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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爱卫会、文化部、广电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第十六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0:29: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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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爱卫会、文化部、广电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第十六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全国爱卫会、文化部、广电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基妇发[2003]60号
卫生部、全国爱卫会、文化部、广电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第十六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爱卫会、文化厅局、广电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全国爱卫会各委员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十六个世界无烟日,主题是“无烟草影视及时尚行动”。宣传口号是“健康——永恒的时尚!”
  影视是一种被社会公众广泛接受的娱乐形式,是很多时尚的传播工具,为此,一些烟草公司利用影视的这种特性进行形式多样的烟草促销。据对目前一些收视率较高的影视剧进行统计,平均每40分钟就有5个吸烟镜头出现,累计时间达4-10分钟。尤其是在影视剧中将吸烟与成熟、坚强、力量、魅力、反叛、自由等人物性格联系起来,对人群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据调查,我国15—19岁年龄组中,男性吸烟者因为好奇和追求时髦而开始吸烟的超过80%;女性吸烟者仅因为追求时尚而开始吸烟者高达50%。目前有80%以上的青少年仍有机会接触到烟草广告。
随着其它媒体禁止向青少年促销烟草行动的加强,世界卫生组织号召影视和文化界采取行动,停止对危害健康的烟草产品进行促销活动,清除银幕、荧屏以及其它文化等时尚活动中所有与烟草有关的影像,包括所谓的“艺术需要”或“个性化表达”的吸烟镜头、烟草广告、促销和销售。为了避免通过影视和文化等时尚活动影响和误导青少年吸烟,进一步提高社会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建立一个健康、清洁、禁烟的良好社会环境,经有关方面协商,现对第十六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安排如下:
一、各级卫生、爱卫、文化、广电和工商部门要结合今年世界无烟日主题, 广泛动员和鼓励各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控烟, 因
地制宜组织开展有特色的群众性控烟宣传活动。
二、广播影视及文化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除重大历史题材外,逐步减少和消除影视剧中吸烟镜头;禁止影片的背景或情节中出现任何烟草品牌的标志和烟草企业的软广告;鼓励在片首、片尾放映反对吸烟广告等。支持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继续开展中国控烟先进奖、无吸烟影视剧评选等活动。
三、认真贯彻《广告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在5月31日前后,重点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努力减少公共场所、尤其是中小学校周围的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禁止在公益活动中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继续组织开展“拒吸第一支烟,做永不吸烟的新一代”百万青少年签名活动。
五、各新闻媒体要结合本次世界无烟日主题及时宣传报导各地控烟活动。各电台、电视台、文化娱乐场所要积极开展控烟宣传工作,拒绝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销售。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2003年世界无烟日活动,并于6月2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如需咨询或索取本届世界无烟日活动其它背景和宣传资料,请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控烟办公室联系。
电话/传真:010-83150386
网址:http://www.chinacdc.net.cn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关于加强基础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人事部门自身建设水平,更好地推进新时期各项人事人才工作,现就加强各级人事部门基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事部门基础工作是指基本制度、基础资料、基本功训练和信息化的建设,即“三基一化”。



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决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保持政策和工作连续性、确保各项工作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推进的实际需要;是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力措施;是促进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对于促进人事人才工作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级人事部门重视加强基础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扎实推动学习型机关建设,提高了人事干部的综合素质;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但也应看到,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当前各级人事部门的基础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是有的单位领导对基础工作不够重视,缺乏长远打算;有的单位基本制度不全不细,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有的单位不注重基础资料和数据的收集积累,工作底数不清;有些工作人员的基本功还不够扎实,不能很好地适应岗位职责的要求;有的单位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等等。各级人事部门对此应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改进和加强基础工作。



二、明确加强基础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事部门可按照“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夯实基础与推进业务工作相结合,做好当前工作与实现长远发展相结合,不断加大基础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三基一化”水平。



(一)加强基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坚持党组会、厅(司、局)长办公会、碰头会、厅(司、局)务会,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业务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使机关日常工作有章可循、高效有序。加强对制度的清理,及时进行补充修订,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



(二)加强基础资料建设。对本单位下发的重要文件、召开的重要会议、开展的重要活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等各类文稿资料,以及文字、音像、实物等,坚持“谁办谁建、随调随有”。对各项主要业务工作的历史沿革、现实状况以及发展趋势等资料,注意及时收集、研究、整理。对人事人才工作的重要基础数据、基本情况,全面进行采集、定期更新。



