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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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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制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及近郊区、县政府所在镇、工矿区、游览区、疗养区和港口、机场周围五公里之内区域禁止养犬。
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科研、警卫、公安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提出养犬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条 农村、牧区、林区、少数民族村屯居民需要养犬和专业狩猎场、有证狩猎户、养犬专业户养犬的,应填写养犬申请表,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批准单位或个人养犬时应进行登记发给《犬类准养证》,并按规定收费。
第五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当地畜牧兽医单位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家犬免疫症》和犬牌,并按规定交费。
第六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养的犬实行栓养或圈养。犬被宰杀或死亡,养犬单位或个人在按规定处理完毕后,应将《犬类准养证》、《家犬免疫证》和犬牌缴还原发证单位。
严禁涂改、伪造、转让《犬类准养证》、《家犬免疫证》和犬牌。
第七条 凡无证无牌犬、未按规定免疫的犬、散放犬、狂犬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应一律捕杀。
凡被捕杀的狂犬及被狂犬咬伤致死动物的尸体一律深埋至二米以下或焚毁,严禁剥皮、出售、食用。
第八条 出售犬皮、犬肉的,应出示《家犬免疫证》和当地兽医单位的检疫证明。严禁在集市上进行活犬交易。
第九条 捕犬工作,在城市由公安部门组织进行,畜牧、卫生、城建、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积极参加;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防制、疫情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单位应做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和管理及牲畜狂犬病的防治工作,监测畜间狂犬病疫情。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医疗单位应为被犬咬伤的患者认真处理伤口,对确需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应开具诊断书,转指定的防疫单位处理,对确诊为狂犬病的患者应隔离、治疗。
第十二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养犬的;养犬未实行栓养、圈养的;或未按规定为犬免疫的,除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外,由公安或畜牧部门对养犬单位负责人或犬主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转让《犬类准养证》、《家犬免疫证》和犬牌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经营、出售活犬或出售无《家犬免疫证》及检疫证明的犬肉、犬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没收活犬、犬肉、犬皮及违法所得,并可对出售人和收购人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倒卖狂犬病疫苗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疫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疫苗交卫生或畜牧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养犬咬伤人、畜的,由养犬单位或犬主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犬咬伤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阻挠捕犬工作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省畜牧局、省卫生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13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08〕3号

各公交经营企业:

  为加强我市公交行业管理,建立公交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提高公交企业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交行业管理,建立公交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提高公交企业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企业经营的公共大巴线路、公共中小巴线路的星级公交线路考评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星级公交线路考评,是指市交通局组织对本市公交企业经营的公交线路在本评比年度内的安全营运、服务质量、营运秩序、车容环境、员工管理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的综合考评。

  第四条 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星级公交线路按年度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公交线路三个等次。

  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公交线路,市交通局给予车身挂星、公告表扬的奖励。

  公交企业所经营星级公交线路的数量及等次,作为投放新公交线路招标活动中的评标因素之一。

  第六条 已挂星公交线路不参加本年度评比的,或者在本年度考评中没有被评为星级公交线路的,经营该线路的公交企业应当将该线路公共汽车车身悬挂的星级标志摘除,并缴还授星单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交通局设立星级公交线路创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星办),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推进公交行业内的星级公交线路创建工作;

  (二)制定、修改相关考评办法、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

  (三)召集星级公交线路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开展评定工作;

  (四)将评定委员会的考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星级公交线路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交通局设立星级公交线路评定委员会,负责星级公交线路的评定工作。

  第九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市交通局聘任。评定委员会由1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3名主管部门代表、2名行业专家、1名义务社会监督员、1名乘客代表、1名市民代表和1名媒体代表等11名委员组成。

  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委员投票产生。评定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定会议,组织人员将各委员评定意见进行整理形成评定结果。

  第十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熟悉公交行业,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廉洁奉公,为人正直。

  评定委员会委员在聘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上述条件情况或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情况的,市交通局可以解聘,委员本人也可以提出辞职申请。

