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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二版)》的通知

时间:2024-05-27 03:57: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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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二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二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应对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我部组织专家结合我国内地近300例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总结资料,并借鉴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家甲型H1N1流感最新防控经验和相关资料,对《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供医疗机构在临床诊疗工作中使用。

2009年5月8日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卫发明电〔2009〕72号)和5月15日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出院标准(试行)》(卫发明电〔2009〕82号)同时废止。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二版)


  2009年3月,墨西哥暴发“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并迅速在全球范围内蔓延。此次流感为一种新型呼吸道传染病,其病原为新甲型H1N1流感病毒,病毒基因中包含有猪流感、禽流感和人流感三种流感病毒的基因片段。世界卫生组织(WHO)初始将此型流感称为“人感染猪流感”,后将其重新命名为“甲型H1N1流感”。6月11日,WHO宣布将流感大流行警告级别提升为6级。

  本诊疗方案是在5月8日公布的第一版诊疗方案的基础上,依据近期国际诊疗研究及我国内地近300例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总结资料修订而成。由于这种甲型H1N1流感是一种新发疾病,其疾病规律仍待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一、病原学

  甲型H1N1流感病毒属于正粘病毒科(0rthomyxoviridae),甲型流感病毒属(Influenza virus A)。典型病毒颗粒呈球状,直径为80nm-120nm,有囊膜。囊膜上有许多放射状排列的突起糖蛋白,分别是红细胞血凝素(HA)、神经氨酸酶(NA)和基质蛋白M2。病毒颗粒内为核衣壳,呈螺旋状对称,直径为10nm。为单股负链RNA病毒,基因组约为13.6kb,由大小不等的8个独立片段组成。病毒对乙醇、碘伏、碘酊等常用消毒剂敏感;对热敏感,56℃条件下30分钟可灭活。

二、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甲型H1N1流感病人和无症状感染者为主要传染源。虽然猪体内已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毒,但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动物为传染源。

(二)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飞沫或气溶胶经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口腔、鼻腔、眼睛等处黏膜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接触患者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和被病毒污染的物品亦可能造成传播。

(三)易感人群。

  人群普遍易感。

三、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

  潜伏期一般为1-7天,多为1-3天。

(一)临床表现。

  通常表现为流感样症状,包括发热、咳嗽、咽痛、咯痰、流涕、鼻塞、头痛、全身酸痛、乏力。部分病例出现呕吐和/ 或腹泻。约10%病例可不发热。

  体征主要包括咽部充血和扁桃体肿大。

  可发生肺炎等并发症。少数病例病情进展迅速,出现呼吸衰竭、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患者原有的基础疾病亦可被诱发加重,呈现相应的临床表现。

  病情严重者可以导致死亡。

(二)实验室检查。

1.外周血象: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或降低。

2.血生化:部分病例出现低钾血症,少数病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

3.病原学检查:

(1)病毒核酸检测:以RT-PCR(最好采用real-time RT-PCR)法检测呼吸道标本(咽拭子、口腔含漱液、鼻咽或气管抽取物、痰)中的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结果可呈阳性。

(2)病毒分离:呼吸道标本中可分离出甲型H1N1流感病毒。合并病毒性肺炎时肺组织中亦可分离出该病毒。

4.血清学检查:动态检测血清甲型H1N1流感病毒特异性中和抗体水平呈4倍或4倍以上升高。

(三)胸部影像学检查。

  合并肺炎时肺内可见片状影像。

四、诊断

  本病的诊断主要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病原学检查,早发现、早诊断是防控与有效治疗的关键。

(一)疑似病例。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即可诊断为疑似病例:

1.密切接触者发病前7天内接触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病例,并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的。

密切接触者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情况下接触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群,具体包括: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员;与病例共同生活、工作的人员;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的人员。

2.发病前7天内曾到过甲型H1N1流感流行(出现病毒的持续人间传播和基于社区水平的流行和暴发)的国家或地区,也包括曾到过明确有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社区,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

3.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甲型流感病毒检测阳性,但进一步检测排除既往已存在的亚型。

(二)确诊病例。

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同时有以下一种或几种实验室检测结果:

1.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可采用real-time RT-PCR和RT-PCR方法)。

