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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11:5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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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和国家经贸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国经贸电力〔1999〕8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停的范围和进度
(一)按国家规定时限立即关停以下小火电机组:在老旧机组替代改造(以大代小)项目中已明确被替代的机组;已退役、报废的机组;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含2.5万千瓦)且服役期满20年的凝汽式机组。
2000年底前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低压和中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
2003年底前基本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高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
(二)中外合作、合资、外方独资电厂中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常规燃煤、燃油机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合同签订的运营期限逐步予以关停。对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的中外合作、合资、外方独资建设的小火电机组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
99〕44号文件下发以后新改制为中外合作、合资、外方独资电厂中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火电机组,属关停范围的,应按规定时限关停。
(三)符合国家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有关规定的机组不在关停之列。名义上是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但实际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列入常规燃煤燃油机组的关停范围,按规定限期关停。对目前未能完全但已基本符合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条件的小火电机组,可视情况给予
1年以内(从下达整改通知开始)的整改期,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关停。对隐瞒真实情况,假冒热电联产、综合利用之名逃避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关停,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自备电厂一般是“指不实行独立核算”其发电量是自发自用,并网不上网(指不向电网送电量)的电厂。这类电厂中属于纯凝汽式的燃煤燃油机组,电网供电条件又比较好,一般应按规定时限关停;对其他自备电厂,根据所属工厂生产工艺情况、自备电厂机组类型、投产时间、
运行效益等综合因素,确定关停时限。
(五)所有被保留继续运行的小火电机组都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尚未做到达标排放的电厂,要按照政府制定的达标规划,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由下达限期治理的人民政府下达停产通知。
二、关停计划及实施
(一)关停计划体现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总负责并做最后裁定,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
(二)制订年度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实施。
(三)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级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下同)等有关部门在2000年上半年对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进行核查和确认(具体技术指标的检测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规程等另行下发),确认结果报国家经贸委备案。被确认为热电联
产和综合利用的机组由省经贸委颁发合格证书。
热电联产机组运行实行以热定电,严禁纯凝汽发电,并应符合下列指标:电厂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平均大于100%;单机容量5万千瓦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大于50%。
综合利用机组是指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以国家鼓励综合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垃圾等低热值燃料和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沼气、煤层气、高炉煤气等综合利用资源的发电工程。其中燃用煤矸石电厂其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每千克应不大于12550千焦(每千克3000大
卡)。燃用高硫煤矸石电厂,必须采取脱硫措施,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小火电机组的技术检测,按省有关规定收费,由被检测单位支付。
(四)在完成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认定的基础上,制定我省2000至2003年小火电机组的关停计划并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由省经贸委对关停机组发布关停通告,省级电力公司对关停机组实行解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确定关停电厂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物价部门对确
定关停电厂核销其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各市经贸委对关停机组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以下特殊情况,关停时限可以在原关停计划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但必须由市经贸委严格把关提出报告,由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并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1.地处边远地区、孤立电网、与主网联系薄弱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后对当地(企业)电力正常供应有影响的。
2.一厂多机的,属于被关停的机组,可以在规定的时限里分期分机逐步关停。
三、对拟建和在建以及运行小火电机组的管理
(一)强化小火电项目的审批程序。在关停小火电机组期间,所有新建小火电机组的审批应首先由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再按原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二)纯凝汽式的常规燃煤燃油小机组一律不得新建。不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自备电厂不准批准建设,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重复建设自备热电厂。