  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市交通局可以继续聘任,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宝安、龙岗两区交通局(以下统称初步考核责任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公交线路的初步考评工作。

  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负责组织特区内公交线路(含特区外至特区内的跨特区公交线路)初步考评工作;宝安、龙岗两区交通局分别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公交线路的初步考评工作;跨宝安、龙岗两区的公交线路,由经营该公交线路的企业注册地交通局组织进行初步考评。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十二条 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工作按照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初步考评、评定委员会考评、创星办公示考评结果、市交通局给予奖励的程序分阶段进行。

  第十三条 初步考核责任单位于每年年底根据创星办的工作安排,负责向各自管辖的公交经营企业发出申报星级公交线路的通知,组织各公交经营企业进行初步考评。

  初步考评工作以公交经营企业自评、初步考核责任单位核实的方式进行。申请参加考评的公交经营企业应当在收到申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初步考核责任单位:

  (一)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线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本办法附件《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中涉及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五)交通违章、事故,服务违章、投诉,营运秩序违章、车容环境情况、劳资关系情况等统计材料;

  (六)自评结果及自评所依据的材料;

  (七)公交经营企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公交经营企业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查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公交经营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应当要求补齐或者重新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应当就公交经营企业提交的材料提出公交线路初步评审意见,形成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初步考核报告(以下简称初审报告)并提交创星办。初审报告应当由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签字。

  初步考核过程中,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可以派员到相关公交经营企业核实有关情况,相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创星办在收到初步考核责任单位报送的初步评审意见及公交经营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集评定委员会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各公交经营企业提交的材料,严格对照本办法附件《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及《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标准》规定,并结合公交经营企业自评情况、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初审结果进行考评。

  创星办将评定委员会确定的考评结果在市交通局网站上(http://www.sztb.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相关企业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局申请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考评。是否重新考评由市交通局决定。决定不予重新考评的,市交通局应当书面向相关企业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星级公交线路在新的考核年度内发生本办法附件《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中违反达标规定情形的,创星办应当另行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考评并根据评定结果决定是否撤消其星级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 公交经营企业在填写申请表和提供材料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不接受现场核实,影响考评结果的,市交通局可以取消其参加星级公交线路考评的资格。

  第二十条 创星办及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在考评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在考评过程中徇私舞弊的,由市交通局予以解聘并将徇私舞弊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
     2.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标准


  附件1

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


考评目标
考评内容
考评指标
指标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及办法

一、
安全营运零事故
(25分)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1.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
(1)成立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达标
有关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任命有文件明确规定,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逐级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达标

(3)每条公交线路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有关职务设置和人员的任命有文件明确规定,符合的得2分

2.成立创建星级公交线路机构,指定创建星级公交线路负责人
(4)能够贯彻落实有关星级公交线路要求,培育本企业星级公交线路
2
有关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任命有文件明确规定,有专项的培训记录(含:培训讲义或记要,从业人员培训签到记录等)符合的得2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符合《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安全责任明确
达标
1.有关责任分工有文件规定
2.按规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3.事故和违章处理有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处理的记录
4.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7)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达标

(8)逐级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出现问题能按规定严肃追究
达标

(9)制订相关应急预案
达标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制度
(10)对线路的安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达标
1.有每月检查记录表、事故分析(每案单独)、违章分析(按月度)
2.各项安全隐患整改要有结果,并有责任人签字;
3.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11)对重点部位、人员、路段进行重点检查
达标

(12)分析线路交通事故、违章统计报表
达标

(13)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
达标

(14)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达标

6.驾驶员管理制度
(15)驾驶员必须具有与驾驶员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
符合的得2分

(16)应建立驾驶员出车前问询、告知制度,并记录在《行车手册》当中
3
1.有关制度健全的,得1分
2.每日记录完整的,得2分

(17)司机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3
1.每日驾驶员排班表符合劳动时间要求,符合得1分
2.排班表和发班记录相符,符合得2分

