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进口旧服装是否可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时间:2024-05-20 11:5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进口旧服装是否可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进口旧服装是否可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倒卖进口旧服装是否可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浙工商检〔199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85)工商20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61号以及海关总署(86)署货字第859号文件的规定,旧服装属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对倒卖进口旧服装的行为,可以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罚;对为倒卖进口旧服装提供方便条件的,可以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定性
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91年6月21日

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

国家经委


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
国家经委


(1987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为鼓励工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优质产品奖,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质产品颁发国家优质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
第三条 国家经济委员会领导的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优质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审定委员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方向和历年评选情况,确定本年度评选各类获奖产品项目的数字,并分配给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 国家优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的结构、性能先进,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企业按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三)产品质量经测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产品已经批量生产,在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下同)处理和经济效益方面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大中型企业计量定级标准,必须达到二级计量合格,小型企业计量定级标准,必须达到三级计量合格;
(六)企业已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并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七)产品已获得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产品称号;
(八)出口产品应当具有较高的创汇能力。
第六条 企业对参加评选的产品必须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优质产品申报表中关于产品质量采用的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必须经行业标准化机构审查确认;
(二)产品质量状况必须经国家级检测中心或者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三)产品的批量生产能力,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废”处理,经济效益和创汇能力,必须经行业归口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四)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程度,必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审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属国务院产品归口主管部门管理的产品,应当先征得国务院产品归口主管部门同意,然后报审定委员会评选。
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对申报评选的产品,应当征求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审定委员会评选国家优质产品,应当严格遵循标准先进、评价科学、评选公正的原则。
审定委员会对获得国家优质产品奖的产品,颁发国家优质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
第十条 对评选的产品发生争议时,审定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国家优质产品奖证书和奖牌的有效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期限由审定委员会确定。
国家优质产品奖证书和奖牌的有效期期满后,未经复查确认或者重新评选获奖,不得沿用国家优质产品奖的称号。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国家优质产品质量状况和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主管机关对获得国家优质产品奖的企业,应当优先供应能源、原材料和提供技术改造资金。
对国家优质产品的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质优价。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优质产品奖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经济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该企业内部通报、限期整顿、并自通报之日起停止该企业使用国家优质产品标志一年的处罚:
(一)经抽查发现产品质量下降的;
(二)用户反映产品质量不符合获奖标准,经查证属实的;
(三)出现产品质量事故的。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优质产品奖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经济委员会应当收回该企业的国家优质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并通报全国:
(一)经限期整顿后,产品质量仍达不到获奖标准的;
(二)在评选国家优质产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转让、滥用国家优质产品标志的。
第十六条 除按照本条例规定评选国家优质产品以及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评选的优质产品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工业产品授予优质产品的称号。
第十七条 参加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守秘密。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1979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1987年4月10日
浅析民爆物品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和对策

