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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5:44: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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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358号 


各省(区、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36号)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七月三日



关于印发国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等


关于印发国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2]154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文化厅(局)、林业厅(局)、文物局: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文物局共同研究编制了《国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该《规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是优秀传统文化和国家形象的重要载体,是增进国家认同感、增强文化自信、提升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因素和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涵养民族精神、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深厚基础和重要支撑。《规划》的编制实施,对于统筹加强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有针对性地解决不同类型遗产面临的突出问题,实现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在确保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切实发挥文化和自然遗产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认同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附件:一、国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1228595660693061.pdf
     二、国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储备库总表(不发地方)
     三、国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储备库分表(分发地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  化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国 家 文 物 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等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各一、二类企业:
《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支出管理,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支出,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深发〔1997〕18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原则是:从严、务实、节俭。财政对会议费实行专项审批、会前预算、会后审计、大型会议专人监控以及会议费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议的分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议分二类:一类会议包括全市性会议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全体会议以及由深圳承办的中央各部、委,省各厅、局会议。二类会议指市直各系统、各单位召开的会议。
第四条 一类会议须经市委、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后由财政专项核拨经费;各单位承办中央各部、委,省各厅、局会议需要市财政资助的,主办单位事先须经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财政方给予补助。二类会议经费由各系统、各单位在年度预
算经费中按规定开支,财政不予追加;特殊情况需财政补助的会议,须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经主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批准,财政方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会议经费预算的内容。向财政申请会议经费的预算,需包括:会议议题、议程、会期、会议地点、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各项明细费用预算,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以及有关领导的批件,承办上级会议的有关通知等。
第六条 提倡会议不食宿,适当发放会议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确需住宿的,应按规定开支,膳食尽量实行自助餐。
第七条 各类会议住宿费、伙食费、杂费开支标准如下:
------------------------------------
| 会议 |住宿费标准(元/人天)|伙食费标准(元/人天)|杂 费|
| |-----------|-----------|标 准|
| 类别 |住 宿 费| 不住宿 |伙 食 费| 不就餐 | |
| | |交通补贴 | |伙食补贴 |(人/天)|
|----|-----|-----|-----|-----|-----|
| 一类 | 230 | 100 | 200 | 100 | 80 |
|----|-----|-----|-----|-----|-----|
| 二类 | 180 | 80 | 170 | 70 | 50 |
------------------------------------
第八条 各类会议工作人员配备比例如下:
会议代表人数 工作人员配备比例
50 10%
51——100 13%
101——200 16%
201——300 20%
301以上 25%

工作人员会议费按正式代表的90%核拨。
第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100名代表以上的大型会议以及会期超过三天的会议,财政从严审批经费。
第十条 提倡定点开会。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性会议应在政府属下的会堂、礼堂、剧院、迎宾馆以及单位的培训中心、招待所召开。会议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会议属大型会议。由财政和主办单位实行在规定的范围内招标定点召开。不得到旅游点召开会议,也不得将本市会议安
排到市外召开。
第十一条 严禁将个人消费的长途电话费、洗衣费、参观门票等列入会议费开支。严禁发放会议礼品、纪念品。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