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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执法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1 00:07: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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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执法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169号


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执法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1]3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建筑施工单位的噪声控制目前执行的标准是《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523�90),测量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

二、由于在夜间禁止引起噪声较大波动的打桩施工,按照制定标准时的原意,夜间是以8小时的平均等效A声级表征建筑施工场界的噪声值。对于施工时段内噪声比较稳定的情况,可以20分钟的测量值代表施工时间段内的等效声级。对于施工时间段内噪声不稳定的情况,应跟踪测量施工时段内的等效声级,再根据施工时间折算成8小时的平均等效A声级(如施工时间为4小时,则折算后8小时等效A声级将降低3db(A))。用折算后的值和标准值比较,来判断是否超标。


2001年8月14日

中国和葡萄牙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葡萄牙


中国和葡萄牙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2005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共同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葡萄牙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三日)

  1、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葡萄牙共和国庆祝建立外交关系二十五周年这一具有特殊意义的时刻,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葡萄牙共和国总统桑帕约于2005年1月11日至1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2、中葡重申两国建立在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友谊,并表示愿共同努力,加深和丰富两国在各个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的关系。

  3、中葡积极评价1979年建交以来两国关系的发展,重申愿通过加强高层互访、双边接触和深化经济、文化和科技合作进一步加强双边关系。

  4、经中国政府同意,葡萄牙政府决定于2005年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并向香港委派名誉领事。

  5、中葡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5年来取得的成就,并对《联合声明》的贯彻和实施表示赞赏。双方认为,在进一步发展双方的交往与合作中,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6、中葡高度重视发展两国在经济、文化、科技、旅游、司法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相信访问期间签署的有关协议将有助于加强两国在上述领域的合作。

  7、中葡致力于深化经济关系,承诺采取措施,特别是通过宣传两国间或与第三国的贸易机会以及所存在的合作潜力,为两国企业在贸易、投资和旅游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便利。两国认识到建立企业合作关系的重要性和彼此所怀有的兴趣,愿意努力创造条件支持两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间的合作,并促进双边贸易的平衡发展。

  8、中葡重视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推动开展商品和服务贸易方面所发挥的重要的区域性平台作用。不久前,由于新的经济协定(《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这一平台作用得到加强。双方强调“中国-葡语国家经济贸易合作论坛(澳门)”在发展中国与葡语国家间经济及企业界关系中所发挥的作用,并重申将致力于深化两国在该框架内的合作。

  9、中葡将旅游业视为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也视其为密切两国人民之间联系的重要途径。双方鼓励两国旅游主管部门之间和企业家之间开展合作,并愿在中国与欧盟签署的、从2004年9月起生效的关于旅游目的地国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扩大两国旅游往来。10、中葡认为发展文化关系对于进一步拉近两国人民和社会的距离,以及加强两国各方面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双方鼓励加强大学合作,特别是在语言教学层面,促进汉语和葡语在葡萄牙和中国的教学。11、中葡重申愿通过向两国学生颁发奖学金等方式,促进科技、高教领域的进一步交流。

  12、中葡愿进一步加强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并深化法治问题的对话。双方研究了两国最高法院之间,特别是通过实现法官定期互访来开展合作的可能性。

  13、中葡表示愿通过播放节目、开展培训和开发新技术等活动促进两国官方电视台的交流。



  14、中葡为中欧关系的良好发展感到高兴。两国表示愿继续为深化中欧在政治、经济等各领域的关系做出贡献。

  15、葡萄牙重申支持一个中国的政策,反对旨在改变台湾地位、加剧台海紧张局势或可能导致台湾独立的任何单方面举动。葡方认为,应以建设性对话作为两岸关系的基础,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以保证该地区的稳定、繁荣。16、中葡重申欧盟尽早解除对华军售禁令对促进巩固中欧双边政治关系所具有的意义。葡方表示,将根据去年12月8日第七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上欧盟采取的立场,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努力。

  17、中葡为中欧经济关系在贸易及投资方面所显示出的活力感到高兴,强调加强产业对话、开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等新领域的重要性。

  18、中葡强调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深化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意义。葡萄牙积极评价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取向。双方欢迎成立中欧工作小组,旨在积极确定切实解决此问题的方法。

  19、中葡表示将致力于加强中欧在人员交流和打击非法移民方面,特别是尽快开始商谈人员遣返协议的对话与合作。

  20、中葡重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性,强调欧盟与中国在这一领域业已存在的对话的重要性。双方认为中欧对话有助于促进人权事业,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加强和深化人权对话。

  21、中葡强调与联合国框架内的国际人权机构开展紧密合作的必要性。葡方赞赏中国为在短期内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做的努力。22、中葡认识到维护地区稳定的重要性。因此,强调继续朝核问题六方会谈的必要性。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发挥了突出作用。

  23、中葡均确信联合国在解决21世纪之初困扰国际社会的问题上发挥着根本性作用。两国欢迎去年12月2日发表的关于威胁、挑战和变革的高级别名人小组报告,希望它所提出的建议能有利于推动联合国的改革进程。24、中葡重申对多边主义的承诺,表示愿深化在联合国范围内的磋商与合作,为加强多边体制和联合国改革进程的成功做出贡献。

  25、中葡表示决心加强合作,以应对艾滋病等新挑战,并与国际恐怖主义、贩毒和有组织犯罪等安全威胁作斗争。

  26、中葡声明将全力在国际组织中合作,同各种形式恐怖主义作斗争,以维护对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社会的尊重。

  27、中葡认为,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威胁,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障碍。双方因此支持打击恐怖主义的多边性,强调联合国在这一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

  28、中葡确信,在全球化形势下,只有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公正解决世界所面临的问题和增进人民福祉。

  29、桑帕约总统感谢胡锦涛主席在其访华期间所给予的热情接待,并邀请胡锦涛主席访问葡萄牙。胡锦涛主席接受了邀请。

  附件:两国元首会谈后中葡签署的双边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葡萄牙共和国最高行政法院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2005-2007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中央电视台和葡萄牙电视台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当局与葡萄牙共和国航空当局关于代号共享安排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与葡萄牙东方基金会2005-2007年度交流合作协议》


合肥市职工超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职工超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


1998年1月1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促使职工自觉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制止和惩处职工超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市辖县)所有单位的职工超计划生育的行政处分,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职工系指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只有一方有工作的夫妻超计划生育第二孩及以上的,给予有工作一方开除处分。
  第四条 双方均有工作的夫妻超计划生育第二孩的,给予一方开除处分,具体为:双方不同职务的,为职务高的一方;一方是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工作人员,一方是工人的,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工作人员一方;双方职务相同的,为男
  第五条 双方均有工作的夫妻超计划生育第二孩一方受到开除处分后,另一方是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工作人员的,其行政处分按有行 -1- 政职务的给予撤职处分,无行政职务的,比照撤职所降工资级数给予降级处分;是工人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超计划生育第三孩及以上的,给予双方开除处分。
  第六条 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及期满后)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按有关行政惩戒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超计划生育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按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给予行政处分,处分决定应分别报送合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合肥市监察局、合肥市人事局、合肥市劳动局备案。
  第八条 发现职工超计划生育的,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处理结束,最迟不超过半年。凡不按本规定处理或不及时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按管理权限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人或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只规定超计划生育职工的行政处分,其他经济处罚仍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行政处分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1月5日市政府批准发布的《合肥市干部、工人超计划生育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