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区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社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群组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居民(家庭)等在各项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信息记录。
第四条 社区档案管理是社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服务社区群众,真实记录社区历史面貌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市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要把社区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保证社区档案工作的经费、设施和设备等必要条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社区档案工作由社区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
第七条 社区档案工作应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并确定一名社区领导分管档案工作,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档案人员。
第八条 社区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专门的档案装具和防火、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等设施设备,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第九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按时收集、整理和管理本社区的各类档案,指导、监督社区相关组织机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工作;
(三)集中管理社区的全部档案和资料,安全规范保管全部档案;
(四)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档案资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区各项工作和居民生活服务。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条 社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文件材料(含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归档制度及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凡本社区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各项职能活动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按规定由档案人员或有关人员整理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二条 社区应通过征集、代管等方式接收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应当齐全、完整、规范,真实反映社区情况。
第十四条 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书档案
1.上级机关下发的须本社区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2.本社区党、群组织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3.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形成的文件材料;
4.本社区居民委员会、议事协商委员会、自治工作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
5.本社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上报的文件材料;
6.其他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科技档案
本社区基建、设备、产品、科研形成的文件、图纸等不同载体文件材料。
(三)会计档案
本社区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和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等。
(四)特殊载体档案
1.照片档案
本社区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庆功表彰、上级党政机关领导视察本社区工作等形成的照片(底片)。
2.音视频档案
本社区重要活动、会议、重大事件、庆功表彰等形成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3.电子档案
本社区在各项职能活动中形成的磁带、磁盘、光盘及相应支持软件、参数和相关数据。
4.实物档案
本社区获得的各种奖杯、奖状、奖牌、奖旗、证书及印章等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实物。
第十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并加盖归档章。归档文件要字迹工整、图像清晰、手续完备,用碳素墨水书写(禁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纯蓝墨水书写),以便耐久保存。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与编目
第十六条 社区各项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应当在形成的次年六月底前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实现随办随归;会计核算方面的文件材料由会计部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科技档案在任务完成或阶段性工作告一段落后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社区文书档案整理要以件为单位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档案整理应区分年度、类别、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个期限,分别以件为保管单位,按照年度——保管期限分类、排列编号、编目。
第十九条 整理的档案要符合质量要求,文件排列有序、备考表填写清楚无误、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盒保管。
第二十条 每个社区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名称组成。社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独立构成立档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其形成的档案,由社区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家庭)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保管。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社区档案人员要编制科学实用的档案检索工具及有关参考资料,做好借阅登记,注意收集利用效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区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三条 社区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有效的保障措施。对保存的档案资料定期检查,对破损和褪变的档案应及时修裱和复制。严防档案损毁、丢失,严禁出卖、涂改、伪造档案,加强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区档案室应建立全宗卷和统计台账。每年对档案的接收、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社区档案室要配备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六条 社区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档案的鉴定、销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区调整、合并、撤销时,应将档案及时移交给有关社区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档案遗失。
第二十八条 档案人员调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社区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向社区档案部门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0日发布的《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办发〔2001〕51号)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去年以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促进了房地产和土地市场平稳运行。但今年5月份以来,部分城市商品房销售量明显回升,新建住宅价格出现环比上涨,土地市场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波动,部分城市再现高价地,引发社会热议。为更好地落实中央要求,巩固已有调控成果,切实维护好房地产和土地市场的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不放松
近期房地产和土地市场出现的一些波动,虽并未改变市场整体格局,但市场运行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在增加,房地产市场调控仍然处在关键时期,任务还很艰巨。对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有清醒认识,要坚持调控不放松,密切配合做好各项工作,不断巩固调控成果,坚决防止房价反弹。
二、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提高计划完成率
各地要把落实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作为下半年的重点工作切实抓好,应保尽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并以提高计划完成率、增加有效供应为首要目标,进一步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力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计划的落实情况,分别制订督促措施,按月跟进。从7月开始,国土资源部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实行月度指导,对落实情况较差的将予以公开通报,年底对各省(区、市)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三、继续探索完善土地交易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地价是衡量房地产状况的重要指标,过高过快的地价变化影响市场预期。下半年,各地要密切跟踪市场形势,切实把握好土地出让节奏、时序和价格,防止出现商服和住宅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破坏市场稳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价专业评估和集体决策程序,合理确定起始价、底价,在土地出让前还应全面分析、研判市场形势,对可能出现高价地的要及时调整竞价方式,制定出让方案和现场预案。对预判成交价创历史总价最高,或单价最高,或溢价率超过50%的房地产用地,包括商服、住宅或商住综合,要及时调整出让方案,采用“限房价、竞地价”或配建保障房、公共设施等办法出让土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县出让公告,及时掌握拟出让宗地的具体情况,督促市县严格执行异常交易宗地备案制度。市县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在线填写《房地产用地交易异常情况一览表》,分别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不及时上报、错报、漏报或瞒报的,国土资源部将予以通报或约谈。
四、严格执行现有政策,加强监管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得擅自调整放松要求。已放松的,要立即纠正。房地产用地出让不能超过面积上限,不得捆绑出让、“毛地”出让。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各类住房建设项目要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严格实施竞买人资格审查,落实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规定。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快速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此类项目的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优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优先进行施工图审查,优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要鼓励和引导开发企业将在建的大套型、高档住房依法依规转化为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各地要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及时处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显示的闲置土地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促进已供土地及时形成有效供给。接到本通知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逐宗清理超期1年未开工构成闲置的土地,按照53号令的要求及时调查认定,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确认并据实填写闲置原因,进一步加大处置力度,同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
五、强化监测分析和新闻宣传,积极引导市场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部门联动,发挥政策合力。要加强对增量存量土地供应、用地结构、开发利用和价格变化等指标的分析研判,进一步提高敏锐性,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大主动宣传力度,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客观地向社会公布各类监测信息,努力引导和稳定市场预期。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