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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4:25: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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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3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审议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粘菌素等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公布。同时,就有关药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品种的价格为达到GMP认证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中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于2008年1月31日前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备案。附表所列价格自2008年1月7日起执行。
二、蛇毒血凝酶注射剂与我委已公布价格的血凝酶注射剂属同种药品,质量标准和适应症相同,但两者原料来源等不同,根据专家意见,可制定不同价格。在我委正式定价前,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蛇毒血凝酶临时零售价格。
三、法国法杏制药厂生产的雌二醇凝胶,属于我委定价品种,目前国内尚无仿制。我委1999年制定公布过该品种零售价格(详见计办价格[1999]311号)。在我委调整该品种价格前,可继续按我委1999年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其他同类问题亦按此原则处理。


附表: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表



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定价目录序号
药品通用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备注

1
71
粘菌素
颗粒剂
1g:100万单位

9.2


2
95
利福平
胶囊(Ⅱ)
225mg*60

41.9


3
134
马尿酸乌洛托品
片剂
500mg*20

25.3


4
134
马尿酸乌洛托品
片剂
500mg*40

49.3
 

5
213
四氢帕马丁
注射剂
60mg:2ml

12.6


6
213
四氢帕马丁
注射剂
100mg:2ml

18.6
 

7
287
甲泼尼龙
注射剂
40mg(冻干粉)

24.4


8
317
动物胰岛素(精蛋白锌胰岛素30R)
注射剂
300单位:3ml

34


9
317
动物胰岛素(精蛋白锌胰岛素30R)
注射剂
400单位:10ml

34


10
417
替加氟
片剂
50mg*100片

30.9


11
468
巴曲酶
注射剂
5bu:0.5ml

290


12
468
巴曲酶
注射剂
10bu:1ml

493
 

13
506
细胞色素C
注射剂
15mg:2ml

5.1


14
506
细胞色素C
注射剂
15mg(冻干粉)

8.1
 

15
509
癸酸氟哌啶醇
注射剂
50mg:1ml

22.7


16
515
癸氟奋乃静
注射剂
25mg:1ml

5.2


17
571
多索茶碱
片剂
200mg*10片

21.3


18
571
多索茶碱
片剂
200mg*12片
盒(瓶)
25.4
 

19
571
多索茶碱
胶囊
200mg*10粒
盒(瓶)
21.3
 

20
571
多索茶碱
颗粒剂
200mg*10袋

25.6
 

21
571
多索茶碱
溶液剂
200mg:10ml

2.5
 

22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100mg:10ml

20.6


23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100mg:10ml*6支

116
 

24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23.6
 

25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40.1
 

26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300mg(冻干粉)

54.7
 

27
751
异丙肾上腺素
注射剂
1mg:2ml*2

6.9


28
753
去氧肾上腺素
注射剂
10mg:1ml*2

7.7


29
834
双嘧达莫
注射剂
10mg:2ml*5

5.2


30
836
氯吡格雷
片剂
25mg*20片

98.9


31
840
氯化钾
注射剂
1g:10ml,塑料安瓿

1.8


32
840
氯化钾
注射剂
1.5g:10ml,塑料安瓿

1.8


33
841
氯化钠
注射剂
90mg:10ml,塑料安瓿

1.7


34
841
氯化钠
注射剂
90mg:10ml

0.45


35
842
葡萄糖
注射剂
10g:20ml,塑料安瓿

1.8


36
842
葡萄糖
注射剂
5g:20ml,塑料安瓿

1.8


37
842
葡萄糖
注射剂
5g:20ml

0.58


38
844
乳酸钠
注射剂
2.24g:20ml

1.3


39
853
甲紫
溶液剂
200mg:20ml

1.8


40
853
甲紫
溶液剂
5g:500ml

6.8


41
853
甲紫
酊剂
200mg:20ml

1.8


42
912
玻璃酸钠(透明质酸钠)
注射剂
5mg:0.5ml(眼用)

