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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朱凯

时间:2024-05-14 05:30: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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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而在审判实践中,涉及公民在被宣告死亡后又与他人结婚,其原配偶发现并未死亡,又申请撤销死亡宣告,这时其原配偶并未再婚,对于此时该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结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一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况下该被宣告死亡人结婚的行为应构成重婚罪。《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虽然此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与原配偶的夫妻婚姻归于消灭,但其在明知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主观上构成了重婚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重婚的行为,而且在原配偶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后,其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构成了存在双重婚姻关系的客观事实。即使原配偶已再婚,也不影响其构成重婚罪,理由为被宣告死亡人不论从主观思想还是客观行为上均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后实施的结婚行为,不论其原配偶是否再婚,均应以构成重婚罪论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宣告死亡人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虽然《刑法》已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构成重婚罪,但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夫妻关系在其被宣告死亡后已归于消灭,此时他(她)已成为一名法律上被宣告死亡,但事实上存在且无婚姻法律关系的人,这种情况下,他(她)与他人结婚是一种权利的行使,而并不能认定为客观上实施了重婚的行为,虽然其主观上应认识到自己是有配偶者,但法律上已经是消灭了他(她)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所以并不能认定其为有配偶者。《民通意见》规定了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以其原配偶是否再婚为条件,这样使得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无法得以行使。而基于《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因此被宣告死亡人的结婚行为应认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而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结婚的行为完全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一是被宣告死亡人不知其已被宣告死亡,此时他实施结婚的行为就是在明知其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无论是登记结婚还是形成事实婚姻,都符合重婚罪的主观要件。二是被宣告死亡人知道其已被宣告死亡,认为其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所以又实施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就存在着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现象,其明知有配偶,在得知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结婚行为就是利用法律对于宣告死亡法律后果的民刑规定漏洞而实施的规避行为,其主观上仍存在着明知其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故意,因此也符合重婚罪的主观要件。从客观上分析,被宣告死亡人无论其是否知晓已被宣告死亡,都实施了与他人重新结婚的行为,无论是进行了符合法律规定实质性的登记结婚,还是以夫妻明义的事实婚姻,都符合重婚罪的客观要件,损害了原配偶的婚姻权益。因此,对于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结婚的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婚罪。

大连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1997年5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7〕54号文件公布;根据2008年3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

第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的投资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台湾同胞投资事宜,为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促进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名义投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能够证明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及商业资信等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应当提供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往来大陆通行证及资信证明等材料。

台湾同胞投资者身份,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投资代理人,代理人应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第七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方式开办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购买企业股票(债券)、租赁或承包企业以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来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可在本市设立金融、信息、咨询等机构,举办商业零售企业、公益事业和开展台湾产品展览、展销活动。

第八条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项目:

(一)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二)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开发和新技术、新品种引进,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改造产品性能、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先进技术项目;

(四)适应国际市场需求,增加出口创汇的出口型项目;

(五)综合利用资源、提高产品档次、适应市场需求、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生产型项目;

(六)国家、省、市鼓励投资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申请设立企业,应当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台湾同胞投资者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应在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在境内、外招收员工,有关部门应依法为其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维护其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员工依法建立工会,为开展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引进国家需要的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或生产替代进口的新设备、新材料,经有关科技部门确认后,可以放宽其产品内销比例;改造现有的亏损企业,允许被改造的亏损企业转产,其产品可以全部内销。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定居后,原所投资的企业仍享受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所得的净利、股息、红利、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所得可依法汇出。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聘用的境外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或携带出境。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大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方技术、管理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停留延期手续、多次有效的入出境签证及中国公民护照。在台湾地区取得各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经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确认并交驾驶证复印件存档后,即可领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同类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方人员及其随行眷属取得暂住证的,其在台湾及其他国家、地区取得的有效的健康证明,经大连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确认,免予重做健康检查;在本市住房、住宿、游览、医疗、邮电等方面支付的费用,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市入托入学。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需要解决与投资有关的问题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大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反映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1〕2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请示》(冀政〔2009〕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唐山市是河北省中心城市之一,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和港口城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唐山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唐山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6918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合理确定唐山中心城区与曹妃甸城区的功能定位,优化空间布局,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提高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要妥善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加强对沿海发展带的规划控制和引导。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22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10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根据唐山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港口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震、防洪和防潮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要特别重视城市抗震防灾工作,各类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要加强中心城区采煤塌陷区综合整治,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重点保护好唐山大地震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大城山、凤凰山、弯道山和陡河水系、环城水系等自然景观的保护,突出“三山两水”城市风貌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唐山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唐山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唐山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唐山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唐山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