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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4:0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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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对现有多层次传销企业进行审查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审查清理的时间和范围:
凡在《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以传销方式从事经营的企业,必须在1995年11月10日之前,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审查申请。超过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拒绝接受审查,由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已经登记注册的传销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经核准登记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一并向核准登记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以传销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查处理。
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清理工作。
二、传销企业在申请重新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生产状况,包括投资规模、生产场地、技术条件等。
(四)传销经营活动的运作计划或者方案,包括:
1、开展传销的时间;
2、参加传销人员的条件和手续;
3、传销网络及层次的构成;
4、传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办法;
5、退出传销的办法。
(五)传销的产品品种、牌号或者商标。
(六)传销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质量保证和索赔办法以及退货制度。
(七)传销产品的价格及构成方法。
(八)拟与传销人员签订的合同样本及签约条件。
(九)对传销人员进行培训的方式。
(十)传销企业的营业规则和传销员行为规则及处理办法。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传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传销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必须是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必须传销本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二)传销产品的品种不得是国家专卖专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或者限制销售的;不得传销金银珠宝、钻石饰品、药品、鲜活食品、家用电器,价格高昂且难以判定价格是否合理的商品,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不适宜传销的其他产品。
(三)传销产品的价格属纳入国家和地方物价部门价格管理范畴的,应当经物价部门核定,或者传销商品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相类似商品的市场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四)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医生、记者、公用事业单位职员、在校学生和教师,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传销。
(五)外商不得从事以传销为经营方式的商业零售业务。
(六)传销的产品,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必须具备国家法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七)必须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和退赔制度。无因退货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八)传销人员的酬金和奖金必须来自其推销产品的业绩,不得采取通过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根据参加传销网络或者发展传销业务涉及人数的多少计付报酬的方法。
(九)传销企业对参加传销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培训,但不得收取高于培训成本的费用,并不得收取入会费、保证金或者其他不合理的费用,也不得强制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
(十)传销企业不得利用广告、培训讲课、聚会或者其他形式,对传销员的工作性质、报酬或者产品的质量、用途、产地、使用效果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人加入或者购买商品,也不得做任何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政治性和宗教性宣传。
(十一)传销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重新审查核准的程序:
原登记注册机关在接到多层次传销企业申请书和有关文件后,应当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补齐,对不能补齐或者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责令企业改变经营方式,拒不改变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逐级上报,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后,签发审查通知书。
登记注册机关在重新核定传销企业的经营范围时,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规范用语,不得使用“直销”或者“传销”字词,原核定有“直销”或者“传销”字词的应当予以纠正。
五、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不得从事传销活动,已经吊销营业执照和没有营业执照仍开展传销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和上述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没收传销商品、销货款和非法所得,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以非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并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萍乡市市本级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市本级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2000.12.01 市委常委会 市政府

