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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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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国务院自1999年1月1日起,两次提高机电、纺织品、化工、轻工、农产品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各级税务机关从“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要求和高度出发,加快退税进度,努力做好出口退税工作,有力地支持了外经贸事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少数
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所抬头。种种迹象表明,骗税活动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为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批办理退税。除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退税率文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导并提请本地区出口企业注意端正经营作风,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出口贸易管理,建立企业内部防范骗税的管理机制,严格按正常贸易程序经营出口业务,特别是对业务员要进行严格管理,禁止从事“四自三不见”(“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
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企业、不见外商)的“买单”业务。
三、进一步加强骗税多发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特别是对那些以往容易出现骗税的敏感货物和此次调高出口退税率幅度较大的货物应进行重点审查,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
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27号)规定,进一步加强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凡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无论申请退税的出口企业实行的是A类、B类还是C类退税管理办法,出口企业都必须在出口货物
增值税发票、专用税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齐全的情况下申报退税。税务机关在进行退税单证审核、报关单等电子信息核对的同时,必须对出口货物的货源地进行函调,在回函内容真实、出口业务成交的逻辑关系正确、退税单证和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能办理退税
。对退税单证虽然齐全、电子信息也核对无误、但出口业务成交的逻辑关系明显有疑问的,也不得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不进行函调、不认真审核、审批而造成骗税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
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的函调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对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的规定,按文中附件1和附件3的格式进行函调。凡回函内容不清、格式不对
或填写项目不全的,特别是附件3上没有回函税务机关税务所所长、税务局局长签字的,以及不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的,一律不予退税。被函调地区的税务机关在接到调查函后,须按照函调的有关规定,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及时回函。凡回函内容不实造成骗税发生的,要追究
有关税务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的管理和稽查。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存管理,加强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的稽核工作,严厉打击利用虚开发票偷骗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在开具专用税票时,严禁采取只开票不缴税或违反征税规定在定额、定率甚至包税
的情况下开具专用税票;对生产企业销售的非自产货物,不得开具专用税票。开具专用税票后,凡需返还多征税款的,必须查清生产出口产品业务真实、资金往来正常、进项发票及内容没有虚假、没有偷逃税情况后,方可返还,不得违反专用税票有关按季返还多征税款的规定,采取“即征
即返”或“一月一返”的方式开具专用税票。凡发现出口企业申请退税的专用税票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及其征税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开具专用税票或返还税款的,一律按有关法规从严处理。
六、严厉查处骗税案件。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出口企业,一经发现,无论退税额大小或是否申报退税,税务机关一律停止其半年以上的退税权,并划入D类企业管理。对企业在停止退税权期间出口的货物,任何时间均一律不得办理退税。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国家税务
总局将在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行政处罚后,提请外经贸部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权;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内部岗位轮换制度,加强业务培训,避免因工作上的漏洞或其它因素,使不法分子骗税得逞。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当地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协作,密切注意骗税新动向,及时收集骗税的线索和信息,对重大骗税案件和线索必须认真查处,及时上报。同时要加强防范骗税的宣传工作,对一些典型案例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震慑犯罪分子,打击偷、逃、
骗税活动。



1999年12月6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2345市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2345市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事业单位:
《“12345市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8月13日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2345市民热线 ”管理暂行办法

