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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综合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04 20:22: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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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综合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综合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赵紫阳总理关于“开办有领导的劳务市场”的指示和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强劳务市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市场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是在国家劳动计划统一指导下进行劳动力交流的场所。通过市场机制,进一步搞活用工制度,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和城市综合治理,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增强企业活力,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第三条 劳务市场的各项交流活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进行。
第四条 长春市劳动人事局是综合劳务市场的主管部门,下设综合劳务市场管理处,负责劳务市场的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市劳动服务公司代管。

第二章 业务项目
第五条 为用人单位招工和待业人员就业提供服务。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新工人,可直接进入劳务市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供需双方见面,直接洽谈。
第六条 为开展工人交流、调剂劳动力余缺牵线搭桥,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企业富余职工和市内远距离上班的职工,提供信息,协调交流。
第七条 为人才培训提供服务。负责向用工单位推荐经过各类就业前培训班和职业学校培训的人才;同时根据社会各单位劳动力的需求,预定培训人才。
第八条 为家务劳动提供服务。负责登记和介绍家庭需用保姆、教师、照看老人、护理病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用工。
第九条 为介绍临时性用工和城乡劳动力交流服务。需要临时性用工和农村劳动力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企业需要的技术人才,劳务市场负责登记、办理手续。同时开展装卸、搬运、维修等劳动服务。
第十条 为开发人才服务。对单位富余和短缺的专业技术干部或管理人员,负责登记、推荐、沟通渠道,协调流动。
第十一条 为招聘离退休职工服务。对要求再工作的离退休职工进行登记、推荐,办理招聘手续。
第十二条 为劳务输出疏通渠道。办理跨省、市的劳务输出业务。
第十三条 为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根据企业生产技术需要,推荐、介绍技术咨询人员。

第三章 管理范围和业务程序
第十四条 凡属以上全民、集体单位招收新工人,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由劳务市场进行招工和办理手续。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须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增人计划;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须持主管部门批准的增人计划或单位确定的增人计划。
第十五条 外省、市,外地区成建制单位在我市招用临时工,要到劳务市场办理手续。招用农村劳动力做临时工的,须经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在劳务市场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六条 家庭和个体工商户用工,可到市或区劳务市场办理用工手续。家庭用工须持职工所在单位介绍信或街道办事处证明。个体工商户用工须持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拟招聘离退休职工的,须持单位介绍信,到劳务市场办理登记;离退休职工要求再工作的,须持离退休证,到劳务市场办理登记和招聘手续。
第十八条 要求到市属以上单位就业的,市内待业青年或闲散待业人员须持本市常住户口和所在地劳动服务站的《待业登记卡》,待业职工须持《待业职工手册》,技术人员须持《技术等级证》,到劳务市场办理登记、就业手续。
第十九条 在职干部或工人要求交流的,须持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或本人《工作人员证》,办理登记、交流手续。
第二十条 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须持乡政府以上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到劳务市场办理登记、招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省、市,外地区成建制建筑安装企业进入我市承包工程的,须持当地建委资格审查手续、营业执照。经市建委资格审查后,到劳务市场办理劳动力管理手续。公安部门凭劳务市场办理的手续办理暂住户口。银行根据核定的工资总额支付工资基金。
第二十二条 凡是从事装卸、搬运、维修等劳务性活动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市或区劳务市场办理劳务登记手续。

第四章 原则与政策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通过劳务市场招收新工人,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招收新工人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收新工人的单位,要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通过培训择优录用。招用特殊工种(司炉、爆破、高空作业等)的人员,必须在培训后经专业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录用。
第二十五条 人才交流的流向应本着从城市到乡镇,从全民大中型企业到小型企业,从全民有在制企业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从经济发达地方到经济开发地方;从技术人才密集的地方和单位到技术人才短缺的地方和单位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六条 从市内全民所有制企业流向农村乡镇企业的职工,户口粮食关系不动,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发给专门证件,保证来去自由。
第二十七条 由市内全民企业流向农村乡镇企业的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从优,原则上由供需双方议定。到乡镇企业工作五年以上并做出贡献的,回城后在下去前原工资级别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两个工资级别为固定工资。
待业青年到乡镇企业工作三年以上,合同期满回城后按待业职工对待。重新工作时工龄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家庭和个体工商户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都要有保人担保。用户属于城区的,由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但保;用户属农村的由当地乡政府担保。劳动者家居城镇的,由街办事处或正式职工担保;家居农村的要有乡政府介绍信或在市内工作的正式职工担保。
第二十九条 劳动纠纷的仲裁机关是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时,由劳务市场协助调解,调解无效的,报请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第三十条 凡要求流动的职工,所在单位接到本人提出流动申请书后,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予批准的,要求流动的职工,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务市场提出书面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务市场进行调解、处理。调解无效的,报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劳动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收取的各类用工管理费,经劳务市场办理手续的,由劳务市场代收。
第三十三条 外省市、外地区成建制单位进入我市承包工程,县、区以上的施工企业按所需用临时工每月工资总额的5%收取职业介绍费;县、区以下施工企业按全部职工每月工资总额的5%收取职业介绍费。对市属受灾地区农民进城的施工企业,可减收或免收职业介绍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综合劳务市场,各县、区劳务市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施行。



1987年6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浙江、湖北、辽宁、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资证财字〔2000〕8号),经研究,现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
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
7号)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番禺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辽源西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昌平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溧阳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化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衡山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乳山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打蒲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茅台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南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双石街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湖贝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保定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门楼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如皋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北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解放大道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家庄东里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张自忠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西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证券营业部



2000年3月30日

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87)署税字第754号文中有关执行日期衔接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司


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87)署税字第754号文中有关执行日期衔接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司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总署(87)署税字第754号“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的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指出:“已在建设的旅游饭店,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及以前已经主管海关批准按(79)贸关税字579号文规定给予减免税的货物,仍按原规定执行,在六月十五日以后,海关应按
“通知”的规定审批。”通知下达后各地海关反映了执行中的实际问题,即有部分已经开工或即将开工建设的旅游饭店,都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海关登记备案,但货物并没有都进口。因此要求在执行中给予放宽。经研究,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对于已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一
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已经海关批准的利用外资建造的旅游饭店,仍可按(79)贸关税字579号文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特此通知



198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