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企业商业秘密侵权的保护/戚谦

时间:2024-05-13 21:11: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律师忠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勿临渴掘井,宜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戚谦

■郑州戚谦律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专题系列五:

企业商业秘密侵权的司法保护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13837159892

一、因员工离职而发生商业秘密侵权寻求司法保护,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必须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1、诉讼理由
在单位与职工订有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下,若职工不遵守有关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该行为即构成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即单位)的违约行为,同时该行为又显然构成了对单位权利的侵犯。原单位既可以对职工提出侵权之诉,亦可提出违约之诉。单位可以从时效、法院管辖地、举证责任的难易、赔偿数额的多少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两者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如果职工的新受聘单位存在共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往往可将其与职工列为共同被告提起共同侵权之诉。

2、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赔偿数额的计算:
作为不正当竞争的一种类别,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数额计算问题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一款有个规定,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计算商业秘密权利主体的损失时,首先应计算财产收入方面的可计损失,如同期市场收入的减少额,也可按正常情况下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来衡量;其次,还应将竞争优势方面的损失考虑在内,竞争优势的损失往往远大于可计损失,在计算时,应将开发成本、现实和未来的优势都估算进去,必要时也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商业秘密的无形资产价值作出评估鉴定。侵权所应得的利润除实际侵权所得的利润外,还应包括取得的竞争优势以及所节约的研制开发成本。只有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相当,才有可能扼制住侵仅和保护自身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理论,创设了以下五种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赔偿额。
侵害人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包括商业秘密的研制开发成本,使用或转让情况,市场的容量和供求关系,以及受害人营业额的实际减少量等。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方法也有不少因素难以明确,例如权利人减少的营业额不一定全部是侵权人造成的,或不一定全部是这个侵权人造成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推行市场,难以计算其可得利益的数额;市场的容量究竟有多大存在模糊性等。这些都需要人民法院在采用上述方法时加以考虑。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
具体来说,对于违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违法、出卖的收入为赔偿额;对于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赔偿额。必要时,可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例如在广东电缆附件厂诉佛山高连电缆附件有限公司、陈灿等5人商业秘密侵权及佛山高连电缆附件有限公司反诉广东电缆附件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广东电缆附件厂起诉认为其通过从德国引进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用硅橡胶预制件装配式附件技术和排除原任其厂长、其供销副科长的本案被告陈灿、陈永德等出国培训,并通过自行研发等方式,共生产、开发了16个系列149个品种的电力电缆用硅橡胶预制件装配式附件产品,拥有对这些产品的设计、制造、应用、质量控制和试验的专有技术,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对这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本案4被告原来分别是原告的厂长、车间主任、技术科长和销售科长,但却先后到高连公司出任要职,故意泄漏原告的商业秘密给高连公司并擅自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用于高连公司,致使其生产出与原告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给原告造成损失,请求判令5被告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二审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均认定5被告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同时,根据高连公司从1995年6月到1998年5月的产品销售收入36539460.27元,以及广东电缆附件厂主要产品平均利润率27.47%,按照高连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乘广东电缆附件厂的产品利润率计算,高连公司的可得利润为36539460.27元乘以27.47%等于10037389.73元。该数额已超过广东电缆附件厂诉请赔偿的900万元。此外,广东电缆附件厂还付出调查取证费、审计和翻译费用等,因此,法院全额支持了广东电缆附件厂900万元赔偿的诉讼请求。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赔偿额。
当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曾签有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时,可采用此种计算赔偿额。这是假定侵权人在正常情况下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时,其许可使用费应该是多少,再推定该数额为赔偿数额。但这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获得了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侵权人在支付赔偿金的同时仍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当然,使用该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还应防止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相串通虚构许可使用合同及许可使用费以向侵权人索取巨额赔偿。
(4)当事人自愿协商赔偿额。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允许当事人之间采取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即使最终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明显不对等。因为民事权利是一种私权,当事人有权决定自己合法权利的取舍。只要这种取舍不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以调解方式结案时,这种方法更为适用。
(5)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额,即定额赔偿。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经常出现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无法查明的情况,司法实践中采取酌情赔偿的方法来处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和专利案件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酌情赔偿的数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酌情赔偿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2001年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中认为侵犯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酌情赔偿可以参照专利、商标、著作权的酌情赔偿标准,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采用这种精神。例如在佛山某医用导管有限公司诉南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黄某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几位被告使用了原告的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生产出了中心静脉导管和血液透析导管两种产品并进行销售,佛山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分别生产、销售了两种侵权产品,故根据侵权产品种类分别酌情判赔50万元共计100万元,几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本案是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被告侵犯的是商业秘密而不是产品,在一件案件中的酌情赔偿数额,最高只能判决赔偿50万元。最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而改判为几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30万元。

