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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贸易政策通报咨询和审议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3:4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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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贸易政策通报咨询和审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贸易政策通报咨询和审议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和我国的对外承诺,我国政府须向WTO及其成员通报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接受WTO对我国贸易政策的审议(含过渡性审议,下同),参加WTO对其他成员的审议等。为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由外经贸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通报咨询和审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外经贸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并代表我国政府统一对外开展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其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及时提出方案。需要有关地方提供情况的,地方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重大事项,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报国务院决定。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时效性强,并直接影响我国在WTO中的形象和声誉,务请各有关部门和地方高度重视,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二、今后,各地方、各部门应在有关或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措施(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公布后、施行前,提供一段可进行评论并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不得一公开就施行。通报咨询和审议工作中,涉及企业或个人对我国贸易政策统一实施中的问题提出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的外文(主要是英文)翻译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如遇紧急情况,由外经贸部与有关部门(地方)协商处理。
  三、在外经贸部设立的中国政府WTO贸易政策咨询点,代表我国政府受理WTO成员、企业或个人提出的咨询。对涉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措施在具体应用中需要作出解释的,或这些法律文件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其他法律信息方面的咨询,外经贸部应直接给予答复,必要时会商有关部门(地方)后答复。此外,考虑到WTO《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定》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定》专业性强,参照WTO其他成员的通行做法,在质检总局设立WTO/TBT和 SPS咨询点,负责TBT和SPS通报咨询的国内协调,并按照上述原则受理、答复有关咨询,业务上接受外经贸部的指导。其他部门和地方设立官方WTO贸易政策咨询点,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推进劳资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推进劳资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23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推进劳资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无锡市推进劳资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的决定》(锡委发〔2009〕12号),建立和完善劳资关系协调工作组织体系,夯实基层劳资关系协调基础,推进劳资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进劳资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以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做到一般劳资纠纷处理不出社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资关系协调机构对于所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劳资关系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成立创建和谐劳资关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和谐劳资关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制度,组织对专、兼职劳资关系协理员的资格培训,做好与劳资关系预警联系单位的联系工作,加强劳资关系预防预警,实施对全市劳资关系协调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五条 各市(县)、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县)、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市(县)、区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和谐劳资关系工作,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指导辖区内各街道(镇)、园区劳资关系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专、兼职劳资关系协理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劳资关系协调工作的情况统计,做好劳资关系预警联系单位的联系工作,加强劳资关系预防预警,协调处理重大劳资纠纷。

第六条 各街道(镇)、园区成立由街道(镇)、园区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协调劳资关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由劳动保障、工会、综治、调解、商会等部门和组织组成。办公室设在各街道(镇)、园区劳动保障所,办公室主任由劳动保障所所长担任。

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劳资关系协调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上传下达劳资关系工作要求、工作情况,指导社区(村)劳资关系协理员开展劳资关系协调工作,做好劳资关系预警联系单位的联系工作,加强劳资关系预防预警,协调处理较大劳资纠纷,收集、统计所属社区(村)劳资关系基本信息情况。

第七条 社区(村)聘请专、兼职劳资关系协理员,建立辖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础台账,开展劳资关系的预防预警,协调处理一般劳资纠纷,上报辖区内劳资关系运行情况。



第三章 协理员工作职责和配备

第八条 社区(村)劳资关系协理员主要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劳资关系协调工作,开展劳资关系预防预警,做好与劳资关系预警点单位联系工作,将一般劳资纠纷解决在基层。

第九条 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平台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并建立相关台账。做到用人单位清、劳动用工清、合同签订清、工资支付清、参保缴费清、集体协商清、劳资关系清。

第十条 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指导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专项协议)和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协助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帮助用人单位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协理员受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受理、审查集体合同(专项协议),推进辖区内用人单位集体协商工作。

第十三条 劳资关系协理员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反映有关工作问题和工作情况,负责先进示范企业的培育和先进经验的宣传报道;负责辖区内劳资纠纷的处理和上报,以及跟踪协调和信息反馈工作;承办工作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各街道(镇)、园区劳动保障所至少配备1名专职劳资关系协理员。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从现有人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中聘请1~2名兼职劳资关系协理员。

第十五条 各街道(镇)、园区劳动保障所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聘用相关人员的经费,由政府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解决,相关补贴在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市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市(县)、区基层专、兼职劳资关系协理员队伍建设推进情况、队伍效能建设情况,以及创建和谐劳资关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市领导小组依据全市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工作目标内容,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市(县)、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工作推进情况及成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作为考核市(县)、区领导班子内容之一,与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相挂钩。

第十八条 市(县)、区领导小组依据全市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工作目标内容,对各街道(镇)、园区领导,以及专、兼职劳资关系协理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归档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归档的问题的批复

1955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西康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1955年4月3日收悉你院以检法联〔55〕第一号关于为案犯材料归档的联合通知。经我们研究认为你们所发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判决后将原卷宗退还原机关保管的问题,是不够妥当的。兹将我们的意见提出如下:
(一)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应将起诉书连同侦查卷宗(包括证物等),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后应将判决书送检察院一份。该案卷宗由人民法院存档保管。检察院可将提起刑事案件决定书、检举被告人决定书、施行强制处分决定书、向被告人宣告侦查终结笔录、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检察长所提出之抗议书和上级法院的裁定书等以及侦查计划和内部有关文件与书信等材料,存档保管。
(二)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后除将判决书送检察院并抄送公安机关外,该案卷宗仍应由法院归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