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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不能按超购价或议购价收购救灾粮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2:38: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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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不能按超购价或议购价收购救灾粮的通知

粮食部、民政部、财政部


粮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不能按超购价或议购价收购救灾粮的通知
粮食部、民政部、财政部



据了解,有些受灾地区的生产队和社员个人,把国家按统销价供应的一部分救灾口粮,按超购价或议购价卖给国家,从中赚取差价款。当前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有些地方对灾情底数不清。不该供应的供应了,该少供应的多供应了。也有少数地方的灾民因无钱买粮,不得不先卖
掉一部分,再买回剩余部分。但不管出自哪种原因,这种做法都是不对的。应当引起各地重视。
为了坚持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妥善安排好灾区群众生活,正确处理这方面的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供应灾民口粮和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包括棉糖奖售粮)有所不同。按照现行政策,奖售粮可以要粮给粮,不要粮的按超购价与统购价之间的差额补给差价款,救灾粮则是解决灾民缺吃的问题。因此,凡属国家安排救灾口粮的社队,无论集体和个人,也不论是什么原因,都不能
把救灾粮买回后,又按超购价或议购价出卖;粮食部门也不要收购,并向灾民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救灾工作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的方针。灾民口粮的安排,要实事求是地核实产量。要贯彻“先吃自己的,后吃国家的”原则;有储备粮的生产队,还应适当动用部分储备粮。解决灾民缺钱购买口粮的困难,主要应
搞好农副业生产,增加经济收入。对于确实有困难,无钱购买急需口粮的灾民,可在救灾款中给予适当救济。
(三)灾区粮食部门要对救灾口粮的安排情况进行检查,没有安排落实的要尽快安排落实;发现安排偏宽的,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多余的供应指标,或者延期到真正缺粮时再供应。
以上各点,请各地采取具体措施,贯彻执行。



1982年2月16日

关于印发审计署直属机关工会2004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审计署


关于印发审计署直属机关工会2004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审直工字〔2004〕4号

署内各单位工会分会、基层工会:

现将署直属机关工会《关于2004年度工会工作的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审计署直属机关工会

2004年2月9日



关于2004年度工会工作的要点



今年工会工作的思路是:坚持一个思想,做好两项服务,完善四项机制,实现一个目标。坚持一个思想,即: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工会工作全局,在署机关党委领导下,围绕审计工作中心,大力加强思想文化建设。做好两个服务,即:服务审计、服务职工,深入审计一线,掌握思想动态,围绕审计任务,配合党委开展“学习型组织”活动,帮助职工提升素质。完善四项机制,即:工会组织管理机制、职工权益保障机制、文化体育活动机制、提升职工素质机制,全面提高工会工作水平。实现一个目标,即:争创中央国家机关工会一流工作业绩,做到工作有思路、方法新、出成果。

一、今年工会工作的任务

(一)完善工会组织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1.根据署派出机构人员调整的实际,及时督促派出局分会落实负责人,这项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对已经到届的基层工会,指导他们进行换届改选,充实一批群众欢迎、热心工会工作、自身素质较高、有一定组织能力的骨干,加强基层工会工作。

2.加强工会委员会自身建设。制定署直工会工作规则、委员职责和经审委员会工作制度,主席和副主席分工负责组织、宣教、文体、女工、福利工作。各委员依照制度,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履行责任。年内完成工会资料库和网站建设。资料库内容包括:机构设置、职工人员情况、工会制度规章、年度工作计划、活动开展情况、重要会议事项纪要、上级工会指示文件、奖优评先情况、经费管理情况、以及工会图片资料等。网站设置内容包括:发布工会活动通知、各基层工会、分会活动情况、“送温暖”活动经验介绍等。

(二)健全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尽职尽责为职工办实事。

3.积极推进“送温暖”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的作用。制定“送温暖”活动实施办法,将年底一次性“送温暖”活动与经常性的关心互助活动结合起来。继续做好职工生日送贺卡活动,做好家庭财产保险的续保工作,适当提高保险范围和金额。

4.建立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主席办公会,听取委员反映的情况,对职工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

(三)加强文体活动机制建设,注重提高职工人文素质。

5.安排好双月体育活动日和春秋郊游的活动。改进活动内容和方式,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6.加强对书法协会、乒乓球协会、桥牌协会的指导,使其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在不影响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探索搞年度系列比赛,组织有名人参加的笔会,吸收更多的职工参加,提高水平。