2.分离到甲型H1N1流感病毒。

3.血清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特异性中和抗体水平呈4倍或4倍以上升高。

五、高危病例及重症病例

(一)高危病例。

高危病例是指患甲型H1N1流感后可能病情较重,病死率较高的人群。包括:

1.年龄<5岁的儿童(年龄<2岁更易发生严重并发症);

2.年龄≥65岁的老年人;

3.妊娠妇女;

4.伴有以下疾病或状况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除外)、肾病、肝病、血液系统疾病、神经系统及神经肌肉疾病、代谢及内分泌系统疾病、免疫功能抑制(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19岁以下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

5.集体生活于养老院或其他慢性病疗养机构的人员。

(二)重症病例。

当确诊或疑似病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为重症病例:

1.合并肺炎和/或低氧血症、呼吸衰竭。

2.合并感染中毒性休克。

3.合并多脏器功能不全或多脏器功能衰竭。

六、临床分类处理原则

(一)疑似病例: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单人房间进行隔离观察,不可多人同室。安排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特异性检查。对其中的高危病例、重症病例应及时给予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如奥司他韦)治疗。

(二)确诊病例:在通风条件良好的房间进行隔离治疗,可多人同室。对其中的高危病例、重症病例应及时给予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如奥司他韦)治疗。

七、治疗

(一)一般治疗。

休息,多饮水,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对高热病例可给予退热治疗。

(二)抗病毒治疗。

研究显示,此种甲型H1N1流感病毒对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奥司他韦(oseltamivir)、扎那米韦(zanamivir)敏感,对金刚烷胺和金刚乙胺耐药。

对于临床症状较轻且无合并症、病情趋于自限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无需积极应用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对于高危病例、重症病例应及时给予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如奥司他韦)治疗。

对于需要使用奥司他韦治疗的病例,应尽可能在发病48小时内用药(36小时内最佳),疗程为5天。奥司他韦的成人用量为75mg b.i.d.。1岁及以上年龄的儿童患者应根据体重给药:体重不足15kg者,予30mg b.i.d.;体重15-23kg者,予45mg b.i.d.;体重23-40kg者,予60mg b.i.d.;体重大于40kg者,予75mg b.i.d.。对于吞咽胶囊有困难的儿童,可选用奥司他韦混悬液。

(三)其他治疗。

1.如出现低氧血症或呼吸衰竭的情况,应及时给予相应的治疗措施,包括氧疗或机械通气等。

2.合并休克时给予相应抗休克治疗。

3.出现其他脏器功能损害时,给予相应支持治疗。

4.合并细菌感染时,给予相应抗菌药物治疗。

5.当出现感染中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不全或衰竭时,可根据当地医疗设施条件,转入具备防控条件的ICU治疗。

(四)中医辨证治疗。

1.风热犯卫

主症:发病初期,发热或未发热,咽红不适,轻咳少痰,无汗。

舌脉:舌质红,苔薄或薄腻,脉浮数。

治法:疏风清热

基本方药:银花15g 连翘15g 桑叶10g 杭菊花10g

桔梗10g 牛蒡子15g 竹叶6g 芦根30g

薄荷(后下)3g 生甘草3g

煎服法:水煎服,一日1至2付。

加减:苔厚腻加广藿香、佩兰;

咳嗽重加杏仁、枇杷叶;

腹泻加川黄连、广木香。

常用中成药:疏风清热、辛凉解表类中成药如疏风解毒胶囊、香菊胶囊、银翘解毒类、桑菊感冒类、双黄连类制剂;藿香正气、葛根芩连类制剂等。

2.热毒袭肺

主症:高热,咳嗽,痰粘咯痰不爽,口渴喜饮,咽痛,目赤。

舌脉:舌质红,苔黄或腻,脉滑数。

治法:清肺解毒

基本方药:炙麻黄3g 杏仁10g 生甘草10g 生石膏(先煎)30g

知母10g 浙贝母10g 桔梗15g 黄芩15g

柴胡15g

煎服法:水煎服,一日1至2付。

加减:便秘加生大黄。

常用中成药:清肺解毒类中成药如连花清瘟胶囊、银黄类制剂等。

3.气营两燔

主症:高热,烦躁不安,甚者神昏,咳嗽,胸闷憋气,或喘促气短。

舌脉:舌质红绛,苔黄,脉细数。

治法:清气凉营

基本方药:水牛角15g 生地15g 赤芍10g 银花15g

丹参12g 连翘15g 麦冬10g 竹叶6g

瓜蒌30g 生石膏(先煎)30g 栀子12g

煎服法:水煎服,一日1至2付。

加减:便秘加生大黄;