(三)对在建的小火电机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严格清理。凡未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及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小火电机组,审批部门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已建成的不予并网,不予核准电价,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四)运行的热电联产机组实行以热定电,不得纯凝汽发电,电网经营企业不应规定其利用小时数;综合利用机组的调峰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36号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列入关停范围内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前,应严格控制发电量,属于省网调度的机组其利用小时
数由省经贸委会同电网经营企业研究制定,属于市、县调度的机组由市经贸委会同各市供电公司研究制定,调度机构以此确定调度曲线。
(五)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前,必须燃用含硫小于1%的燃料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此环境保护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
(六)对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加强监管。由各市经贸委牵头负责本区域内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参数的检查和统计,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这些机组进行抽查,抽查面一般不少于30%,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要控制发电量。逾期仍不合格,
收回其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合格证书,并按常规机组予以关停。
(七)对符合国家政策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项目,在立项和并网等方面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四、做好有关配套工作,为关停小火电机组创造条件
(一)省经贸委会同省级电力公司做好发电量计划和电力电量调度平衡工作,切实保证小火电关停地区和企业的电力正常供应。对关停小火电机组带来的用电缺口,由各市经贸委、三电办于每年12月前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因地制宜,多种途径,保障生活,保持稳定”的原则,按企业隶属关系妥善解决。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电厂应优先招聘关停机组的下岗分流人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落实。
(三)被关停机组的债务原则上应按资产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由出资者或债务人负责偿还。老旧机组替代改造、热电联产改造或综合利用改造的项目,应合理承担其替代机组的债务。
(四)经贸委、电力、物价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研究制定由电网大机组代发电量偿还被关停小火电机组债务和解决人员安置费用的办法。
(五)实行小火电机组关停与改造相结合。在小火电机组改造中,应优先选择“以大代小”替代改造,并原则上实行“先停后改”。进行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改造的,要符合国家的能源政策,并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常规燃煤机组改造为循环硫化床机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改造价值;单机容量原则上达到5万千瓦;机组类型为高温高压;改造后的机组符合环保要求。所有小火电机组的改造项目都要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局或冀北电力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报国家经贸委审批。防止不符合改造条件的机组盲目改造或借改造之名逃避关闭。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成效
(一)为加强对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领导,省成立了河北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小火电机组关停任务比较多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各市经贸委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小火电机组关停进展情况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汇总后向国家经贸委和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关停计划执行情况。
(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关停情况,对关停不力,未按要求完成关停计划的地方、单位进行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关停工作取得成效的单位、个人将予以表彰。
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0年3月3日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省内、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内地单位),到开发区联合兴办或独立开办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科研、文教卫生、商业、服务业等其他项目,统称内联企业。
第三条 内联企业实行自愿互利、取长补短、形式多样、共同发展,并对内地单位给予优惠的原则。
第四条 在开发区开办内联企业,须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开发区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 内联企业按照《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缴纳场地开发费。
第六条 内联企业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可优先选择区域安排项目。
国内各地都可到开发区包片开发,作为本地对外经济开放的窗口,并可自行制定包片开发区域的经济发展规划,管理包片开发区域的生产经营。
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包片开发,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根据不同情况减收场地开发费。
第七条 内联企业购买开发区通用厂房、仓库、办公用房、住宅,按营造成本计价。
第八条 内联企业可将场地开发费、购房成本作为与外商合资、合作的股本或条件。
第九条 内联企业在国家规定年限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属生产性企业的,开发区留取百分之三十,属非生产性企业的,开发区留取百分之六十,其余部分作为开发区补助款返还企业。