萍乡市市本级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根据2000年市委第19次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第18次市长办公会议关于
在市本级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委派的范围
1、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2、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
3、全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
4、市财政局机关财务会计由市审计局委派。
二、集中核算资金的范围
1、财政拨款。
2、上级拨款。
3、预算外资金。
4、其他收入。
三、会计核算的基本动作方式
1、会计核算中心对会计委派范围内的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集中管理,统
一开户,分户核算”。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一律取消会计岗位,撤消银行账户,各
单位可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办理单位有关财务手续。单位现金、转账、汇兑等资金
结算和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款的拨入、支出,往来款项的收付,上下级资金拨
入、拨出,以及日常会计核算监督,会议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统一由
会计核算中心承担和办理。
2、会计核算中心系统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核算和管理单位纳入会计核算中
心的各类资金,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划》、《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
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采取开放式办公,办公地点设在滨河东路市财政局。
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会计核算柜组开展业务,同时在会计核算中心办公地点内设银行
专柜,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现金出纳业务。
会计核算中心业务流程业务:
(1)资金流入。凡财政拨款由市财政局将款直接划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账户;
属于上级下拨资金,由上级部门直接下拨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账户;属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罚没收入资金仍按现行办法划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账户;属其他收入由单位
直接缴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账户。
(2)、资金流出。单位正常的经费支出按规定由单位审批后直接到会计核算
中心报账或资金划转,工资、政府采购、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按现行办法
执行。部门向所属单位转拨经费时,应开具预算拨款凭证,由会计核算中心按规定
用途办理转拨或使用。
单位零星开支实行报账制或“定额备用金”方式进行管理,保证单位财务的正
常运转。
(3)财产物资管理。单位购置的各项财产物资,会计核算中心根据有关原始
单据记账,进行数量、金额控制,单位相应建立实物保管备查账,并定期与会计核
算中心核对,保证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责
会计核算中心会计要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
所管理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记录,计算和报告所管理单位各种资金的增减变
动及其结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每月终了5日内向所管理单位提供月度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责表、收支情况表、支出明细表等);每季度终了7日内向
所管理单位提供季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基本
数字表等);每年终了10日内向所管理单位提供年度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收
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报表说明书或财务情况说明书)。除定期提供上
述报表外,根据所管单位的需要,会计核算中心会计还应适时向所管理单位提供有
关会计信息资料。会计核算中心会计要协助所管理单位编好预算和做好财务分析、
考核等管理工作,要依法监督所管理单位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所管理单位会
计资料和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五、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式选调、招聘,并注重
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相结合。
选调招聘工作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
选调的会计专业人员统一由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并执行定期轮岗和回避
制度。
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由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发放。
会计核算中心要加强对委派会计的管理,建立正常的考察、考核、奖惩、培训
等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委派会计的作用。
六、组织领导
1、成立萍乡市会计委派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成,市监
察局长、市财政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审计局等
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指导、协调会计委派工作中的重大
事项和有关重要事务。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筹
建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的具体工作。
七、实施步骤
1、市本级会计委派先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第
二批于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2、按时办理会计移交手续,凡第一批纳入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要按会
计移交办法的要求在12月25日(第二批在2001年2月23日前)统一扎账
,并按通知要求办理会计移交手续。
3、市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组织专人对纳入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
2000年度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意见。
4、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2001年1月1日正式运作。



河北省国地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地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科字[2001]310号


各市土地局、地矿局、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海洋局,厅属事业单位: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我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省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立项原则:

(一)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立项,应围绕国土资源的管理职能,重点解决国土资源各领域中的关键性、战略性、综合性科学技术问题;

(二)突出技术创新,努力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为国土资源工作健康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推进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三)科技项目的立项与实施要把集中力量办大事和市场优化配置资源两种优势结合起来,鼓励、支持申报部、省科技项目;

(四)科技项目的实施鼓励采用管理部门与科研单位、院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人才培养相统一。

第三条 国土资源科技项目实行行业归口计划管理。国土资源科技项目计划由部、省级和厅级项目计划组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部、省级科技项目是指列入部、省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向部、省申报并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均列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发展计划,受部、省委托对项目实施管理。

厅级科技项目是指省国土资源厅直接设立的科技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依据厅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对国土资源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具有全局性和带动性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国土资源科学发展的趋势开展的研究项目,是重点项目的补充或重点项目的前期研究,包括部分补贴项目和指导性计划的项目。

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归口负责本市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部、省级科技项目分别按照部、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管理;厅级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严格检查、评估、验收(鉴定)和奖惩。项目承担单位采用委托方式择优确定,重大科研项目实行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为做好科技立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选聘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提出各领域科技项目的计划方案;参与项目的论证、项目负责人的遴选;参与开展有关科技项目中的评估及项目的验收。

第二章 科技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每年3--4月份组织下一年度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

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可根据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科技项目,同时报送项目建议书或申请书及项目预算建议书,并附软盘。

申报部级科技项目,应根据《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及有关要求填写《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附一),由各市国土资源部门(或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厅申报,并另附推荐意见函。经厅研究同意后,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向部申报。

