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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七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36: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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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七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计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七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委(计经委):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各省市和有关部门后决定,公布第七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228个(详见附件),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前六批核准的只限于为本系统的最终用户代购小轿车的经营单位,取消系统内的限制,改为将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同意北京汽车工业供销公司、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扩大经营范围,除销售原经营范围的小轿车外,可以开展其它小轿车的零售业务。同意中国物资贸易服
务公司将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同意中国机动车辆安全鉴定检测中心为交通警察队伍代购小轿车。同意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开展免税小轿车的销售业务。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向驻华使领馆及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机构、外籍人员销售进口免税小轿车。
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小轿车的销售管理。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开展小轿车的经营活动。各小轿车生产厂的供销机构不得将小轿车销售给非国家定点的经营单位。
附件:第七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名单(略)



1992年10月8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地

运行,发挥政府网站在电子政务运行中应有的作用,根据《互联网信

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包括市政府设立的门户网站《延安

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市

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建立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宗旨是“宣传延安、构架桥梁、公共服务、

资源共享、辅助决策”。

  第四条 政府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

示延安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政府与政府的沟通,推

动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开展。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是政府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政府网

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政

府网站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日常工作。市政府网络运行管理中

心(以下简称网管中心)设在市信息办网络运行管理科,会同有关部

门具体负责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六条 市信息办根据政府门户网站的栏目设置,明确各栏目的

维护责任单位;各部门应明确相应科室负责本部门网站的日常管理工

作(包括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

作),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网站的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与

网管中心联系。各部门应把主管领导和联系人名单及有关变动情况及

时报市信息办和网管中心。

  第七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

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定期接受网管中心组织的相关培训和指导。


三、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按照《互联网站从事

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府网站网页严禁将虚假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

定的不良信息(包括暴力、色情、法轮功等内容)上传至互联网。

  第十条 政府网站网页内容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


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等为原则。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要及时更新上网内容,坚持实事求是的态

度,确保所上传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各部门面向社会公

众的服务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部门主管

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在其主页的醒目位置放置政府门户网站的

网站标志。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初创和改版的方案要报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并报市信息办审核、备案。新版推出后如有重大修改,也应履行相应

的审核程序。


四、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规范为:

  (一)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yanan.gov.cn,代表延安

市人民政府;县区政府网站的域名为WWW.XXX.yanan.gov.cn,

代表县区人民政府,其中xxx为各县区政府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

合。
  (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域名为

WWW.sxxx.yanan.gov.cn,其中s代表市级,xxx为各单位汉语拼

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六条 网管中心为各部门提供的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的开

设、维护和撤消,统一由网管中心负责。电子信箱供各部门或工作人

员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非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

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十八条 根据政府网站发展规划的需要,网管中心为用户提供

虚拟主机和主机托管服务,负责网站安全运行、网络管理和虚拟主机

用户的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必须依托市政府网络平台,运行维护应当遵

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整理、编

辑及上传工作。各部门要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

网管中心联系。各部门落实专人(即网络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信息的

上传工作,网络管理员注意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网络管

理员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网管中心,由该部门负责更改相应的用

户上传信息,以保证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部门负

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政务信息内容。

  (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应设置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

网络的安全运行。网管中心要经常监测这些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

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决。


五、网站安全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并健全网络信息

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网站建设中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安全技术

和手段的应用,如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

安全进行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等,必须建立增加网站系统备份及数据快速恢复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界定上网内

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

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政府网站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

全。


六、奖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维护情况作为各部门年终目标考核

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依据。各部门内部要将网站建设、维护情况和

上网内容的及时更新情况作为考核网络管理员的依据。市信息办根据

各部门网站的建设、维护情况在政府网站上予以表扬或批评。市信息

办定期组织网站优秀建设单位的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

上发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市信息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并责令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气象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气象局


