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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6 11:04: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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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32号


现发布《温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温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合理利用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相关活动。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和场址及周围场地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标准,是指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后,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 温州市地震局是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审批辖区内市级及其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四)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下列地区在编制国土利用规划时,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区划工作:
(一)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
(二)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三)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镇规划区、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依据其工作结果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抗震设防标准的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及其分界线外围8公里)地区的生命线工程、特殊工程、其它大中型工程和重要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
第七条 在一般场地条件下,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无需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执行抗震设防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必须按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建设工程进行场址选择、可行性研究和编制计划任务书等文件时,应按有关规定提出抗震设防依据、抗震设防标准等意见;
(二)所有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文字说明和图件)应有抗震设防的内容,包括设防依据、设防标准、论证方案等。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填写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表;
(二)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确定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等级,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据此与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的单位签订有关技术服务合同;
(三)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承担单位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报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同时将送评申请表抄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结果,及时审批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并书面通知工程建设项目单位。
第十条 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按照证书级别及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从事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第十一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必须参照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编写要求》进行编写。
第十二条 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按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和抗震设防标准未经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该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十五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当地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予以配合。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一览表
生命线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长度≥100米桥梁、长度≥1000米隧道、公路铁路立交桥、高速公路的高架桥、城市高架公路。2、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3、Ⅱ类以上机场、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码头、泊位等)。4、规划容量≥100万千瓦的火电厂、装机容量超过20万千瓦的水电厂;超过22万伏的变电站和调度楼;海岛装机容量超过20万千瓦发电厂;省、市、县(市)所属电力调度中心。5、县级以上长途电话枢纽和市话局(容量≥1万门)的主机楼;长途通讯干线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的主机房。6、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的主体工程。
特殊工程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2、大中型水库大坝、坝高超过60米的高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Ⅰ级挡水坝。3、重要贮油、贮气工程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大型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等工程。
其它重要工程 1、各类大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厂房及调度、控制中心。2、高层(高度≥80米)建筑工程。3、省、市、县(市)所属医院、急救中心、中心血库。4、省、市、县(市)所属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中心、发射塔等工程。5、大型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6、其它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府[2012]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2年3月21日第六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按照市委的要求和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围绕“经济更加活跃、城市更加知名、城乡更加融合、社会更加文明、生态更加宜人、人民更加幸福”的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并向市长和分管的副市长报告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明确一个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通知协办部门相应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协办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出席;根据牵头部门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可以派员列席会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牵头部门必须明确、具体地列明各方面的理由和根据,报市政府协调和裁决。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全市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区、镇的,应事先听取意见,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和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凡与行政相对人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中心办理范围。


  二十二、市政府要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律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备案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预先审查,必要时组织起草,并报省政府备案登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具体以规范性文件条款规定办理,如无特别说明则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建立健全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绩效考核监督体系,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各项制度,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七、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答复的,需以书面形式报分管副市长批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各部门办理市政府交办文件,必须在两周内回复,有明确限定时间的,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回复(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逾期不回复的将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限时办结制度》处理。各部门对于各镇、区和各单位请求审批的事项,属于一个部门能够办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需要几个部门协调处理的,最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来文单位,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二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勇于担责,加强协作,快捷高效抓好落实。部门之间能够联合办理的事情,由主办部门主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随意提交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能够协调办理的事情,不得随意提交分管副市长;副市长能够依职权办理的事情,不得随意提交市长。


  二十九、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缺位递补制度。市长离开三亚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离开三亚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排名在后一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应坚守岗位,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效能性。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在土地供应、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方面按规定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等制度。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镇政府、区管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解决。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要厉行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每周例会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四)讨论提请市人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五)其它需由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提出,由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六、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有关议题需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室应以发送部门意见回执单的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部门意见回执单上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在限定时间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本单位无意见,并将逾期未反馈行为纳入绩效考评和效能问责范围。各部门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会上提出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同的看法,如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四十七、市政府每周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在每周一召开。市政府每周例会的内容为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市政府一周的主要工作。


  四十八、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市长、副市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毋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凡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事先必须由分管的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形成简明的文字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后提交会议讨论。


  四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须按规定请假。有议题单位的主要领导不能出席的,须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五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由市政府领导、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委托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重大事项的报道需经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决定。报道文稿由秘书长审定。市政府每周例会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全市性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规模、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各部门和各镇、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琼府〔2001〕69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三、各部门和各镇、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属于上级和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分管副市长自行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与有关副市长商量;重要事项须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四、以市政府名义(三府)发布决定、通告,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意见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函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五十五、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二章 年度工作安排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五十八、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市政府及各部门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要事先制订预案。


  五十九、各部门、各镇政府、各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十三章 执行督查


  六十、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六十一、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要跟踪督查,务求落实。对其他督查事项,也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六十二、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实效。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要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督查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按时反馈。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六十三、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每月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执行较好、反馈情况及时的部门要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久拖不办或反馈不及时的部门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四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七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各部门和镇、区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出席各部门、镇、区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镇、区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根据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三亚出访、出差和休养,必须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与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三亚外出,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报请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


第十五章 附 则


  七十二、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和市政府派出机构。


  七十三、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接受联合国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接受联合国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4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2002年11月1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接受联合国和外国政府无偿援助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接受的联合国多边援助和政府间双边援助(以下简称国际授助)。


  第三条 国际援助主要是指在技术领域内,由联合国或外国政府为受援国接受援助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援单位)提供示范性项目。包括选派专家顾问指导工作和培训技术人员,以及提供少量先进设备。


  第四条 受援单位接受国际援助应坚持维护国家主权、促进自力更生和加强国际合作的原则,积极有效地利用国际援助。


  第五条 受援单位在安排受援项目时,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将受援项目作为本部门已有计划项目的补充。


  第六条 申请援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中外双方商定的优先合作领域。
  (二)项目建议书必须有明确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三)有示范推广作用。


  第七条 接受援助项目的受援单位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国内配套资金。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翻译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
  (三)有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八条 本市有关单位申请国际援助,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报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市对外经贸委),由市对外经贸委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称对外经贸部)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给本市的受援项目,受援单位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市对外经贸委,由市对外经贸委转报对外经贸部。


  第九条 受援项目经对外经贸部原则同意后,项目接受单位应按接受国际援助的程序,及时编制项目文件,按项目申请渠道上报。由对外经贸部根据项目性质分别转联合国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援助机构审核,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 批准、生效的项目文件是执行项目的法律依据。受援单位在项目文件批准、生效后,应按项目文件执行;若情况发生变化,无力按项目文件要求执行时,可由市对外经贸委向对外经贸部和援助机构对原定项目提出调整或撤销的意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对外经贸委会同市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在本市执行的国际援助项目,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接受国际援助的方针、政策,制定和修改本市接受国际援助的实施办法。
  (二)组织、协调受援项目的实施。
  (三)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援款使用情况。
  (四)安排与受援项目有关的外事活动计划。


  第十二条 本市受援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受援项目的政府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援项目的业务指导。
  (二)保障项目所需的国内资金等各项投入和项目执行进度。
  (三)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四)帮助受援单位实施项目。
  (五)组织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受援单位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二)根据项目的设计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定项目主任人选。
  (三)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援助机构报告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项目成果;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对外经贸委提交一次项目进度报告;项目结束后,及时向上述机构提交项目终结报告。


  第十四条 受援项目所获得的技术、资料,凡对我国经济建设有重大价值的,受援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应用和推广。


  第十五条 市对外经贸委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