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烟台市教育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教育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教[2004]87号
各县市区教育(文、体)局,开发区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各学校:
现将《烟台市教育信息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和市教育网络信息中心联系。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烟台市教育信息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教育信息网和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教育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教育信息网是一个对上连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中国宽带互联网(CHINANET)主干网,对下连接全市各级教育机构,对外面向全社会提供服务的大型综合、开放性教育信息网络。其主要功能是利用先进的网络通信技术,为全市教育教学提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和协同工作的现代化教育教学环境,为烟台乃至全国提供有烟台特色的现代远程教育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条 烟台教育信息网采用三级结构,由全市主干网、十三个县级城域网和用户网组成。主干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全市教育网接入CERNET和CHINANET的网关;县级城域网为第一级接入网络(主干接入网);用户网(如校园网、机关网)为下一级接入网。
第二章 网络管理
第四条 烟台教育信息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烟台市教育局负责烟台教育信息网的整体建设规划和各项管理政策的制定;县级教育网络信息中心对辖区内各用户网进行管理;各用户网管理机构对入网用户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级接入网的网络信息中心是烟台教育信息网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市教育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烟台教育信息网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各网络信息中心在技术上服从上一级接入网络管理机构的领导。
第六条 各级网络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接受上一级网络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 各级网络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或兼职网络管理人员(可同时兼任网络安全员),负责各自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的管理。
第八条 各级网络管理人员须取得烟台市教育局颁发的《烟台市教育信息网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参加经烟台市教育局安排或认可的专业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两周时间。
第九条 各级网络管理人员应当勤于职守,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对于因玩忽职守或操作不当而造成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 网络使用
第十条 凡具备上网条件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入烟台教育信息网,建有局域网的学校和单位严禁使用其他网络接入运营商(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教育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接入烟台教育信息网必须征得市教育局同意。
第十一条 接入烟台教育信息网的连网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烟台教育信息网相关的规定和制度,签署《烟台教育信息网安全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 烟台教育信息网只对接入教育主干网的单位分配IP地址并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中止连网的单位应当把相应的IP地址退还烟台教育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三条 各级网络信息中心的信息发布和电子政务应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烟台市教育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烟台市教育信息网网站的信息发布和更新,县级教育网络信息中心和学校负责各自网站的信息发布和更新。
第十四条 各级网络管理机构应加强网上办公和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教育系统办公信息化,增强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的透明度,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第十五条 各县级教育网络信息中心和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网上办公信息搜集、收发和电子文档制作、上传等工作,上传信息要及时准确。
第四章 网络安全
第十六条 烟台教育信息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连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从事侵犯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有伤风化和带有淫秽色情的信息,要文明上网,健康用网。
第十七条 严禁在烟台教育信息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网络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网络安全管理组织和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和相关的网络用户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五章 网络费用
第十九条 为保证网络正常运转,烟台教育网络信息中心对各入网单位和用户根据网络运行成本收缴相应的网络使用费。网络使用费主要用于支付因特网资费、网络链路费、中心设备维护更新、软件采购升级等费用。具体缴纳数额和办法另文通知。
第二十条 各级网络接入机构的网络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所发生的费用由各自负担。烟台市教育局直属各单位所用网络设备如出现故障,由市教育网络信息中心提供应急服务,维修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接入网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用户将采取通报,中止网络连接和诉诸法律等办法进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1995年3月1日,劳动部办公厅
湖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以下简称246号文)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二、246号文对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规定得较为原则,481号文对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区别不同情况规定得较为详细。因此,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标准、计发年限、计发基数等按48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