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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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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信安字[2012]113号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为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现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程序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科[2009]8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工信厅科[2011]137号)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工民品、核工业、电子、通信等19个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基础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标准。

  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一)安全管理有关术语、符号、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含组织要求、制度要求);
  (三)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销毁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安全生产规程和岗位安全管理要求;
  (五)应急救援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六)安全教育培训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七)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与审查技术规范;
  (八)安全检查的通则、导则等技术规范;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标志、标识、危险作业规程、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危险作业安全防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安全管理要求等,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为目的,规范物的安全状况、人的安全行为、环境的安全条件,并及时修订和不断完善”的原则,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试验验证、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加强过程管理,保证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应与其它相关行业标准协调、统一。

  第八条 我部安全生产司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部委托管理机构(具体单位见附件1)受安全生产司委托开展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定日常管理工作。标准化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标准制修订过程的业务指导、形式审查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九条 鼓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科研机构、学术团体、高等学校等单位依法参与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十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根据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及发展需求,均可向本行业的部委托管理机构提出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部委托管理机构依据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表要求,负责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可行性、必要性及先进性认证,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并负责项目申报相关资料的审查。

  第十二条 部委托管理机构按季度汇总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报部安全生产司(申报材料相关表格见附件2的附表)。

  第十三条 申请标准立项的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标准项目建议书,确保填写完整准确。建议书应阐述标准项目在安全生产方面所解决的主要问题、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情况,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有关的知识产权及标准起草单位等内容情况。如为强制性标准,还应说明强制的必要性及强制性标准得到有效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标准项目建议内容包括:

  (一)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2的附表1);
  (二)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的附表2,一式4份含电子版本)。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申报标准计划项目和项目审查时,应分轻重缓急,优先考虑产业发展和安全生产急需的标准项目。在申报项目总体情况说明中应对标准项目进行阐述,包括各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及标准体系现状、与产业发展重点的结合情况、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情况、与现有标准的协调配套情况等内容(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十六条 标准化技术支撑单位对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情况,统一协调和审查标准项目立项建议,汇总后报部安全生产司。

  第十七条 标准计划下达后,由部委托管理机构组织落实标准编制计划,标准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标准编制计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在标准编制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应由标准起草单位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的附表3),经部委托管理机构报部安全生产司。未经批准调整的标准计划,按原计划执行。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组织等要做好标准意见征求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部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所属行业(领域)标准制定过程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标准编制情况,确保标准质量。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编写标准草案,起草组成员应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研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二十二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安全性能和要求、检查、评价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召开专家讨论会,修改完善标准草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公开征求行业内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具有较大的代表性,并征得标准化技术组织和部委托管理机构的同意。对反馈的意见应认真分析研究并尽量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处理结果应当列入《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2的附表4)。

  第二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根据意见处理结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部委托管理机构组织审查。标准送审时,应当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

  第二十五条 部委托管理机构接到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有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由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标准的审查。

  没有成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由部委托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标准涉及的内容,邀请生产、使用、经销、科研等方面的不少于15名的专家进行标准审查;审查时,使用单位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时,应当对安全生产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六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的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第二十二条(二)至(十一)项内容的审查结论。函审时应写出《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2的附表5),并附《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2的附表6)。

  第二十七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八条 标准未通过审查的,标准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

                   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二十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向标准化技术组织提交标准报批材料。应按要求在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申报单等有关报批材料中阐述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情况,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有关专利等情况。对于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标准报批材料有:

  (一)报送函;
  (二)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件2的附表7);
  (三)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的附表8);
  (四)标准报批稿(纸型3份,电子版1份);
  (五)标准编制说明(纸型3份,电子版1份);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纸型3份,电子版1份);
  (七)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含参加审查代表名单或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标准中、英文通报表。

  第三十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后报部委托管理机构。部委托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并给出行业标准编号,连同相应的报送函报安全生产司。

  第三十一条 由标准化技术支撑单位审查除第二十二条(二)至(十一)项的内容外,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与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的符合性;
  (二)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三)标准中是否涉及专利,如有专利处置说明是否清晰;
  (四)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报批材料是否齐备。

  第三十二条 对跨行业、跨领域的标准项目,在报批前还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报批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 部委托管理机构在标准报批函中按行业、分领域对标准报批项目进行阐述,包括标准的制定过程和审查情况、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情况、标准体系和专利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司对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汇总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一)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
  (三)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五)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第三十五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准报批项目及有关材料,安全生产司予以退回。

