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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做好庆祝教师节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6:29: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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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做好庆祝教师节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做好庆祝教师节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庆祝教师节活动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关于做好庆祝教师节活动的若干意见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的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作出建立教师节的决定,在我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一件大事。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育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对教师的尊重与关怀。
为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切实做好庆祝教师节的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做好庆祝教师节的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每年各地庆祝教师节的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作出统筹安排。为此,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提出的具体活动方案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活动宗旨
每年庆祝教师节活动的内容,要以尊师重教为中心。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不断推动尊师重教社会风尚的形成和发展,使教师节真正成为教育界和全国广大教师的重大节日,成为在人民群众中有广泛影响的节日。
三、活动内容
在教师节期间应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各种宣传、庆祝活动。
在教师节前后,各地报纸、电台、电视台及其它新闻媒介,应根据各级政府与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大张旗鼓地开展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宣传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各类教师的模范事迹、尊师重教的好人好事。
每年各地都应举行一定形式的庆祝活动。其内容与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二)组织不同形式的表彰活动。
原则上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应利用教师节,定期开展奖励优秀教师、评选特级教师、表彰尊师重教的先进集体与个人以及其它与尊师重教有关的奖励活动。
全国性的优秀教师奖励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奖励办法由国家教委和人事部另行制订。
定期举行全国性的尊师重教表彰活动。表彰办法由国家教委和全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另行制订。
此外,各地每年要开展的各种表彰活动,由各地依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三)组织各种形式的支教活动。
在教师节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同级政府汇报一次教师与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在教师与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检查、督促各项有关政策的落实。
建议各级政府在教师节期间,公布政府上一年为教师做实事的有关情况及下一年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开展不同形式的慰问教师活动,组织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为教师做好事,办实事;鼓励博物馆、纪念馆、公园、剧场、影剧院等各种具有教育功能的公益机构,在教师节免费向教师开放或提供优惠服务。
在开展为教师做好事、办实事的活动中,要坚决贯彻“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任何学校和教师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上级部门、学生与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索要钱财、实物或进行其它类似的摊派活动。
(四)由教育行政部门出面,对教师与学校的工作组织各种形式的评估、检查活动;教师也要主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本职工作。
(五)请各级党委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出面,通过举行座谈会、形势报告会和先进人物事迹报告会等活动,听取教师的意见与建议,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鼓励教师热爱本职,注重师德,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教师工作。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意见,制订本地区庆祝教师节活动的具体意见。
五、本意见自下达之日实行。执行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告国家教委办公厅。
今后如无特殊情况国家教委不再另行下发关于庆祝教师节的文件。



1993年8月24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盐质量定期测报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盐质量定期测报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9〕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盐质量定期测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成品粮油盐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假冒伪劣粮油盐产品进入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建康,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伊政发〔2007〕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粮油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质量测报的主要品种是: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及部分杂粮。

  第四条 质量测报时间分为定期测报和不定期测报。定期测报每季度一次,不定期测报可根据上级要求和市场粮油盐质量情况随时测报。

  第五条 质量测报的检验项目按国家标准执行。重点测报小麦粉中的添加剂,植物油中的溶剂油残留量,大米中的重金属、黄粒米,食用盐中的碘含量。

  第六条 质量测报的扦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执行。各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样品的扦取,并对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市粮油检验监测站负责样品的检验,并对送检样品的检验结果负责。扦样人员的业务培训由市粮油检验监测站负责。

  第七条 样品在扦取时应填写样品扦样单一式三份,扦样单位和被扦样单位各一份,另一份随样品送交市粮油检验监测站。扦样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市粮油检验监测站应建立台账,对送检样品进行登记,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检验结果,开具检验结果报告单,报送市粮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样品检验结束后应保留样品3个月,以备复查。保留期限从检验报告单签发日起计算。保留样品存放时应保持原状。

  第九条 市粮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后的检验结果汇总整理,通报送检单位和被检单位。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检验结果可在新闻媒体公布。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 成品粮油盐的质量测报实行免费制。样品费、检验费由市粮油检验监测站承担,扦样、送样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旅差费由扦样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对于拒绝扦取样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贵州省水库船舶航行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革命委员会


贵州省水库船舶航行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革命委员会



一、对各种船舶的要求
(一)凡在水库内行驶的营运的和非营运的各种类型的船舶,必须报经当地港航监督站(所)或临近的港航监督站(所)检验丈量,规定航行区域和装载定额,发给航行证。所核定的装载定额(包括吨位和人数),应在船舶的明显处标示出来,以便监督。
(二)各种船舶要经常保持良好状态,配备必要的航行工具、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准航行。
(三)各种船舶必须按规章安全航行,不得超载和冒险航行。夜间航行时,要设置明显的灯光和信号。两艘以上同时航行时,小船要让大船,非机动船要让机动船,以防止碰船、撞船事故。
(四)各种船舶都要十分注意水文气象预报。遇有大风、大雨、洪水、枯水、浓雾时,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如增加船工,减轻载重量,停运等),确保安全。
(五)载运大牲畜的船舶,一律不得超重;专载的不准搭客。
二、对船员的要求
(六)各种船舶要配足符合条件的船员,其中机动船要有船长(领江或舵工)、司机、船工,非机动船要有驾长、船工,都要经过考试,取得证件,才准独立操作。
机动船由船长负责统一指挥;非机动船由驾长负责。
(七)严禁酒后开船,无证驾驶。船员如发现船舶有不安全隐患时,有权停止航行。
三、对水库管理所的要求
(八)对各种船舶要求要严加管理,要督促检查各种船舶维修、保养工作,严禁船舶带病航行。
(九)加强安全航行教育。要教育船员、船工遵章守纪,坚决反对违章航行和违章指挥。
(十)定期培训船员,提高船员技术水平。
(十一)根据季节的特点,切实加强防范措施,防止任何海损事故的发生。
(十二)水库的各种船舶,一律不准借给私人运载人。
(十三)遇有伤亡及其他海损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海损事故调查报告书,不得隐瞒。
(十四)大、中型水库必须建立水文气象站,有条件的小型水库,也可建立简易的水文气象站。
(十五)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水库内捕鱼,严禁炸鱼、电鱼、毒鱼。
(十六)必须在水库建立渡口的,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且要修建好渡口。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的地方,并制定过渡口规则,在渡口两岸竖牌公布,广为宣传,使船员和乘客共同遵守;要有专人负责渡口秩序和渡运安全。凡遇节日、赶场、集会等渡运繁忙的时候,水管所和当地
公安、航管部门要指派专人维持渡口秩序。
(十七)地、县,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大、中、小型水库。



198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