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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计委制订的上海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收先征后返额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21:14: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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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计委制订的上海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收先征后返额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计委制订的上海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收先征后返额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计委制订的《上海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收先征后返额度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收先征后返额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的管理,规范和统一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52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

东新区自用进口物资税收返还的通知》(国函〔1995〕135号)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浦东新区享受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进口自用物资,实行“核定额度、先征后返、五年过渡、逐年递减”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由市政府进行总量平衡,有关部门分口管理,浦东新区具体实施。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管理范围包括:
(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项目建设所需的物资、设备和生产自用所需的燃料,但国家规定不能免税的商品除外;
(二)农业项目为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畜(禽)、动植物保护药物;
(三)养殖出口产品进口的饲料。
第五条 对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核定额度内的重要商品,实行核定进口数量的管理办法。重要商品目录以国家计委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 浦东新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进口自用物资,要求享受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事先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纳入核定进口额度内的,按本办法进行管理。超过核定进口额度进口的自用物资按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照章征税。
第七条 浦东新区纳入核定进口额度内的进口自用物资仅限于本地区生产、建设之用,其进口报关必须在浦东海关办理。
第八条 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高桥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设备和燃料等,不纳入核定进口额度,仍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在国家计委的授权和指导下,负责浦东新区自用进口物资额度的管理工作,对国家计委核定的进口额度进行总量平衡,并具体负责审批重要原材料商品和重点项目所需物资的进口额度申请,以及签发由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的《特定区域进口自用
物资额度证明》。
第十条 市机电进口办公室负责审批机电产品的进口额度申请。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综合计划局负责审批其它自用物资的进口额度申请。
第十二条 浦东海关负责进口自用物资的报关审核、征税验放和税收的单独统计、单独入库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进口自用物资税收返还的操作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户,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机电进口办公室和浦东新区综合计划局等单位组成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浦东海关,进行现场办公,处理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管理工作,及时跟踪分析,按月将统计资料通报有关领导部门,同时做好进口自用物资进口后的管理。

第四章 进口凭证
第十六条 浦东新区凡经核准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的单位,均需向市计委办理《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
第十七条 向市计委办理《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属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需凭有关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先征后返额度申请表”(以下简称“额度申请表”)办理。
(二)属自动登记进口的特定登记商品、特定机电产品、登记机电产品,需凭有关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额度申请表”办理;
(三)上述范围之外的其它进口自用物资,需凭浦东新区综合计划局签发的“额度申请表”办理。
第十八条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黑色)交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第二联(蓝色)由进口单位存,作为退税凭证;第三联(红色)交当地国家税务局备查;第四联(黄色)由发放证明机关存档。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的有效签章为国家计委统一制发的“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专用章(上海市计委)”。
第十九条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在有效期内,如需更改有关项目,进口单位要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同时交回原证明。

第五章 税收返还
第二十条 浦东新区纳入核定额度内的自用进口物资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1996年全部予以返还,1997年至2000年的返还比例每年递减20%,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进口税收返还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浦东新区进口税收返还预算,按季与财政部衔接返税数额,凭财政部批件办理国库退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将中央财政返还的税款,按规定返还给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的纳税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严禁伪造、涂改和倒卖《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收返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6年6月26日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

1984年7月16日,铁道部

差旅费标准提高后,部曾报告国务院请求相应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标准和施工津贴标准,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津贴标准公布如下,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一、乘务津贴标准
1.机车乘务员每小时0.075元。
2.客货运车长、货车检车乘务员、临时旅客列车乘务组人员、列车货运员、公安押运人员、未挂餐车的旅客列车乘务组人员,每小时0.056元。
3.旅客列车乘务组人员(不包括二类的)每小时0.041元。
4.机车乘务员、客货运车长等在外驻班的,休息时间每小时0.038元,乘务时间、机车乘务员每小时0.10元,客货运车长等每小时0.068元。
5.轮班制的小运转乘务员和驻外站调车机车乘务员每班0.72元。
6.机、列车乘务员临时派到其他单位助勤,仍担任乘务工作者,其乘务时间支给乘务津贴,其他时间按每小时0.038元支给津贴。
7.专运列车乘务员和机械保温车乘务员,每日按1.80元的标准支给乘务津贴,时间计算按出差费的规定办理。
二、新建铁路流动施工津贴标准
------------------------------------------------
每日津贴标准(元)|
------------------| 适 应 地 区
第一类| 第二类|
--------|--------|----------------------------
0.95|0.56|四川、贵州、云南
--------|--------|----------------------------
| |江苏、江西、福建、广西、河南、
0.97|0.57|山东、山西、湖南、湖北、安
| |徽、浙江
--------|--------|----------------------------
1.02|0.60|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
--------|--------|----------------------------
1.07|0.63|陕西、内蒙、广东
--------|--------|----------------------------
1.12|0.66|甘肃、宁夏
--------|--------|----------------------------
1.17|0.68|青海、新疆
------------------------------------------------
三、营业铁路施工津贴标准每日0.75元。
各单位应结合调整津贴标准,对津贴支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整顿。凡是自行扩大津贴发放范围(如对非流动单位支给流动施工津贴等)、提高津贴标准、改变津贴支付办法(如二类人员按一类人员支给流动施工津贴、改按日历日数计算支付施工津贴等),均应按现行部颁津贴支付办法和这次调整后的津贴标准执行。检查整顿结果,应于八月底前报部。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工商企业关闭后存、贷款计息问题的复函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工商企业关闭后存、贷款计息问题的复函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
你行(86)湘工银字第119号文件收悉。现就文中所及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经营管理不善,无法继续经营而被主管部门批准关闭或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存、贷款要继续计息,直至结清存、贷款帐户时止。
二、工商企业如属国家政策要求或因国家调整计划而关闭的,其存、贷款计息问题仍按人民银行(79)银信字第29号文件精神掌握,即从其主管部门下达文件批准关闭之日起,银行停止计算存、贷款利息。



198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