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处理/龚婕

时间:2024-06-26 09:54: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处理

龚婕

问题的由来:货主委托承运人运输一批货物,同时向保险公司
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的“一切险”,由于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事故,
出现货损。货主分别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和海上保险合同纠
纷为由同时起诉了承运人和保险人。海事法院立案后,关于该两
案在程序上如何处理,有如下意见:
1、 两案合并审理。
2、 先审理一案,将另一案中止。
3、 两案独立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笔者认为:本案的正确处理涉及对一项重要法律现象的理解
—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通常是指数个债务人自各个
立场对同一债权人负填补同一损害之义务 。即每个债务人分别与
债权人形成独立的法律关系,并为填补债权人的同一利益内容而
承担各自的给付义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
1、 基于不同的合同所产生的,如本案的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中,
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对原告所负的支付赔款的债务与承运人基于
运输合同对原告所负的赔付货损的债务就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
2、 基于合同和他人的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如甲将物品
交给乙保管,但物品被丙偷走。乙的违约责任和丙的侵权责任也
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3、 基于合同上的债务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如甲基于合同,乙基
于法律的规定抚养某人的义务,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
4、 数人分别因各自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如乙非法占有甲的物
品,丙又非法将其损坏。此时,乙和丙分别对甲承担全部的赔偿
责任,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着本质的不同:
首先,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
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而不真正连带债
务广泛存在于民商法的各领域,勿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
务人之间的约定,只要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特征即可成立。
其次,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产生原因,债务人主观上具
有连带关系,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不
真正连带债务产生的原因往往是不同的,债务人主观上不具有连
带关系。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其发生纯属偶然,如基于
不同的合同或分别基于合同和侵权关系,
第三,连带债务给付的内容不仅是同一的,而且数额上也是
相同的,如共同侵权人所负的侵权责任。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填
补债权人利益的内容尽管相同,但数额往往不同,如运输合同和
保险合同中,货主向承运人和保险人主张的赔偿额要分别受到的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以及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等条件的影响而往往不
同。
第四,连带债务在连带债务人内部仍是按份债务,那么,连带
债务人之一履行了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部分,可以向其他债务人
求偿。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应依法律规定确定;法律无规定
的,依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的,则均分份额。 不真正连带债务
人内部之间因无连带关系,不存在份额的分担,因此不发生相互求
偿。但如果存在终局责任人,非终局责任人履行后,可以依据法律
  我国法学界通说认为:犯罪的构成是判断罪数的标准,罪数的标准和罪数理论,实质上就是一罪和数罪的理论问题,其中包括罪数的判断、罪数的类型,罪数理论研究的重点在于罪数不典型的问题,如形似数罪、实为一罪,实为数罪但按一罪处断等。以牵连犯为例,牵连犯在我国刑法分则仅在少数个罪中略有涉及,而对牵连犯犯罪的处罚在处罚适用原则上观念又不尽相同,刑事立法中,对于牵连犯犯罪的规定仍停留在理论表面上的概念,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司法实践中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许多争议。为此,笔者结合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牵连关系、牵连犯的基本形态、牵连犯与有关罪数形态的区别以及处罚原则对牵连犯作进一步地分析探讨。

  一、牵连犯的概念及其特征

  牵连犯,也称之为“罪名牵连说”,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具体地说,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意图犯一罪,但其实施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不同的罪名,具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行为人意图犯的一罪为本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的罪名为他罪。如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方法(方法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其特征:

  (一)行为的目的性。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罪;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这是牵连犯的他罪。牵连犯的本罪是一个犯罪,他罪是围绕本罪而成立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实施数个犯罪目的,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数个犯罪,这个犯罪不构成牵连犯。如法释[2001]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行为的复数性。即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称手段行为);二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其中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是本罪行为,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是他罪行为。这里指的方法行为,而不是方法;是结果行为,而不是结果。否则,就不是数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牵连犯。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都是指实施本罪的行为。方法行为,是指为了便于本罪的实行而实施的行为。如出于盗窃的故意盗窃他人提包,得手后打开提包,里面却是一支手枪、十发子弹,遂将手枪、子弹藏于家中,盗窃他人的提包是原因行为,藏匿手枪、子弹是结果行为。

  (三)数行为的牵连性,即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怎样才是牵连关系,在刑法理论上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的分歧。主观说认为有无牵连关系应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即行为人主观意思上以手段或结果的关系使其本罪发生牵连,即为牵连关系。客观说认为有无牵连关系应以客观的事实是否具有牵连的性质为标准。折衷说认为本罪与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应以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思,在客观上具有通常的方法或结果关系。笔者认为主观说与客观说都只从一个方面考察牵连关系,都不免失之于片面性。折衷说既注意从主观意思上考察,又注意从客观事实上考察,克服了主观说和客观说的片面性,同时对牵连关系作了适当限制,应认为是可取的。

