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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9:59: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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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在间周的星期二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一)出席人员: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
(二)列席人员:固定列席人员为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监察局、市政府督办室、市政府经研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的主要负责人。其它市级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要求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负责人对其有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
(三)邀请参加人员:广元军分区司令员。
三、会议的议事内容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措施;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财政预决算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政策性文件,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管理的其他干部的职务任免、奖励;
(七)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对集体、个人的表彰及授予荣誉称号等,以及上报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等;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及需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大型重要会议;
(十)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四、会议议题准备
(一)常务会议的议题由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经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提出,或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批示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填写《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审批表》,送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确定。每次会议原则上提前3天确定开会时间和议题,每次会议议题原则上不超过8个。
(二)凡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人事任免议题除外),事前必须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委托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副秘书长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形成一致的书面协调意见后再按程序报常务会议讨论。如协商后仍有分歧,应由分管副市长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再次协调,形成一致的书面意见后提交常务会议。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意见必须签署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或加盖公章;每次协商会议形成的文字记录或纪要必须附在《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审批表》和审议材料后。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1.能在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自行解决的;
2.应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
3.能由分管副市长与有关副市长协商研究解决的;
4.有关方面意见有分歧而未经充分协商的;
5.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6.越级呈报、多头主送或抄报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分管副市长缺席常务会议,其分管工作议题原则上不列入该次常务会议。
(四)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常务会议时间和议题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通知,并通知议题承办部门在开会前一天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议题材料。
议题材料要求简明扼要,中心突出,一般不超过2000字。会后不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议题材料由议题承办部门负责审核、印制;会后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议题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送市政府领导审签后,议题承办部门负责校核、印制。常务会议材料坚持“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
五、会议讨论要求
(一)议题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主要提议人就议题作说明,要简明扼要。
(二)讨论议题必须集中精力,把握重点,紧扣主题。
六、 会议纪律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按时到会,不得缺席。列席单位由正职领导列席会议,正职领导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必须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并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未经许可不得带随员进入会场。
(二)会议期间关闭通信工具,禁止会客和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三)与会人员按指定位置入座。
(四)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正式文件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凡未规定传达的问题,不得随意扩散。会议文件未经许可,不得带走。
七、会务工作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
八、议定事项的办理和督查落实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下发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草拟,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常务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办工作制度》的规定办理。
(三)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如需报省政府或市委审批的,由议题承办部门按照会议决定拟出请示或报告,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送市政府办公室核稿,经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送。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发文的,由议题承办部门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将代拟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按有关程序送签印发。并注明“经×年×月×日×届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文件、人事任免、《政府工作报告》等,由有关部门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送。
(五)常务会议新闻报道,新闻稿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秘书长审定。
九、资料归档
常务会议的有关资料(议题批件、会议文件、材料、记录、图片、纪要等)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年终立卷、归档。

附件: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审批表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外贸部、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信件中夹寄基层单位证明文件的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外贸部 等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外贸部、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信件中夹寄基层单位证明文件的处理意见

1971年9月24日,最高法院、外交部、外贸部、公安部

黑龙江省革委会人保部、外事办公室并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革命委员会外事组、外贸局(财贸组)、人保组(部)、公安机关军管会:
今年6月21日报告收阅。关于对出口信件中夹寄加盖基层单位公章的证明文件的处理问题,我们认为,仍按1964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涉外公证手续的通知”处理为宜。该通知规定:“我国公民申请办理出生、死亡亲属关系等等涉外证明文件,统一由法院(公证处)办理。人民公社(乡)、生产大队及其他有关机关只能向法院(公证处)提供情况,均不得直接出具涉外证明文件寄往港澳地区或国外,也不得寄往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因此,今后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涉外证明文件,由公安机关予以扣留,由海关出面退原发文单位。


  许霆遇到的ATM机故障状态,是ATM机操作系统程序中存在一个瑕疵形成的。搞软件的人都知道,这种程序瑕疵完全可以人为地重现。在法院的主持下,由银行指派技术人员恢复ATM机许霆取款时的故障状态,进行侦查实验,就能够实现真相大白。
  
  在这种故障情形下,人人都可以在ATM机上试试,取款1000元,而账户只扣款1元。大家要弄明白,银行扣账1元,是表示银行同意客户取款1元的意思。让许霆再持一张176.97元的银行重现一次取款的过程,在大家的见证下,让案情的真相水落石出。许霆案中有个重要的细节被掩盖了,那就是许霆成功取款171次之后,许霆仍然还不停地多次按键取款,只是他再也没有取出钱来。
  
  最后这个被隐瞒的事实——连续多次按键取不出钱来,在判决书中是得到郭安山证实的。许霆自己当然更清楚,可是在许霆的供述中,并没有这个事实。银行方面提供的ATM机流水记录应该有这个事实的记录,但是银行提供的记录中,取不出钱来的事实被隐瞒了。
  
  只要将隐瞒的事实再现,许霆案所谓的盗窃论就会烟消云散。如果许霆是盗窃,前面的171次取款行为就是盗窃行为,那么后面许霆第172次、第173次、第174次按键取款的行为,也肯定是盗窃行为,许霆就一定能够取出钱来。当时ATM机中至少还有上万元钱现金可供取款。然而客观事实是,许霆当银行卡上余额不足2元时,再也没有能够取出一分钱来。就是这个被隐瞒又被证明了的事实,直接否定了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众所周知,盗窃行为是单方面的行为,是由盗窃行为人单方面决定的。
  
  许霆的行为与单方面决定的盗窃行为完全不同。许霆的每一次按键取款行为,必需经银行同意扣账1元钱后,许霆才能取出1000元来。当许霆银行卡中不足2元后,由于银行规定账户余额数字不能小于1元,余额不足2元时已无钱可扣,银行当然不会同意许霆继续取出款来,这就有了许霆后面取不出钱来的事实。可见,许霆的取款行为,都是在经过银行同意的行为,没有经过银行同意,许霆没有办法取出钱来,主观上恶意再大也是枉然。
  
  侦查试验将会让人心服口服。世界上从来没有,也不会有需要经过被害人同意的盗窃罪。
  
  

  作者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