高热肢体抽搐加羚羊角粉。

常用中成药:安宫牛黄丸、喜炎平、痰热清、血必净、清开灵、醒脑静注射液等。

注:以上药物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剂量供参考,儿童剂量酌减;有并发症、慢性基础病史的患者,随证施治。

八、出院标准

体温正常3天,其他流感样症状基本消失,临床情况稳定,咽拭子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阴性。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乡镇苏木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乡镇苏木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政发〔2009〕16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呼伦贝尔市乡镇苏木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2),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2日印发

呼伦贝尔市乡镇苏木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镇苏木卫生院管理,促进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其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乡镇苏木卫生院。

第三条 乡镇苏木卫生院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严禁超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乡镇苏木卫生院业务工作接受旗市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

第四条 健全乡镇苏木卫生院的财政保障机制。各旗市区财政要合理安排乡镇苏木卫生院的公共卫生经费,保证开展公共卫生需要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对乡镇苏木卫生院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牧业四旗和林业旗市实行全额补助,其他旗市区补助水平应达到80%以上。其经费每年由旗市区财政核定并纳入预算。

第五条 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乡镇苏木卫生院的主管部门。乡镇苏木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由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抓好本管理办法的落实,切实加强乡镇苏木卫生院的管理,每年对辖区内乡镇苏木卫生院的建设与管理要进行两次规范评价和业务指导;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所辖旗市区乡镇苏木卫生院的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综合的评价。

对认真落实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各项管理比较规范且成效显著的乡镇苏木卫生院,市、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必要奖励和扶持,促进更快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六条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地理环境、交通条件、工作项目等因素,对乡镇苏木卫生院进行合理布局、控制规模、核定编制,按规定落实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乡镇苏木卫生院各科室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具体设置由卫生院根据卫生服务需求,以及医务人员实际资格情况向所在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第七条 卫生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相应岗位任职资格。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其以上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注册护士及其以上资格,或相应的执业资格。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医师、护士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第八条 从事专项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有关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

第九条 卫生院工作人员按照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求,经所在旗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实行全员聘用制。

第十条 推行乡镇苏木卫生院院长聘任制。卫生院长由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担任,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由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考或推荐聘用,一届聘期3年,其中试用期一年。中心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医师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实行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业务工作、业务发展和行风建设情况等。聘期内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其进行年度与期满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

第十二条 实行乡镇苏木卫生院院长负责制。院长有以下责任:一是对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决定;二是完成医疗预防保健任务,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职工的利益;三是对卫生院生存发展和业务技术负责。

院长具有以下权力:一是对全院工作统一指挥权;二是对副院长人选有提名权,对科室主任有聘任与解聘权;三是按照规定对卫生院经费的使用支配权;四是对有贡献或违反纪律人员奖惩权。

第十三条 院长要参加旗市区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事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新录用人员必须为医学院校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或现职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除外),由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统一公开招考,与录用单位签订聘任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积极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学习、考核制度。认真实施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卫生技术人员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

第十六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群众监督制度,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预防保健工作制度,乡镇苏木卫生院必须设置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质量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规范的预防接种室。

(二)做好计划免疫、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工作。

(三)积极开展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

(四)做好食品、公共场所、学校、职业卫生等指导与管理工作。

(五)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

(六)制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计划,针对重点人群,结合实际开展多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保健知识,促进农村居民良好健康行为的形成,并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七)有条件的可开展老年保健、精神卫生和康复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妇幼保健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和儿童系统保健。提供婚前咨询、妇女孕前保健、更年期保健、儿童营养膳食指导等服务。

(二)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

(三)做好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评审工作。

(四)做好控制新生儿破伤风工作。

(五)做好辖区托幼园所卫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协助乡镇苏木政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解释和补偿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未设立苏木乡镇卫生监督分支机构的乡镇苏木卫生院,受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经常性监管工作。

第四章基本医疗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场需求,结合实际,确定切实可行的业务发展目标。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以实施,努力办成自己的特色专科。逐步转变服务模式,提供综合性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

第二十三条 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不断完善。
(一)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护理、医技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按照病人第一、安全有序、首诊负责、重点加强原则,以病人为中心,突出医疗质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建设。