  (四)数行为的异质性,即牵连犯的数行为必须触犯刑法上的不同的罪名,也就是说牵连犯的目的行为或者手段行为、原因行为或结果行为各自具备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这里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所采用的方法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比如为了骗取财物伪造了信用卡,后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目的行为是信用卡诈骗罪,其方法行为则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另一种是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的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如盗窃别人的手提包,发现提包中是手枪和子弹然后加以藏匿。原因行为是盗窃罪,其结果行为则触犯了私藏枪、弹药罪。如果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不是触犯其他罪名,而是触犯相同的罪名则不构成牵连犯。例如入户抢劫的,抢劫是目的行为,入户是方法行为,但刑法把入户抢劫规定为加重抢劫罪构成的条件之一,在这里方法行为也是触犯的抢劫罪,而只能按加重抢劫罪论处,不构成牵连犯。

  二、牵连关系的认定

  牵连意图是认定牵连关系成立的主观根据,也是确定牵连关系的重要环节之一,牵连关系的根基是以牵连意图为主观形式,以因果关系为客观内容构成的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的有机统一体。牵连意图是统一和协调牵连犯数个犯罪行为的中枢,也是确定牵连关系形态或属性的标准,若否认牵连意图,就无法确定本罪行为与他罪行为、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区别和联系,无论是方法牵连的犯罪,还是结果牵连的犯罪,都必须以牵连意图作为牵连关系的认定根据。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关于牵连关系的判定,理论界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三种主张。客观说认为,只要在经验上两行为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即具备牵连关系;主观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将某种行为作为目的行为的手段行为或作为行为的结果行为,即具备牵连关系;折衷说认为,只有在行为人在主观上与客观经验上都具有牵连关系时方认为存在牵连关系。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情形,行为人才须基于一个犯罪目的,而对于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则要求行为间具有客观上的联系为准。我们通常认为,构成牵连犯,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牵连意图,客观上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牵连关系是主客观的统一。

  (一)、牵连意图

  牵连意图认定牵连关系成立的主观根据,也是确定牵连关系的重要环节之一。牵连意图,是指行为人对实现一个犯罪目的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所具有的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的认识,这种关系之所以能被行为人所认识,是因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在客观性质上具在内在联系,行为人正是自觉利用了这种客观联系,为自已的犯罪目的服务。

  (二)因果关系

  行为人实施的本罪行为与他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这是认定牵连关系成立的客观基础。牵连犯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性极为明确的犯罪,行为人为了实现特定的犯罪目的,除决定实施本罪行为即主行为之外,还会选择并实施某种有助于本罪行为的实行、在客观性质上具有为犯罪目的实现创造条件或予以辅助功能的行为,即他罪行为或从行为,这实际上就是利用因果关系的规律支配自己的主行为和从行为,实现自己所追求的犯罪目的。一种行为之所以经选择而成为本罪行为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归根到底是因为这种行为与本罪行为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是根据客观现象因果关系规律性选择、确定并实施本罪行为与他罪行为,所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也必须且能够根据因果规律认定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三)牵连意图与因果关系的统一

  牵连关系必须是牵连意图与因果关系的统一。牵连犯罪形成的主观根据与客观基础之间的有机统一及其各自对构成牵连犯的作用,主要体现为:第一,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牵连关系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其涵义包括:一是因果关系是产生牵连意图的前提,因果关系反映到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中才能形成方法或结果的牵连关系。脱离客观因果的关系的主观认识,无法形成牵连意图和与之相应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二是因果关系对牵连关系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果两种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便是行为人存在牵连意图,也绝不构成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第二,牵连意图是牵连关系形成的必要因素,当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牵连意图,则绝不能构成牵连关系。其含义包括:一是形成牵连关系的各个犯罪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过失犯罪不在牵连意图之中,不能成为牵连关系的组成内容。二是牵连犯罪行为必须处于牵连意图的支配下。换言之,行为人在牵连意图形成以前实行的危害行为,不可能依附于或受制于牵连意图,不是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的组成部分。总之,牵连关系是牵连意图和因果关系的有机统一,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能形成牵连关系。

  三、牵连犯的基本形态

  数行为间牵连关系是区别各类牵连犯的依据,一般牵连犯的表现有两种基本形态,即手段牵连犯和结果牵连犯,手段牵连和结果牵连的复合又可以形成一种更复杂的牵连犯形态。其基本常见的形态有三种:

  (一)、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形态

  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形态中,犯罪分子所实施的两个犯罪行为这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如为了杀人而盗窃枪支,盗枪是手段行为,杀人是目的行为。

  (二)、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形态

  在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形态中,犯罪分子所实施的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如盗窃枪支而私藏,盗窃枪支是原因行为,私藏枪支是结果行为。

  (三)兼具上述两种牵连复杂牵连形态

  行为人所实施的三个犯罪行为分别具有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如行为人侵入他人住宅盗取枪支,然后私藏。侵入住宅是手段行为,盗枪是目的行为。但相对于藏枪来说,盗枪又是原因行为,藏枪是结果行为。

  五、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新疆兵团计委: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
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的规定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
中国日报: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5号中国日报社(100029)
电话:010—64924488转广告部
传真:010—64918637
中国经济导报: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中国经济导报社(100053)
电话及传真:010—63691830
中国建设报:北京市西城区中国建设报社(100037)
电话及传真:010—68311587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603(100032)
电话:010—88086882,88086883,88086884
传真:88086895,88086924
e-mail:network@globlink.com.cn



20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