总之,上述五种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方法,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计算方法并不是随意取舍,而是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加以采用,具体表现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的赔偿方法为指导原则并优先采用,以各种变通的方法为补充,以定额赔偿为最终的保留,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各种计算方法,应当以能够确定权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或推定损失的方法优先;无法确定的,才可以采用能够确定的侵权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或能够确定的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方法,在上述各种方法均无法确定时,才最终采用定额赔偿方法,以切实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承担责任的方式
鉴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为了及时有效地防止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扩散,避免权利继续受损,单位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可依据《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项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先行做出停止侵害裁定"的申请。

4、举证责任: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主,以“举证倒置”为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应能证明(1)自己合法拥有商业秘密,这主要围绕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展开举证; (2)被告(职工)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 (3)被告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主要应提供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证据。而作为被告须提供其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若举证不能,则"推定"侵权成立。

★【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QQ律师网http://www.qqlawyer.com首席律师;主要擅长:公司法律、合同法律、股权纠纷、股权激励、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等;服务专线:13837159892 ,E-mail:qqlawyer@126.com】

转发市交委拟订的《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交委拟订的《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交委拟订的《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维护铁路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铁路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原国家经委、铁道部、公安部等七部委颁发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县内所有铁路道口。
第三条 铁路道口是社会公益设施。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村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私营工商户,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爱护铁路道口设施,维护铁路道口安全和秩序,确保交通畅通。

第二章 铁路道口及安全设施的设置、维修与管理
第四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相交处,统称为铁路道口。按通行情况分为三种类型:
(一)道口: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不足二点五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只准行人、自行车通过,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三)平过道:指在货场、车站、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 铁路与道路相交须优先考虑立体交叉,减少平面交叉的铁路道口数量。铁路道口的密度,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第六条 铁路道口及安全设施主要包括:道口铺面、两侧平台、道口标志、护桩以及安全所需的其他设施。有人看守的道口还应装设报警、照明、通讯等设备。
铁路道口安全设施设置技术要求,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的技术标准。有关单位应按下列分工搞好维修、管理:
(一)道口铺面的维修和管理,以铁路钢轨两侧以外二米为界。二米以外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二米以内由铁路产权单位或受益单位负责。
(二)道口信号、护桩、栏门(栏杆)火车司机鸣笛标等设施,由铁路产权单位或道口受益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
(三)道口标志和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由铁路产权单位设置、维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 凡新设、拆除、移设、改造、拓宽铁路道口,均须向铁路道口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注明看守情况,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或按规定、协议应拆除的铁路道口,须一律拆除。