89.7


43
915
吲哚菁绿
注射剂
25mg(冻干粉)

145


44
915
吲哚菁绿
注射剂
10mg(冻干粉)

72
 

45
928
过氧化氢
溶液剂
500ml

4.8


46
1009
硫酸钡I
混悬剂
210g:300ml

26.5


47
1018
抗狂犬病血清
注射剂
400IU

36.3






注:表中备注栏标注“★”的为代表品
【重点提示】
法院是否应支持高额利息换条形成的债务。
【案件索引】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1156号。
【案情】
原告郭某。
被告杨某。
被告范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因公司经营所需,经被告范某介绍认识向原告郭某借款,2009年7月1日,被告杨某向原告郭某借款20000元,被告范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下方签名。2009年11月4日,被告杨某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郭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条据载明“今借到郭某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期限叁个月。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每天利息及违约金170元”,且由被告范某在条据下方署名“担保人范某”。而借款到期后,被告杨某并未还款及付息,原告郭某遂找到范某要求还款。2010年9月8日,原告郭某和担保人范某找到被告杨某要求偿还前述二笔借款7万元及利息,被告杨某表示确无钱支付,并根据双方口头约定的利率月息一角,计算了拖欠的利息,给原告郭某出具了欠条,条据载明“今欠到郭某人民币现金陆万元整,2010年10月底前还清”。被告范某又在此欠条上签名担保人范某,但逾期仍未给原告郭某还款付息。2010年12月20日,原告郭某找到被告杨某,杨某给原告郭某又出具了一张欠条,条据载明“今欠到郭某人民币现金肆万伍仟元,2011年6月20日前一次还清”。嗣后被告杨某并未兑现承诺还本付息,且联系不上,原告郭某找到担保人范某多次催要无果,便于2012年8月16日诉至本院。诉讼中法院依法公告向被告杨某送达了诉讼文书。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范某辩称,被告杨某实际共向原告郭某借款7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的月息是一角,杨某给郭某出具的二张欠条,合计105000元是利息生成的,如杨某还不上,我只替杨某还本金70000元。原告郭某则要求由借款人杨某和担保人范某偿还借款70000元、欠款105000元及约定利息,鉴于约定利息高于国家规定,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审理】
城固县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杨某因企业经营所需向原告郭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应认定双方借贷关系真实、成立。对此二笔借款范某作为中间介绍人并签名担保,应认定此担保关系也合法成立。对原告索要约定利息形成的欠款不予支持,利息应按国家规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由被告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某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1月4日开始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被告范某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给付之责。
宣判后双方未上诉。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应支持高额利息换条形成的债务。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杨某借款逾期后,主张被告杨某还本付息,被告无钱便按双方约定计算了利息并出具了借条两张。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及欠款,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已按约定计算了利息,虽未支付,但系双方自愿协商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欠条数额不应再审查,应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欠款105000元及出具欠条之后的银行同类贷款四倍以内的利息;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审查债务形成的合法性,被告所打欠条如果系按约定计算的利息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法院才可支持,如超出范围则超出部分无效,本案欠条是按月息一角计算的,已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息四倍范围,应按原始本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重新计算利息,故应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其合理利息的诉讼请求。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本案借款利息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是适宜的。本案中,2010年9月8日原告和担保人范某共同找到被告杨某催要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被告杨某给原告出具的拖欠利息的欠条上,被告范某又签名承诺担保,三方确认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担保关系,结合范某对前述借款担保承诺,足以证明担保人范某对借款本息都愿承担清偿之责,但原告以持有的欠条主张双方存在新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并主张被告杨某归还就与法相悖了。根据本案查清的事实,此二张欠条系双方口头约定的高息生成,双方并未真的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欠条只能证明原告催要利息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原告只能以实际借取的本金70000元向被告主张债权,其既不能凭此欠条计算复利,也不能把超出国家规定利息以外的利息通过换条转换成合法债务,故原告索要欠款的主张不应支持,利息应按国家规定重新计算确定。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6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6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1994年以来,国务院在棉花生产、流通、消费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既保护了棉花产区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满足了纺织用棉和其他用棉的需要,又增加了国家储备,棉花形势总的是好的。目前,纺织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棉花调销不畅,并由此影响