申报省科技项目,要填写《河北省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附二)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科研项目预算建议书》(附三),申报方式应根据省科技厅要求进行,由各市国土资源部门(或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厅申报,并另附推荐意见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归口管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有关事宜进行协调。

申报厅级科技项目填报《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科研项目预算建议书》。由各市国土资源部门(或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在项目申请书“归口申报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附软盘)。

建立并补充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库,项目库包括省厅根据立项原则和急需提出的项目、从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中优选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选择与确定

第七条 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当前急需程度等具体情况从项目库中进行初选。对初选的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原则同意后,组织论证。

第八条 组织论证。所有列入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均应进行论证。

1、向部申报的科技项目由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

2、报省科技厅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论证,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论证。

3、厅级重点科技项目由厅组织论证。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对经厅研究原则同意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建议书或申请书)进行论证,审查候选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资质情况,并提出论证、审查意见。厅级一般科技项目归口各市国土资源部门(或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论证,并提出论证和审查意见。

第九条 项目的确定。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提交由主管厅长召开的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对研究确定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并分批下达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年度科技发展计划。

第十条 承担厅级科技项目的单位根据已下达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编制项目详细的执行方案,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项目合同。对部、省批准立项的项目,纳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部、省级科技项目分别按照部、省规定管理;厅级重点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做好管理工作;厅级一般项目归口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凡跨年度的项目要在每年十月底前上报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当地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项目,先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各市归口管理部门,市归口管理部门将所管项目汇总、分析,写出综合报告,连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一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

厅级重点项目执行中期,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有重点地对科技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对执行情况不好的厅级重点科技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将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组成人员及负责人进行调整。

对执行情况优秀的重点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将视情况优先升级申报为部级科技项目;厅级一般项目优先升级为厅级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凡在研究过程中有重大发现和重大意义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以专报形式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及研究内容的变更,需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请示和说明,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科技项目因故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或无法进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视情况作出处理。未经同意修改研究内容或终止研究工作的,省国土资源厅将收回科技经费,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中途因故停止执行的项目,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汇交,并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项目被撤销或终止后停止对该项目拨款。原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做工作的经费使用、设备购置等做出书面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核准。撤销项目所余经费的使用,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商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两个月内向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项目结题报告和最终研究成果,逾期不报者,视为未完成或未按时完成项目研究计划。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按合同规定拨付,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具体财务管理按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三个月内完成。厅级科技项目验收(鉴定)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具体事项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安排。部、省级科技项目验收(鉴定)工作按有关规定由部、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本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汇交科技成果原始档案,待原始档案归档后方可申请验收。部科技项目研究成果验收前还应在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成果登记,再由成果完成单位配合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按要求到部指定的机构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包括各种原始观测记录、野外观测数据、野外记录本、原始分析测试数据、有注释文档的源程序和操作手册、文字报告及有关的电子版本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总结;

2、科技项目成果简介;

3、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成果目录;

4、科技档案验收情况;

5、科技项目研究成果;

6、科技项目财务决算表;

7、科技项目审计情况说明。

部科技项目还应提供科技项目成果登记、资料汇交证明。

第二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验收材料,提出验收专家名单,组织验收。验收的内容为:项目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成果应用前景、人才培养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及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验收采用专家会议评议或现场验收的方式,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在听取汇报、审查资料、讨论、现场检查测试的基础上,形成《科技项目验收意见》,内容包括:对研究项目的总体评价、项目主要成果、目标考核情况、财务决算情况、项目审计情况、需要说明的事项等。验收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成果的管理和申报奖励工作,按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管理和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评价按照国家和部、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我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管理的新体系,实现对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即经验收、鉴定、评审、评价的国土资源学科研究成果;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条 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划分为四类:

1、基础研究类成果;

2、应用基础研究类成果;

3、技术开发类成果;

4、软科学类研究成果。

第四条 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数据管理、科技成果统计分析、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跟踪调查、国内外科技信息跟踪等。

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科技成果的转化、原始档案管理工作,对已归档的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社会共享;负责向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需要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