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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4-07-05 00:11: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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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2009年6月5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利用城区河流水生动物资源,维护公共秩序,丰富市民文化娱乐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区河流,包括洛河、伊河、瀍河、涧河流经本市城市区的部分及新区水系(含各种人工湖)。

  在本市城区河流进行垂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区河流的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者机构分工负责:

  (一)农业部门的渔政管理机构负责城区河流水生动物养护及垂钓管理工作;

  (二)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区河流周边道路(含桥梁)上与垂钓行为相关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三)建设部门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城区河流沿岸与垂钓行为相关的市容环卫和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四)水利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及城区河流的具体管理机构配合渔政管理机构做好垂钓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环保、园林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与垂钓行为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渔政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区河流的鱼类进行科学养护,适时投放鱼苗、鱼食和药剂。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鱼苗。

  第五条

  渔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区河流的具体管理机构合理确定禁钓区、禁钓期。

  禁钓区、禁钓期应当通过发布公告和设置公示牌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渔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垂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工作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垂钓者在城区河流进行垂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意安全,不得在晚上9时至次日早晨6时垂钓;

  (二)保护资源,不得使用联体钩、串挂钩等方法垂钓,不得下网捕捞;

  (三)爱护公物,不得损坏河岸的树木、绿地、彩砖及其他设施;

  (四)讲究环保,不得向水域和河岸乱扔废弃物;

  (五)服从管理,不得阻挠渔政管理机构、城区河流的具体管理机构等相关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对城区河流的依法维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禁止下列垂钓行为:

  (一)在禁钓区、禁钓期内垂钓;

  (二)占用城市道路(含桥梁)垂钓;

  (三)驾船入河垂钓。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项以及第八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建设、环保、园林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机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构成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垂钓管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协调发展,保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和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引导全市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须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信贷工作要遵循金融运行规律,有效防范风险,并严格按照金融法规进行合法合规运作,防止发生信贷违法案件和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条 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对象为: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无锡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无锡分(支)行,无锡市商业银行,无锡市城郊农村信用联社,以及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
  第四条 对各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按综合考核指标和单项考核指标进行,详细内容及考核评分标准见《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评分细则》(附件)。
  (一)综合考核指标包括:全年贷款增量、全年贷款增长率、全年增量存贷比、全年银行承兑汇票增加额、民营企业贷款、银企签约贷款履约率等六个方面内容。
  (二)单项考核为重点项目贷款指标,即对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信贷投入、对市政府年度重大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等两个方面内容。
  第五条 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考核得分和重点项目考核得分的相加结果,将作为全市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考评的重要依据,亦将作为全市金融系统年度目标管理考评的参考。对考核排名前6名的单位,市政府设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其中对重点项目指标考核排名靠前的单位,市政府在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性增量资源,包括资金开户往来、项目推荐等,给予适当倾斜;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后2名的单位,已有政府性资源存量相应缩减,并按贡献大小安排给考核排名前3名的单位。
  第六条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应在国家宏观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指导下,紧密联系无锡经济发展的实际,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工作的窗口指导,全面推动全市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力争每年信贷投放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不低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增长水平,努力维护无锡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第七条 无锡银监分局应加强对银行机构风险的监测和防范,推动银行机构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上,用足用好信贷资源,力争每年实现不良贷款比例和绝对额指标的双下降,努力营造优质服务、规范经营、有序竞争、稳健发展的环境,防止金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无锡地区不出支付风险。
  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分行应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其改制企业、供销社系统棉花企业、经省分行确认贷款资格的地市级以上粮食骨干加工企业、经总行确认贷款资格的棉纺企业和供销社棉花改制企业的合理贷款需求得到满足。贷款增量不低于近三个贷款增长年度的平均增量;贷款增幅不低于当年全省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平均增幅;贷款增量占全省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比重逐年提升。
  第九条 由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等部门组成信贷投入考核领导小组,对各金融机构进行考评,提出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所指的贷款包括各项本外币贷款。有关数据以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金融统计综合信息监测系统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数据为准。各金融机构如有上报考核指标不实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当年的考核奖励资格。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评分细则
  
