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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和美利坚合众国运输部联邦航空局民用航空技术合作协议备忘录

时间:2024-06-29 03:37: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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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和美利坚合众国运输部联邦航空局民用航空技术合作协议备忘录

中国民用航空局 美国运输部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和美利坚合众国运输部联邦航空局民用航空技术合作协议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6年3月14日 生效日期1986年3月14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运输部联邦航空局(以下简称联邦航空局)代表美国政府,为促进和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技术合作具有共同的目的。为此,中国民航局和联邦航空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民用航空技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以下民用航空技术领域进行合作:
  一、空中交通管制、导航和航空器运行;
  二、适航(设计、制造、质量控制和维修)标准;
  三、机场的建设、标准和管理;
  四、航空安全及航空保安;
  五、人员资格标准和培训;
  六、双方同意的民用航空的其他技术领域。

  第三条 双方同意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合作:
  一、就共同感兴趣的航空技术问题交换情报和资料并适当建立信息交流渠道;
  二、派民用航空科技人员和代表团互访,参加对方工作;
  三、联合举办各种民用航空研讨会;
  四、专门为探讨和开发工作以及有关研究提供具体的民用航空设备和系统,以供租用;
  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工业、学术、专业和其他组织进行联系以提供中国民航局或联邦航空局暂时没有的民用航空专门技术;
  六、为培训或为提供其他民用航空技术援助做出专门安排;
  七、双方相互熟悉对方的组织机构、各种规章、方法和程序;
  八、双方同意的民用航空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如无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提供方标明级别的资料向第三方泄漏,但此项协议授权从事活动的承包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为协调合作活动,各方应指定一个机构或一名代表负责确定合作的特定方向和保证交流的有效性。各方代表或他们指定的协调人员通过通信进行联系,互相协商以确定合作活动及其他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同意,代表们可就有关问题进行会晤。

  第六条 经双方同意的有关活动,包括有关的经费安排,应作为本协议备忘录的附件。附件将由双方指定的代表书面议定。

  第七条
  一、本协议备忘录自最后一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自最后一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二、任何一方如愿提前终止此项协议或任何有关附件,应书面通知另一方。此项协议或有关附件在上述通知发出后第六十天终止。如双方同意,此项协议的任何一个附件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此项协议或其他附件的规定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
  三、此项协议或其他附件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予修改或延长。对业经提供之服务,或对此项协议或其附件的其他条款的任何修改,双方应该以适当的书面方式正式议定,并简要说明修改的性质。
  中国民航局和联邦航空局授权各自的代表签署本协议备忘录,以示同意本协议备忘录的条款。
  本协议备忘录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四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民用航空局              运输部联邦航空局
    胡逸洲                 恩  金
   (签字)                (签字)

德阳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的通知

              德办发〔20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德阳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促进环卫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垃圾管理体系,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垃圾收费实行“产生者付费”原则。
   第三条 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
  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城市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是实施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费用总称。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城市垃圾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
  部门)负责全市的垃圾收费管理工作。财政、物价、水务等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垃圾
  收费管理。
   第六条 垃圾收费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章 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
   第七条 凡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政府指令性价格收取,不足部分财政补贴。
   市政道路、公共广场及无主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政府财政承担。
   第九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由环卫部门直接征收或采取委托代收的形式:
   1、城镇居民应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委托自来水公司在每月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代
  为征收。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垃圾由环卫部门
  统一收集、运输、处理的,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征收。
   3、城市暂住人口应缴纳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街道居委会收取。
   4、经营性机动车辆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征收。
   5、经营性三轮车应缴的垃圾费,可委托工商部门征收。
   6、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自备车辆运输到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生活垃圾处
  理费由垃圾处置场(厂)征收。
   7、建筑垃圾、特种垃圾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用由建筑垃圾、特种垃圾处理场(厂)直
  接收取或委托相关部门收取。
   第十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可分别列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事业经费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成本。

   第三章 城市垃圾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征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月缴入市财政专户,实施专户管理,用于全市垃
  圾收集、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专款专用。
   城市垃圾处理费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垃圾处理费的缴存及返还比例。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代收费单位应及时将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存入财政指定的专户,任何单
  位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垃圾处理费实行当月存入,当月返还。返还比例:80%作
  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垃圾的清运及处理(从事垃圾作业的环卫部门),20%可作为市财政
  统筹使用。
   受委托收费的单位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作为代收工作手续费。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5-12-19 劳办发[1995]324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