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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5 11:57: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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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1989年5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 为增加金融工具,活跃金融市场,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发行、购买,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第四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限于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五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资金应为个人资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对个人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伍佰元;对单位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伍万元。
第七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和十二个月。
第八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最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各发行单位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最高限度之内,自行确定其所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
第九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得提前支取,不分段计息;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不计付逾期利息。
第十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采用记名和不记名两种方式发行。
第十一条 不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采用交付方式转让;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采用背书方式转让。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许可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业务。
各银行均不得办理自己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业务。
第十二条 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在发行单位办理挂失。
第十三条 各类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要事先制定发行办法或章则,报经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查批准。报送的内容包括:
一、发行数额;
二、期限种类;
三、面额种类;
四、利率;
五、转让、挂失、兑付等手续规定。
第十四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式样由各银行总行统一设计,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各发行单位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应按其总行制定的式样印制。送印前,须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
第十五条 各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吸收的存款,须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二、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其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三、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5%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按《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银发〔1988〕298号文)中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
二、冻结其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所筹资金;
三、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5%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已经制定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印制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一、不记名存单
(一)存单发行单位的名称;
(二)存单的面额;
(三)存单的期限;
(四)存单的利率(以月利率表示);
(五)发行日期和到期日期;
(六)持单人的权利和注意事项。
二、记名背书转让的存单
(一)存单的正面应注明:
(1)存单发行单位的名称;
(2)存单第一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
(3)存单的面额;
(4)存单的期限;
(5)存单的利率(以月利率表示);
(6)发行日期和到期日期;
(7)持单人的权利和注意事项。
(二)存单的背面应包括(为背书所用):
(1)开支背书人的姓名(或指定取款人的姓名);
(2)背书人的姓名、住址;
(3)背书的日期;
(4)最终取款人的姓名(或名称);
(5)最终取款人的身份证明、地址;
(6)经办人(或单位)的认可标记。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承发包合同制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承发包合同制试行办法

1982年5月8日,铁道部

一、总 则
第1条 铁路通信信号大修承发包合同制是铁路通信信号大修(包括技术改造,下同)各有关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方式。
凡经批准的较大的通信信号大修工程如通信干线电缆、电线路、分枢纽以上通信站、自动闭塞、调度集中、机械化驼峰和大站电气集中等,大修、设计和施工单位,均应根据部和局的计划安排和本办法的规定,分别按件名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固定经济联系,明确责任,互相促进,共同保证完成各项大修任务,实现予期的经济效果。
第2条 凡由通信信号公司和工程局承担设计和施工的大修工程,其大修单位均为接管使用的铁路局;铁路局自行安排设计、施工的大修工程,大修单位为铁路局电务处(或基建处)或电务处指定的接管使用单位,但有关业务均由铁路局电务处归口。
第3条 一个大修项目,一般均实行总包负责制,即大修单位将全部大修设计任务交由一个勘测设计单位总包;将全部大修工程交由一个施工单位总包;总包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将部分任务分包给其他专业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大修单位负责。如经协商同意,也可由大修单位直接将部分设计、施工任务,直接发包给其他专业单位。