“12345市民热线 ”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8月13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市政府“12345市民热线”办理工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12345市民热线”是市政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集中受理、归口办理、统一监管、分别回复、分类选登”的方式办理回复市民来电来信的信息平台。
“12345市民热线”收到的各种电话、电子信件、短信、传真等信息,以下统称为“信件”,向“12345市民热线”发送“信件”的市民,以下统称为“来信人”。
第三条 “12345市民热线 ”的宗旨是推进政务公开,促进科学决策,服务广大市民,建设阳光政府。
第四条 “12345市民热线”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市民通过各种电话、电子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手段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投诉、举报和一般性求助,为市民排忧解难,了解社情民意,听取市民诉求和建言献策,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综合考评。
第五条 “12345市民热线”是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信息中心、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动工作系统。
市政府办公室是“12345市民热线”的领导机关,负责领导、检查、协调、监管“12345市民热线”的工作,以及综合考评的审定。
市信息中心是“12345市民热线”日常工作的承办机构,负责“12345市民热线”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以及信件的集中受理、分发、跟踪催办、工作情况统计通报和综合考评的日常管理。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办理“12345市民热线”转交的“信件”的责任机构,负责“信件”的办理回复。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在宜宾公众网上建立“12345市民热线”协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实现“12345市民热线”网上实时交互、协同工作。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受理范围为:市民日常生活的非紧急性求助;对本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有关政策法规咨询;反映市民日常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诉求;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等。
第八条 非受理范围为:各种恶意攻击性信件;内容重复、空泛或不具备答复条件的“信件”;各类推销广告性质的“信件”;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等“信件”。
第九条 “信件”分类。根据“信件”内容分为:投诉、求助、建议、咨询、举报、意见和其它七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12345市民热线”来电的递交。市民可以通过座机、移动电话、传真、短信、WEB、邮件、网上呼叫及登陆宜宾公众网(www.yb.cn)等多种途径进入“12345市民热线”系统后投递“信件”。
“12345市民热线”收到“信件”后存入数据库备案,通过协同管理系统进入办理回复流程。
第十一条 “12345市民热线”“信件”处理。包括收件、办理、退件、督办和反馈环节。
(一)收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将接收到的来信件,根据第八条剔除非受理范围的“信件”,将受理件按照处理程序,转(呈)有关领导或交给相关责任机构处理。
(二)办理。按照来信性质、内容、涉及领域、涉及地域等,选择直办、交办、呈办三种方式对受理“信件”进行处理。
1.直办:“12345市民热线”对一般性咨询类或其它能够立刻回复的“信件”,采用热线回复或网上答复方式办理。
2.交办:对不能立刻回复,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后回复的“信件”,将“信件”转交给责任机构办理回复,并跟踪办理件回复情况。责任机构收到交办“信件”后,根据“信件”的内容,分三种方式回复。
(1) 限时件:一是对具备及时办理回复条件的“信件”,应在收件之日起限时办理回复;二是对“信件”所涉及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当前无法解决,需以后解决,应在限定时限内将有关情况详细解释清楚,做好疏解开导工作,求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对市民的建言献策,应认真对待,仔细研究,作为决策参考的相关资料,并在限定时限内回复解释有关情况,在以后的具体工作中采纳了的建议和意见也要及时公布告知。
(2) 承诺件:对“信件”所涉及问题,虽有办理回复条件,但需一定的处理周期或列入计划分步解决,应首先在限定时限内回复当前处理情况或列入计划情况,做好解释疏导,并承诺办结的最后时限,进入事件办理流程,待事件办理完结后再次回复办结情况。
(3)会签件:对涉及“信件”反映问题,需要多部门协同办理或多部门对办理意见不一致时,“12345市民热线”承办机构应及时向“12345市民热线”领导机关报告,呈送市政府相关领导研究协调处理,并指定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办理回复。
3.呈办:对报送政府有关领导阅示的信件,有关责任机构应按照有关领导批示意见在限定时限内办理回复,办理程序同上。
(三)退件。“12345市民热线”责任机构若收到交办件所涉及内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能范围,应在当日将交办件通过管理系统退回“12345市民热线”承办机构,并说明退件原因。
(四)督办。对受理范围的所有信件均应通过检查催办、通报促进、强制办理和综合考评等措施,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12345市民热线”的相关工作,让市民发来的“信件”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办理回复。
1.督办范围。
(1)根据“信件”性质、涉及领域、地域以及来电来信受理范围,转相关责任机构需办理回复的“信件”;
(2)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由相关责任机构办理回复的“信件”;
(3)需要督办的其它事项。
2.检查催办。通过管理系统下发“12345市民热线”《催办通知单》或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催办。
对承办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回复的“信件”,对领导特别关注或办理难度较大的重要“信件”进行催办。
3.通报促进。每旬进行一次统计总结,通报本旬“信件”所反映的热点问题、各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取得的成绩等。
4.督促办理。
(1)“12345市民热线”承办机构催办后,责任机构仍未在限定时限内完成的,由“12345市民热线”领导机关责成“12345市民热线”督办组进行督办。并针对群众反映大,或对“信件”拖延不办、办而不力的,由“12345市民热线”督办组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督办。
(2)建立多种形式的督查机制,定期召开办理工作联席会议,对一些典型的热点、焦点及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由责任单位作出解释。
5.综合考评。为确保 “12345市民热线”办理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办理质量,提高回复时效,表彰先进,将“12345 市民热线”办理回复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和市级部门单项目标进行考核。“12345市民热线”考核体系应充分考虑区县政府、市级部门对“信件”办理回复的工作量、回复率、满意率、时效性和受到催办、强制办理、退办及督办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对各责任单位办理工作进行量化考评。
(五)反馈
1.跟踪落实。“12345市民热线”承办机构以“工作周报”的形式,对积极、优质、高效、依法办理回复的单位予以表扬;对无故延误办理回复时间或办理回复质量差的单位予以批评;定期向市领导报告“12345市民热线”办理回复综合情况,并上网通报。对领导批示信件,“12345市民热线”承办机构工作人员应跟踪了解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2.跟踪回访。责任单位对所经办的信件,要跟踪回访,确保办理质量落到实处,并将回访情况向“12345市民热线”督办组报告。
第十二条 存档统计。“12345市民热线”的所有“信件”的办理过程都自动记录分类保存在系统中,各单位可随时查阅本单位的有关信息。“12345市民热线”统计系统应自动统计指定时间段内“信件”处理情况。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 “12345市民热线”领导机关、承办机构、责任机构工作人员在“信件”办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信访条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市民反映的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的“信件”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12345市民热线” 领导机关、承办机构、责任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和向“利害”相对人提供“来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单位、家庭住址及IP等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12345市民热线”承办机构只向来信人回复,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来信人”对投诉和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内容应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为了保护“来信人”和被投诉及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合法权利,“来信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便调查核实和办理回复“来信人”,否则,“12345市民热线”可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经查证“信件”内容纯属对相对人的恶意攻击、陷害、侮辱、诽谤、谩骂,并造成社会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将依法对“来信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经查证,被投诉和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来信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当事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责任单位在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组部、人事部、共青团中央、中央编办、教育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共青团中央、中央编办、教育部


