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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7 03:29: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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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从事建筑业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黑地税发字〔1995〕第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
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1995年5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2]125
2002-0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02年9月23日起施行,为办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依据,对进一步打击遏制此类不法活动,维护出口退税管理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和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重大步骤。现将《解释》转发给你们,并就宣传贯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大力宣传,切实贯彻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解释》,深刻领会其实质精神,充分认识当前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与之斗争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将《解释》列入税法宣传普及教育的重要内容,渗透到业务管理和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全面宣传《解释》,发动鼓励广大群众勇敢地同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作斗争,把这项斗争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要会同司法机关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开报道,以案说法,张扬法制,扩大社会影响。

要把查办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工作提到重要议程,牢固树立“强化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做到组织领导、办案力量和工作措施三落实,深入持久地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斗争,争取更大的成效。

二、正确适用政策法律,狠查骗取出口退税大案要案

骗取出口退税活动涉及环节多、区域广,在查办过程中必须加强纵向督促与横向合作。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各地税务机关领导要亲自组织查处;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上级税务机关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具体指导,必要时直接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地区要积极协助主办部门调查取证;对函求协查的事项,要及时反馈结果,不得片面强调困难不予合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敷衍应付或扯皮推诿。要坚决排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认真查处每一起案件。对设置障碍阻挠、抵制查处工作,徇私舞弊、包庇、袒护不法分子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处治。

要始终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具体处理,要注意税法与刑法的衔接,正确履行法定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事实清楚,依法有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综合整治,打教结合,打击少数,教育多数,从根本上遏制骗取出口退税不法活动,力求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各地税务机关要细致分析当前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特点和规律,针对出口退税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制订周密的监控措施和防范策略。既要敢于办案,又要善于总结,对办案的好作法、好经验要加以交流与推广。

三、加强协调合作,适时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

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贯彻《解释》,将出口退税管理和骗取出口退税问题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争取领导重视支持和各方面积极合作。要会同审判、检察、公安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和办案需要,制订贯彻《解释》、落实办案工作的各项计划及实施方案。要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互通信息情况;经常召开联席会议,分析骗取出口退税动向,协调解决执法办案中的问题。

对骗取出口退税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要依照刑法、《解释》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侦办,不得只作追缴税款和行政处罚等处理。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要适时提请公安机关介入,或移送公安机关直接侦办,以迅速抓捕疑犯,有效追缴税款,提高执法办案效率,减少国家税收损失。税务机关要依法协助公安机关侦办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避免混淆权能。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作为今后工作的重要任务,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适时联手组织专项斗争,形成强大的打击声势和舆论攻势,震慑分化不法分子,鼓舞教育人民群众。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2000年是世纪之交的一年,也是完成“九五”计划的最后一年。国家将继续实施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国内需求,但毕业生供需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50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高
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毕业生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改革,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毕业生就业制度。要引导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加速主体到位步伐。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推行不包就业,不包分配的就业办法,逐步形成与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配置和流动特点相适应的毕业生接收工作新机制。
二、继续做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锻炼的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67号)。在完成1999年选拔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质保量地做
好今年毕业生的选拔管理工作。
三、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收毕业生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坚持考试录用。地方机构改革在搞好定岗分流的同时,要尽量吸收优秀毕业生补充空缺岗位,使公务员的年龄、专业、文化等结构更加科学合理。要继续贯彻执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选拔录用
部分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40号),按照考录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和要求,从全国高等学校选拔录用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工作。工商、税务、审计、司法、海关等需要加强的部门,也要有计划地吸收品学兼优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和
重要岗位。
四、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要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双向选择,避免“暗箱操作”。事业单位与毕业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签定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毕业生的工作关系。
五、各级人事部门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承担国家“九五”期间重点建设和科研项目的单位,国家重点加强的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支柱产业单位,国防、军队等单位接收毕业生在政策上给予倾斜,予以重点保证。这些单位也要采取积极措施,吸引
毕业生到本单位工作。
六、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鼓励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各地政府人事部门要转变观念,强化服务,制定三资、集体、乡镇、民办等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及支持大学生、研究生自主创业的有关政策,解决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及毕业生自主创业遇到的各种阻力和问题,为毕业
生提供档案管理、年度考核、职称评定、档案工资调整、出国政审等人事代理服务。
七、西部地区要抓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利时机,根据国家确定的开发建设重点,制定吸引毕业生的鼓励政策,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去。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毕业生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需要和个人发展的关系,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八、积极拓宽信息渠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抓好收集毕业生供求信息工作。要建立人才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毕业生供求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信息服务设施的建设,切实为毕业生择业和单位用人提供高效、快
捷的服务。同时,建立信息反馈渠道,采取适当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布毕业生就业状况,促进学校面向市场培养人才。
九、消除接收毕业生的各种障碍,打破地区、部门接收毕业生的有关限制。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增加学生负担。对于数量富裕,本地区或本系统接收有困难的毕业生,要允许和鼓励他们到外地或其他
系统就业,不得收取出地区和出系统费。凡违反规定收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十、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所属人才市场的作用,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对以赢利为目的,搞虚假招聘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适当延长毕业生择业期限。对回到生源所在地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其办理人事
代理,使毕业生仍可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十一、加强制度建设,促进毕业生接收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研究缓解毕业生就业压力的措施,加强对毕业生接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接收秩序,推动接收工作健康发展,为制定全国统一的接收规则奠定基础。
十二、切实加强对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接收工作,认真分析本地区毕业生接收工作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千方百计把工作做好。要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探索建立与毕
业生接收密切相关的待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切实有效的保证。要与教育、计划、财政、公安、粮食等部门搞好配合和协作,确保毕业生接收工作顺利进行。



20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