                 第五章 标准发布及出版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以部公告形式批准发布。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有关部委托管理机构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送安全生产司和部科技司各两份。

                第六章 标准复审

  第四十条 标准实施后,各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编制单位、标准使用单位均可根据技术发展和安全生产的需要适时提出复审建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十一条 每年年底各部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下一年度的行业标准复审计划建议。

  第四十二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均应分别填写《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9)。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复审后,由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的附表10、附表11、附表12),并将标准复审材料送部委托管理机构。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司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汇总、协调、审核。

                    第七章 标准修改

  第四十六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修改应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2的附表13),整理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部委托管理机构名单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5054000.files/n15053774.doc
     2、附表目录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5054000.files/n15053775.doc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司法局 郭金秋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司法局 277000)
[论文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关键词]:劳动 劳动改造 管理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保障监狱硬件实施建设的同时,提高了干警的待遇,改善了罪犯的物质生活和改造条件,因而我们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它能使罪犯根除那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同步发展,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1)劳动改造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对罪犯的改造过程,实质上又是矫正罪犯头脑中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过程,而正确的认识只能来源于实践。”①劳动可以使罪犯在劳动中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掌握一定的谋生手段和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2)劳动改造是矫正物欲型罪犯的有效途径。物欲型罪犯主要是指因从事盗窃、诈骗、赌博等违法行为而被判刑的犯罪类型。这些罪犯的主体特征是:贪图享乐、好逸恶劳、一味追求生活享乐,物质欲望强烈,劳动时偷懒使滑,出工不力;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投机性,为了满足私欲,达到“舒服改造、提前出狱”的目的,千方百计投干部所好,腐蚀、贿赂、拉拢管教干部;浪荡散漫、不守法纪,缺乏遵纪守法意识,不愿受严格的纪律和制度约束;自食其力的责任感淡薄,缺乏内心深处进行反省的自觉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因而在他们非法侵吞到财物(如抢劫、诈骗、盗窃、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财物)时,决不会想到这些金钱物品乃是他人辛苦劳动的汗水结晶。因而对这类犯罪人员改造时,首先要强制他们劳动。让他们的劳动和物质生活相结合,用他们的部分劳动支付自己服刑的生活费用,剩下的劳动所得财富作为惩罚自己犯罪恶习的补偿。反过来讲,如果对这些罪犯仅仅进行单一说教,让他们坐享其成,则很难转化他们的犯罪思想,也很难矫正他们服刑前的犯罪恶习。
(3)劳动改造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部分罪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原因之一是由于他们没有一技之长,不能自力更生、自食其力,从而不择手段地去谋取钱财,以期满足自己的私欲。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实践是劳动技能养成之源,同时推动劳动技能向前发展。劳动技能的形成无一例外,都是从实践中获得的。要想把劳动改造人员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有用之材,必须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获取生产经验,最终具有一技之长。
(4)劳动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如果长期对罪犯进行关押,他们往往会产生孤独、寂寞、苦闷,甚至精神崩溃现象。罪犯通过参加劳动,特别是参加集体合作劳动,很容易克服以上心理问题。达到使罪犯精神充实,体会到与人正常接触、交流合作愉快的目的。当罪犯彻底感受到劳动改造重要时,他们就会努力钻研劳动技能,形成良性循环。同时劳动也有利于罪犯的身体健康。罪犯在进行生产劳动时,往往消耗大量的体力和汗水,促进自身的血液循环,有利于全身各部分肌肉的生长,保障各种器官正常进行,逐步形成体格健壮的劳动者。
(5)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群体内部的安定团结。罪犯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如果让他们整天无所事事,更何况大多数罪犯生性争强好斗,则往往会会发生寻衅滋事、惹是生非事件,以此来张显个性、标新立异。那样既不利于对罪犯的管理,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罪犯通过劳动改造,思想觉悟不但有所提高,而且绝大部分时间将有事可做,客观上减少了罪犯无事生非的机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罪犯内部的安定团结,给监狱创造了稳定因素。
(6)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客观上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弥补了国家对监狱经费投入的不足。罪犯进行劳动改造,一方面有利于罪犯自身的恶习改造,另一方面创造了一部分有价值的劳动。这部分劳动价值除了用于罪犯的日常费用外,还可以用于监狱的硬件实施建设,用于对干警工作激励奖金、福利待遇,罪犯的劳动改造激励、改造条件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经费紧张的局面。其中监狱企业的出现,不仅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了物质载体,而且对监狱经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最终不断提高对罪犯的改造质量,形成一个有利于罪犯改造的良性循环。
