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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隔代探望权问题/王姗姗

时间:2024-05-20 03:5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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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婆婆与儿媳的关系。原告之子与被告张某与2002年登记结婚,于2003年生下一男壮壮(化名)。原告之子于2008年6月在外地打工时不幸身亡。此后,壮壮一直随其母张某生活至今。期间原告李某多次去张某娘家要求探望自己的孙子,均被张某以再婚为由拒绝。故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行使探望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探望权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我国,基于传统道德观念及血缘关系,爷爷、奶奶探望孙子、孙女是人之常情,对原告的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对未成年人享有探视权的只能是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法律并没有赋予祖父母对未成年人享有探视的权利。原告李某所诉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
  本案涉及到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有探望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配偶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探望权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拘留或罚款)。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祖父母的亲属的探望权。
  然而,在本案的具体个案中,正确的行使探望权(隔代)能更好地与子女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进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本案中原告虽不是法定的探望权的主体,但本案一个基本事实,是原告与被告之子壮壮是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即祖父母与孙子女的关系,具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晚年丧子其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又将对儿子思念寄托在孙子身上,是情理之所在。如果不允许原告进行适时探望,不仅将丧失亲情的机缘,对已年逾花甲的原告来说,无疑也是极大的心理伤害,不能够体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更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允许原告行使探望权,是探望权主体的扩大,对原告来说不仅是一种作为祖母对孙子责任,而且隔代探望,双方保持相互往来,相互沟通和交流,能够增加亲情,对原告来说也是心灵的慰藉。从孙子壮壮方面讲,在其成长的过程中,必然要和他人交住,也需要亲情,让原告与其交往,也会增加其本人的自我认知感与归属感,有利于其健全人格的形成,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因此,特殊情况下,隔代探望,祖母也可以成为探望权的主体。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法律上的人文关怀,也符合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原告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但应考虑被告抚养儿子的实际情况,可利用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适时进行感情交流。在原告行使探望权期间,如果原告有对壮壮的成长不利的行为,可适时中止探望,以保护孩子壮壮的身心健康。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王姗姗

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4〕170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使用与养护耕地,加强耕地质量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耕地地力,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菜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含灌溉水田、旱地、菜地、望天田、水浇田、宽度小于1米的田埂。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管理,包括对耕地的使用和养护、耕地地力与农田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价、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质量验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耕地质量管理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防止污染、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民应树立珍惜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的观念。
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测与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使用与养护的管理。
国土、环保、农业开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耕地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每年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耕地地力与农田环境质量定位监测与评价、耕地地力调查与分等定级、耕地培肥等耕地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分等定级实施办法,开展耕地地力调查、农田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建立耕地质量档案,并定期将监测与评价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网络,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和保护性标志。建设项目确需对监测点移位的,事先应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测与调查结果,预测预报耕地质量动态变化,提出切实可行的耕地养护建议与措施。
第十条 耕地使用必须坚持用地与养地相结合,鼓励对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农业资源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增加优质有机肥投入,禁止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碱化、地力退化的行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直接还田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有害废弃物进入农田;禁止使用未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和其它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肥料、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田土壤污染。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耕地周围堆放或处置可能导致农田污染的危险废弃物。禁止在田间焚烧秸秆。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民施用肥料、农药、农膜等农用投入品的技术指导,避免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四条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应以不破坏农田的耕种条件,有利于农田生产能力提高为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耕地承包合同中应注明承包耕地的地力等级,规定有利于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耕作制度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低产田改造的规划,按照不同中低产田类型,指导耕地使用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良。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等部门负责复垦的土地以及政府投资改造的中低产田的耕地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 农田污染事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碱化、地力退化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培肥耕地地力,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使用未经省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和其它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肥料、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耕地周围堆放、处置可能影响耕地质量的物质,造成耕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破坏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和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总工办发[2006]20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此页无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6年6月1日


