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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8 13:51: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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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鲁教研字〔2008〕3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了做好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调动与鼓励研究生教育工作者从事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与推动我省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相关文件,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研究生教育工作者从事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与学术氛围,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和《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是指围绕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能力”的培养,提高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质量,包括反映研究生教育规律、教育制度、教育评价方法、教育管理运行机制,在学科建设,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材教案、培养内容和培养方法、科研训练、社会实践、导师指导、学位论文标准、研究生培养方案与模式改革等方面的创新研究与实践,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并具有推广价值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

第三条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本省境内各研究生学位培养单位从事研究生教育的集体或教学、管理、研究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2009年进行首次评选,以后每4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培养质量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实现培养目标贡献显著的,可获得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方面迈出较大步伐,人才培养质量取得较大效果的,可获得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明显效果的,可获得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六条 申请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研究生教育规律,对于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二)示范性强,具有广泛的推广意义;

(三)成果需具有2年以上(含2年)的教育实践检验期。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订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四)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集体)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连续3年以上从事研究生教育或从事研究生教育研究、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 申请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教育厅推荐;

(二)两个以上集体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征得本单位同意后,由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教育厅推荐;或第一完成单位牵头,由3个以内主要完成单位联合推荐申报;每项成果参与申报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八条 推荐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评审书》;

(二)反映教学成果的总结或相关论文、教材(包括正式出版的著作)及相关支撑材料(如《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成果鉴定书》、《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等);

(三)为准备推荐参加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的评选,推荐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须同时提交由省教育厅主持通过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

(四)《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汇总表》及相关电子文档。

(五)其他要求的材料。

第九条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组织。评审工作由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评审组。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省教育厅临时聘任。

(一)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先由评审组审议推荐,报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须在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议,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审核批准授奖成果名单,并发文公布表彰,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三)评审委员会在获得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中,择优推荐参加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成果,由教育厅审核确定上报名单,并按教育部的要求统一组织上报材料。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期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授奖成果持有异议,须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省教育厅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剽窃行为的获奖成果,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省教育厅可直接组织人员予以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做出是否撤销奖励与收回证书、奖金及通报批评等有关决定,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每届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的具体事宜,由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发文通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轻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轻工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轻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轻工业




中国轻工行业协会联合会:
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标准化管理工作也要相应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由你联合会负责轻工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有关标准化方针政策在轻工行业的传达和组织实施。
2.协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轻工国家标准,负责项目计划申报及报批稿的审查和报批。
3.负责轻工行业标准的组织管理,包括项目的计划、编号、审批、发布和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协助管理有关轻工行业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5.负责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日常标准化工作的联系,并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有关标准化方面的其他工作。



2000年10月1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

199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豫检研字[1991]第4号《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既适用于已经执行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也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后,由于犯罪分子逃避而无法执行,以及犯罪分子在逃,经决定(批准)逮捕并发布通缉令后拒不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上述情况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