二、目前劳动改造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劳动改造虽然对罪犯的改造教育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并非意味着目前劳动改造管理体系就尽善尽美、合情合理合法。相反他也存在很多不足,也需要不断完善,甚至在某些方面达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一)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人力资源管理,顾名思议,是将人视为生产经营中一种特殊和宝贵的资源,从有效开发人力资源的角度进行企业的人事管理工作。”②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就是把罪犯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科学地对其进行管理。而如今的监狱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还存在着调配不合理,缺乏有效的评价和激励机制等缺点。在“罪犯技术人员”缺乏的同时,却存在着很多有一定生产技能的罪犯与所安排的监狱生产工种不对口现象。如具有手工制造技能而身体单薄的罪犯从事搬运物品等重体力活。由于目前监狱经费不能彻底保障,导致了干警收入与监狱生产直接挂钩。最典型的是某监区生产单位宣传条幅上,打出了“大干二十七天、誓夺二十七万”的豪言壮语。并非把罪犯改造质量当作监狱考察干警工作业绩的第一指标,实质上出现了“生产第一、改造第二”的状况。可想而知,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所建立的一系列评价和激励机制,怎能不以监狱生产为核心?结果导致罪犯的劳动潜能大打折扣,主观能动性变为消极应付所分配的生产任务,进行机械式劳动。
(二)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给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带来的问题。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监狱出现问题的根源。的确,在罪犯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并非说出现问题我们就要对其彻底否定。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发展监狱经济这个现象,笔者认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由我国现阶段中国监狱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导致了国家拨给监狱的经费不太充足。监狱要想解决经费不足的困境,必须自力更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以监养监”的政策。因而在发展监狱经济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在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的影响下,某些监区、分监区的工作重心产生了严重偏离。出现了挤占罪犯法定学习时间,甚至是休息时间进行生产劳动;个别单位由于生产场所有限,变对罪犯教育所必需的教室、会议室、阅览室、娱乐场所等为监狱生产车间。从而使罪犯只知道生产,对自身的恶习改造无暇于顾。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监狱生产什么不再严格执行监狱的有关工作方针,公然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一切向“钱”看齐。哪种产品经济效益好,就盲目生产哪种产品,置罪犯身体健康于不顾。往往采用简单的生产办法,加强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的方式,追求最大化监狱经济效益。
(三)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干警和监狱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罪犯所从事的监狱生产,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对罪犯的技术水平要求不太高。因而大多数监狱企业技术人员和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干警,在监狱生产过程中仅充当了罪犯看管人员。他们不关心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再加上监狱经费的紧张致使他们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长此以往,监狱企业整体业务素质水平将面临严重的挑战,高质量技术人员将会严重匮乏。
三、罪犯劳动改造人员的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和科学化管理
为了实现监狱工作和改造罪犯质量的最优化目标,司法部提出了“三化”治监方略。把监狱的全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管理、规范运营、切实依法治监,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罪犯劳动改造科学化管理,就在坚持以监狱机关为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参加罪犯的改造活动,以求提高一定的社会效益。
(一)罪犯劳动改造法制化。首先要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切实保障罪犯在劳动方面拥有的权利;坚持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其次,要对罪犯的劳动状况进行认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要按照《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严格执行;对于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的罪犯要分别对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不参加劳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即可。最后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管理,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即罪犯劳动时间为6天,每天劳动8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8小时,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减半;监狱除保证罪犯每周休息一天外,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安排休假;监狱生产单位要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必须提前拟订加班计划,经监狱狱政、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得到监狱长批准方可实施,事后安排罪犯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根据延长罪犯劳动时间的长短,支付一定数量的加班费。总之,监狱对罪犯的全部劳动改造工作都要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监狱法、劳动法等),依法对罪犯的劳动改造进行管理,完善罪犯劳动改造体系 ,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二)科学地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管理
(1)利用泰罗制对罪犯劳动力资源进行管理
泰罗是科学管理运动的主要倡导者和代表人物。经过长期的实验研究,他总结出了一套科学管理理论,撰写了《科学管理原理》一书,其概括出的四条科学管理原则,对当代的罪犯劳动改造管理仍具有借鉴意义。1.通过对罪犯劳动时的每一个动作所需的时间与最佳工作方式的研究,制定出最佳的劳动方法,使罪犯科学劳动,提高罪犯劳动的生产效率。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监狱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和加强劳动强度的可能性。2.选择既能很好地适合某种监狱生产工作,又能够积极改造的罪犯担任生产小组组长。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这类罪犯进行技术培训,以求他们能够掌握运用科学的生产方法,推动监狱经济效益的增长3.干警和监狱专业技术人员对罪犯要有“为人师表”的意识,虚心地传授罪犯生产技术,以确保监狱生产工作能够按照监狱确定的科学原则进行。4.根据罪犯的身体素质、生产技能、心理特征等个性因素不同,对罪犯参加的监狱生产工作进行分工,杜绝出现年老体衰的老年犯从事重体力活,具有生产技能而体格不太好的罪犯抗箱包等现象出现。