二、签订合同
第4条 凡需跨年进行设计、施工的大修工程均应分别签订总合同,并于第二年年度开始前,签订年度合同。非跨年的大修工程,仅需签订年度合同。
第5条 大修合同应按下列主要依据和内容签订:
(一)设计合同,由大修单位与设计单位根据上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现场设备的具体情况签订,合同内应明确规定设计原则、任务范围、技术条件、文件提供日期、设计质量要求,设计费用拨付及结算办法以及双方协作和信守的有关条款;
(二)施工合同,由大修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或施工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据以安排施工准备工作;并于每年按照年度大修计划签订年度施工合同,编制施工预算及施工组织计划据以进行施工。合同内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项目、数量、总的和单项工程的开竣工期限、工程造价、质量要求、拨款结算及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以及其他双方协作和信守的条款等。
第6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如由于改变大修方案、计划、规模或主要技术条件,而增减大修内容,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引起设计、工期、造价、物资供应、设备制造等较大变化时,应根据批准的文件,签订补充合同。
第7条 签订合同时,由承包任务的一方提出合同草稿,经与对方协商确定,由双方签章后生效。如双方对合同个别条款未能达成协议,仍应先办合同签订手续,同时双方将不同意见报请上级机关解决。解决的条款由双方签章附入合同,据以实施。
在批准的年度大修计划中,如部分工程项目的设计尚未完备时,可将已完备的工程项目签订单项工程施工合同。
如遇特殊情况一时来不及签订正式合同,可先签订临时合同,据以开展必要的工作,正式合同签订后,临时合同即行注销。
合同应备有正、付本。正本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各执一份,付本分送上级主管机关及承办拨款的银行等有关单位。
大修工程按合同内容全部完成,并正式验交使用;经济帐务结算完毕或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时,合同始得解除。

三、分工与协作
第8条 签订合同的各方应分工负责,积极为对方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
(一)大修单位应负责下列主要工作:
(1)根据大修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安排,按照部、局有关规定,配合计划部门正确掌握、管理大修投资,审批预算;
(2)按规定时间向设计单位提供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必要的经济技术基础资料;
(3)按规定时间向施工单位提供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设计和修正总概算;
(4)配合设计单位与有关部门办理施工界内用地、拆迁及正式投产所需水、电、道路等许可协议文件;
(5)配合施工单位安排和申请施工要点,以减少对运输的干扰和确保行车安全;
(6)及时配合财务部门,向银行提供拨款依据,按期、按规定办理验工计价、拨款和结算,并及时正确地核算大修投资和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
(7)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进行技术监察,并负责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8)对外局施工单位,负责供应钢材、木材和水泥等有关物资。
(二)设计单位应负责下列主要工作:
(1)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原则、技术条件、设计规范和每个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2)按规定时间向大修单位提供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设计和修正总概算;
(3)与有关部门办理施工界内用地、拆迁及正式投产所需水、电、道路等许可协议文件,并连同有关图纸资料提交大修单位;
(4)向大修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5)深入工地,配合施工,解决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按设计要求正确施工;
(6)参加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三)施工单位应负责下列主要工作:
(1)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工期的要求,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在不超过总概算的情况下,编制施工预算并切实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按照批准的大修计划、设计文件和概算提出材料明细计划,办理材料和设备申请、订购、运输、检验,并正确进行保管、安装、使用;
(3)按照文件要求办理成套设备的申请、订购、委托加工、运输、检验、保管和安装等工作;
(4)根据大修单位委托,办理备用器材和设备的申请,订购、委托加工、运输、检验和交接工作;
(5)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则、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正确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6)及时正确地核算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7)工程竣工后,负责清理施工场地,按规定期限提出完整的竣工文件和验收交接资料,作好施工技术总结,并负责办理工程交付使用工作。
第9条 由于大修工程而引起的购地、拆迁和补偿等工作,由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单位提供的许可协议,负责组织办理,必要时,施工单位可全部或部分委托大修单位办理,并在合同内订明。

四、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交接
第10条 所有大修工程从设计、施工到交付使用,在全过程中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为下道工序服务和为运输服务的方针,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作质量。签订合同的各方应对所承担任务的质量负责到底。
(一)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原则、技术条件、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正确进行设计,要坚持勘测设计程序,加强设计管理,确保设计质量,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方便施工、易于维修和满足运输需要。设计文件要符合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切合实际,正确完整,设计概算要准确可靠。
(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预算及有关规定正确施工;要坚持施工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不得随意修改设计,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要联系有关单位进行修改。