琼人劳保专〔2006〕66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气象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气象局,省直有关厅(局):
现将重新修订的《海南省气象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气象局组织人事处反馈。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气象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气象工程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加快气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气象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结合气象科学技术、业务工作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气象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气象工程包括:天气气候、大气探测、大气物理化学、应用气象、气象电子等专业。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 天气气候专业适用于从事天气分析预报、气候分析、气候诊断预测,以及相关的业务和开发、应用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 大气探测专业适用于从事地面观测、高空观测和其它气象综合观测,仪器设备检定维修,以及相关的业务和开发、应用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三) 大气物理化学专业适用于从事大气物理、大气化学、大气环境、人工影响天气,以及相关的业务和开发、应用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四) 应用气象专业适用于从事农业气象等专业气象服务、应用气候、气象科技服务与情报,以及相关的业务和开发、应用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五) 气象电子专业适用于从事气象雷达、通信、电子、计算机及网络应用技术、雷电防护,以及相关的业务和开发、应用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工作积极;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以上等次。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均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包括普通高、中等教育和成人高、中等教育,以及经自学考试合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申报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及相应奖项)1项,或三等奖3项(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
6.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申报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
第七条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和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外语和计算机统一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近两年参加过以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经省气象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每年继续教育时间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
各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分别为:天气气候专业是气象学、天气学、气候学、动力气象学等;大气探测专业是气象学、大气探测及各分支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等;大气物理化学专业是气象学、大气物理学、大气化学及各分支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等;应用气象专业是气象学、天气学、气候学及各分支专业气象学等;气象电子专业是电子技术基础、计算机和网络原理、数据通信原理及各分支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等。
天气气候、大气探测、大气物理化学、应用气象、气象电子等专业之间互为相关专业。
第十条 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 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经测试或答辩,专业理论知识达到以下水平: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能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本专业实际工作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4.了解相关专业的基本理论和技术知识,能解决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问题。
5.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㈡工作经历与能力
1.天气气候专业
(1)熟悉本地区自然环境和天气气候特征、熟悉所在单位预报(测)方法、预报(测)工具、技术和业务规章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预报(测)指导产品;
(2)了解天气或气候的分析、预报(测)、服务等工作的全过程,能独立承担本专业业务技术或科研工作;
(3)搜集、整理和分析过所从事业务、科研工作的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写出报告;
(4)解决过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大气探测专业
(1)熟悉本专业中某一分支专业工作的全过程,并曾独立完成一项以上本专业业务技术或科研工作;
(2)搜集、整理和分析过所从事业务、科研工作的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写出报告;
(3)运用专业理论、技术知识,正确分析、处理过大气探测数据和资料,并写出总结报告;
(4)解决过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大气物理化学专业
(1)参加过大气物理、大气化学、大气环境或人工影响天气等某项工作的全过程,能独立承担本专业业务技术或科研工作;
(2)搜集、整理和分析过所从事业务、技术、科研工作的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写出报告;
(3)运用专业理论、技术知识,正确分析、处理过所参加的考察、实验、评价或试验研究中的技术数据和资料,并写出总结报告;
(4)解决过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4.应用气象专业
(1)了解我国与本地区的天气气候特征及当地有关生产基本情况和特点,熟悉所从事的专业气象、气候分析的应用服务等方法与工具,以及相关的技术和业务规章;
(2)参加过气候分析评价、资料加工处理、资源开发利用、专业气象观测实验、专业气象情报预报、气象科技服务等某项工作的全过程,曾独立完成一项以上本专业的主要技术工作;
(3)搜集、整理和分析过所从事业务、科研、服务工作的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写出报告;
(4)解决过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5.气象电子专业
(1)参加过气象通信、电子、计算机及网络应用技术、雷电防护等某项工作的全过程,曾独立完成一项以上本专业的主要技术工作;
(2) 搜集、整理和分析过所从事业务、科研、服务工作的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写出报告;
(3) 运用专业理论、技术知识,正确分析、处理过本专业工作中的技术数据和资料,并写出总结报告;
(4)解决过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三)业绩与成果
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间,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具备下列业绩之一的主要完成者:
(1)获地、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完成人,其中: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地、厅级优秀产品奖或优秀设计奖,或县级科技成果及转化奖一等奖,其中:地、厅级奖的前2名,县级奖的独立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据);