一、
安全营运零事故
(25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8)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安全路检路查制度
达标
1.有车辆维保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文件
2.按规定落实保修制度,车辆维修、保养、检测记录及车辆安全技术档案记录完整
3.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8.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19)对发生人员现场死亡的事故,企业应在接报1小时内向企业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0)申报企业事故统计月报表、年报表,以及当年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情况必须完整,并按规定时间报交通主管部门
达标

(三)有效落实管理责任
9.车辆的各项商业保险完备
(21)购买了法定的车辆商业保险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2)保险加分
2
1.所有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车以上的,得1分
2.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得1分

10.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的教育工作
(23)安委会(领导小组)会议每季1次,企业安全例会每月1次,驾驶员安全会议每月不少于1次
达标
有文件明确规定的安全例会制度,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4)对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脱产培训教育,每年每人受教育时间不少于16小时
1
文件明确规定有专人负责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并有培训计划,符合的得1分

(25)培训教育实行专业授课与现场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进行
1
参加培训人员必须签到,符合的得1分

(26)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
3
1.印发了《司乘手册》和《行车操作手册》各得1分
2.其他教案齐全得1分

11.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交通安全奖励规定
(27)对发生行车事故,司乘人员应以最快的方式将发生事故的车号、班次、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事故原因等向交警和企业报告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8)事故发生后,司乘人员应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尽力抢救受伤人员,认真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9)企业相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发生人员死亡事故,企业相关负责人应迅速到场
1
符合的得1分

一、
安全营运零事故
(25分)
(三)有效落实管理责任
11.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交通安全奖励规定
(30)设立有交通安全奖励基金,至少每季度实施一次评比和奖励
5
1.有文件明确规定建立基金的,得1分
2.有季度评比、奖励文件的,得2分
3.有实施基金奖励记录的(获奖人签字),得2分

12.有效控制事故发生
(31)年度责任事故频率、事故死亡率、事故伤人率符合与市交通局签订的安全事故责任书中标准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2)全年责任事故死亡人数小于0.5人(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事故死亡人数×事故分担责任)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二、
服务质量零投诉
(36分)
(四)司乘人员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13.建立有车辆营运服务标准和考核制度行为规范
(33)线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服务质量目标责任书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4)各岗位职责健全,分工明确
1
文件明确,责任书齐全,符合的得1分

(35)制订季度、半年、全年服务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指导和推进服务管理工作
1
符合的得1分

(36)按季度、半年、全年进行服务工作总结
1
符合的得1分

14.有完整的行车记录
(37)每日记录车辆营运情况,有行车手册且每天有司乘人员的工作记录及签字
5
1.每车配备了行车手册,得1分
2.有每日车辆和证件交接记录,得1分
3.有每天“三检”记录,得1分
4.有服务质量问题记录,得1分
5.每天当班司乘及调度员签字齐全,得1分

15.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38)建立司乘人员服务规则
1
有《行车操作指导书》、符合的得1分

(39)当班司乘人员禁止带耳机、看书报、打瞌睡、吸烟、与人闲谈
1
符合的得1分

(40)照顾好“六种人”
1
符合的得1分

(41)做好车厢内的疏导工作
1
符合的得1分

(42)司乘人员使用文明用语、服务热情、衣着整洁、举止端庄并能人性化服务
1
符合的得1分

16.文明乘车、规范停靠
(43)健全驾驶员操作规则(主要包括:车停稳后开门,关好门后起步,做到起步停车平稳,转弯驾驶平顺,不开带病车,不开斗气车等)
3
1.有《行车操作指导书》、得1分
2.有培训记录和培训合格的上岗证,得1分
3.有检查和整改记录,得1分

17.投诉受理及时,处理责任落实
(44)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45)建立服务质量管理机构,指定有投诉处理责任人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46)投诉处理及时率达到100%
5
符合的得5分

