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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5 23:40: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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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签发国家林业局令第20号,发布《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包括转基因林木的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本办法所称转基因林木,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林业生产或者林产品加工的森林植物,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森林植物;
(二)转基因森林植物产品;
(三)转基因森林植物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成分的其他相关产品。
第四条 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以下三级:
Ⅰ级:尚不存在危险;
Ⅱ级:具有低度危险;
Ⅲ级:具有高度危险。
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安全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和评价规范,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专门技术人员;
(二)具备与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 从事安全等级为Ⅰ级和Ⅱ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的,研究单位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从事安全等级为Ⅲ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的,研究单位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转基因林木试验,一般分为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的试验。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转基因林木的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可以同步进行。
第八条 转基因林木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研究总结报告;
(三)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四)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转基因林木中间试验结束后,需要进行环境释放,或者同步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以及在环境释放结束后需要转入生产性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上一试验阶段的总结报告;
(五)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六)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申请安全等级为Ⅲ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或者申请进行转基因林木试验,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
(一)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评价;
(二)具有符合安全等级要求的安全控制措施;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性试验结束后,需要申请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转基因林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生产性试验阶段的总结报告;
(四)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对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合格的,方可发放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第十二条 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应当载明转基因林木的名称、证书编号、规模、范围、有效期以及有关责任人、安全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用于生产、经营的转基因林木,应当取得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销售转基因林木种子的,应当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拟从境外引进转基因林木用于研究、试验、生产或者经营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进口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登记表;
(三)拟引进的转基因林木在境外已经进行相应研究、试验、生产或者经营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拟引进转基因林木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未发现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有害的资料。
第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的转基因林木用于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向境外出口林产品,外方要求提供是否属于转基因林木证明的,国家林业局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收到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有关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或者指定检测机构对转基因林木进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将专家评审论证和检测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论证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公告。
第二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撤销其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许可,并予以公示、公告。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国家林业局可以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的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有关书面申请材料均为一式10份,并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格式制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改发〔2008〕14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 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意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全体务林人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为了迅速掀起学习贯彻《意见》的热潮,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颁布的重大意义
  (一)《意见》的颁布,是对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的最好纪念。30年前,实行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征程。30年来,我国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得到显著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了显著改善。30年后的今天,中央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是对改革开放30周年最好的纪念,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进改革开放最好的体现,意义十分重大,十分深远。
  (二)《意见》的颁布,是科学发展观在林业上的具体体现。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是林业体制机制的重大调整。对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增加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状况,实现增收致富具有重要作用;对于破解“三农”难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意见》的颁布,是我国林业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林业走过了一条在改革中发展、在探索中前进的道路,取得了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状况不断改善、林业产业快速发展的显著成就。但从整体上看,林业发展还存在着体制不活、机制不顺、活力不足的问题,改革成为新时期林业发展最紧迫的任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林业发展史上的新的里程碑。
  二、迅速掀起学习贯彻《意见》的热潮
  《意见》是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南,也是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指针,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掀起学习贯彻《意见》的热潮。
   (一)学习贯彻《意见》,必须在三个层面上展开。一要在林业主管部门展开。林业主管部门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参谋部”和“执行部”,要通过精心策划和周密部署,在林业干部职工中开展一次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落实好《意见》奠定思想基础。二要在广大农民群众中展开。农民群众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和受益者,要通过张贴告示、发放解读本、“明白纸”等形式,把《意见》精神原原本本交给农民,为落实好《意见》奠定群众基础。三要在全社会展开。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氛围,为落实好《意见》奠定社会基础。
  (二)学习贯彻《意见》,必须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要在吃透原文上下功夫。《意见》五章21条,每一条都是政策,每一句都是精神,要逐字逐句地学,做到读通读透。二要在理解精神实质上下功夫。《意见》内涵深刻,博大精深,要深刻领会《意见》的立足点、出发点和根本要义,做到融会贯通。三要在把握重点上下功夫。在全面掌握内容的基础上,要学习好《意见》的重点内容,特别是改革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做到重点突出。
  (三)学习贯彻《意见》,必须搞好三个结合。一要与解放思想相结合。《意见》是解放思想的产物,贯彻《意见》必须解放思想。只有解放思想,才能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的有效措施,才能保证《意见》全面深入地落实。二要与工作实际相结合。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部门的头等大事,是建设现代林业的重要内容,林业的各个单位、每位干部职工都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发挥自身职责优势,围绕落实《意见》动脑子、想办法、做事情。三要与改革实践相结合。在准确把握《意见》精神的基础上,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老百姓的实际需要,扎扎实实推进改革,确保改革符合实际,符合民意,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三、切实抓好当前贯彻落实《意见》的几项重点工作
  (一)抓好《意见》的培训教育工作。各地要结合学习贯彻《意见》,迅速、全面地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培训活动。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各级从事改革的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使他们提高认识、吃透政策、掌握方法,真正成为推进改革的中坚力量,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改革的各项任务。
  (二)抓好《意见》指导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各地要在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贯彻落实《意见》的全面部署。已经出台改革指导文件和实施方案的地方,要按照《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尚未出台改革指导文件和实施方案的地方,要抓住学习贯彻《意见》的有利时机,积极而为,配合党委、政府尽快出台文件。
  (三)认真谋划好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长效机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而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战略任务,必须树立长期奋斗的思想;不只是林业部门的工作,而是关系到全局的一件大事,必须发挥各个方面的职能作用。因此,要从推进改革工作的需要出发,在建立长效机制上认真谋划,切实建立起“五级书记”抓改革的制度,切实建立起“分工负责、协同推进”促改革的机制,为积极稳妥、有序有效地推进改革工作提供保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意见》,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在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掀起学习贯彻的热潮,把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请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于2008年7月31日前,将学习贯彻《意见》的具体部署和成效,报我局林改办。



                                      二OO八年七月四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1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方案





  为改善哈尔滨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国土资源部整顿和规范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乱采乱挖,通过扎实工作,从根本上解决非法采砂,破坏环境行为,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

  二、主要任务和范围

  通过清理整顿,查清我市采砂单位(个人)基本情况,对具备采砂资质的,规范其在划定范围内采砂;对不具备采砂资质的予以清理。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要因地制宜进行复垦;对被破坏的环境要依法进行治理。

  此次清理范围为市辖8个区,包括阿什河、呼兰河流域的采砂活动。11县(市)可根据本县(市)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清理范围和清理重点。

  三、 工作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分3个阶段。

  (一)登记审核阶段(4月15日至5月31日)

  对采砂单位(个人)进行登记,审核采砂资质。

  (二)清理整顿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通过宣传教育,对不具备采砂资质的,责令停止采砂,并依法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三)规范采砂行为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对具备采砂资质的,由相关部门为其办理手续,依法采砂。

  四、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住重点

  清理陆地采砂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清理整顿工作提升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改善的高度来认识,把规范采砂秩序工作纳入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进行。此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制止无证采砂、乱采乱挖、破坏耕地、损毁林木等行为。

  (二)落实任务,加强协调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责任,落实任务。要抽调专人、车辆,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市国土、工商、水利、公安、劳动、税务等部门及人民法院,要相互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把工作做到实处。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清理整顿工作牵头单位,要将每个阶段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领导小组。

  (三)加大力度,依法清理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清理整顿时限内,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采砂行为。对乱占耕地、林地,违法违规采砂的行为,要坚决禁止。对屡教不改的少数人要严厉查处。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法律追究。

  五、组织领导

  为保证清理整顿工作达到预期成效,成立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聂云凌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 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

      杨学春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工商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农委、林业局,市法院。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