7.探索建立太极拳、羽毛球、保龄球、台球、登山、攀岩、游泳,以及收藏、读书等兴趣活动小组,通过组织活动,建立全员参加的文体活动机制。经费采取工会补一点,个人出一点,如果人员相对集中,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贴一点的办法。兴趣小组采取自愿结合的办法,每个小组6至8人选出负责人,报工会备案。活动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成果。力争机关每人都要报名参加一项活动。

8.为职工购买公园年票和电影卡。关于离退休干部购买问题,与老干部局协商解决。

(四)建立提升职工素质的机制,增强职工队伍的凝聚力。

9.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树立新观念为重点,配合党委建立“学习型组织”活动,开展提合理化建议、创新工作的活动。

10.以落实《首都公共道德公约》为载体,组织家庭、社会道德讲座,提高职工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意识。

二、几点措施

(一)在完成以上任务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调整工作思路,将重点从开展活动的量转到提高活动的质上来。明确活动责任人,有布置、有检查,避免形式主义,力争搞一次活动,就要搞好,取得成效。

(二)对工会的器材、设备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家底,加强管理。特别是要了解办公楼健身房器械情况,如果损坏严重,要提出修缮计划,然后重新制定制度。发挥好已有设备的作用。

(三)要积极争取领导支持,提高经费总额。结合今年任务,提出切合实际的经费预算,完善经费支出审查制度。力争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杭州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24目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1998年9月28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提高邮政通信服务水平,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杭州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市)邮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邮政通信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通信是社会公用性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邮政通信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加快邮政通信事业的发展,提高邮政通信能力。
第五条 邮政部门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通信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邮政通信安全畅通,保护邮政通信设施;对违反邮政通信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邮政部门对在邮政通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邮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社会对邮政通信的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邮政通信发展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机场、车站、港口、市场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有关邮政设施建设的标准、定额和规范,同时规划与之配套的邮政局(所)和其他邮政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上述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听取邮政部门对配置相应的邮政设施的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邮政设施,保证工程质量。设计需要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邮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邮政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邮政局(所)的建设用地作为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划拨取得。邮政局(所)由非邮政单位出资建成的,按土建工程造价与邮政部门结算。
第十三条 依据城市规划建成的邮政局(所),必须专门用于邮政业务,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土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和其他邮政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和方便用户用邮的前提下,就近安排或者另行建设邮政局(所)和其他邮政设施,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火车站、机场、港口应当设有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并为邮政部门在邮件装卸、转运作业场所、邮政车辆出入通道等设施的配套建设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新建居民住宅搂房必须在每一单元的地面层方便投递的位置,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与住户单元号码、楼号相应的标准信报箱,其费用列入工程预概算。居民住宅搂标准信报箱须经邮政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己建成的居民住宅搂房或者新建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标准信报箱、信报箱间(群)或者收发室的,由邮政部门责成其产权所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限期补建。
第十七条 为便利邮政投递,新建、改建住宅楼房的地址名称、楼号、单元号码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有关规定装设明显、统一的标志。
因道路变迁、原地名已作调整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邮政部门,以保证邮政通信的畅通;地名命名按规定不得重名,门牌号码在同一编制系列内不得重复。
第十八条 邮政部门应当在方便群众和不影响交通、市容的前提下,在车站、大型商场、旅游点、城市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及其他必要的地方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邮筒等邮政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
宾馆、厂矿、院校和其他单位需要设置邮政服务机构的,应当无偿提供场所,由邮政部门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邮政部门应当对边远、贫困地区的邮政设施的建设在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二十条 邮政部门对专营的邮政业务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对非邮政部门经营的邮政业务实行行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包括速递文件业务)由邮政部门专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邮政部门委托不得经营邮政专营业务。
未经邮政部门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普通邮票业务。
未经邮政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印、发行邮政编码簿。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邮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业务,并签订代办合同。代办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邮政业务规则、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
第二十三条 经营速递业务的非邮政企业,不得擅自经营信函、文件资料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邮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地区的速递业务市场的管理、检查。
经营速递业务的非邮政企业,凡使用邮政企业的通信网络经营速递业务的,应当按规定到邮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凡需从事集邮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县邮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集邮品或者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接受邮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不得进行下列经营活动:
(一)销售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禁止流通的邮票和集邮品;
(二)销售自制的集邮品;
(三)低于面值销售普通邮票;
(四)邮票和集邮品的进出口业务;
(五)未经批准,拍卖未正式发行的邮资票品。
第二十五条 印刷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定;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信封和明信片,邮政部门不予寄递。