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的精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结合全国总工会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意见。
  一、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全面履行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惩治和预防腐败,必须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从服务于工会工作全局。2、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把三者贯穿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之中,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既要从严治标,更要着力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3、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结合实际重申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加大落实规章制度的力度,加强监督检查,重在解决思想和实际问题,不搞形式主义。4、坚持与时俱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循序渐进。把反腐倡廉要求寓于全总机关各项改革和工作措施之中,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
  (三)主要目标:通过落实《实施纲要》,使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机关作风进一步好转,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切实加强,形成以贪为耻、以廉为荣的良好风尚,初步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构架,使反腐倡廉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具体目标:2006年至2007年,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反腐倡廉制度,对反腐倡廉任务作出具体安排,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2008年至2010年,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拓展、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2011年至2020年,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起反腐倡廉教育的长效机制、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
  (四)搞好分层次的反腐倡廉教育。切实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政绩观为根本,以自觉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为目标,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进行党纪政纪和思想道德教育以及廉洁自律教育。各级党组织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对于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要抓好权力观教育,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提出廉洁自律要求。对于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要加强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以增强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做到爱岗敬业。
  (五)继承和创新反腐倡廉教育的方式方法。在反腐倡廉教育中,做到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把灌输教育与启发式教育、理论性教育与形象化教育、正面典型教育与反面案例教育、单位内部教育与走向社会教育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现代化传媒渠道和手段,探索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反腐倡廉教育的方式方法,使党员干部在喜于参加、乐于接受的过程中受到教育。在教育对象上,针对不同层次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分类施教;在教育内容上,要以党纪条规、廉政法规和预防职务犯罪为重点;在教育形式上,可以组织专题讲座、观看影像、书面答题、知识测验、征文评比、参观展览、网络传播等活动,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吸引力、感召力与亲和力,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六)大力促进廉政文化建设。大力加强与优良传统相承接、与时代精神相融洽、具有全总机关特点的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崇尚廉洁、扶正祛邪、服务职工群众的良好风尚。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的报告和信息交流,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全总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新经验、好做法。利用典型案例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出版、网络等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扩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努力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
  (七)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机关宣传教育整体部署中,建立党政工齐抓共管,各部门积极参与,职能部门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单位每年要有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机关干部的培训中,并与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统一安排、同步推进,逐步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考核制度,使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2006年至2007年,重点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辅导读本》和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三、建立健全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八)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机关实际,对1999年印发的全总党组《关于全国总工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和完善,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认真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九)完善党组、书记处和各单位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党组、书记处的议事规则和各单位的议事规则,逐步建立健全保障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的领导、组织、决策、监督等具体制度。重大问题必须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努力形成科学、民主、高效、务实的决策机制。
  (十)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要认真征求干部职工意见,会后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制定整改措施,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征求意见可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召开座谈会、互相谈心、个别走访等多种形式,确保征求意见能够充分反映干部职工的要求;整改措施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整改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十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和坚持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制度。重要的决议、决定要及时向党员通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各级党组织要经常反映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情况。
  (十二)制定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制度。结合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试行)》,修订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诫勉谈话和函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等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审计和定期经济审计的制度。
  (十三)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扩大党员干部职工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探索完善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等有关制度。
  (十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及资产监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经制度,严格全总预算管理和财务审批,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制度,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及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监督和管理制度。
  四、强化监督工作,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十五)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HTF〗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各项规定,发展党内民主,拓宽党内监督渠道,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营造开展党内监督的良好环境,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检查贯彻民主集中制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预算编制执行和大额资金使用的情况。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结合起来,防患于未然。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增强纪律观念,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十六)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监督工作落实到推荐提名、考察考核、酝酿讨论、任免决定等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全总《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局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任前考察工作若干规定》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提出的“十不准”纪律规定。继续落实并完善中央关于“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之前,均要先听取纪检机关的意见”的规定。
  (十七)加强对工会财务和资产的监督。加大对工会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会经费预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机关结算中心工作,深化工会财务改革。对经营性的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有效益目标和工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考核、评价。
  (十八)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实行政府采购。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和房屋维修都要实行招标投标,严格基本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严肃查处干预招标、虚假投标、收受回扣等违纪行为。坚持大宗物品统一采购制度,加强管理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单位的采购权、管理权、监督权和群众的知情权,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覆盖面,减少中间环节,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建立制度和落实制度加强监督。
  (十九)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全总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工会要注意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反映干部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培育干部职工的监督意识,增强干部职工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障干部职工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十)进一步规范廉洁从政行为。按照中央纪委要求,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试行)》等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十一)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各级领导班子要运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经验,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建设高素质的领导班子。
  (二十二)认真开展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各单位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针对有关问题,抓好职责范围内人员的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修订和完善全总机关的相关制度,并抓好制度的落实。
  六、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充分发挥惩治作用
  (二十三)从严惩治腐败,促进有效预防。通过坚决惩治腐败,严肃党的纪律,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深刻教育, 同时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制定制度,堵塞漏洞,搞好防范,发挥办案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案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查处和纠正违反纪律的行为。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不瞒案,不压案,为查办案件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十四)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不断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二十五)进一步做好信访举报工作。认真落实《信访条例》和《全总机关纪委举报信件的处理办法》,畅通渠道,广开言路。注意利用信件举报、电话举报等多种渠道发现案件线索,引导干部职工积极负责地反映问题,鼓励实名举报。对蓄意诬告陷害他人和打击报复者,要严肃批评直至追究责任、进行查处。
  七、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六)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关于全国总工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坚持和完善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及各级党组织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二十七)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各单位要根据《实施纲要》和全总党组落实《实施纲要》的意见,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意见和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工作。
  (二十八)纪检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纪检组织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努力完成“三项任务”,做好“五项经常性工作”。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落实,加强对各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畅通情况反映渠道,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