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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扶持月亮湾汽贸园市场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1:16: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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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扶持月亮湾汽贸园市场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饶府办字[2006]89号


关于印发上饶市扶持月亮湾汽贸园市场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上饶市扶持月亮湾汽贸园市场发展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饶市扶持月亮湾汽贸园

市场发展优惠办法



月亮湾汽贸园市场,是我市重点商贸流通市场之一。为加快月亮湾汽贸园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产业集聚和辐射功能,倾力打造上饶市汽车经贸市场一站式服务平台,形成以汽贸园为龙头的汽车行业贸易体系,使之成为上饶汽车行业的创业基地,交易、维修聚集之地,特制定上饶市扶持月亮湾汽贸园市场发展优惠办法。

一、整合城区汽车贸易资源,引导城区相关汽车行业贸易企业、个体户划行入市,进入汽贸园各专业市场经营。汽贸园对入园整车、配件经销商、汽车装饰企业、临街占道二类以下汽车维修企业要给予租金等方面的优惠,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不断提升月亮湾汽贸园的产业集聚度和品牌效应。

二、严格依法审批汽贸产业同类型项目,力求达到划行入市,规范运作。

三、政府整车采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汽贸园整车经销户优先考虑。

四、鼓励、支持汽贸园举办各种形之有效的会展活动。具体由汽贸园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向市政府上报会展事宜,市政府将及时进行论证研究,作出批复,并协调有关方面积极支持会展事宜。

五、汽贸园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办证、办照,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六、入园企业有关规费的优惠,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上饶县政府另行制定。对到汽贸园发展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户口落户和子女就学等问题,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给予办理方面的支持。

七、以上优惠办法的落实由市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关于公布《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开展“五讲四美”活动,积极做好拾遗交公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拾遗交公的好人好事,加强对拾遗物品的管理,便于及时地把失物送还原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在本市各机关、工厂、企业、学校团体和宾馆、大厦、旅店、招待所、公园、戏院、车站、码头、车船上等公共场所以及城乡地区拾获他人遗失的财物。
第三条 拾遗物品统一由公安机关管理。市公安局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实施细则,设立“拾遗物品招领处”,具体负责收集、登记、招领、上缴拾遗物品的业务。
第四条 凡拾获他人遗失的物品,按下列办法处理:(1)凡在公众地方拾获他人遗失物品无法交还失主时,请即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由派出所在本辖区内招领十天;如过期无人认领,则由派出所移交公安分局招领一个月。(2)凡在机关、团体、工厂、企业、学校等单位范围
内拾获他人遗失的物品,应交该单位指定保管遗失物品的人事、保卫或行政部门,由该部门负责在其本单位范围内招领一个月,如到期无人认领,则由该单位移交所在地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招领。不得擅自处理。如拾获非本单位所有的机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
物品(如枪枝、弹药等)以及其它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应即送交当地公安分局处理,不得在本单位招领。(3)拾遗物品在公安分局招领一个月后,如仍无人认领者,由公安分局移交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招领。(4)收到拾遗物品的单位,应将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以及拾获的时
间、地点等作详细登记,编号存放,并发给拾物人收据。
第五条 凡在本市遗失物品按下列办法认领:(1)在街道上遗失物品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查询;在单位或公共场所遗失物品,向主管部门(如公园管理处、汽车总站、旅馆服务台)查询。查询时应说明遗失物品的时间、地点及所失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如失物已有人交
来,查对属实,即可办理认领手续。遗失机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或危险物品,以及每件价值在二十五元以上的物品,在派出所或基层单位认领不获时,可直接到各区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地址:中山五路173号,电话330003)查询认领。(2)失主
认领失物,须持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凭证认领。凡属国家机密文件、资料以及其他重要物品、证件,必须凭单位证明或公函才能认领。(3)失主委托他人代领的,要凭委托书、本人证件和代领人证件。(4)失主领回牲畜类,须向保管单位付饲养费。
第六条 拾遗物品招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由拾获收管登记之日起计算,如遗失物品是食物、牲畜或是其他不宜长期保管的物品,招领单位得视具体情况分别招领一天或若干天,如无人认领时,能拍卖的拍卖,将存款候领三个月),如到期无人认领,则由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列册
清点缴交市财政局。凡过期无人认领已折价缴交国库的拾遗物品一般不再办理认领、退还手续;如个别情况特殊,则另行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对拾遗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用、侵吞、冒领,违者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拾遗交公或者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应予表扬、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革委会于一九七八年五月三十日颁布的《关于管理招领拾遗物品的办法》同时废止。