第四章 设施保护与通信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邮政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开展保护邮政设施的宣传教育。邮政部门应当建立邮政设施保护的责任制度,加强对邮政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管理,保持邮政设施的完好。
第二十七条 居民住宅搂房设置的标准信报箱、间(群)由产权所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修或者更换;需要委托邮政部门维修或者更换的,所需工料费由委托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妨害邮政通信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非法检查、截留邮件或者拦截邮政运输工具;
(二)阻碍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危害邮政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利用邮政通信渠道进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
(四)涂污或者损坏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邮政编码牌等邮政设施;
(五)私开邮政信筒(箱)或者向邮政信筒(箱)内塞投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杂物;
(六)在邮政局(所)门前、邮政信筒(箱)周围及邮政车辆必经的通道内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邮政车辆通行;
(七)擅自向往宅搂房信报箱塞投非邮件物品;
(八)伪造或者冒用邮徽、邮旗等邮政专用标志和邮政标志服,伪造或者冒用邮政日戳、夹钳、邮袋、信报兜等邮政专用品。
第二十九条 铁路、航空、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并确保邮件安全与优先发运。
邮政部门应当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邮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三十条 邮政部门在车站、机场、港口转运邮件,有关运输单位应统一安排装卸邮件的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三十一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杭州市区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时,需通过道路、桥梁、渡口、隧道的,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并免缴通行费。
第三十二条 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邮政专用车辆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邮运通行证,可以不受禁行路线和禁停地段的限制,但要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邮政工作人员和邮政专用车辆在运递邮件途中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需要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先于纠正或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确因发生交通事故情节严重或者不能放行的,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通知邮政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三条 邮件代投人员和收发人员对所接受的邮件负有迅速传递、依法保密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撕揭邮票或者冒领汇款。
对确实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及时退还邮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搂房或者新建单位的产权所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到所在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邮件接收单位名称、地址、楼号、门牌号码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登记的邮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邮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文明服务,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十六条 邮政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财物、谋取私利或者故意刁难用户;
(二)擅自中断正常的邮政业务或者故意延误邮件传递时间;
(三)擅自将邮政设施改作他用;
(四)擅自出卖、出借邮政专用品;
(五)擅自改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六)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撕揭邮票或者从邮件中窃取财物、冒领汇款,挪用用户报刊款;
(七)拒绝办理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第三十七条 邮政局(所)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和用户意见薄,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邮政信筒(箱)等设施应当保持清洁,并标明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邮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取。
邮政部门应当执行邮件传递时限规定,保证邮件的投递质量。
第三十八条 邮政部门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和具体条件与用户签订协议,约定投递位置和方法及其他服务项目;用户提出超出邮件投递服务规定的要求,经协商一致后,按照规定由用户支付特殊服务费。
第三十九条 新建单位和新建居民住宅楼房具备下列通邮条件,并已办妥邮件投递登记手续的,邮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通邮:
(一)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通行条件;
(二)有标准地名和地名管理部门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
(三)已按规定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收发室;
(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已办妥手续的。
第四十条 邮政部门的服务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邮政服务质量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十日内答复用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由于邮政部门的责任造成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部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用户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邮政设施或者建设单位擅自改变邮政设施设计的,由规划、设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邮政企业冒用“邮政”字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邮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违法物品。对擅自经营邮政专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邮政部门予以取缔,并责令其将收寄的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
物品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
经营集邮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销售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销售自制的集邮品,低于面值销售邮票或者从事集邮票品的进出口业务以及擅自拍卖未正式发行的邮资票品的,由邮政部门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物品。
第四十四条 伪造或者冒用邮徽、邮旗等邮政专用标志和邮政标志服,以及伪造或者冒用邮政日戳、夹钳、邮袋、信报兜等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部门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邮政通信工作正常进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六条 邮件代投人员和收发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邮件损失或者汇款被冒领的,由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 邮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杭州市邮政通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