(三)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管理工作小组(如急诊抢救、感染控制、计量管理等小组),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方案,进行全员质量教育,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发现、纠正医疗缺陷,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重要岗位的管理。

(四)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查对制度、会诊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

(五)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操作规程、抢救常规,配齐常用急救药品、器材,保证基本医疗和抢救工作及时有效进行;对不能处理的危重疑难病人及时转诊。
(六)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和《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以及处方。

第二十四条 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加强供应室、手术室、分娩室、治疗室建设,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严格消毒、保洁管理;要做好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严格药品管理制度,逐步推行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保管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蛀、防鼠等措施。药品摆设要分类有序,外用药和内服药分开存放,做到一药一标签。

第二十六条 重点加强产科、儿科、急诊急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建设,并能达到以下技术水平:

(一)乡镇苏木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中心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按照爱婴医院的标准,创建爱婴卫生院;具备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能力,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并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掌握常见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技术。

(三)医护人员人人掌握徒手心肺复苏等常用急救技术。

(四)对辖区内的急诊病例能及时应诊(包括出诊),对院内病人立即进行抢救,院外病人10分钟内出诊。

(五)能对循环、呼吸、肾功能衰竭、急性中毒和休克及其它一般急危病人作出初步诊断并进行生命体征的抢救处理,并组织好转诊。

(六)能完成外科的止血、缝合、包扎、骨折固定等处理;能开展阑尾切除、疝气修补等常见的下腹部手术;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还应能开展部分上腹部手术。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推广应用适宜新技术,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 加强蒙中医药工作,规范蒙中医药服务管理,提高蒙中医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按区域卫生规划,对暂不具备条件设置村嘎查卫生室的偏远村嘎查,乡镇苏木卫生院要定期派医务人员提供巡回医疗。

第三十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努力改善服务态度和提高服务质量及水平。

第五章 行政财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着精简、高效、低耗原则设置内部科室,原则上设置行政科、临床科室、护理组、防保站,临床科室设内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医技室等。其具体设置由中心卫生院、防治结合型卫生院、防保型卫生院根据实际确定。

第三十二条 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正、副院长和科室负责人组成,对乡镇苏木卫生院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三条 加强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中心卫生院)、全体职工会议(防治结合型、防保型卫生院),通报卫生院重大决策执行落实情况、日常管理和运作经营情况,听取代表对卫生院建设与发展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勤、学习、会议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加强物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设备保管、使用、保养、定期维修制度,保证工作需要,对万元以上设备要建立档案。

第三十七条 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加强高危设备区、手术室、放射室、分娩室等特殊区域和剧毒、剧麻、精神药品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十八条 美化院内环境,搞好室内卫生,创造一个整洁、优美、安静、舒适的医疗环境。

第三十九条 实行成本核算,降低运营成本。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结合岗位、任务、业绩进行定酬,严格岗位聘期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使人员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和监督审计制度。积极探索推行旗市区财务集中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十一条 执行政府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并公开主要药品及诊疗收费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

第四十二条 加强信息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中心卫生院设专职(乡镇苏木卫生院设兼职)人员负责卫生信息统计工作。卫生信息资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

(二)严格执行传染病网络直报等登记报告制度和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三)要建立相关统计制度,做好全乡镇医疗、预防、保健、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及时将有关统计报表上报旗市区相关部门。

(四)中心乡镇苏木卫生院和有住院业务的乡镇苏木卫生院要建立病案管理制度,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进行病案管理。

第六章 村卫生室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受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村嘎查卫生室进行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负责村嘎查卫生室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卫生信息等工作技术指导。要加强村嘎查卫生室中医药工作指导,提高其中医服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 负责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村嘎查卫生室的工作制度、工作规范、工作职责、门诊日志、处方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

第四十六条 对村嘎查委员会承办、乡村医生联办或个体承办的村卫生室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工作任务统一、业务管理统一、工作规范统一、执业范围统一、收费标准统一。

第四十七条 健全乡村医生例会制度,每月组织乡村医生例会一次,学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布置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任务等。