1982年7月6日

鼓励海外客户组团来华旅游的优惠办法

国家旅游局


鼓励海外客户组团来华旅游的优惠办法

1990年3月1日,国家旅游局

为了鼓励海外客户组团来华旅游,招徕更多的旅游客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惠原则和优惠范围。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以达到鼓励、支持海外客户多组团,组大团的目的,确定优惠的主要范围为:
1.一次成团人数在15人以上的全费旅行团(标准B等团以及豪华等团除外);
2.以青少年为主体(不满18岁的青少年占80%以上)组成且成团人数在30人以上的全费旅行团;
3.随全费旅行团旅行的12岁以下的儿童;
4.海外旅行社(或旅游公司)组成的由本社(或公司)职员及其直系亲属参加的全费旅行观光团;
5.由旅行代理人组织的旅游业务考察团;
6.旅游信誉好,组织客源多,营业额逐年显著增加,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及有关的旅游管理的规定,与我有长期业务关系的海外旅行社(或旅游公司)。
二、优惠种类及办法
1.除标准B等团外,15人以上全费标准A等团,第16人享受综合服务费全额减免,以此类推。但每团减免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
2.对以青少年为主体,且成团人数在30人以上的旅行团,可给予每人综合服务费10%的优惠。
3.2周岁以下儿童按同等同级成人包价的10%收费,2—5岁的按40%计收(不加床),6—11周岁的按70%计收(加床),12周岁以上按同等同级成人计收。
4.海外旅行社(或旅游公司)组织的旅行社职员组成的旅行观光团,其成员人数在15人以上的,可给予综合服务费20%的优惠。
5.成员全部为业务考察团旅行代理人,各旅行社视业务需要,其最高收费额可给予综合服务费和专项附加费50%的优惠,如特殊需要,也可以免费邀请。此类旅行团原则上应尽量控制在淡季组团。
6.我国境内外联旅行社与国外某一客户在业务量上能达到下列营业额数量而又无拖欠款的,还可以采取奖励旅游的形式给国外客户一定比例的优惠。
①全年组团费用达到501万美元以上的给其组团费3%的优惠;
②251—500万美元的给2.5%的优惠;
③101—250万美元的给2%的优惠;
④51—100万美元的给1.5%的优惠;
⑤25—50万美元的给1%的优惠;
⑥当年营业额不足25万美元的不给予优惠。
7.经国家旅游局商国家物价局特殊批准的其他优惠。
三、旅游价格优惠的审批与管理
1.各类旅行社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第二款所述的各项优惠办法,除第1和第3条由旅行社根据规定自行执行以外,其它需要优惠的旅游团必须由旅行社在每年2月底前编报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执行,各旅行社在编报年度计划时必须填报旅游优惠团审批报表,逐项提出需要优惠的旅行社的国别、名称;海外旅行社与本社的实际经营的营业额;旅游信誉;来华旅游报价的加价幅度;拖欠款情况以及准备优惠的团数、人数、金额等。
2.旅游优惠团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属于中央级旅行社申报的旅游优惠团计划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地方级旅行社申报的旅游优惠团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审批,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遇有特殊情况可按上述程序临时审批。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应加强对旅游优惠办法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者,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有功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个人按违反价格纪律查处。
四、本办法颁布后,对海外客户组团来华旅游的优惠均以此为准,各地区、各部门、各旅行社不得擅自改变。如因本地区情况特殊,需制定新的优惠办法,须报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执行。
五、本办法将摘要后由国家旅游局正式对外公布。
六、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补充。
七、本办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