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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文物局拟订的《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19 00:25: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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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文物局拟订的《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文物局拟订的《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文物局拟订的《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黄崖关长城为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为加强黄崖关长城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天津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境内长城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蓟县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境内黄崖关长城。蓟县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具体主管黄崖关长城的保护工作。
天津市文物局依法对黄崖关长城保护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黄崖关长城的边墙、敌楼、战台、烟墩、关城、水关及与长城有关的碑刻、文物,均为国家保护的文物。关城内的长城碑林、名联堂、提调公署及戚继光雕像等,为附属文物。国家保护的文物和附属文物,均不得拆建、涂抹和毁坏。
第五条 黄崖关长城的保护范围为长城墙体两侧及关城周围五十米以内。在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市文物局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黄崖关长城的建设控制地带是长城墙体两侧及关城周围五百米以内,在此范围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
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与长城环境风貌相协调。设计方案,须经市文物局同意后,报市规划局批准。
第七条 黄崖关长城风景区的保护范围是:北至黄崖关长城与兴隆县分界线;南至下营歧山澜水洞;东至半拉缸山;西至王峁顶山。在风景区保护范围内严禁开山采石,毁林开荒,破坏山体植被及景观的活动。
第八条 为做好黄崖关长城的保养和维修,长城风景区管理机构每年要从门票收入总额中提取20%的资金,上交天津市“爱我中华,修我长城”赞助活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作为长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长城的维护修缮,不准挪作他用。
第九条 黄崖关长城博物馆要对馆藏文物和长城碑林、名联堂的藏品登记造册,建立保管制度,配备专职保管人员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市、县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对保护长城文物成绩显著或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天津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起施行。



1993年6月14日

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

中国专利局


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专利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专利局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资格、业务状况和执业纪律等事项进行年检。
专利管理机关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依本办法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条 凡经中国专利局批准设立或开办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应参加年检。
中国专利局对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年检注册。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格及主要登记事项;
(二)专利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情况;
(四)专利代理机构财务审计情况;
(五)专利代理人情况;
(六)专利代理人培训情况;
(七)应当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报告;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四)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五)审计报告;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两年内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纪律、内部管理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落实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并备齐有关材料,负责人应对材料内容予以审查并作出机构自检鉴定,及时报送地方专利管理机关。
第九条 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直接报送中国专利局。
第十条 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材料内容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的年检材料应当及时上报中国专利局。
第十一条 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业务培训等事项进行年检。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人的工作证加盖“年检”章,并将专利代理人年检情况报中国专利局。
第十二条 中国专利局对上报的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材料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中国专利局可以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核查。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由中国专利局在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章。
第十三条 未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由中国专利局根据情况作出警告、撤销的处罚。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未通过年检。
第十五条 首次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通过年检后领取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和专利代理机构标识牌。
第十六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每两年一次。年检时间为年检年度的2月1日至6月30日。
第十七条 中国专利局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3年6月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3年7月3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6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抓好监督检查,既要防止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63项)
http://www.sd.gov.cn/attach/0/130812100033162.pdf

     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6项)
http://www.sd.gov.cn/attach/0/13081210011045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