  一、综合考核指标
  (一)全年贷款增量(基本分25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全年信贷增加额。按全市各金融机构考核年度前三年贷款平均增加额为基数,达到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25分,每多增加1亿元加1分,每少增加1亿元减2分,减完为止。或本单位贷款比上年增加100%加1分,之后每多增加50个百分点加1分。考核年度贷款净下降不得分。
  (二)全年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5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当年信贷增长幅度。达到全市当年贷款平均增长率,得基本分15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贷款负增长不得分。新设金融机构按全市贷款平均增长率计算。
  (三)全年增量存贷比(基本分25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全年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重。达到全市平均增量存贷比,得基本分25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2分,减完为止。增量存贷比以100%为限,超过不计分。全年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四)全年银行承兑汇票增加额(基本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全年银行承兑汇票余额的增量。以前三年银行承兑汇票平均增加额为基数,达到平均水平得基本分10分,每多增加3亿元加1分,每少增加1亿元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净下降不得分。
  (五)民营企业贷款(基本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对年度确定的一定代表量的民营企业贷款增长幅度和占比。
  1.全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长率(基本分5分);
  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本行贷款增长率,得基本分。以本行贷款增长率为基数,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民营企业贷款负增长不得分。新设金融机构按全市平均增长率计算。
  2.全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量占比(基本分5分)。
  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量达到上年增量,并达到全市平均贷款增量占比,得基本分。以全市民营企业贷款增量占比为基数,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民营企业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六)银企签约贷款履约率(基本分15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对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银企签约活动的贷款发放进度情况。
  1.增量企业银企签约贷款履约率(基本分5分);
  2.民营企业银企授信贷款履约率(基本分5分);
  3.投融资签约项目贷款履约率(基本分5分)。
  单项银企签约贷款履约率达到或超过100%得基本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
  二、重点项目贷款考核指标
  (一)对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信贷投入(满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对市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所承担的政府性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土地储备、社会事业等项目的信贷投入。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包括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城市投资发展总公司、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电集团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全年对我市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政府性项目无新增贷款绝对额的金融机构不得分;贷款绝对额增加的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的市场份额占比计算得分。
  (二)对市政府年度重大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满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对列入市政府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情况。全年对市政府年度重大产业项目贷款绝对额增加的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的市场份额占比计算得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局委办: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林地林木流转按有关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总体要求及目标。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到2020年,全市农村耕地流转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50%以上,山地流转面积达到40%以上,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例达到30%以上,农村一家一户生产基本实现与市场的有效对接。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及当事人。

  (一)农民在流转承包土地时,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境内农业企业、工商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可以是境外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业科研推广单位。

  第五条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有效实现形式。

  (一)在全省率先推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交易试点,允许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作为质押物到村镇银行抵押贷款,进一步盘活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二)鼓励各地结合优势特色产业,成片集中流转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托管承包土地,对托管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可以代为组织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

  (三)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一次性流转出去。土地流转受让方经原承包方同意后,可以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以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直接进行再流转。

  (四)鼓励长期外出迁入城镇并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对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民,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给予补偿、补助。

  (五)注重做好撂荒土地流转工作。对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及该耕地上的国家各种补贴归代耕者。对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农户的撂荒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代为流转。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有关费用,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

  (一)流转资金可以是现金,可以是以实物计价、货币兑现,也可以是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物品,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当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

  (二)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

  第七条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农村土地流转,对达到一定规模和期限的流转双方和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奖励补贴。对连片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要优先立项、优先投入、优先建设,不断改善和优化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基础设施条件。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规模经营大户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抵押。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解决短期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给予用地政策倾斜。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对达到一定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和组织,按土地流转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套安排必需的生产生活用地(包括农产品加工用地),其生产生活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按规定程序供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项目终止或者用途与土地流转项目不一致的,依法收回集体土地。

  (四)建立相关优惠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转土地后进入城镇经商或办企业的农民,要参照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管理办法。对承包土地全部流转出去且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可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从事企业经营行为的农民,可享受兴办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提供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流转土地的农民,其子女可在县市区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学,享受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第八条探索建立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机制。

  (一)对迁入城镇定居,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可实行村民改居民,在全省率先推行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城镇社会保障、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产权置换城镇社区住房试点。

  (二)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土地流转的村民,入城可参加城镇职工或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回乡可参加农村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关系能衔接,可转移。

  第九条明确流转双方主体的责任。

  (一)流转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流转合同,受损害方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

  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

  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十条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在县市区经管局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日常工作,在乡(镇)经管站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辖区内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各村土地流转托管服务工作由村委会承担。

  (二)县市区和乡镇两级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以委托方式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达成流转意向,进行流转时,应按照全省统一制订的流转合同规范文本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三)建立市、县、乡镇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系统,构建完善的流转信息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四)建立土地流转纠纷信访接待制度。扩大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仲裁试点,解决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和矛盾,逐步建立“乡村调解、县级仲裁”的农村土地纠纷调处机制。

  第十一条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领导。市里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农办、国土、财政、金融证券办等相关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管处。各县市区、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