第十条 内联企业各方以分得利润在开发区内再投资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内联企业的应税款项,由开发区税务机关收缴。内地单位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也可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回原地缴纳。
第十二条 内联企业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开发区银行申请国内贷款和外汇贷款。各种生产技措贷款,企业可根据国家规定用新增利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还本付息。
第十三条 与开发区联合的属开发性项目的内联企业,内地单位资金占总投资额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第一获利年,税后利润全归内地单位所有。在内地单位收回投资之前,开发区一方将应得分成的百分之五十给内地单位。
第十四条 内联企业出口收汇地方留成部分,开发区与内联企业按一比九分成。
内联企业各方的外汇分成,内地单位可多分应得额的百分之十,其多分得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人民币补给内联企业开发区一方。
第十五条 内联企业中内地单位所分得的利润和开发区补助款,可以自行汇出开发区。
第十六条 内联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在开发区以外的地区加工零部件,进行半成品生产和工艺性协作。其利润分成和外汇分成,由内联企业和协作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内地单位与开发区进行经济联合,可通过签订合同,开展不组建企业的业务合作,向开发区内企业出售半成品、粗制品、商品货源,使其增加出口创汇的,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该合作业务的内地单位按第九条规定享受返还企业补助款的待遇。
第十八条 内联企业合作期满不再续约的,资产按合同规定自行处理;免缴关税财产须报经海关审查批准后,方可运回内地。
第十九条 内联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商业购销总额,可按投资比例,分别在投资各方所在地统计。
第二十条 内联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可按合同规定招聘或由各方派出。一般职员和普通工人,由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在当地协助招收。其管理按《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内联企业合作期满后,各方派出人员的工作由原派出单位负责安排。如开发区需要,经协商同意可以留用。
第二十二条 内联企业中内地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在开发区办理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合作期三年以上的内联企业,正式投产一年后经济效益良好的,其内地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部分熟练技术工人的家属子女,由本人申请,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随迁。
第二十三条 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内地单位可在开发区设立常驻办事机构,为其在开发区或内地的经济活动服务;对开发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可享受内联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内联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由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15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粮食问题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做好粮食工作,把农民需要出售的余粮收购起来,对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粮食生产积极性,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至关重要。国家掌握足够的粮食,保证各方面的需要,是保持社会政治安定,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加强粮食购销工
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必须正确认识粮食形势。去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夺取农业丰收的决定,采取有效措施,发展粮食生产,粮食产量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国家粮食收购增加,销售减少,库存增加,市场粮价稳中有降,城乡人民生活特别是灾区人民生活得到了保障,粮食形势比
较好。同时,必须看到,由于人口的增加,全国人均粮食占有量比一九八四年有所减少,粮食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当前在一些主产区出现了农民卖粮难,粮食部门储粮难,产区和销区之间调销不畅的现象,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势必挫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
极性。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对粮食形势保持清醒的认识,认真吸取一九八四年以后粮食生产出现徘徊的教训,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兢兢业业,切实把粮食工作做好。
二、务必抓好粮食收购。今年夏粮和早稻丰收,秋粮生产形势较好,各地一定要不失时机地把收购工作抓紧抓好,保证质量,完成和超额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在以县为单位完成定购任务之后,要积极组织议价粮食收购,充分满足农民出售余粮的要求,不能限收拒收。为了保护农民的粮
食生产积极性,鼓励各地多购一些粮食,今年夏粮主产区议购的小麦,除本省“议转平”、议销和合理周转库存以外的多余部分,按照国家确定的计划和结算价格,转作平价专项储备。这部分专项储备小麦,统购价与结算价之间的差价,由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粮权属于中央,必须服从统一
调度,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准动用。早稻和秋粮收购,将根据年景情况,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三、切实保证粮食收购资金。银行、财政、粮食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负其责,不能因资金供应不足向售粮农民“打白条”,确保粮食收购的顺利进行。银行部门要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充分保证粮食定购和议价收购所需资金。财政部门要
及时拨补粮食补贴款。粮食部门要积极挖掘内部潜力,搞好调销回笼,加强资金管理。各级清理“三角债”办公室要把清理粮食部门的“三角债”作为重要内容,认真清理,抓出成效。银行部门对粮食价款异地结算,要全面恢复托收承付。粮食部门平价和议价粮食的贷款,要执行同一的优
惠利率。储存期在一年以内,正常的粮食经营贷款,利率不向上浮动;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可以转期,并免予加息、罚息。为了加强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压,粮食贷款要勤贷勤还,按期归还,并以县为单位,建立粮食结算中心。