第三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九条 车辆及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前,必须确认无火车开来时,再安全通过道口。发现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必须立即停在距铁路外股钢轨二米以外处避让。严禁抢越或在铁路上停留。
第十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铁路道口警察、看守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或人行过道,必须停车、止步、了望。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一律不准在铁路道口内超车抢行和停留。一旦在道口内发生故障,立即设法将其移出铁路限界以外(距钢轨外股不少于二米);确实无法移出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即在道口两端八百米以外铁路上用红色信号(白天用红旗,夜间用红灯),也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
举过头向两侧急剧摆动,拦停列车,并设法通知两端车站。
第十二条 凡遇铁路道口栏杆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公路信号显示红灯、道口看守人员示意停车等情况之一时,所有车辆、行人必须立即依次停在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停在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严禁抢、撞、钻、爬道口栏杆。
第十三条 车辆、行人通过设有公路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公路信号显示规定:
(一)两个红色灯光交替闪烁或稳定亮红灯时,表示火车已接近道口,禁止通行。
(二)红色灯光熄灭,白色灯光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及行人通行。
(三)红、白色灯光均熄灭时,表示设备故障,信号无效,必须按未设公路信号的道口对待。
第十四条 特别笨重(不易迅速通过铁路道口)、装载超限物资(高度从地面起超过四米,宽度超过车厢、长度前端超车出身,后端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触地)的车辆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履带车辆,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以及大型机械等通过铁路道口时,
必须提前向铁路道口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在预定时间内,在专业部门指导下通过。
第十五条 车辆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的高度不准触及限界架的活动横板和吊链,装载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体、皮鞭等物,通过电气化道口时不准高举和挥动。
第十六条 畜力车和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驭手必须牵引牲畜徒步通过。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拖拉机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严禁在道口上超车、倒车、掉头或熄火、空挡滑行。距离铁路道口二十米以内道路上不准停车。
第十八条 严禁各种车辆,在没有铁路道口或其他平面交叉设施的地方,横穿铁路。
第十九条 在铁路道口附近发生交通阻塞或交通事故时,看守人员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维护秩序。

第四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交通委员会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是统筹管理全市铁路道口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铁路道口工作的法规、规章,综合分析全市铁路道口存在的问题,制订改进措施,组织监督实施。
(二)对铁路道口发生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协同铁路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确定责任。
(三)定期组织检查铁路道口的安全情况,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培训铁路道口管理人员。
(四)审批铁路道口新设、改设、拆除、看守、封闭和开通。
(五)审批公路运输大件物资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方案。
(六)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铁路部门,解决铁路道口管理中的有关事宜。
(七)检查指导铁路道口交通警察队的工作。
(八)协助有关保险公司推行铁路道口公众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天津铁路分局可成立铁路道口交通警察队,负责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秩序。人员编制、经费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铁路道口交通警察队是公安交通管理的组成部分,是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秩序的专业执法队伍,业务上受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指导。主要职责是:(一)指挥疏导铁路道口的交通,维护铁路道口秩序;(二)依法纠正和处罚在铁路道口内违章肇事行为;(三)巡查无
人看守铁路道口的交通秩序(四)协同处理铁路道口内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都要重视和关心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工作,明确所辖区内铁路道口的管理部门。该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建立群众性的护路队伍;落实国家和市有关铁路道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做好铁路道口的整顿、改造和管理,确保铁路、道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五章 违章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犯和阻止第八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违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铁路道口事故,造成损失的,由违章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破坏、偷盗道口安全设施和标志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责令赔偿或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推行公众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车辆及行人在通过铁路道口时,一旦发生意外碰撞,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以利社会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铁路道口公众安全责任保险(具体实施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经委等七部委一九八六年公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交委安〔1987〕13号)同时废止。



1993年11月17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1996年7月10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现将《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估审查工作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提高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水平,为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议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暂行办
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行承担的各类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的评估审查业务。
第三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估审查工作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审贷分离原则,由项目评审部门独立开展。
第四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估审查工作应以下列各项为依据:
(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的产业政策、外贸政策、金融政策、财税政策及我行确定的信贷政策等;
(二)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商务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国家有关评估、评价、论证、审查的规定和办法,以及本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和办法。
第五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的评估审查,由项目评审部门内设的出口信贷项目评审处负责具体承办。出口信贷项目评审处与信贷部门的有关业务处在工作中应互相配合、共同协作,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项目评审程序
第六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程序。对借款单位向我行申请的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由信贷部门在收到企业借款申请后,提出初审报告,一并将借款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项目评审部门。
项目评审部门在收到有关项目的文件、资料后,要及时作出评审工作安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项目评审部门及时对项目进行分析、审查、预测和评价,归纳综合各个单项分析、研究结论,在规定的评审工作日内,提出项目评审意见;根据本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对贷款条件成熟的项目及时将项目评审报告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方法。评审方法主要包括:核查法、分析法、预测法。
(一)核查法。核查法是指对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实,掌握项目的实际情况,以便对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和作出评价。可采取实地调查、走访调查、口头询问和座谈讨论等方式。
(二)分析法。分析法是指对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比较、测算、估价,主要包括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综合分析法、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等方法。
(三)预测法。预测法是指对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数据进行趋势预测和分析。