五、工程概算、拨款和结算
第11条 大修概算是确定大修投资、控制工程造价、计提设计费用、签订合同、办理验工计价、拨款结算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应在大修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同下,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切实作好设计概算的编制工作,确保概算质量。设计概算一经审定批准,不得轻易变更。
第12条 提取勘测设计费的大修工程,在概算内计列勘测设计费,费率为百分之0.5~2.5。较小工程可一次拨付,较大工程可按年度投资比例分期拨付。具体办法由大修和设计单位商定后,列入合同。
第13条 由于增减工程项目、数量,物资调价和工资调整而影响概算单价较大变化时,应先按原批准的概算计价拨款,俟办妥概算补充手续后,再据以调整。除此之外,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变动,节约不退,超支不补。
第14条 年度大修计划下达后,大修单位应按照国家、铁道部和合同的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拨付予付款,予付款应能保证工程备料及施工的正常进行;同时按照工程进度办理验工计价和拨款等有关工作。

六、奖赔与仲裁
第15条 签订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凡认真执行合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约投资,提前竣工交付使用者,经上级批准,可以从节约的投资中,提取一定奖金,按贡献大小,奖给有关各方。凡由于违犯合同规定,或因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应由责任一方负责赔偿。如支付赔偿有困难时,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16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进一步改善设计,从而降低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和修正概算的价值时,经批准后,设计费仍按原批准的总概算价值计提。
第17条 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变更大修计划、规模、方案、主要技术条件,以及停、缓建工程时,大修单位应尽快通知设计、施工单位积极作好相应的安排和善后维护工作,尽量减免损失,如仍有不可避免的返工、窝工、废弃工程、队伍调迁以及物资积压或倒运等经济损失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责任,由大修单位核实具体损失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由于设计错误而造成的损失,由设计单位负责;由于施工质量不良而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其具体作法按有关奖赔办法处理。
第18条 签订合同的各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首先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七、其 他
第19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铁道部。


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兼容开放、公平竞争的交易市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驻阳江垂直管理部门,中央、省驻阳江单位,中央、省驻阳江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

  (一)建设工程交易;

  (二)政府采购;

  (三)土地和矿业权交易;

  (四)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

  (五)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六)海域使用权交易;

  (七)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交易;

  (八)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九)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

  (十)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

  (十一)罚没物品、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处置;

  (十二)其它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

  (十三)政府特许经营;

  (十四)公共财政投资项目融资;

  (十五)非财政性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

  (十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是指前款各交易事项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共资源交易的载体包括有形市场平台、电子网络平台。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承办机构为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必须或应当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不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阳江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兼容开放、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依法接受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的统一监管。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一节交易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包括实体大厅和虚拟大厅两种形式,实体大厅与市行政集中服务大厅同址,虚拟大厅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网站。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服务平台和场所的提供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交易场所,不断健全交易场所功能,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良好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受理各类交易申请,接受并代理异地委托的招标、采购等交易业务,接受投标人、供应商或竞买人报名、安排交易时间和场地,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进行交易见证服务,作出鉴证或成交证明书;

  (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

  (四)建立完善交易信息库,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及政策法规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完善监控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备查,对交易活动场内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

  (六)协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完善有关专家库并会同实施有效管理,为评标专家提供良好的服务;

  (七)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网络交易平台;

  (八)市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业务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积极商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工作规程,为各类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做到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流程顺畅、服务优良和廉洁高效。

  第十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入场交易项目实行有偿服务,依法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阳江市物价部门核准。

  

  第二节 交易业务范围、交易方式、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依法应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

  (一)工程估算价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二)工程估算价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水利、交通、铁道、电力、能源、通讯等专业建设工程;

  (三)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四)其他应当招标的工程或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也应当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依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依照《阳江市招投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选定施工承包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下列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一)采购《阳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通用类目录”的品目、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二)采购《阳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部门集中类目录”的品目,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采购《阳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录以外的品目,预算金额货物及服务类5万(含5万)、工程类10万(含10万)以上的;

