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5〕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现将《南京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各类企业市场准入成本,优化我市投资软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精神,改革我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行政许可程序,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方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不断提高行政许可效能,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坚持简化行政审批事项与强化事后监督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着力营造比较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降低市场准入成本,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
二、“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进行企业登记注册时,依法需要前置行政许可的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相关行政许可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从事某一生产经营活动所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申请人承诺达到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被行政许可机关认可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行政许可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颁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制度。
三、“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在我市各工商分局、区县局申请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注册手续的企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其经营范围必须办理前置许可手续,且该经营范围已列入实行告知承诺行政许可的项目,均属“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具体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的项目见附件三)
四、“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式
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依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窗口进行。法制部门负责审查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范围,监察部门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许可机关按照要求制作告知承诺文书,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工商窗口)牵头办理设有前置行政许可条件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代为发放相关的告知文书。
五、告知承诺文书的内容和形式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1、实施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定;
2、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包括许可的程序、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
件、收费依据和标准等;
3、与行政许可机关联系的途径、方法以及咨询、申诉、投诉的途径和方法;
4、行政许可机关对许可获准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要求;
5、行政许可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知晓和理解,承诺达到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设立企业或变更经营范围应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不达到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设立企业或变更经营范围应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时,不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3、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4、承诺所作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行政许可机关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获得申请人的承诺后,即可对申请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照规定核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四)告知承诺均以书面形式作出。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工商窗口各留一份。
六、“告知承诺制”的办理程序
(一)工商受理。工商窗口对涉及告知承诺事项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辅导,在发放工商登记注册文书的同时发给相关的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仔细阅读、了解告知承诺文书的内容,并承诺在达到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在作出承诺后向该事项行政许可机关提交承诺文书,同时向工商窗口提交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承诺文书。承诺文书由拟设企业的全体投资者签字盖章;拟变更经营范围的在业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向工商登记窗口提交的工商登记相关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各相关行政许可机关在收到告知承诺文书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书复印件传递给工商窗口。
(四)工商窗口在收到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书复印件4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执照。
(五)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到各行政许可机关和工商窗口领取证照。
七、“告知承诺制”的事后管理
行政许可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申请人领取证照后三个月内应对申请人所设企业进行回访,重点查核申请人所作承诺是否真实,承诺事项是否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对申请人弄虚作假,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行政许可机关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同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机关通报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责令企业变更其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
八、“告知承诺制”的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以告知承诺制方式设立或变更的企业应认真履行承诺,接受行政许可机关的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相关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责令企业变更其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因行政许可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三)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行政许可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发放有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的,监察部门将进行效能监察,追究有关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表一: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具体流程
http://www.nanjing.gov.cn/cps/site/nanjing/file/zfgw/20050802-1.doc
表二:告知承诺文书格式样本
http://www.nanjing.gov.cn/cps/site/nanjing/file/zfgw/20050802-2.doc
表三:南京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行政许可的项目
http://www.nanjing.gov.cn/cps/site/nanjing/file/zfgw/20050802-3.doc
印发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等
印发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市财政二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市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制度,切实加强市政府储备农业生产资料的财务管理,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工作,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商品管理制度,根据市商委等四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京商(市二)〔1996〕47号《关于试行〈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肥、农药、农膜市级专项储备商品(以下简称《储备商品》)的财务行为。
第三条 代储单位应加强储备商品核算,实行政策性储备与正常经营周转库存分开。对储备商品要设专户记录其进、销、存情况,正确反映成本价格变动情况。
1.企业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储备商品库存成本(见附表一)和1995年末实际储备商品库存量设置储备商品库存明细帐。储备商品库存明细帐;化肥按尿素设置明细科目:农药按杀虫类、杀菌类、除草类设置明细科目;农膜按地膜、棚膜设置明细科目。
2.企业补充储备商品库存时,按实际进价进行成本核算,其购进价格由市供销社、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产销及市场价格情况共同确定。
3.建立储备商品推陈储新机制。在保证储备数量、品种不变的基础上,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根据产销、价格和市场的形势,要适时进行储备商品实物的推陈储新,以防止储备商品变质,保证质量标准。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负担。更新储备商品时,储备商品库存值不得调整
。根据农药具有品种多,更新变化快的特点及目前实际库存变动的实际情况,为了合理划分企业经营库存与储备库存应分摊的费用,在储备库存未达到规定的700吨的情况下,企业实际库存按1:9的比例划分为企业经营库存和储备库存。
4.经市政府批准以低于核定成本的价格动用储备商品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补贴;以高于核定成本的价格动用储备商品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收回或冲抵储备费用补贴。
第四条 储备商品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储备费用,由企业提出申请,财政负责审核、拨付。银行贷款利息按实际储备商品库存成本所占用的资金和规定的贷款实际利率计算。储备费用包括一次性运杂费、保险费、商品正常损耗、仓租保管费等。一次性运杂费按补充储备库存时,由产地到
储备库实际发生的铁路和陆路运杂费计算;商品正常损耗、保险费、仓租保管费实行定额管理,正常损耗按照年4‰计算,保险费按照1‰计算,仓租保管费按化肥每月每吨7元计算;农药每月每吨60元;农膜每月每吨10元计算。另外,考虑到农药具有有效期限的特点,储备期间因农
业生产未发生使用储备农药的病虫害,而造成储备农药的过期失效损失,采取定额补贴办法(按年35万元计算)。
第五条 储备商品贷款利息和储备费用采取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补贴款。有关会计处理办法按《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帐务处理办法》(附件1)执行。
第六条 建立储备商品报表制度。企业应于月末10日内将储备商品进、销、存月报表(见附表二)上报市供销社审核,并于月末15日内报市财政局。要做到报送及时、全面、准确,保证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七条 市供销社对储备商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检查储备商品的管理和财务情况,以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帐务处理办法
一、帐务设置
1.化肥、农膜的储备均设专帐管理,其中:化肥按市产尿素设置库存明细帐;农膜按市产棚膜和地膜两类设置库存明细帐;
2.农药实行统存统管,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三大类设置库存明细帐。
二、帐务处理
(一)购进时:
1.借:库存商品--专项储备商品--×××
贷:银行存款
2.补充储备库存发生的运杂费用
借:经营费用--运杂费--补充储备库存运杂费
贷:银行存款
3.农药购进帐务处理按正常会计处理办法。
(二)动用时:
借:银行存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专项储备商品销售收入
(三)成本结转(采用加权平均方法)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专项储备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专项储备商品--×××
(四)结转储备商品进销价差:
1.销价高于进价:
①销价高于进价,高出部分上交财政时:
借:商品销售收入--专项储备商品销售收入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专项储备商品价差款
②实际上交时: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专项储备商品价差款
贷:银行存款
③如上交价差款冲抵财政应补储备费用时: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专项储备商品价差款
贷: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专项储备商品费用补贴
2.销价低于进价
①销价低于进价,企业申请价差补贴时:
借: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专项储备商品价差补贴
贷:补贴收入
②收到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专项储备商品价差补贴
五、储备商品费用补贴的拨补
财政对储备费用补贴采取按季预拨、年终清算办法。
1.收到预拨款时(如上交价差款冲抵储备费用,计算时剔除):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
2.期末将预拨款转入损益:
借: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补贴收入
3.年终清算时:
(1)财政少拨部分
借: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补贴收入
(2)财政多拨部分
借:补贴收入
贷: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
199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