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修正案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使其更好地为畜牧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中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三、第七条中的“有效期为两年”修改为“有效期为3年”。
四、删去第十一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
五、删去第十二条。
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删去第十四条。
八、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附: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本)(1997年11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发布 根据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使其更好地为畜牧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从事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咨询和动物阉割等项活动。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动物防疫机构除外。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诊疗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例:
(一)配备一名以上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两年以上,或者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设置固定的动物诊疗室和兽药房;
(三)具备保定、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等动物诊疗设施和必需的兽药;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未持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七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在期满之日三十日前,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新证。
动物诊疗许可证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
第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病例档案和就诊须知等项制度。
第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出具免疫、检疫、消毒、非疫区等法定证明;
(二)未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或者使用假劣兽药;
(三)销售、使用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
(四)对人进行诊疗活动。
第十条 发现动物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并配合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的用药,必须向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兽药经营单位采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政综〔2008〕372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将《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为保障龙岩中心城市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政策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5〕3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1、在征地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不再执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3、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表一: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果树、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二: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一(1):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
土地果树、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种类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杉木林
阔叶林
幼林
亩
1200
单根10~20元
中龄林
亩
1600
成林
亩
1000
松木林
幼林
亩
1000
单根10~15元
中龄林
亩
1300
成林
亩
800
桉树林
幼林
亩
1300
每亩85棵以上
中龄林
亩
2000
每亩80棵以上
成林
亩
1200
每亩80棵以上
竹林
亩
3000
每亩130棵以上
零星
19元/棵
亩
2500
每亩130棵以下
李、桃、青枣、梨、板粟、柿子、番石榴、萘、桔、橙、柚子、枇杷、
杨梅
幼
初产
盛产
衰产
株
30
130
180
100
合理密植数80株/亩,若在同一地块套种两种以上品种的以一种品种多的为计算补偿
绿竹
小
中
大
单根
丛
20
40
60
5
五根以下
5~10根
10根以上
香蕉(丛)
木瓜(棵)
小
中
大
15
30
40
合理密植数120丛/亩,若在同一地块套种两种以上品种的以一种品种多的为计算补偿
葡萄
幼
未产果
产果
株
10
30
50
合理密植数220株/亩
葡萄架
亩
简易架1200元/亩,水泥架4000元/亩
水泥架包含塑料薄膜、铁丝
附表一(2):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
土地果树、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种类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棕榈树
小
中
大
株
8
15
20
40株/亩
茶树
第一年
第二年
衰产年
亩
3000元/亩
5000元/亩
3000元/亩
成片种植按亩(3000丛/亩),零星的按丛
油茶
小
中
大
株
8
12
18
100株/亩
药豆
株
3000元/亩
独立棵
花圃、果苗圃、用材林苗圃
亩
4000~6000
盆栽只酌情补偿
搬迁费
绿化大苗
亩
10000
葛
株
10~15
独立棵
油桐
小
中
大
株
35
45
65
45株/亩
甘蔗
亩
5000
3000株/亩
草莓
亩
4500
7000株/亩
养殖
鱼塘
土埂
亩
4500
含鱼苗每亩1000元
砖石砌筑
亩
6500
含鱼苗每亩1000元
砖石砌筑五面水泥砂浆抹面
亩
8000
含鱼苗每亩1000元
坟墓
水泥墓
座
2500
双葬加补500
土墓
座
1500
双葬加补300
金罐
300
狼尾草
黑麦草
亩
1500
蔬菜大棚
竹木结构
层高4.5米以下
m2
30
结合成新
钢结构
层高4.5米以下
m2
80
结合成新
附表二(1):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结构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防盗门窗
铁、铝
m2
60
结合成新
不锈钢
m2
110
铝合金门窗
m2
60
结合成新
卷帘门
m2
50
结合成新
单眼灶
普通
个
110
每增加一眼补35元
瓷面
个
140
每增加一眼补50元
热水包炉
台
160
液化气炉
砖砌、水泥面
台
110
砖砌、瓷砖面
台
140
洗涤池
砖砌
个
50~70
储水池
浴缸
砖砌
个
只
100~300
260~500
容积0.5~1m3
抽水马桶
只
150~300
结合成新
蹲式大便器
个
100~150
结合成新
水井
有井围
口
90
无井围
口
70
柱塞泵井
个
190
栏杆
m
20
突出屋面栏杆
石头地面
m2
14
15cm厚
水泥地面
m2
15
10cm厚、C20砼
30
15cm厚、C20砼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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