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陪审婚姻案件办法的通令

时间:2024-07-22 16:3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陪审婚姻案件办法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陪审婚姻案件办法的通令

1950年9月18日,

各级人民法院:
接中央人民政府厅秘字第853号公函,邓颖超等委员在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第一届第二次会议上,提出提案,提议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凡审理婚姻案件时,应请当地民主妇女联合会,派代表参加陪审。审查意见:建议中央人民政府核办。经大会通过,转送本院核办,兹经本院第七次委员会议议决:“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婚姻案件,凡遇案件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或有教育意义,或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请求或者其他必要原因时,应请当地民主妇联,派代表陪审”。以上决议,希各级人民法院照办,并于本年10月15日前,将办理情况,函报本院,以便收集整理,准备向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出报告。

附:提案第十一号
案由:提议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凡审理婚姻案件时,应请当地民主妇女联合会派代表陪审或协助处理。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已公布施行。我们认为各地各级民主妇女联合会,一方面应协助执行中央人民政府的婚姻法,贯彻婚姻政策;一方面应保证妇女权利,故有义务帮助法院处理婚姻案件,以收通力合作之益,而使新婚姻法能够更好的贯彻执行。
办法: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凡遇审理婚姻案件时,应请当地民主妇女联合会派代表参加陪审或协同处理。
提案人:邓颖超
副署人:李德全
张琴秋
陈少敏
沈兹九

审查意见:原则同意;但应删去“协助处理”或“协同处理”一句。建议中央人民政府核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0年继续开展全国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完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进程,为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创造条件。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税务系统的执法行为,努力实现税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树立税务机关规范
执法、文明服务、勤政高效的新形象。
二、检查内容
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1999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内容主要是:
(一)各地制定的涉税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税法;
(二)各地对《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是各地对自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纠正情况;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存在定率征收的问题;
(四)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落实情况;
(六)各地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
(七)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有无擅自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对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帐户利息的征税情况;外籍个人纳税义务的界定;
(八)对上市公司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情况,有无扣除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情况;
(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执行情况,重点是生产性企业的认定,折旧办法、减免税的执行情况等;
(十)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情况;
(十一)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情况;
(十二)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存在以罚代刑的问题;
(十三)听证和案件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是否依法举行听证,是否按规定执行查处分开制度,是否切实履行了审理监督职责;
(十四)税务行政处罚工作是否规范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五)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六)其他税收执法情况。
三、检查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要安排时间对所属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组成若干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在实施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汇报;
(二)对照国家统一税法,检查涉税文件;
(三)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全面或重点检查具体执法的文书、卷宗;
(四)对于需要印证的情况,可以向相关的纳税人、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时间安排
执法检查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2000年8月1日至8月31日为自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问题的处理
各地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立即纠正。
对于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
,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应由一位局领导负责,并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件2),逐级上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2000年10月31日以前向总局报送检查总结。检查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及问题处理情况和报表。改进税收执法和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也一并报送。
七、总结评比
检查结束后,总局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对检查工作开展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评比项目主要包括:检查组织工作、检查面、查出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纠正率、查补税额、报表填写和报送情况、执法检查总结情况等。
附件1:
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
| | | | |
| | | | 减少税收收入 |
| 项| | | |
| 目|重|重|----------------------------------------------|
| |点|点| | | 对一般纳 | 税前列支/ | | |
| |检|检| 越权 | 擅自先征| 税人定率 | 补亏不合 | 滞纳金 | |
| |查|查| | | | | | 其他问题 |
| |单|面| 减免税 | 后返税款| 征收减少 | 规定减少 | 问题 | |
| |位|百| | | 税款 | 税款 | | |
| |数|分|-----|-----|-------|--------|--------|--------|
|类 | |比|户|减|补|户|多|追|户|减 |补 |户 |减 |补 |户 |少 |补 |户 |减 |补 |
|别 | | |数|少|缴|数|返|缴|数|少 |缴 |数 |少 |缴 |数 |收 |缴 |数 |少 |缴 |
| | | | |税|税| |还|税| |税 |税 | |税 |税 | |滞 |滞 | |税 |税 |
| | | | |额|额| |税|额| |额 |额 | |额 |额 | |纳 |纳 | |额 |额 |
| | | | | | | |额| | | | | | | | |金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混淆入 | | | |
| | | |
库级次 | | |税 |
-----| 违规 | |务 |
| |税 |处 |
中央混 | 批缓税 |务 |理 |
| |处 |决 |
地方 | |罚 |定 |
| |不 |书 |
-----|--------|当 |不 |
混 |已 |户 |涉 |清 |件 |规 |
淆 |调 |数 |及 |缴 |数 |范 |
入 |库 | |税 |税 | |份 |
库 |数 | |款 |款 | |数 |
数 | | |数 |数 | | |
| | | | | | |
--|--|--|--|--|--|--|
21|22|23|24|25|26|2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1.各省市在向总局上报时,1、2项仅指省级检查情况;填报金额单位为万元。
2.本表所填数据包括执行违规文件的情况。
3.本表未列明的事项,在总结报告中说明。
附件2:
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
-------------------------------------------------
| 发文机关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违规内容 | 施行日期 | 处理意见 | 处理结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违规文件统计数:违规文件合计 份,其中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 份,已纠正 |
| 份,纠正率 %;当地人大、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制定的 份,已纠正 份,纠正率 %。 |
-------------------------------------------------
填表说明:
填报违规内容一栏,可以从简,但应讲清问题性质,必要时可附另页,或附原文副本、复印件。



2000年7月14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嘉政发[2007]25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环保局等四部门《嘉峪关市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嘉峪关市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为解决群众极为关注的生活噪声污染,改善我市声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现对我市社会生活噪声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为居住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使用的大功率广播喇叭,在商业活动中采用高大声响招揽顾客,文娱、体育等场所的各类噪声污染,空调器、家用电器、乐器和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干扰邻居休息和生活的噪声污染等。
二、市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文化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活噪声实施管理,市环保局对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等产生的噪声;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以及进行家庭娱乐、悼念等产生的噪声和其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四、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文化局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局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五、凡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各类非工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需向环境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应向市环保局进行申报登记,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六、市区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凡已使用的必须予以拆除。使用低音音响设备的,其音响设备一律不得置于室外并做到达标排放,超标排放者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并加征噪声超标排污费。
七、居民使用音响设备、家用电器或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休息为限,引起生活噪声污染纠纷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
八、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和宾馆周围一百米范围内,严禁超标使用各类音响设备。
九、凡在沿街、广场设摊经营的个体摊贩一律不得以话筒或音响招揽顾客,并应服从公安、环保执法人员的监管。
十、凡违反本规定,拒绝环保、公安、工商、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扰乱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十一、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