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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时间:2024-06-30 05:45: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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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育部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和1990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精神,对师、团职转业干部,应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的德才表现,参照他们在军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要把分配同转业干部在部队的表现紧密结合,特别是要安排好服役和任现职时间较长,长期在
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为部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以利于调动他们在改革和建设中的积极性,鼓励现役干部安心服役,献身国防事业。为此,对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作如下通知:
一、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满4年以上的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安排县(处)级职务(正、副职)。
(一)服现役满23年以上的;
(二)达到或超过服现役最高年龄(45岁)的;
(三)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以上,并服现役满20年的;
(四)服现役满20年且在担任团级领导职务期间,立过一、二、三等功的;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被大军区或军兵种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在执行作战或戒严任务中表现突出,晋升职务、军衔的。
二、担任副团级领导职务满4年以上的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安排副县(处)级或正科级职务。
(一)服现役满21年以上的;
(二)达到或超过服现役最高年龄(45岁)的;
(三)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以上,并服现役满20年的;
(四)服现役满20年且在担任团级领导职务期间,立过一、二、三等功的;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被大军区或军兵种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在执行作战或戒严任务中表现突出,晋升职务、军衔的。
三、对现任非领导职务满4年,服现役分别满23年和21年以上的正、副团级转业干部,在任团职期间,立过一、二、等功或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或担任过2年以上团级领导职务的,也可按照上述意见安排职务。
四、上述意见不适用于在担任现职期间,受到党纪、军纪处分(不含因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而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或犯有政治性错误的团级转业干部。

五、边远艰苦地区范围的划定,按劳动人事部劳人科字〔1983〕064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0年7月10日

济南市通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通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

《济南市通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管线建设管理,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山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住宅小区、工业区及新建、改建、扩建和已建成使用的住宅楼、非住宅楼的通信管线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通信管线是指电话线、通信管道、通信电缆、分线箱(盒)、人(手)孔。
  第三条 电信部门是通信管线建设的主管部门。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电信部门做好通信管线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通信管线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电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社会需求会同规划部门制定通信管线发展专业规划。
  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市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将通信管线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安排。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线路设备,均应纳入工程设计之内。建设单位应将所需费用纳入基建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无通信管线设计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正在建设的(不包括已建成待验收)建设项目,无通信管线设计的应补办通信管线设计和审批手续。
  第六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具有通信管线设计相应的资质证书,按照通信技术规范和国家《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设计通信管线,并报电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通信管线设计建设通信管线,不得擅自更改通信管线设计。
  第八条 承担通信管线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有通信管线施工的资质证书并按通信管线设计组织施工。
  第九条 通信管线建设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同时验收。电信部门应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电信部门不在建设项目验收证书上签字,有关部门不得核发验收合格证书,该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电信部门需在住宅小区、工业区内建设通信机房等设施时,建设单位应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一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电信部门新建通信管线需经过公路、铁路,桥涵、隧道、河道、街道及其它建筑物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需在建筑物内设置通信交换设备的应事先报电信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公路、铁路、桥涵、隧道、水利、城市道路等工程需敷设通信管线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电信部门将通信管线建设项目与该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批、同时竣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的主干通信管线,由电信部门负责设计并投资建设。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与主干管道连接段管道,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通信电缆由电信部门投资建设。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建成的住宅,内外部通信管线均由电信部门投资建设;非住宅内部的暗管暗线及外部与主干管道连接段管道由建设(产权)单位投资建设,通信电缆由电信部门投资建设。
  第十四条 通信管线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交付电信部门维护和管理,未经电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通信管线一般不得改迁,确需改迁的经电信部门同意后,由改迁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承担改迁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通信管线所选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建设通信管线的建筑物的使用人申请办理电话装机手续时,电信部门根据一次性装机户数给予优惠。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无通信管线设计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者不按通信技术规范和设计标准设计,或者不按规定送审通信管线设计的,由电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不按通信管线设计建设通信管线的,由电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由电信部门组织建设,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通信管线施工资质证书的,由电信部门会同建筑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不按通信管线设计施工的,由电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末更正的,由电信部门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非住宅建设单位未建设通信管线的,由电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逾期仍未建设的,由电信部门组织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产权)单位承担,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使用或改迁通信管线的,由电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仍未恢复的,由电信部门予以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可并处管线损失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使用不合格通信管线器材的,由电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逾期不更换的,由电信部门更换,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执行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妨碍、干扰电信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电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电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电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电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