四、进一步压缩平价粮食销售。根据目前政治经济和市场粮食情况,今年下半年,各地可以相机出台一些压销措施。压销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周密制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压销措施出台前,要做好宣传解释和市场供应工作,防止发生抢购等问题。同时
,必须加强对粮食销售的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下达的“农转非”人口计划,严格控制非农业人口的增长。要定期整顿粮食销售,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减少不合理销量。要通过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计划用粮、节约用粮,树立浪费粮食可耻、节约粮食光荣的风
尚。要表扬节约粮食的先进事绩,严肃批评浪费粮食的不良现象,形成社会舆论,努力减少粮食消费以及各经营部门、经营环节上的损失浪费。
五、加强粮食调动工作。粮食调出地区和调入地区,都必须认真执行粮食调拨计划。重申省间“议转平”大米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保证完成。价格由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决不能因为粮食一时松或紧,而拒绝执行调拨计划。当前特别是调入地区一定要按计划接收粮食,有条件的要
尽量多接收一些,以支持调出地区。商业部和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调运计划完成好的给予表扬,完成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凡是不按计划接收粮食的调入地区,属于平价粮的,要相应减少调入计划;属于“议转平”调拨的,要承担利息。在粮食调拨中,要严格执行调拨经营费
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及时结算货款。铁道、交通部门要切实安排好粮食运输,保证粮食调拨和运输计划的完成。
六、加强粮油市场管理。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逐步建立粮食批发市场,开展有组织的余缺调剂,搞活粮食流通。大米要允许省际间地、市、县自行调剂。国营粮食商业要充分发挥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积极开展粮食议购议销业务,通过召开粮食调剂会
等形式,安排好市场各项用粮,保证各方面的正常需要。集贸粮食市场,要坚持常年开放,进一步搞活;禁止私人从事粮食批发业务。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管理,保持粮价的基本稳定。既要防止粮价暴涨,又要防止谷贱伤农。每年新粮上市前,国家物价局要会同商业部对主要粮食品种
制定下达议购指导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议购指导价格,制定本地区议购粮食的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对粮食议价经营企业要实行经营利润率等控制,全年统算。工商行政、公安和粮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粮食票证的管理,禁止以粮票换取其他产品,严厉打击倒买
倒卖粮票和伪造粮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建立和健全粮食储备制度。我国地域辽阔,局部地区自然灾害难以避免,年度、地区之间的粮食情况不平衡,必须建立足够的粮食储备,防备灾荒,调剂余缺,增强宏观调控力量。一定要在丰收的年份、丰收的地区多收购一些粮食,储备起来。中央将逐年增加国家粮食储备和市场
调节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逐步建立地方粮食储备。提倡农村集体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和农户储备一些粮食。经过若干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一套粮食储备体系。“手中有粮,心里不慌”。各级财政、银行部门对粮食储备要在资金上给以支持,可以由银行贷款,财政贴息。
件的地方,也可以逐步建立粮食储备基金。
八、抓紧食油购销工作。在完成今年夏季油菜籽收购任务以后,各地要积极做好秋油的收购工作,按定购价格敞开收购。平价和议价食油的贷款利率,按照对粮食贷款的规定执行。各主产区多购有余的食油,经商业部批准,可转一部分作为国家商品储备,由商业部管理和调度。这部分
商品储备食油,按定购价结算,由中央财政拨付超购加价款,并对统购价的贷款部分,给以贴息。各地要逐步建立食油商品储备,增强调控能力。食油平价销售也要有计划地进行压缩。
九、加快粮食仓库建设。为了缓解粮油仓储能力不足的矛盾,决定在“八五”期间,国家每年新增加一些粮食库容。所需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国家计委和地方各级计委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专门安排建设粮库和油罐的投资;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专拨一部分
资金,列入预算;商业部掌握的建设资金,也要重点用于粮油储备库、罐的建设。国家储备和周转粮库及油罐建设,由中央和地方各投资一半。简易粮食仓库和油罐的建设资金,由人民银行开办专项贷款,周转使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贴息。各地每年要从财政安排的粮食简易建筑费
中提取60%,粮食超储费用中提取30%,议价粮油经营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从建仓节省的露天保管费以及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中集中一部分,归还银行贷款。各地财政部门安排的粮食简易建筑费预算至少要保持一九八0年的水平,财政状况较好的地方,应适当增加。每
年的建库计划、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业部制定下达。在新建粮食仓库的同时,各地要十分重视现有粮食仓库、粮店等经营设施的维修和改造,维修费用不得挪作它用,并适当集中一部分,重点使用。
十、逐步解决粮食财务挂帐。各级政府要把粮食补贴切实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按计划拨补粮食各项政策性补贴,保证及时到位。对目前的财务挂帐,各地要认真清理,并制定归还措施和计划,通过多种途径逐步消化解决。在计划规定的归还期内,银行对粮食财务挂帐所占用的贷
款,除挤占挪用的以外,不加息、罚息。粮食部门要加强管理,改善经营,通过开展“双增双节”,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减轻国家负担。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继续推行粮食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完善各项经营承包管理责任制,增强企业活力。
十一、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粮食问题涉及面广,目前在粮食购销、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矛盾比较多,粮食生产还没有上新的台阶,食油还没有恢复到历史最好水平。各级政府一定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粮食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国家计委要会同经
贸、商业、财政等部门统一安排粮食进出口,搞好综合平衡。粮食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认真总结近几年粮食工作的经验,不断推进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各级政府要全面安排部署,协调各方面关系,促进粮油稳定增产,保障有效供给,为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协调的发展做出
贡献。
国务院



199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