(47)年度内出现月服务投诉率超过行业平均数,并排在前20名内(降序排列)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二、
服务质量零投诉
(36分)
(四)司乘人员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18.有理投诉率低
(48)发生有理投诉情况
5
无发生有理投诉得5分,发生1次扣1分;3次以上的1次扣2分(扣分不受分值限制)

(49)没有发生被报纸曝光或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50)年度内出现月有理投诉率超过行业平均数,并排在前20名内(降序排列)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五)服务质量评价达标
19.公共交通服务综合评分达标
(51)当年度深圳市公共交通服务满意度普查中服务综合得分达标
达标
1.线路评分满90分(含90分)方可评五星
2.线路评分满85分(含85分)方可评四星
3.线路评分满80分(含80分)方可评三星

20.行业内监督
(52)公共交通监督员考核达标
10
1.日常检查,符合的得10分
2.每1台次不符合要求扣1分

三、
劳资和谐零纠纷
(7分)
(六)用工手续合法
21.与线路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53)100%与线路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54)线路从业人员100%持有劳动合同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2.依法为线路从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55)符合相关规定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3.劳资管理规范
(56)劳资规定清晰、员工培训到位
3
1.有明确的劳资管理文件和规定(主要包括:工资管理、劳动合同及人事管理、劳动纪律等),得1分
2.有关规定100%印发与公司员工(有签收记录表),得1分
3.有入职劳资知识培训记录,得1分

(七)劳资关系融洽
24.未发生劳动争议案件
(57)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为零
2
违反1次扣1分;发生5人以上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5.未发生人员上访事件
(58)上访事件发生率为零
2
违反1次扣1分;发生5人以上集体上访事件的,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6.未发生停驶、罢驶事件
(59)未发生罢驶事件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7.线路从业人员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60)线路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有涉嫌犯罪的行为的,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八)突发事件处理
28.有应急预案,并及时处置上报突发事件
(61)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健全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62)及时上报突发事件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63)落实事件处置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四、
营运秩序零违章
(12分)
(九)依法、依规营运
29.严格按批文核定的线路行驶
(64)不按核定线路营运、擅自设置A、B线或区间线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0.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按核定的站点停靠、排队进出站
(65)年度内出现月营运违章率超过行业平均数,且排在前20名内(降序排列)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66)营运违章处理及时率100%
3
及时率100%的,得2分;及时率90%以上的,得1分

31.执行票价规定
(67)按核定票价收费,严格执行市交通局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2.按规定的线路运行间隔、线路服务时间营运
(68)按照服务承诺制定科学合理的调度计划
3
车辆的日排班表符合公示的服务承诺,得3分

(69)发车间隔不低于服务承诺(非归因于经营者原因除外)
6
车辆发班记录与排班表相符,违反1次,扣1分(符合得5分,扣分不设上限)

五、
车容环境零扣分
(20分)
(十)车容环境良好
33.配备符合规定的公交车辆
(70)按照《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试行)和《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配备车辆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4.按规定配备先进服务设施
(71)按主管部门规定安装电子线路牌、深圳通等服务设施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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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部分大型企业所属非法人机构年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部分大型企业所属非法人机构年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5]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企业年检工作中,由于一些大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众多,特别是企业法人编制企业财务报表复杂,有的还要经过审计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法人办理年检时间相对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年检。为方便这类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年检手续,提高年检工作效率,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部分大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年检进行改革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家大型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有多个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年检时可由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管理职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由省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书面委托其中的一个非法人分支机构,集中办理多个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年检手续。非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其他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得承担集中办理年检事宜。

  (二)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承担集中办理年检事宜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其具有管理职能的文件或者省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书面委托其办理集中年检事宜的文件。

  (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可放宽到提交省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省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该分支机构在本年度年检期间仍然存续的证明文件。

  提交的企业法人或者省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已加贴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标识;(2)所签署的日期在本年度年检期间内;(3)注明办理分支机构年检使用并加盖公章。

  三、各试点单位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的时间和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报年检。

  四、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与试点企业的协调和沟通,按照试点的范围和要求认真做好企业年检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同时,要通过年检加强对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行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二00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