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三日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三、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地(市)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1个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国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2.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交通运输、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防止对人的感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1.国家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2.省级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3.养殖规模较大的地(市)、县也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疫物品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保障
1.国家设立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区域性(省级)禽流感专业实验室,分级负责全国或本区域的禽流感病毒分离与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工作及禽流感的检测、诊断工作;2.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必须满足三级生物安全水平(BSL-3),并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批准。
(四)人员保障
1.国家和省级分别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2年3月18日,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的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的“定期定率”征收方法,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的征收率,分期计算缴纳税款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税款=增值税应税收入额×征收率
“增值税应税收入额”,是指增值税应税产品或项目的计税收入。
二、增值税“定期定率”征收方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年增值税应税收入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年应税收入额超过200万元的,不适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年应税收入额虽在200万元以下,但财务核算健全的,也可以不适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
年应税收入额200万元的确定,应以纳税人上一个年度增值税产品和增值税项目实际实现的全部应税收入额为依据。
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定期定率”征收方法适用范围的标准必须一致。
三、增值税“定期定率”征收方法的征收率,应根据该类产品或项目的增值税规定税负按税目或产品核定。
“增值税规定税负”,是指按增值税法定税率和统一的政策性减免税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得剔除增值税产品或项目的以税还贷和困难减免的税款。
增值税征收率的核定,应以当年“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调查表”中的有关数据为依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增值税的征收率必须一致。
增值税征收率一经确定,除国家调整税率或统一决定、调整减免税政策的产品或项目可在当年调整增值税征收率外,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动。
四、凡列入本通知所附《严格控制减免增值税的产品的征收率》表中的产品,一律按照该表规定的征收率执行。
五、增值税纳税人采取“定期定率”征收方法后,在同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征收方法。
六、对于无法就增值税收入额提供可信的财务资料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增值税应税收入额。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或调整增值税“定期定率”征收方法适用范围标准和增值税征收率,应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八、各地目前采取的增值税“定期定率”征收方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中与本规定有抵触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严格控制减免增值税的产品的征收率
严格控制减免增值税的产品的征收率
产品名称 增值税征收率
%
机械手表、秒表 32.80
怀表 8.81
电子钟、表 5.40
机械钟 9.22
产品名称 增值税征收率
%
自行车 9.14
缝纫机 4.10
电冰箱 4.5
电风扇 7.20
吸尘器 4.5
空调器 5.36
电视机 4.49
录像机 6.29
录音机、放音机 4.12
电子游戏机 4.27
摩托车 5
化妆品 34.44
护肤护发品 20.61
糖精 16.75
粘土砖瓦 9.91
电度表 4.94
电子琴 5.17
钢琴 5.18
易拉罐 4.37
易拉罐饮料 4.38
铝合金门窗及建筑 4.37
装饰材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的通知
闽政办[2004]162号
各设区市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制度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
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的精神,省政府决定整合原福建省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顾问团、专家咨询组、法律顾问团、“数字福建”顾问委员会,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顾问团的组建目的
(一)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福建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二)加强与中央国家机关、综合经济部门、政法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新闻机构有关专家的联系,更好地了解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政策法规研究动态,同时让顾问及各方面更多地了解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顾问对福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宣传福建。
二、顾问团的管理与内设组别
(一)顾问团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主管,日常联系工作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信息化顾问组和法律顾问组的具体业务工作由省发改委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省政府顾问团下分经济社会发展顾问组、法律顾问组、信息化顾问组。
三、顾问的聘任与工作内容
(一)聘请对象
1.中央国家机关、综合经济部门、政法部门从事政策法规研究的专家,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部分企业的高级研究和管理人员;
2.中央主要新闻单位的资深记者、编辑;
3.在闽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省内部分知名专家及中青年研究人员。
(二)顾问任期
顾问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任。期满后,征求本人同意,并经批准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任关系终止。新一届顾问由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候选名单,经批准后予以聘任。
(三)顾问工作内容
1.向福建省政府提供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动态以及政策法规咨询;
2.对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不定期提出意见和建议;
3.承担有关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某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和论证工作;
4.为福建省政府法制建设及有关重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5.宣传报道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及工作情况。
(四)活动方式
1.省政府一般每届召开一次咨询大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咨询会;
2.应邀参加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3.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顾问来闽考察、调研,征求意见等;
4.开展有关专题报道、宣传;
5.日常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选送研究报告等方式参与省政府有关的决策咨询活动。
(五)顾问待遇
1.由省政府发给津贴;
2.为顾问每人赠订1份《福建日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福建年鉴》;
3.经常性向顾问提供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的信息、资料。
四、承办单位职责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省发改委、省法制办等有关承办单位要明确分工,密切与顾问的联系,充分发挥顾问们的作用。有关顾问团的重要工作要报省政府办公厅请示省政府领导确定。
(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工作:
1.保持与顾问的日常联系;
2.负责省政府统一邀请的调研考察、新闻采访活动,以及研讨会、报告会的组织安排工作;
3.负责将顾问的意见建议汇总反馈,调研成果采编转报省领导;
4.定期向顾问寄送报刊、材料;
5.在政务网公布顾问名单和活动信息。
(二)省发改委、省法制办的工作:
1.分别负责与信息化顾问组成员和法律顾问组成员的业务联系及相关业务工作的办理,寄送相关材料;
2.负责整理、采纳顾问的意见、建议。
(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设区市需要邀请顾问参加有关咨询活动,可直接与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联系。
(四)顾问接待工作。
由省政府统一组织的会议、考察调研、咨询活动等,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接待。由省直部门或设区市邀请顾问开展活动的,由邀请单位负责接待。
五、经费
(一)省政府顾问团日常工作经费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提出预算,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省财政拨付,专款专用。
(二)由省政府举办的专项会议及考察调研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出预算,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省财政拨付。
(三)部门或设区市邀请顾问开展活动的,费用由邀请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