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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废止)

时间:2024-07-22 04:39: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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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有计划地新建、扩建火葬设施和殡仪馆(原称火葬场)。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出推行火葬、新建、扩建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规划,逐步扩大推行火葬的区域。新建火葬设施和
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市、县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条 根据我省现有十一个殡仪馆的分布及火葬设施的情况,将实行火葬的区域划定为:贵阳、遵义、安顺、都匀、凯里五个市的全部,安顺、铜仁、思南、赤水、毕节、兴义、水城七个县(特区)的全部,遵义、绥阳、息峰、修文、清镇、平坝、普定、镇宁、惠水、龙里、雷山、
麻江、台江、江口、印江、六枝、大方、万山十八个县(特区)的县城,以及距离殡仪馆五十公里内的乡(镇)。
以上实行火葬区域,如有交通不便不宜火葬的乡、村,可不实行火葬,具体区域由有关县(市、特区、区)确定。未列为推行火葬的地区而已实行火葬的地方,应坚持火葬的好风尚,继续推行火葬。
今后视新建殡仪馆的情况另行划定新增推行火葬的区域。
第四条 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根据自然村寨聚居情况,以一个或数个村寨为单位,划出距水源较远的荒山瘠地建立公墓,统一管理,定人负责。禁止乱葬。
第五条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地和自留地)作墓地。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责成坟主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对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者,应没收其所得经济收入;出租、转让、买卖的墓
地或墓穴为耕地者,还应责成迁出或就地深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者要严肃处理。
第六条 严禁生产(经外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出口产品的除外)、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在其它地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违者应没收或罚款,具体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制定。
第七条 要加强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丧事简办的宣传,教育取缔丧葬迷信活动。村民(居民)委员会要把改革旧的丧葬习俗、破除封建迷信的活动列为村(街)规民约的内容之一,共同遵守。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干扰殡葬改革,不准为办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和为办丧事而兴师动众、铺张浪费、停工停产。
第九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三米以内)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迁移或平毁的措施,由主管上述区域
的有关部门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定。
条十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任何方便,不得因其办丧事造成生活困难而给予福利补助。在火葬区禁止为搞土葬者提供交通工具进行土葬,交通监理部门对此要认真监督和加强管理。国家职工拒不执行本办
法,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各给人民政府要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县(市、特区、区)应成立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小组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业务部门,要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随时掌握殡葬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汇报,注意总结推广经验,各殡葬事业要从有利于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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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5月9日

肇庆市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122号

印发肇庆市信访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肇庆市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设立市信访局,挂靠市政府办公室,实行市委、市政府双重管理。市信访局是综合管理信访工作的副处级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市内群众和境外人士给市委、市政府的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信访工作规定和管理办法的建议。

(二)承办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和市直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三)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集体来肇、到省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检查、协调、指导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和市直部门的信访工作。

(四)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并掌握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指导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信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信访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督查科

负责全市信访情况综合、统计和上报工作;向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和市直部门转(交)办重要来信来访事项和省、市信访案件,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负责局的文书、档案和信访调研工作。

(二)来信办理科

负责办理市内群众和境外人士给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的来信、电子邮件;接听市长专线电话;反映重要信访信息;承办市领导有关信访方面的批办事项。

(三)来访接待科

负责接待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到市委、市政府的来访;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和有关突发事件;反映重要信访信息;协助维持到市委或市政府上访群众的来访秩序,并协调做好遣送工作;承办市领导有关信访方面的批办事项。

市信访局办公地点分设在市委、市政府大院。在市委大院办公的地点对外称“中共肇庆市委人民来访接待室”;在市政府大院办公的地点对外称“肇庆市人民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泰安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探索建立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体制,使专职消防员更好的服务于全市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按企业化运作,实行公开招聘、集中招收、准军事化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招收和录用

  第四条 专职消防员的岗位设置。从事防火工作的分为监督、宣传、文秘、档案管理等岗位;从事火灾扑救 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分为战斗员、消防车驾驶员等岗位;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分为维修、炊事、卫生等岗位。
  第五条 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由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招收。
  第六条 专职消防员的征招对象为年满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且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青年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维修、驾驶、炊事岗位的专职消防员,招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专职消防员政治审查和身体检查要符合市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的《泰安市招收专职消防员政治条件》和《泰安市招收专职消防员体格条件》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专职消防员从事防火工作的,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九条 具有中文类、计算机类、法学类、建筑学类、管理学类、电气工程、化学工程、公安管理、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退伍消防战士,有驾驶、维修和炊事等技术专长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招收的专职消防员进行为期30天的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符合条件的正式录用。

第三章 工资、保险和待遇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与被录用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职业津贴、岗位补贴、高危补助和奖励工资等项组成。工资水平与承担的高危性职业相适应。在培训期间只享受伙食费。
  第十三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属高危职业,享受高危补助。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员,经市公安消防部门考核合格,适当给予岗位补贴。
  第十四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的专职消防员,伙食标准参照本地公安消防部队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服装供给标准参考本地公安消防部门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的专职消防员,从签订协议正式录用起,实行轮休制度;节假日期间,在保证执勤力量的前提下,实行轮休。从事防火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享受双休日、法定假日及休假。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因公死亡的专职消防员做好评烈手续的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教育等部门要在专职消防员办理户口迁移,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按政策规定给予优先办理。

第四章 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员的日常教育参照现役官兵日常教育学习相关要求,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下达教育计划,由所在消防大、中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实行市公安消防部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队条令条例、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规定。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参照部队条令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考核奖惩细则,每季度对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占10%,良好占60% ,合格占20%,不合格占l0%。被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的,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下岗培训3个月;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第二十四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第六章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合同关系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五)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经下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
  (六)因身体等原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职业津贴、岗位补贴、伙食补助费、高危补助、奖励工资、社会保险费、抚恤费、住房公积金、被装费等。专职消防员经费每年安排预算,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增加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各级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专职消防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