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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

时间:2024-06-03 01:17: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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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

1989年8月30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如何理解的请示,经研究并与人大法工委民法室联系了解,其立法原意是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具体案件,可依照上述立法原意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 苏法研〔1989〕3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对“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意见认为,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是适当赔偿,而是全部赔偿,其理由是:(1)《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单位既然担任监护人,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一致的,监护人有行使监护的权利,也应当负担监护的责任,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和责任;(3)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是《通则》的一项原则,如果被监护人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担任监护人的单位却不对不足部分加以赔偿,就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4)如果不要求担任监护人的单位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单位就可以不认真履行监护义务,任凭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不利于社会安定;(5)个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如单位,因此,个人适当赔偿。而单位对不足部分应全额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实质上是一种义务承担,至于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能否要求支付报酬?对此,《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但从第十八条“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来看,我国的监护制度,只能认为是义务性质的。(2)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承担监护义务,与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相一致。(3)《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顺序的排列,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主要应当由其近亲属承担的立法精神。《民法通则》将单位列为排列最后的监护人,则是在没有近亲属、朋友作监护人的条件下,为避免出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得不到监护的情况而发生的,出发点既然不同,其承担的监护责任也应有所区别,对于近亲属来说,他们和被监护人之间,原本就存在着婚姻家庭立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担任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义务,因此,近亲属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是顺理成章的事,对于其他亲属、朋友来说,他们原本就没有承担监护责任的义务,仅仅是出于社会道义而自愿承担的,因此在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他们的赔偿责任比近亲属监护人应适当减轻,对于单位担任监护人,他们体现着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是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承担起监护责任的。因此,在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从他们担任监护人的性质以及所处的监护人序列来看,都不应当理解为比近亲属,比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要负更重的赔偿责任,从立法本意来考虑,只能理解为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才比较合理。
我们倾向于上述第一种意见,当否,请批示。
1989年2月16日


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修正案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使其更好地为畜牧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中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三、第七条中的“有效期为两年”修改为“有效期为3年”。

四、删去第十一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

五、删去第十二条。

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删去第十四条。

八、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附: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本)(1997年11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发布 根据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使其更好地为畜牧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从事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咨询和动物阉割等项活动。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动物防疫机构除外。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诊疗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例:

(一)配备一名以上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两年以上,或者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设置固定的动物诊疗室和兽药房;

(三)具备保定、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等动物诊疗设施和必需的兽药;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未持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七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在期满之日三十日前,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新证。

动物诊疗许可证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

第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病例档案和就诊须知等项制度。

第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出具免疫、检疫、消毒、非疫区等法定证明;

(二)未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或者使用假劣兽药;

(三)销售、使用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

(四)对人进行诊疗活动。

第十条 发现动物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并配合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的用药,必须向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兽药经营单位采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政综〔2008〕372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将《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为保障龙岩中心城市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政策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5〕3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1、在征地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不再执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3、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表一: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果树、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二: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一(1):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

土地果树、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种类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杉木林

阔叶林
幼林

1200
单根10~20元

中龄林

1600


成林

1000


松木林


幼林

1000
单根10~15元

中龄林

1300


成林

800


桉树林


幼林

1300
每亩85棵以上

中龄林

2000
每亩80棵以上

成林

1200
每亩80棵以上

竹林


3000
每亩130棵以上
零星

19元/棵


2500
每亩130棵以下

李、桃、青枣、梨、板粟、柿子、番石榴、萘、桔、橙、柚子、枇杷、

杨梅


初产

盛产

衰产

30

130

180

100
合理密植数80株/亩,若在同一地块套种两种以上品种的以一种品种多的为计算补偿



绿竹






单根

20

40

60

5
五根以下

5~10根

10根以上

香蕉(丛)

木瓜(棵)






15

30

40
合理密植数120丛/亩,若在同一地块套种两种以上品种的以一种品种多的为计算补偿

葡萄


未产果

产果

10

30

50
合理密植数220株/亩

葡萄架

简易架1200元/亩,水泥架4000元/亩
水泥架包含塑料薄膜、铁丝


  附表一(2):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

土地果树、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种类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棕榈树






8

15

20
40株/亩

茶树
第一年

第二年

衰产年

3000元/亩

5000元/亩

3000元/亩
成片种植按亩(3000丛/亩),零星的按丛

油茶






8

12

18
100株/亩

药豆


3000元/亩
独立棵

花圃、果苗圃、用材林苗圃


4000~6000
盆栽只酌情补偿

搬迁费

绿化大苗


10000





10~15
独立棵

油桐






35

45

65
45株/亩

甘蔗


5000
3000株/亩

草莓


4500
7000株/亩

养殖

鱼塘
土埂

4500
含鱼苗每亩1000元

砖石砌筑

6500
含鱼苗每亩1000元

砖石砌筑五面水泥砂浆抹面

8000
含鱼苗每亩1000元

坟墓
水泥墓

2500
双葬加补500

土墓

1500
双葬加补300

金罐

300


狼尾草

黑麦草


1500


蔬菜大棚
竹木结构

层高4.5米以下
m2
30
结合成新

钢结构

层高4.5米以下
m2
80
结合成新


  附表二(1):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结构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防盗门窗
铁、铝
m2
60
结合成新

不锈钢
m2
110

铝合金门窗

m2
60
结合成新

卷帘门

m2
50
结合成新

单眼灶
普通

110
每增加一眼补35元

瓷面

140
每增加一眼补50元

热水包炉


160


液化气炉
砖砌、水泥面

110


砖砌、瓷砖面

140


洗涤池
砖砌

50~70


储水池

浴缸
砖砌



100~300

260~500
容积0.5~1m3

抽水马桶


150~300
结合成新

蹲式大便器


100~150
结合成新

水井
有井围

90


无井围

70


柱塞泵井


190


栏杆


20
突出屋面栏杆

石头地面

m2
14
15cm厚

水泥地面

m2
15
10cm厚、C20砼

30
15cm厚、C20砼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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