文成县公安局 徐松灿


民爆物品的管理,是公安机关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安全监督和依法管理的行政行为,是公安机关危险物品管理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本着依法从严管理民爆物品,确保社会稳定,从而服务经济建设的精神,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安全规范和标准,采取有力的措施,针对解决农村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过多、过滥、安全状况差,从业人员行为缺乏制约和公安机关审批管理与使用单位现场管理相脱节等问题,规范了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法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形势很不容乐观,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的漏洞,从而导致涉爆案件和事故频发,爆炸物品大量流散社会等问题,给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和重大损失,同时也留下了沉痛的教训。在此,本人就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如何管理好民爆物品,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形成的原因分析。
1、安全意识淡薄,对爆炸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爆炸物品用途广泛,不仅军事和国防建设需要,而且开山、采矿、兴修水利、筑路、架桥等工农业生产中也广为应用,是我国经济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资。过去由于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到处都有,而且制作简单,人们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农村,没有意识到它的危害性和强大的破坏力,喜欢在家存放一定数量的爆炸物品,用于开山造房子,甚至炸鱼的大有人在。非法制造黑火药的情形更加普遍,人们对这些情形都习以为常。就是管理部门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民爆物品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爆破工作是项危险性很大的工作,许多人都不愿意从事该项职业,特别是在农村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大多是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有些甚至是文盲。据统计,某县98年四大员有165名,其中初中文化以上仅32名,占总数的19.4%,小学及小学以下133名,年龄在50岁以上的有143 人,占总数的87%。管理部门在审批“四大员”作业证时,无法从高从严要求,有的时候只要能口述操作过程,就勉强给予过关,每年除了一次年审,再也没有其他时间参加培训进修的机会,作业人员仅凭习惯的操作过程和经验从事该项工作,从业人员管理水平难以提高。
3、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确,公安机关是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主力军,但民爆专营公司、国土资源局、经贸局、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民爆物品的管理也有密切的关系。特别是民爆专营公司、国土资源局、经贸局地矿、在民爆物品的流通、使用等环节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和具体的工作规范,个部门执行各部门自己上级的文件,许多问题各地执行的标准尺度不一样,于是就容易造成部门和部门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的管理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确。如民爆物品使用审批的前置条件问题,虽然在《浙江省民爆物品管理实施细则》里有作了规定,但不具体,也不明确,造成相关部门对法规的理解不一样,加上部门与部门没有很好的沟通,就致使执行的范围、标准不一样,象矿管部门颁发采矿证,有一部分是由各地县市区自己规定的,这样就造成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样,就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证》的前置条件不一样,就温州市来讲,有些地方工程项目、机耕路、公路、水电站建设申请使用爆破器材时不用办理采矿证,而有的地方的矿管部门认为不管是什么用途,只要是使用爆炸器材就要办理采矿证,那么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时应该怎样操作呢?又如现在的〈矿山安全条件许可证〉的办理是以采石为条件还是以营利为标准呢?也就是说什么样的爆破作业是矿山的问题,相关的部门没有一个统一的定界,所以,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就很难操作,就要靠部门之间协调来工作了,如果协调不好的话就会导致管理的混乱,就会直接影响到经济建设。如:在治爆缉枪专项行动期间,市公安局要求没有办理矿山条件合格证的采矿单位一律停止爆破作业,由于某县的所有爆破作业都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所以,为了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命令,该县只好停止了所有的爆破作业,一些重点建设项目和农民零星爆破都因没有爆炸物品而停业,直到经县府多次协调才与矿管,经贸部门达成共识,给经济建设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由于没有统一的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内部民爆管理部门的职责也不清,责任难落实,造成管理不规范。
 4、现场监管不力,制度不落实
 爆破器材的使用是民爆物品管理的主要环节,也是当前管理的最薄弱环节,由于人们的安全意识不强和从业人员
二、 谈谈当前民爆物品管理的对策
1、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部门关系。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爆炸物品管理核心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提出工作意见,取得政府支持,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联合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土资源局、经贸局等部门有关许可,日常检查,隐患整改查处取缔等工作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配合办法,杜绝扯皮现象。
2、加强对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作业人员的素质和管理队伍的水平。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大队或治安科是民爆物品管理的业务指导部门,对民爆四大员培训及派出所的管理业务负责指导培训和监督作用。因此,治安部门要及时传达上级公安机关民爆物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辖区内民爆物品管理动态,研究民爆物品的管理方法,定时组织辖区内民爆四大员及基层派出所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使民爆四大员自觉遵守民爆物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优化从业人员的结构;使基层派出所管理人员精通管理的业务,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3、明确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制。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与其他管理一样,既要管又要理,管就是制订健全各种操作规范、制度,理就是要具体抓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层层落实,一级抓一级,县公安局把责任落实到基层派出所和业务科,基层派出所和业务科把责任落实到责任区民警和专管人员,然后,责任区民警和专管人员把责任落实到各涉爆单位和民爆四大员,要形成分级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利,谁签字谁负责。基层派出所要把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列入责任区民警的考核工作,并把它提到重要的位置上来,要制订详细的目标考核责任制。业务科要着重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加大对基层派出所现场管理的监督机制。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要着重抓好安全员对现场作业的监督作用,要求安全员对每次爆破作业的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退库的时间、数量要如实登记,保证每次爆破作业要在岗在位,认真履行安全员的职责,杜绝爆破器材在现场作业时流失,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同时,在加强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还要加强外部的监督,如,国土资源局、经贸局、民爆专营公司等部门的监督。
4、加强宣传和查处涉爆案件的力度。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业务科要积极宣传民爆物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平时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大力加以宣传,教育人们自觉遵守民爆物品的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反民爆物品管理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严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的案件。例如无证爆破、将爆破器材转让、赠送等违规行为要从重处罚。该行政拘留的就不要作罚款,该关闭的就要关闭,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要在全社会形成对民爆物品的严管重打的态势。
5、建立爆破服务公司,实行一条龙服务的封闭式管理
民爆物品既要严格管理,又要积极服务,公安机关要在加强严格管理的同时,又要服务与生产,否则,就失去了管理的意义。因此,公安机关在管理民爆物品的过程中不能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要管而不死,放而不乱,近几年,上级公安机关一直推行的农村民爆服务队组织,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给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上找到了新路子,它既能最大限度的服务于经济建设,又能达到规范管理的要求。然而,许多地方特别是山区农村,因为爆炸物品使用量不大,经济效益不高的原因,爆破服务组织因此而倒闭的也很多。就我县来讲,原来的3支爆破服务队,因没有生意,已关闭了2家,剩下的一家也是名存实亡。因此,为了实现民爆物品的封闭式管理,又要养活爆破服务组织,唯一的途径就是在全县范围里建立一个爆破服务组织,如:全县爆破服务公司或爆破服务队,以集体或股份制的形式,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监督下,承担全县的所有零星爆破作业和部分或全部的爆破工程,真正实现一条龙的服务,在爆炸物品的销售、运输、使用、存储等环节实施封闭式管理。
综上所述,要搞好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不能单靠公安一家,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参与共同管理,在各个环节堵塞漏洞。公安机关作为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主力军,要不断地改变管理方法适应新形势,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形成分级管理体制,坚决杜绝民爆物品的流失和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既要严格管理又要服务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