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通讯社与沙特通讯社新闻交换和合作协议
新华社 沙特阿拉伯
新华通讯社与沙特通讯社新闻交换和合作协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友好关系的基础上,本着促进这种友好关系并拓展两国在新闻领域合作范围的原则,新华通讯社(以下简称)和沙特通讯社(以下简称沙通社)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两个通讯社将免费交换各自的阿拉伯文和英文新闻。双方交换的新闻仅供对方使用,不得转售或提供给第三者。
双方保证在使用对方的新闻时注明消息来源,保持新闻基本内容,不歪曲愿意。
第二条
第一条中所述新闻的交换将通过卫星线路或有线及无线电信方式(电报)或任何其他可以把新闻传送给另一方的适当方式实现。
双方同意承担将本通讯社的新闻传送给另一方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报道对方国家发生的重大事件时优先使用对方通讯社的新闻,而非其他通讯社和新闻媒体播发的新闻。
第四条
在两国间进行正式访问或发生重要事件时,两个通讯社将免费交换新闻照片。
第五条
双方承若向对方新闻代表团提供一切可能主必需的便利和帮助,使他们能够以可能的最佳方式完成任务。
第六条
双方同意根据经双方认可的计划在新闻和技术领域交换专家并设置免费培训课程。
第七条
两个通讯社的有关人员将进行互访或通过交换文电的方式寻求加强合作的适当方式,并为履行本协议第六条中所述内容以及落实合作的其他方面制定具体计划。
第八条
双方同意满足对方有关提供特别报道、新闻分析、图片新闻报道或新闻照片的要求。
提出要求的一方将根据双方事先商定的协议和对等原则支付费用。
第九条
双方同意为对方通讯社在本国工作的记者提供所需帮助和便利,使其能够顺利工作。
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二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前至少三个月内不向另一方提出终止或修改本协议的报告,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二年。
第十一条
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将由双方友好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书就,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于1999年10月31日(回历1420年7月22日)在利雅得签署。
新华通讯社代表 沙特通讯社代表
唐家璇 福阿德·法尔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
企业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以及乡镇集体企业有了很大发展,在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安置剩余劳动力、积累资金、实现农民脱贫致富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引导他们继续健康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一致认为:当前,各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有必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做好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为农村乡镇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办理登记时,应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准确认定其经济性质,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对待,分别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并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应在管理好乡镇集体企业的同时
,对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他们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工商户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规定,它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便于个体劳动者协会开展工作,一九八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文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个体工商户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拨给同级
个体劳动者协会作为活动经费。对此,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应给予支持。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可向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本着谁服务谁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合理收取服务费。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在对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进行管理中,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工作。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顾全大局,互相协商,妥善解决。
198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