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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海洋资料浮标作业规范》等13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0:1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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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海洋资料浮标作业规范》等13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批准发布《海洋资料浮标作业规范》等13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4年12月17日,国家海洋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洋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海洋局海洋技术研究所等单位已完成下列13项标准的编制工作,经审查,符合标准的编制要求,现批准为海洋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1、HY/T 034.1--1994 电渗析技术 术语
2、HY/T 034.2--1994 电渗析技术 异相离子交换膜
3、HY/T 034.3--1994 电渗析技术 电渗析器
4、HY/T 034.4--1994 电渗析技术 脱盐方法
5、HY 034.5--1994 电渗析技术 用于锅炉给水处理
的技术要求
6、HY/T 035--1994 海流计
7、HY/T 036--1994 温度盐度深度综合测量系统
8、HY/T 037.1--1994 海洋资料浮标作业规范总则
9、HY/T 037.2--1994 海洋资料浮标作业规范DS14
10、HY/T 037.3--1994 海洋资料浮标作业规范FZS1--1
11、HY/T 037.4--1994 海洋资料浮标作业规范FZF2--1
12、HY/T 037.5--1994 海洋资料浮标作业规范FZS2--1
13、HY/T 037.6--1994 海洋资料浮标作业规范资料处理
说明:HY--为强制性海洋行业标准,HY/T--为推荐性海洋行业标准。
上述标准自1995年7月1日起实施。


浅析贪污罪特殊立案数额的认定

商奇


【案例】刑某,男,44岁,汉族,高中文化,曾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刑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受民政部门委托,负责统计和上报该村低保户名单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低保户名单的方法,共骗取国家低保补助款3132.5元。同时,刑某还利用其管理该村行政办公费用的职务便利,虚构支出,伪造账目,侵吞公款1500元。通过上述两项涉案事实,刑某共涉嫌贪污公款4632.5元。刑某将贪污所得赃款存入私人账户,随家庭日常消费支出。

  【争议】在讨论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时,办案人员之间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归纳起来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某不构成贪污罪。理由是:刑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扶贫性质的国家低保款,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法释字〔1999〕2号)中4000元的立案标准,而刑某总共涉嫌贪污扶贫性质的款项3132.5元,并未达到立案标准。刑某贪污的1500元属于一般性质的贪污,即使加上贪污低保款的数额,也未达到5000元的普通贪污犯罪立案标准,因此刑某的行为尚不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某有贪污扶贫性质款项的情节,应整案适用《立案标准》中4000元的立案标准。刑某贪污低保补助款虽未达到4000元,但其还有贪污1500元的涉案事实,两项相加已经超过了4000元,应已构成贪污罪。

  【笔者意见】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在查办贪污犯罪时,上述典型性案例虽不常遇到,但蕴含其中的对于贪污罪特殊立案标准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仍然需要检察人员进行仔细的研究和厘清。笔者认为,《立案标准》中规定的贪污罪4000元特殊立案标准不应仅仅针对救灾、扶贫性质的贪污款项数额,而应当针对整案数额。即行为人一旦有贪污救灾、扶贫等款项的情节,不管其这部分数额是否达到4000元,只要加上其他一般性质贪污的数额后达到4000元,即构成贪污罪。理由有以下四点:

  1、从立法原意上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规定关于贪污救灾、扶贫等性质的款物适用4000元的立案标准,其立法本意在于加大对这一性质款物的保护。由于救灾、扶贫等性质款物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稳定具有比其他一般性质公款更加重要的意义,因此,贪污这些款物将遭到更加严苛的刑罚处罚。如果在行为人既贪污一般公款,又贪污特殊性质款物的案件中,仅仅对于特殊性质款物适用4000元标准,对于其他款物适用5000元标准,显然无法达到这种更为严格保护特殊性质款物的立法本意。另外,《立案标准》还规定了毁灭证据等情节。难道在惩治贪污犯罪中对于行为人实施了毁灭证据行为的涉案事实适用4000元标准而对于其他涉案事实适用5000元标准吗?这显然是不符合法条本意的。

  2、从法条文理解释上看。《立案标准》相关法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情节是指犯罪行为的发展演变过程。这里的“情节”二字说明,贪污特殊性质款物显然是指一种条件性规定,而不是范围性规定。在整个贪污犯罪过程中,决定适用哪种立案标准不需要区分行为人贪污特殊性质款物的数额和贪污一般性质款物的数额,而只要考虑行为人有没有贪污特殊性质款物的情节。如果有,就要对行为人所有的涉案数额一并适用4000元立案标准。

  3、从刑罚合理性上看。法律对于具有贪污特殊性质款物情节的贪污犯罪课以更加严厉的刑罚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如果将同一贪污犯罪中贪污特殊性质款物和贪污一般性质款物的行为分别适用不同的立案标准,这种合理性将荡然无存。我们假设一个行为人贪污一般款物5000元,这种行为无疑将构成贪污罪;而如果这个行为人贪污了特殊性质款物2500元,又贪污了一般性质款物2500元。对贪污两种性质款物适用两种不同的立案标准进行评价后,却无法构成贪污罪了。这种结果显然是极为荒谬的。

  4、从司法实务上看。对于一案中的多个行为适用不同的立案标准将给之后的定罪量刑带来极大困难。按照这种理论逻辑,处理贪污犯罪时,首先要区分贪污款项的各种性质,然后对于一般性质款物和特殊性质款物分别适用不同的立案标准进行量刑,而后对两项量刑结果施以并罚。这种定罪量刑过程既极为繁琐,又不符合法律和常理常情。而且在行为人贪污一般性质款物达到5000元标准而贪污特殊性质款物未达到4000元标准的情形下,对于其贪污特殊性质款物的行为将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而无法决定是作为贪污一般性质款物的加重情节还是将其直接归于贪污一般性质款物,陷入逻辑的困境。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商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几种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几种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81年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以来,我省各级公安、检察、法院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力加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办案质量基本上是好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重大、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
物力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为此,根据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建议,遵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1981年9月10日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决定:
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对下列七种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办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内,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多两个月。可以延长办案期限
的案件是:(一)少数案情重大、复杂,牵涉面广,在法定期限内难以查清或难以侦查终结的案件;(二)发生在边远地区,确因交通不便,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重大案件;(三)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和法医鉴定(包括精神病鉴定),在原定办案期限内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案件;(四)
发现遗漏罪行或被告人有新的犯罪,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五)重新犯罪的罪犯,对原判一直不服,多次据理申诉,需要对原判进行复查的案件;(六)按照审判管辖规定,由县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重大、复杂案件;(七)对定性、定罪有争议,需要向上级请示
报告的案件。上述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刑事案件,一律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法院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98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