(三)加强基本功训练。根据履行岗位职责的要求,着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学习能力,加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拓宽知识面,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人事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起草完成涉及本职工作的各类文字材料,具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要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加强计算机操作、普通话、外语、硬笔书法等基本技能的训练,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内部办公局域网,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依托人事系统专网,建成智能化的办公应用平台,不断提高人事部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依托人事部门门户网站,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加大信息发布力度,提高在线办事能力,推进互动交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数据库建设,重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快行政机关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军转干部、工资管理、人才市场等人事人才工作基础数据库建设,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三、加强基础工作的方法步骤



各单位、各部门可按照加强基础工作的总体要求,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各项基础工作建设。



(一)摸清基本情况。各级人事部门可根据“三基一化”的要求,对本单位基础工作建设情况进行摸底自查,找准差距和不足,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打下基础。内容包括基本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基础资料是否全面准确,工作人员基本功是否扎实,是否能较好地适应本职岗位的要求,办公自动化、门户网站和数据库建设是否适应推进工作任务的要求,等等。



(二)制定工作方案。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可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方案。方案应明确加强基础工作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进度和保证措施,对重点工作、新的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基础工作,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措施,并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制定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工作。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和考核,保证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实现,确保基础工作得到明显改善。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加强基础工作的长效机制。可以以处室为基础,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本处室“三基一化”建设。各单位可指定办公室(综合处)牵头做好基础工作,形成办公室牵头,各处室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四、切实加强对基础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基础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人事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基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加强基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对人事人才工作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本单位基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将基础工作与各项业务结合起来,一起部署,同步建设,相互促进。



对基层人事部门基础工作要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事部门每年可组织对本单位基础工作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典型,交流经验,促进提高,形成上下联动、同步推进的局面。通过不断提高基础工作建设水平,为推进人事人才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


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6月12日,农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组织实施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推进地区间的经济合作”精神,根据《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
第三条 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从中西部地区已建和在建的布局合理、因地制宜、节省资源、连片开发的乡镇企业工业小区中择优命名。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的中心任务是通过东西合作实现生产力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带动和推进地方经济的振兴,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示范区经过3~5年的建设,应达到如下指导性经济指标:
1.乡镇企业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
2.乡镇企业利税总额过亿元;
3.乡镇企业总产值占示范区内社会总产值的80%以上;
4.示范区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水平。
第六条 示范区的建设要充分发挥当地经济优势,为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起到示范和导向作用。
第七条 示范区要搞好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优惠政策。积极扩大合作领域,使之成为对外开放的窗口。
第八条 示范区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发展规模经济,组建企业集团。
第九条 示范区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注重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 示范区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促进城乡一体化。
第十一条 示范区要有效地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成为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样板。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区要有专门的领导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区的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建立示范区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三条 示范区既要有长远规划,又要有年度发展计划。规划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自己的优势和条件,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节省土地,合理利用资源。坚决避免不切实际的盲目攀比和一哄而上。
第十四条 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在批准后的1-2年内实现通讯程控化,交通网络化,供电、供水能力协调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要面向未来,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 加大第三产业的发展力度,逐步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争取在批准后的1-2年内第三产业总收入占乡镇企业总收入的比率达25%以上。
第十六条 示范区内乡镇企业要合理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培植一批骨干企业(特别是东西合作企业),要在1-2年内形成1-2个利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新产品和外向型经济。
第十七条 示范区内乡镇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联合、联营、兼并、租赁、拍卖等方式逐步发展集约化经济。
第十八条 示范区内乡镇企业要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要逐步与国际通用标准接轨。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九条 注重环境保护,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对造成环境污染、违反国家环保法规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改善劳动条件,注重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年检报告制度。示范区管理机构每年1月份向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国家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示范区建设情况。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示范区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审核年检报告,提出示范区发展的建议。年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发展及效益情况;
2.东西合作项目进展情况;
3.基础设施改造建设情况;
4.科技、质量、环保、安全生产情况;
5.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纯收入增长情况;
6.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7.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起不到示范作用的撤销示范区称号。
第二十三条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领导,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发展示范区的政策,保障示范区的健康发展。具体职责如下:
1.协调落实赋予示范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2.审定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定示范区管理制度,并建立示范区档案和数据库;
3.审查示范区年检报告并对示范区建设做出综合性评价;
4.检查示范区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对起不到示范作用的示范区提出整改意见,向国家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示范区称号的建议;
5.会同有关部门对示范区的质量、安全、环保等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
6.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协调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矛盾和问题,保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7.为示范区内的企业牵线搭桥,逐步扩大合作范围;
8.总结推广示范区建设及东西合作工作的经验;
9.表彰、奖励对示范区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企业;
10.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管理任务。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所在市、县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有效改善投资环境,以利于示范区建设和招商引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