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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抛弃学术/龙城飞将

时间:2024-07-11 16:43: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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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抛弃学术

龙城飞将


  我在网络上发表了博文《假武术与假学术》,批评一些假以学术之名,实为造成一种新的产业链条,利益机制,并不解决实际问题的活动。这种活动并不能促进社会进步,相反是社会发展的桎梏。例如,一些人置法律的规定于不顾,影响到法官的判决依某些人口中的法理进行判决,就是用口水淹没法律,用尚未经过证实或至少未经立法程序的所谓“法理”代替法律。我的本意是,反对假学术,提倡真学术。如同反对如只练一下套路的假武术一样,反对只注重于皮毛,不注重实质的研究。
  法盲人在该文下面留言道,“很赞成学术是要回到实践的观点,不赞成抛弃学术的观点。实践的问题有待理论的深入探讨,否则就成了遇到问题凭感觉处理,做起事来浅尝辄止”,他是误解了我的观点。我的观点是,反对假学术,提倡真学术。坚持能够指导实践的真学术,反对空洞无物的假学术。
下面我把原文的主要的内容摘录出来,重新表达我提倡真学术,反对假学术的观点。


  有些中国人搞学术,跟赌场、股票、足球、武术有异曲同工之妙。如oldfrankly所说,用发表论文的规范格式贴一个学术文章谈谈某个学术话题,就好比练武的人用规范礼节表演了一套武术套路。如果说练武不是专为了打流氓,搞学术也不是专为了解决实践问题。自然,搞法律的也不是为了真正解决法律问题,一遇到法律问题就兜圈子,该讲法律时他讲法理,该讲中国法律时他讲外国法律……
  这些搞学术的人很少搞真学术,他们只喜欢搞树枝树叶,跟欧洲历史上研究一个针尖上能站几个天使一样的做法,不喜欢搞最简单的也是最解决实际问题的树干。他们以介绍国外某个专家为荣耀,这当然是应当的。但用国外某个专家的一句“金口玉言”当做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圭玉臬则是把中国的法治讲成“口治”,即口水之治的倾向。尤其令人难受的是,国外著作如汗牛充栋,真正读懂的有几人,因为有些书翻译过来之后和没有翻译几乎没什么两样,充其量是用汉字表达的外文,晦涩难懂,佶屈聱牙,言之无物,废话连篇。
  真正有意义的是形成了一个由这些利益相关者若干利益链条形成的网络。其一、博士培养链条。其二、学术包工链条。其三、官员升迁链条。其四、职称评定链条。其五、社会关系网络。其五、出版集资链条。在这链条的高端,是一些“博”“导”“授”“士”,低端是各式各样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他们仰望星空,完全被眩目的光环刺激着。一些计划内的硕士博士是学术包工头的奴隶,不完成包工头的任务指标不能毕业,计划外的硕士博士则是无偿在学费之外向这个系统供血的机器,他们得“自愿”地向这个系统奉献。
  在这个网络之外,是向这个网络供血的机制。比如,本科生和硕士生由家人供养,博士生一面打工挣钱一面维持学业,国家与社会通过课题费等方式向这个网络输血,等等。与足球、赌博、武术、娱乐业一样的是,这个行业同样是一种高端享受,低端供血的机制。
     ——摘自《假武术与假学术》,为了精确表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20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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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

化工部


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

1991年3月20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工业标准化工作,做好全行业标准化管理,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技术经济关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全面规划、分工负责、自愿承担等原则,由化学工业部指定专业研究设计院、所(厂)作为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接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化学工业各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技术归口单位应履行下列任务和职责:
(一)研究和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技术政策和发展方向的建议。
(二)负责提出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及其相应的科学研究课题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标准复审工作和本专业标准试验工作。
(四)组织和承担本专业相应的标准化科学研究工作。
(五)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技术活动,做好本专业的国际标准分析验证表态工作,负责本专业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译文的认可工作。
(六)做好本专业标准化情报和技术服务工作,完善本专业的标准技术档案、编制本专业标准测试仪器的图纸、手册等。
(七)负责本专业企业升级的技术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和优质产品评比技术条件的起草工作。
(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做好化学工业技术引进标准化审查工作。
(九)负责本专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基层单位标准化工作人员素质,举办标准化学术经验交流活动,提高行业标准化水平。
(十)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委托,参加部级鉴定中新产品定型和老产品整顿的技术标准审查工作,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十一)组织和承担本专业标准样品、标准试件的研制生产鉴定和置换工作。
(十二)受化学工业部委托对本行业产品在设计、生产过程中执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向部汇报。
(十三)受化学工业部委托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审查工作。结合本专业对企业标准制订工作予以帮助指导。
(十四)负责归口上报本专业每年技术标准成果拟授奖项目的资料审核工作,并提出获奖等级的建议。
(十五)建立和健全本专业各种测试方法,研究国内外标准测试水平和动态、受化学工业部委托做好标准检测仪器的研究、试制、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工作,不断提高本专业的标准测试水平。
(十六)受化学工业部委托办理其他标准化工作有关事宜。
第四条 各技术归口单位均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标准化研究室(或组),承担专业标准化日常工作。标准化室工作人员由技术归口单位选派,应保持精干、稳定,并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备案。
第五条 技术归口单位的工作任务,要纳入本单位的工作或科研计划及规划。所承担的标准化工作,由技术归口单位的院、所(厂)长或委托技术副职主管。每年向化学工业部科技司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总结。
第六条 在负责的专业与专业相关的范围内,技术归口单位可直接与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业务联系或召开会议,处理本专业标准化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条 除化学工业部直属单位外,技术归口单位同时受部和地方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标准化业务工作以化学工业部领导为主。
第八条 技术归口单位开展标准化工作经费,按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化学工业部有关规定办理,应专款专用,所需要的物资、器材和其他条件,应纳入本系统的供应计划。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1979〕化科第1320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停止执行。


计量监督管理规则(试行)

铁道部


计量监督管理规则(试行)

1990年5月3日,铁道部

规则
第1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有关条例、法规,加强铁路内部计量监督,完善铁路内部计量执法体系,根据《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2条 铁路计量监督工作由各级计量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计量监察员执行。
计量监察员负责监督本单位对国家和部门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本单位对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及使用计量器具情况;监督本单位统计报表中数据的计量认证;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第3条 铁道部聘任的计量监察员,由铁道部考核发证。铁路局、工程局、工厂、研究院(所)设置的计量监察员由铁路局、工程局、工厂、研究院(所)考核发证。
第4条 计量监察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3、具备监督工作范围内的专业知识和铁路生产业务知识;
4、掌握有关检定规程和计量器具的检定技术;
5、从事计量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5条 计量监察员应忠于职守,公平正直,正确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第6条 计量监察员在执行监督检查和进行现场处理时,必须出示证件,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现场笔录。
第7条 计量监察员在检查中,对违反计量法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者可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计量监察员对违法事实必须进行批评教育,对违法使用的计量器具可进行封存和扣押,并可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8条 计量监察员可在监察范围内乘座各种列车(国际列车除外),拍发电报、出入有关场所,向有关部门查阅资料、借用工具及计量仪器。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第9条 计量监察员在执行监督工作中,对抵制或制造障碍影响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和处罚,对情节严重触及法律的,计量监察员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10条 计量监察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计量监察员不从事计量监察工作时,应收回计量监察员证件。
第11条 在计量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计量监察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计量监察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营私舞弊、违法失职,视其情节轻重收缴监察员证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