(2)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管理
所谓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管理,是指对罪犯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劳动组合、劳动工效、劳动成果的管理。1.建立严格的罪犯劳动对象管理制度。除坚决执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加强采购、生产、使用和保管方面的管理。2.加强罪犯劳动手段管理,以求提高监狱经济效益,从而为监狱经费不足提供一些帮助。最终有利于充足监狱生产资金,改善狱政实施和监管条件,以及干警的福利待遇。最终提高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罪犯劳动改造的热情,有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因而监狱有必要从实际出发,选择恰当的技术类型和技术结构,建立一个以适应先进技术为主的、多层次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技术结构和技术体系。3.加强罪犯劳动组合管理,充分发挥罪犯劳动的改造功能,互帮互学、互相监督、互相促进,从而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首先根据罪犯的生理状况、技术水平、文化程度、刑期长短、改造表现等指标不同,对罪犯劳动的不同工种和归岗位进行量才使用,营造一个公平合理、公正无私的氛围,促进罪犯劳动改造质量的提高。4.加强罪犯劳动的工效管理,维护良好的劳动改造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可以通过制定先进、合理的罪犯劳动定额的方法,如工时定额、产量定额、操作定额等。实行公平的罪犯劳动报酬和奖惩制度,贯彻落实《监狱法》关于罪犯劳动报酬的明确规定。5.加强罪犯劳动成果的管理。罪犯劳动成果作为罪犯劳动的产物,是罪犯在劳动中体力、脑力、智力的综合运用,能够综合反映罪犯劳动的改造态度、改造表现、劳动技能以及改造水平的状况。通过对罪犯劳动成果的管理,主管干警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罪犯劳动改造情况,从而制定不同的改造方案,最终有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
(三)罪犯劳动改造的基本原则
罪犯劳动改造基本原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对罪犯组织和实施劳动改造过程中所应该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③罪犯劳动改造实践证明,罪犯劳动改造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的原则、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罪犯劳动改造原则和干警直接指导管理原则。
(1)罪犯劳动改造依法实施的原则。即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组织和实施劳动改造的全部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从而使罪犯劳动改造法制化。依法制监是我国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根本要求,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监狱的具体体现。具体方案为:遵循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有关劳动改造方面的条款;遵循选举法、劳动法等在法律中有关公民权利的专门规定;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发布的有关劳动改造的决议、决定、指示、通知和司法解释等。
(2)罪犯劳动改造应遵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在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给予罪犯以人道主义待遇,依法保障罪犯在劳动中的各项合法权利,从而展示社会主义劳动改造制度的文明与进步。
(3)劳动改造要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把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有机结合起来,最终达到相辅相成、相互提高的效果。
(4)区别对待原则。即在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针对罪犯个体或群体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差异、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和管理办法。男犯和女犯要分别关押;未成年犯与成年犯也要分别关押;根据女犯的生理特点安排女犯参加精细性、劳动强度较小的劳动项目(如纺织、服装、工艺品加工等)。这一原则正是党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思想路线在罪犯改造中的运用和发展。
(5)干警直接指导和管理原则。既监狱人民警察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对罪犯的整个劳动改造过程进行组织和指导。干警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罪犯劳动改造过程实施直接的管理和指导,决不允许有他人越俎代庖。如干警亲自带领罪犯出工,亲自布置劳动任务、要求、注意事项;不准私自脱岗,不准利用“大罪犯”、“二管家”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管理。
(四)建立完善的激励和评估机制
激励具有激发、鼓励、使人振奋的功效,他能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即有什么样的激励机制,就会导致什么样的行为发生。要想使罪犯的劳动改造体系更加完善,目前就必须使干警收入与监狱生产效益适度脱钩,最终把罪犯改造质量作为评估监狱及干警工作业绩的首要指标。利用物质激励、目标激励、强化激励、荣誉激励、表率激励等具体手段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
建立激励机制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实事求是、物质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相结合适时适度、公平公正。同样也要克服目前激励机制存在的不足,如手段单调、激励手段不规范、激励强度弱、动力不足等问题。因而监狱和干警要积极探索更具激励作用的劳动报酬形式,强化劳动报酬的激励作用。采取多样化激励手段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激励,从而激发罪犯自身劳动和改造的积极性。
三、罪犯劳动改造的社会化
罪犯劳动改造的社会化途径和模式主要为:改造手段的社会化和改造过程的社会化。要想达到改造手段的社会化,必须建设开放式监狱,逐步扩大罪犯假释比例,将改造方面引入市场机制。监企分开,将监狱企业发展为罪犯劳动改造基地,实行“劳务输出”,对罪犯实行定岗、定编、定员,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公平竞争上岗。在罪犯劳动改造的过程中加强改造工作的社会参与,提高社会帮教次数。组织劳动改造表现好的罪犯到社会上进行参观,感受社会变化,增强自我改造的信心。邀请社会志愿者作罪犯的思想和心理工作,使罪犯克服改造过程中的反复和“消极改造、混满刑期”心理。同时我们可以利用亲情电话、家属入监帮教、亲情会见、来监共度节假日等使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来自家庭的压力,最终达到使罪犯追求劳动改造,变被动改造为自愿接受改造。