第三章 项目评审内容
第八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内容。项目评审部门开展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工作,应当根据借款单位的具体情况(如资信情况、经济实力、偿债能力)和项目本身的不同情况(如项目规模、经济效益、风险程度)等。分别确定评审的内容和重点,主要从项目的政策性、有效性、合法性、效益性、风险性方面进行评估、审查。通过对项目贷款条件认真调查研究,运用科学的评审方法,对每一个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进行客观、公正、合理的评审。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文件、资料和评审;合同的评审;贷款基本条件的评审;经济效益的评审;风险评审;保证人、抵押(质押)物的评审。
一、文件、资料评审
第九条 对于送交项目评审部门的评审的出口卖方信贷项目,信贷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商务合同;
(五)信用证、银行保函、收汇水单、出口信用险保单等;
(六)出口许可证;
(七)借款单位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
(八)借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状况和近三年及本年度近期财务报表;
(九)担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状况和近三年及本年度近期财务报表;
(十)还款保证意向书;
(十一)财产抵押(质押)有关文件;
(十二)进口商、国内生产厂家资信证明、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
(十三)与项目相关银行的基本业绩和情况;
(十四)信贷部门的项目筛选、初审报告;
(十五)项目评审工作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条 项目评审部门要对上述的项目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对于需要完善、补充和项目有关文件、资料,信贷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必要时可由项目评审部门直接向借款企业索取。项目文件、资料的评审,重点审查其有效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对其是否完整、齐全、有效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合同的评审
第十一条 对外合同的评审。主要审查出口商在什么时间与哪个国家的公司签订了商务合同,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产品的主要作用、合同总金额、延期付款利率、货款支付方式、合同价款支付进度、产品交货进度等。
第十二条 国内合同的评审。主要审查出口商与国内生产企业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的时间、生产厂家所在地、厂家名称、订购的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合同总价、货款支付方式、货款支付进度、产品交货进度等。
第十三条 内外合同的综合评审。主要审查内外商务合同在主要合同条款方面是否衔接,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支付进度和交货进度,以及内外商务合同有无明显漏洞,合同签订是否规范,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等。
三、贷款基本条件的评审
第十四条 出口商基本条件的评审。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性质、规模、历史和现状,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近期产供销情况,出口商的履约能力及履约条件,企业的信用风险等级,企业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和重要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主要包括企业近三年和本年度近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如总资产、净资产、实现利润、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五条 生产厂家基本条件的评审。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性质、规模、历史和现状,主要侧重审查企业的生产能力、履约能力、产品质量、出口业绩等。对需要技术改造或扩建后才能执行出口合同的项目,要从严审查其技改项目资金落实及技改进度能否与出口产品的生产进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进口商基本条件的评审。主要包括企业名称、规模、经济实力、历史和现状,主要侧重审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口产品的用途,项目支付的资金来源及货款支付保证程度等。
第十七条 项目相关银行基本条件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开证(包括信用证、银行保函)行的资信状况以及在本国、世界大银行中的排名等。
四、经济效益的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创汇指标评审。项目创汇指标主要包括合同总金额、项目净收汇、项目用汇、项目净创汇等,它们之间的关系是:
项目净收汇=合同总金额-佣金及其他
项目净创汇=项目净收汇-项目用汇
第十九条 项目效益指标评审。项目效益指标主要测算项目利润以及项目总收入、项目总支出、项目总成本、应收出口退税等,它们之间的关系是:
项目利润(退税前)=项目总收入-项目总支出
项目利润(退税后)=项目总收入-项目总支出+应收出口退税
或=项目利润(退税前)+应收出口退税
项目总支出=项目总成本+销售税金
项目总成本=出口产品制造(或收购)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