第四十八条 按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健全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工作突出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提议旗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表彰。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村嘎查卫生室提议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旗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管理考评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10月2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收费与奖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适应我省能源基地建设,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用水不断改善的需要,特根据宪法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第四条 凡在我省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农村社队等用水单位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省、行署和省辖市设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由同级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利部门,负责处理有关日常事宜。
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受上一级水资源主管机关的指导。
第六条 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关于水资源的各项方针和政策。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令、政令和行政法规。
(二)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草拟有关本省水资源的地方法规。
(三)组织水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研究当地水资源供需平衡和各阶段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组织编制和审查当地区域性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五)对当地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协调和解决用水矛盾。
(六)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七)制定节约用水措施,奖励节约,惩处浪费。
(八)组织协调重大的水资源科研工作。
(九)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
第七条 各用水户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逐步建立用水考核制度。各用水单位均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 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对自己管辖区的水资源,视其重要程度和自然条件,规定不同等级的水源管理保护区,实行分级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有关事业的管理部门或用水户,取得某项水资源使用权后,要根据本条例规定,承担该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条 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所辖地区和流域的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以取得最优的社会经济效果的原则,统筹兼顾各项事业的合理要求,统一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妥善处理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上游与下游
,以及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煤炭、电力、冶金、化工、轻工等用水量较大的部门,应以区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按照各自业务的需要,编制专业的用水规划。
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资源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必须根据地下水和地表水资源的情况,进行统一规划,合理确定井深、井距、开采量以及汲用时期和回灌要求。
对地下水已经过量开采的地区,不许再凿深井;其他地区也要严格控制开凿深井。
第十二条 凡需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须按其取水量和水源位置向所属水资源管理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凡需进行水资源勘探和详查的工程,须先向所属水资源主管机关申请,领取勘探许可证。
具有勘探报告、水源工程设计和用水方案后,经本部门主管单位审查,报所属水资源主管机关批准,领取开发和使用许可证。
现有水源工程和用水计划,均须限期履行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兴建水资源工程,谁受益,谁投资。联合兴建的工程,根据用水情况分摊投资。
兴建用水工程如影响原用水单位的合法效益,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新的用水单位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有权对用水户取得权益进行调整。
(一)水资源的情况发生变化;
(二)用水户的需水量和其他要求发生变化;
(三)公共事业和经济效益高的部门需水量增加;
(四)国家的其他特殊需要。
因前款第(二)、(三)项情况对用水进行调整时,原用水户所受损失,由受益部门予以补偿。因第(四)项情况,对用水进行调整时,原用水户所受损失,由国家酌情予以补偿。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部队、工矿企事业单位、农村社队和全体公民,均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在开发利用水资源,进行勘探、采煤、开矿、兴建地下工程及其它活动时,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
对已造成的水域污染和破坏,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所需费用由肇事者负担。
第十六条 凡履行过审批手续的各类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设施和按有关规定确定的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侵占和破坏。
第十七条 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组织水利、地质、环保、城建和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的原则,确定水质监测站网和地下水动态长期观测网的设置和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各水质监测站除完成规定的常规监测任务外,有权追溯污染来源,调查监督污染危害和排污情况,被调查单位必须对水质监测站执行任务提供准确的资料,密切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和拒绝。

第五章 收费与奖惩
第十九条 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对拥有自备水源工程的单位,按取水量多少,向拥有自备水源工程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吨定为三至六分。
农村人畜吃水,农田灌溉,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由指定的水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征收的水资源费上交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水资源管理建设的专项资金,不得挪用。
水资源管理部门所需的正常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开展水资源基础工作,如水资源勘探、长期观测、监测、规划,水源保护、科研等项所需的经费,由省财政列专项经费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 各供水部门为维持供水工程的不断再生产,应按供水成本和有关政策确定水价向用户收取水费。收取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每吨收水费六分至一角,农田灌溉用水,每吨收水费八厘至一分五厘(机电灌溉根据能源消耗适当增加)。
各供水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各自的收取水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用水单位必须安装量水设施,实行计划用水,按章交纳水费或水资源费,逾期不交者,供水部门有权停止供水,水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封闭其自备水源。
超定额用水,其超出部分,按累进制办法收费,超计划用水增加的水资源费和水费,不得摊入成本,由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浪费、污染和破坏水资源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必要的教育、处罚,直至法律制裁。
第二十三条 违章罚款,除由用水单位承担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况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分别扣除当月奖金和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二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法律、法令、政令和上级水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条款有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关河川径流、地下水、泉水水资源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执行。



198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