注释:
[1] 王戌生 罪犯劳动概论 [M]. 法律出版社,2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依法惩处了一大批各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前不久,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打击“血头血霸”和非法采血供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为重点,扎扎实实推进今年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5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审理好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犯罪案件,依法惩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是人民法院当前一项重要的审判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审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不但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今年以来,安徽省阜阳市发生的劣质奶粉致多名婴儿死亡事件和广东省广州市发生的有毒白酒致死人命事件,一再提醒我们,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抓紧抓好,常抓不懈。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把依法及时审理好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安排得力审判力量,保证起诉到法院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犯罪案件及时依法审结,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食品安全等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突出重点,依法惩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各级法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判刑。当前,要重点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械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以及其他伪劣产品的犯罪;强迫卖血、非法组织卖血和非法采集、制作、供应血液及血液制品犯罪;假冒注册商标、销售侵权复制品以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起诉到法院的走私、偷税、抗税、骗税、合同诈骗、金融诈骗、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要继续依法从严惩处。各地法院要根据实际确定打击重点,注重实效。要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特别是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包庇纵容的案件,作为大案要案,抓紧及时审理,依法从严判处。依法应当重判的,要坚决重判。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必须充分适用财产刑。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要坚决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一般也要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要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其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要依法予以没收。

三、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众多受害人的案件

对于涉及大量受害群众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严格依法办事,妥善慎重处理;做好群众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被害人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并审理;如果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受害群众较多的,应当依靠当地党委并与有关部门及时协调,依法通过公诉案件审理程序处理。要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注意最大限度依法挽回受害人和受害单位的损失。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和受害单位损失的,可以酌情、适当从轻处罚。

四、通过审判活动积极参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综合治理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既要治标,又要治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治标和治本上都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各级法院要精心做好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开庭审判工作,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庭审直播等形式,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在办案的同时,要注意发现在市场管理制度和环节上存在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醒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止发生犯罪;要注意选择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到案发当地公开宣判,并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就案说法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全体公民运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注意通过审判活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和诚信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和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商业道德风尚。

近年来,最高法院在指导各级法院审理好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案件的同时,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各高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有关督办案件的指导,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的要求,确定联络员,加强信息沟通,随时了解审理进度,及时报送审判信息,对最高法院挂牌督办的案件和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即应将受理情况层报最高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宣传报道的案件,有关法院要积极配合最高法院搞好大要案件督办和通过中央新闻媒体公布判决结果的工作。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