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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居并不必然同财/张生贵

时间:2024-05-19 14:08: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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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居并不必然同财

         谈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分割处理原则

                 张生贵

  在夫妻与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家庭里,分割共同财产有一个大的原则,即必须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开,然后才能在夫妻间进行分割。
  一、家庭共同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我们认为,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共有财产关系,关于家庭共同财产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生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为前提,依成员约定而发生,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并非因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而必然发生,即共居并不必然同财。
产生家庭共同财产,必须还要经过家庭成员的协商选择进行约定。
2、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可以是家庭全体成员,也可以是家庭部分成员,构成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一是对家庭财产要有贡献交给家庭共有,二是有愿意成为家庭共同财产权利主体的主观意愿。这两个条件是一致的,只有具备同财的意愿,又有同财的行为,才可成为家庭共有的权利主体。幼年子女和父母共亨所有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同样,认为共有关系只依家庭共同生活关系而发生无须经家庭成员约定而发生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3、家庭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家庭成员的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首先是共同所得,如共同创造的成果、共同断承的财产、共同接受的赠与等,其次,是家庭成员的各自所得而按协议纳入共同的财产。
4、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发生的条件正相反,夫妻共有财产的发生是双方不选择其他夫妻财产所有形式,为消极行为构成要件,家庭共同财产为家庭成员约定采用财产共有形式,为积极行为构成要件。
  二、家庭共同财产不等于夫妻共同财产。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应将家庭共有财产设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必须首先分析家庭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做分割,尤其要注意保护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溶在家庭共同财产之中,并不分份额,不能为共同财产.子女给付父母的赡养费,这是必履行法定的义务,具有严格的人身关系,属于父母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共同共有是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结合在一起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某项财产,共有有狭义上的共有与广义上的共有之分,狭义上的共有是指合有,广义上的共有包括合有和总有,家庭共有是家庭成员为共有所做的一种选择,一经选择共有之后共有的内容就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家庭关系的存在且由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形成作出贡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国务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983年8月8日,国务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地位。委托方是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同意即可签订。
设计合同,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方能签订。小型单项工程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签订。如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
第五条 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二、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
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
三、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四、违约责任。
第六条 勘察设计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双方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 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
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百分之三十,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
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贩还定金。
第八条 一般建设工程(特殊专业工程除外)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责任是:
一、委托方
1、向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的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
委托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厂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勘察的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
委托施工图设计的,在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2、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给勘察设计费。
5、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二、承包方
1、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
2、设计单位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交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设计单位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4、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由两个以上的设计单位配合设计,如委托其中一个设计单位总包时,可以签订总包合同。总包单位和各分包单位应签订分包合同。总包单位对委托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
第十条 委托方或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的责任:
一、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应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对于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勘察设计单位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二、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委托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委托方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费。
三、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由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在合同中订明。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个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对于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以前的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选厂勘察、代编设计任务书等)以及咨询、技术服务等其它工作的委托与承包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制订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决定



(2008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和促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以下简称“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根据国家对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决策和中共湖南省委的部署,结合长株潭城市群的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是国家在新的发展阶段的重大战略布局,是新时期赋予湖南的重大历史使命,是我省实现科学跨越、富民强省的 重大历史机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支持省人民政府在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中,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省统筹、市为主、市场化”的原则,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全面推进各个方面改革,牢牢把握“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率先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新机制,率先积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经验,率先形成城市群发展的新模式,努力把长株潭城市群建设成为全国“两型”社会的示范区、全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引领区、湖南经济发展的核心增长极、具有国际品质的现代化生态型城市群。
  二、“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是一项艰巨的创新工程。省人民政府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就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城乡发展、行政管理和运行体制等综合配套改革重大事项适时决策,先行先试。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文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改革试验工作的情况和需要,适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为“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四、省人民政府和长沙、株洲、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有关长株潭城市群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空间管治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空间管治区域的有效管治,保护生态环境。
  五、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按照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积极支持,全力推进改革试验,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富民强省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