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太原市和大同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太原市和大同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山西省人大
(1998年5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批准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程序,保证法规质量,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每年的一月底以前,将本市当年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在拟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30日前,应将该法规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询意见。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收到法规草案后,应及时组织讨论研究,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在15日内告知该法规草案的报送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本委员会负责人审签。
第五条 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后,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和说明一并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收到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后,应及时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分管立法工作的副秘书长批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一般不作修改,主要对该法规的内容是否存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等重大问题进行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书面报告。主任会议研究后认为确实存在上述重大问题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通知该法规的制定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审查意见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可以对该法规中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等重大问题进行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应通知该法规的制定机关派员参加。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一般应在收到该法规后近期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予以审议。
第十一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该法规的制定机关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法规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法规文本及说明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予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退回该法规的制定机关,并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其批准程序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29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十六处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十六处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审批一九九二年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同意下列十六处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一、天津古海岸与湿地自然保护区;
二、内蒙古贺兰山自然保护区;
三、内蒙古达赉湖自然保护区;
四、吉林伊通火山群自然保护区;
五、辽宁仙人洞自然保护区;
六、山东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
七、江苏盐城沿海滩涂珍禽自然保护区;
八、浙江凤阳山-百山祖自然保护区;
九、福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
十、湖北长江新螺段白暨豚自然保护区;
十一、湖北长江天鹅洲白暨豚自然保护区;
十二、广东惠东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
十三、广西合浦营盘港-英罗港儒艮自然保护区;
十四、贵州威宁草海自然保护区;
十五、贵州赤水桫椤自然保护区;
十六、甘肃安西极旱荒漠自然保护区;
上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划界、保护、建设、管理等工作,由你局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22日 证监上字[1997]1号
各上市公司: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于
1997年4月30日前编制、报送并公布1996年度公司的年度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
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基准在以《公开发行
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发
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为依据的前提下,个别内容与格式略作调整, 现通知如
下:
一、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
[1996]7号)的要求, 上市公司应将以税后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予以
明确区分。在1996年年度报告中,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也要遵照这一精神。股份变
动情况的披露格式见附件。
二、1996年内新上市的公司,若财务报表数据中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则
在披露年度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时,除按照证监发字[1995]200 号文的要求进
行披露外,还要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各项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问题:
1.1996年内新上市公司,其当年新股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计算依据执行中
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和发行部发函字[1996]009号文件的规定,会计处理
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6)434号文件的规定,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地方财政部门对公司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比例返还政策的, 公司在编制
财务报表时,对会计科目的处理,应当书面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在财务报
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3. 公司在报告期内因收购兼并或资产重组而使被合并对象的所有者权益全部
转移到上市公司的,应当确立合并基准日。合并当事人应就合并前后被合并单位的
资产、负债、权益的变化,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方产权所
有者批准程序,有关的会计科目处理,应当以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为准。公司还应
当在年度报告第(八)节专门披露,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财务报表附注中“在建工程”的附注, 应当注明在建工程的利息资本化金
额。
四、1996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5年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
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6年度报告第(八)节中专门说明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
施,或者表明董事会的意见。1997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6年公司年度报告出具保
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7年内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并在必要时报请省级
财政部门就公司董事会对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的不同意见作出裁决。并应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公布有关说明和裁决情况。
五、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其会计核算
应遵循财政部财会字[1996]11号文的规定。
附件:1996年度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附件
1996年度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股 每股面值:1元
期初数
本次变动增减(+、-)
期末数
配股
送股
公积金转股
其他
小计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其中:
国家拥有股份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外资法人持有股份
其他
2.募集法人股
3. 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或其他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二、已流通股份
1.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已流通股份合计
三、股份总数
注:1. 原此表根据中国监会证监发字[1994]161号文件附件三“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填制
的,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6]7号文件的精神作了相应的修改,今后公司披露股份变动应以本表格为准。
2. 上市公司股份总额、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或未流通股份转为流通股份时均应填制本表。
3. “期初数”项新上市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公司股权结构填写,其他上市公司依据1995年末数填写。
4. 上市公司在编制本表时,对本公司没有的项目可以省略。
5. 自1996年末到公司年度报告公布之日,其间公司股份已经发生变动时,应另行公布股份变动报告,并在年度报
告公布时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