中组部、人事部、共青团中央、中央编办、教育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工作的通知


2003-07-11

国人部发[2003]6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有关精神,落实《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中办发[2002]7号),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为西部地区培养一批优秀团干部和青年干部,经中组部、人事部、共青团中央、中央编办、教育部研究决定,今年组织60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选拔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去,到西部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经受磨炼,健康成长,建功立业,为实施西部大开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二、工作内容

  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特别是西部地区高校中,选拔一批已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西部12个省(区、市),另加湖北省恩施、湖南省湘西、吉林省延边三个自治州的乡镇从事共青团及其它工作,每个省(区、市)接收50名左右(具体选拔数量见附表)。

  (一)选拔条件

  选拔对象为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学习成绩优良,组织能力强;

  3、热爱共青团工作和基层工作,身体健康。

  优先考虑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

  (二)组织实施

  选拔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拔范围是已达到2003年中央、国家机关及各省(区、市)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对这些毕业生可免于笔试,直接进入面试、考核程序。未组织过今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省(区、市),应单独组织招考。 时间安排一般掌握在7月份组织报名,8月份考察录用,9月份毕业生到位。此项工作由中组部、人事部、共青团中央、中央编办、教育部统一领导,各省(区、市)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省(区、市)团委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落实岗位需求、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及考试考察、体检、录用、培训上岗等组织实施工作。

  (三)管理和使用

  被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即为乡镇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所需行政编制由接受地省级编制部门在本省编制总额内调剂,一时难以调剂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毕业生到乡镇工作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享受当地行政机关同类人员的有关工资福利待遇。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应关心这批青年干部的成长,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鼓励他们长期投身于乡镇共青团和农村工作。接收高校毕业生单位的党团组织,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切实负起培养和锻炼人才的责任。对其中的优秀人才,要注意锻炼培养,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拔到各级共青团工作岗位或其他工作岗位。

  三、工作要求

  1、各级组织、人事、共青团、编制和教育部门要统一思想,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高度,重视和抓好此项工作。要把选拔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

  2、要加大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觉选择到基层、到艰苦环境中锻炼成才的良好舆论氛围,调动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

  3、选拔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将符合条件的优秀毕业生选拔到西部基层工作。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选拔、培养、使用、激励等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切实把选拔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工作抓出成效。
 
  附件:选拔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工作名额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