第二十条 项目综合指标评审。项目综合指标主要包括销售利润、出口换汇成本、项目贷款最高额等,这些指标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销售利润率=项目利润(退税后)/项目总收入×100%
出口换汇成本=项目总成本/项目净收汇
项目贷款最高额=项目总支出-项目定金-贷款利息-企业自筹
对于分批发货分批结汇的项目,应按发货批次合理核定贷款最高额度。
通过对项目创汇指标、效益指标和综合指标的评审,对项目的总体盈利能力和创汇能力作出客观评价。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方法详见我行进出银项发〔1996〕第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风险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风险评审。项目风险主要包括:国别风险、履约风险、收汇风险等。国别风险主要侧重于评审进口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贸易管理和外汇管制情况、经济实力和发展情况、近年来的进口支付情况、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等;履约风险主要侧重于评审项目进出口双方、项目国内生产厂家等履约商务合同的能力,项目是否有履约保函,是否存在毁约的可能性、毁约或推迟执行合同对出口商带来的影响以及对我行贷款安全的风险程度等;收汇风险主要侧重于评审出口商出口产品收汇方式的风险、进口商进口产品的支付风险等。对非证(银行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支付方式要严格审查,认为风险较大的应要求企业改变支付方式或投保出口信用险。在合同执行期限较长、进口国别风险不易确定和控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也应要求企业投保与项目风险相应的出口信用险。
第二十二条 不确定性分析。不确定性分析主要是指由于汇率、利率、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对项目的影响程度。通过不确定性分析,找出最敏感因素,并针对该因素研究提出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风险度评审。风险度评审是根据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贷款方式风险系数等,对贷款风险度进行测算,以确定该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经测算,对贷款风险度比较高的企业不予贷款。贷款风险度基本计算公式为:
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系数×企业信用等级系数
贷款风险度的具体测算规则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六、保证人、抵押(质押)物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的评审。主要对企业名称、性质、规模、历史和现状,企业的信用等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主要包括企业近三年和本年度近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如总资产、净资产、实现利润、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以及企业的担保能力等进行评审,一般要求担保企业的净资产尽可能高于借款额,至少不能低于借款额。
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的评审。主要包括抵押物权的设立,抵押物的选择、鉴定、估价、抵押率、抵押期限、抵押条件,抵押物的占管和处置,抵押物的保险和权益转让手续及法律公证手续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质押物的评审。主要包括质押物权的设立,质押物的选择、鉴定,质押率、质押期限、质押条件,质押物的占管和处置,质押物的保险和权益转让手续及法律公证手续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章 项目评审结论
第二十七条 在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各个单项评审的基础上,对出口卖方信贷项目提出综合性评审结论。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综合性评审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外贸政策、金融政策、财税政策等;
(二)项目是否符合我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条件;
(三)项目风险程度及采取的防范措施(对贷款的安全性作出结论);
(四)项目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
(五)是否同意对项目进行支持提出总体意见和建议(包括对项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六)对确实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评审部门提出意见与有关部门协商。对项目涉及的重大政策问题应提请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项目后评审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项目评审部门可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对项目实施后评审。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后评审采取有重点、有代表性选择后评审对象的原则,对后评审项目的数量、后评审项目的内容和后评审项目的阶段等进行选择,项目评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后评审工作计划,进行后评审。
第二十九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后评审主要对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的履约风险、收汇风险、还款风险,以及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使用状况等进行后评审。项目后评审工作完成后,项目评审部门要对项目后评审工作进行总结,主要是对项目实施情况包括执行我行信贷政策情况、项目具体进展情况、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各项合同履约情况、项目成功与否等进行总结,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找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我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经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项目评审部门应根据本行《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档案(信贷部门提供初审阶段项目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档案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项目初审报告,项目评审报告,借款通知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质押)合同等。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档案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保证其连续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查阅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档案,须经项目评审部领导批准,以保证资料不丢失、不涂改。一个项目结束后,应将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档案中的原始件送交本行办公室,由档案人员整理立卷归档,并按规定的保管期限存放。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部)负责解释、修订。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