  (四)本市自行办理的协议(定点)供应项目的招标。

  对上款第(一)项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受理完成,不得转委托。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采购货物类预算金额50万(含50万)以上、服务类预算金额30万(含30万)以上、工程类50万(含50万)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其他情形。

  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公开进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方式,依照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除下列情形之外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一)为实施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申请探矿权的;

  (二)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的;

  (三)符合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条件的。

  第十八条 矿业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方式,依照矿业权出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资产)转让,拥有国有、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的有偿转让,除在同一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集团内发生产权变动,或经依法批准免予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外,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交易。

  上述资产经营权、使用权转让、出租,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协议转让的方式,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集体资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应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以及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与流转,可以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与流转,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公开协商的方式,依照国家、省、市林权制度改革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养殖用海、拆船用海、旅游及娱乐用海、盐业及矿业用海、公益事业用海、港口及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权出让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网上竞价的方式,依照有关海域使用权出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经公告只有一个用海意向人的可依法采取审批出让方式。

  第二十五条 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交易,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其它可收益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参照本办法海域使用权交易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会展场所、会议场所等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的,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采用招标、拍卖、网上竞价等方式,有关程序参照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粤Q字头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应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二十九条 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采用拍卖、网上竞价等方式,依照拍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缉私罚没物品、行政机关罚没物品处置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土地依第十六条处理)处置原则上应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三十一条 罚没物品、涉讼国有资产处置采用拍卖、网上竞价的方式,有关程序参照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办法进行。

  第三十二条 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车辆保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及服务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BBO(购买-建设-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LBO(租赁-建设-经营)等形式的,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特许经营交易采用招标的方式,依照有关政府特许经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取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的,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BT融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依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非财政性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参照本办法政府采购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交易方式和程序依相关规定。

  

  第三章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七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监察、法制、投资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和监督、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权;

  (二)研究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三)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四)组织界定公共资源范围,提请市政府审定应进行市场化配置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的公共资源目录;

  (五)组织审定特殊情况下不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阳江市人民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常管理机构,受市政府授权或委托,负责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文秘、宣传、督查等日常工作;

  (二)统筹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指导协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序开展,为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规则和制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交易活动各个运行环节实行监督,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投诉并视情况直接作出处理或移送职能部门处理,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各类投诉、举报及时处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综合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六)市政府或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农林、科工信、公用事业集团等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业务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

  (一)依法审查批准交易项目,或对交易项目审查备案,确保所主管的交易项目符合法律、我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二)现场监督交易活动,包括是否符合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三)受理对交易项目、相关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四)受理、处理利害关系人对拟交易资源权益的异议;

  (五)履行对专家、代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六)依法履行其它监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交易文件审查批准、备案应集中办理,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市行政集中服务大厅设窗口承办、办结。

  第四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程监督,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受理对交易活动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统一进场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组织、指导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工作规程、监督办法,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设立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能,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派员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工作,现场监管各类交易活动。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资金监管,确保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规。

  审计机关要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列入审计范围,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统一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规范评标专家管理。

  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科工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行业现有专家库的基础上,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设置包含各类专业专家的专家库统一抽取终端,实现资源共享。

  专家专业分类按照《(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定进行。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信誉管理、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审)、谈判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标专家独立评审,不受干涉。

  项目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日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五章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要建立完善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组织、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实行招标代理遴选制度,其中代理费估算价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上的代理项目实行招标,建立和完善代理机构行业自律机制。

  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信用考核,促使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平等竞争。

  

  第六章交易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第四十九条 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和诚信体系信息的收集发布制度。

  第五十条 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依托各级政府网站,推进信用信息的综合检索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努力形成规范有序、严格自律、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大厅关键部位建立全方位高清视频音频监控系统。普通自动监控录像信息循环存储周期不得少于规定的时间,重要的交易过程信息记录则须采取措施长期存档。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或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场外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或交易鉴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等手续。

  第五十三条 投标单位和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非公共资源交易,权利人可自愿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可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五十六条 阳江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视公共资源交易发展情况适时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