(3)获中国气象局授予的对应专业的业务质量奖励(如“优秀值班预报员”等)称号一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据);
(4)获全省气象部门业务技能比赛前3名(以获奖证书为据);
(5)承担或主要负责的专业技术工作,其成果经省级专业技术主管部门评审通过且已在县级以上专业部门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独立完成或第1位负责完成人。
2.论文条件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须为第一作者);
(2)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经测试或答辩,专业理论知识达到以下水平: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某一方面的学术或技术有较深入的研究,达到较高水平;
2.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
3.具有主持重要科研课题,或组织和承担重大技术项目的攻关、开发、引进,或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4. 熟悉相关专业的基本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能解决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难题;
5.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6.能指导中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天气气候专业
(1)具有丰富的天气分析预报、气候诊断预测和气象服务等某项工作经验,熟悉掌握其方法和工具;
(2)主持或作为负责人之一从事过天气分析预报、气候诊断预测的业务、服务、科技开发、应用研究等某项工作,并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一项以上从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到技术总结等主要业务技术或科研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曾根据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提出有价值的科技开发项目或促进本专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4)解决过本专业业务或科研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2.大气探测专业
(1)具有丰富的地面观测、高空观测和其它气象综合观测等某项工作经验,熟悉掌握观测方法和操作规程。
(2)主持或作为负责人之一从事过地面观测、高空观测、其它气象综合观测的业务、科技开发、应用研究等某项工作,并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一项以上从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到技术总结等主要业务技术或科研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曾根据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提出有价值的科技开发项目或促进本专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4)解决过本专业业务或科研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3.大气物理化学专业
(1) 具有丰富的大气物理、大气化学、大气环境、人工影响天气等某项工作经验,熟悉掌握其方法和工具;
(2)主持或作为负责人之一从事过大气物理、大气化学、大气环境或人工影响天气等业务、科研工作,并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一项以上从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到技术总结等主要业务技术或科研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曾根据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提出有价值的科技开发项目或促进本专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4)组织解决过本专业业务或科研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应用气象专业
(1)具有丰富的专业气象、应用气候分析的业务、研究、服务等某项工作经验,熟悉掌握其方法和工具;
(2)主持或作为负责人之一从事过气候分析评价、资料加工处理、资源开发利用、专业气象观测试验、专业气象预报情报、气象科技服务等某项工作,并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一项以上从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到技术总结等主要业务技术或科研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曾根据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有价值的科技开发项目或促进本专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4)组织解决过本专业业务或科研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5.气象电子专业
(1) 具有丰富的气象信息技术、雷电防护技术的业务、研究、服务等某项工作经验,熟悉掌握其方法和工具;
(2) 主持工作为负责人之一从事过气象雷达、通信、电子、计算机及网络应用技术、雷电防护等某项工作的全过程,并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一项以上从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到技术总结等主要业务技术或科研工作;
(3)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曾根据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有价值的科技开发项目或促进本专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4) 组织解决过本专业业务或科研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三)业绩与成果
在工程师任职期间,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具备下列业绩之一的主要贡献者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级专业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已在厅级以上专业部门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独立完成或第1负责完成人;
(2)获国家星火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相当等级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其中:国家级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以获奖证书为据);
(3)获中国气象局授予的对应专业的业务质量奖励(如“优秀值班预报员”等)称号二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据);
(4)获地、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其中: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以获奖证书为据)。
2.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或主编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须为第一作者)。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单位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认定为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第十六条 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发行的专业刊物。
第十七条 著作、论文、技术报告的水平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由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气象局发布的《海南省气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海南省气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琼人劳保专[2003]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