到棉花生产的稳定。为了稳定棉花生产,促进棉花购销,保证纺织工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切实做好1996年度棉花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1996年度棉花工作的指导思想
1996年度棉花工作要继续实行和完善现行棉花政策,加强对棉花供需总量的宏观调控,进一步落实省长负责制,立足稳定棉花生产,稳步改进棉花供应体制,加快调整纺织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以促进棉花生产的稳定增长,推动纺织工业健康发展,并为进一步改革创造条件。
二、做好棉花收购工作,保护棉农积极性
(一)继续坚持棉花由供销社棉花经营单位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经营的政策。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只允许收购、加工本良种棉种子繁殖区和本场内生产的棉花,收购、加工后交当地供销社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加工、经营棉花。供销社
要改进服务,敞开收购,既不得压级压价,也不得抬级抬价。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物价、供销社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大对棉花市场管理的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好收购秩序,取缔非法的棉花收购、加工和经营单位,取缔小轧花机和土打包机,打击非法倒卖棉花的行为。特别
要加强对毗邻地区收购工作的协调,确保棉花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稳定棉花收购价格。1996年度棉花收购价格仍按现行的标准级皮辊棉每50公斤700元执行。新疆的棉花收购价格另行下达。在棉花收购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棉花收购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损害棉农利益的行为要严肃? 榇Α? (三)继续按照《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棉花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保证本地区、本部门应筹集的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不向棉农“打白条”
,并防止收购资金流失。对银行发放的棉花收购贷款,要做到专款专用,棉花调销后要及时归还银行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棉产区各级政府要统一组织银行、供销社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棉花收购资金责任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机构要根据棉花库存与贷款挂钩管理
的原则,根据收购进度和库存增长情况安排收购贷款,做到库存增加,贷款增加;库存减少,贷款收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收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推广棉肥挂钩政策。目前一些棉产区实行的棉肥挂钩政策,有利于鼓励农民植棉、售棉的积极性,应提倡和推广。挂钩化肥资源由各地政府统筹安排,具体挂钩标准、价格水平、兑现形式、供应办法等,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三、稳步推进棉花供应体制改革
(一)改进棉花供应办法。棉花经营单位收购的棉花,继续纳入国家计划,由县级及县级以上供销社按国家计划和国家确定的供应方式进行销售。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减少环节,降低费用,改善供需衔接,从1996年度开始,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供需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的棉花
供应方式。具体办法是:
对棉花调出省(自治区)的自产自用棉,由省级政府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调出数量的前提下,按照减少环节、降低费用、就近供应的原则,搞好省(自治区)内棉花供需平衡,具体供应办法由各有关省(自治区)自定。纺棉供应要优先保证有规模效益的纺织企业正常生产需要,逐步扩大由县

级供销社棉麻公司直接供应棉花的范围。棉花半产区自产自用棉的供应方式,由各有关省按照上述要求自行确定。棉花调出地区和半产区的自产自用棉,不得擅自售给省(自治区)外用棉单位。
对销区和半产区需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调入的棉花,实行国家计划指导下的交易会方式衔接供需。交易会的供方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其他有调出计划的省级棉麻公司和地、县级棉麻公司。未参加交易会但有调出任务的地、县级棉花经营单位,可委

托本省(自治区)参加交易会的单位代理。交易会的需方是:调入地区有调入计划的纺织企业集团或大中型纺织企业(拖欠原供棉单位购棉款的,原则上暂不进入交易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供销社棉花经营单位;原承担国家纺棉计划调拨任务(包括与供销社联合调棉)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纺织工业供销(原料、物资)公司。销区、半产区有调入计划但未参加交易会的纺织企业,可自主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交易会的单位代理。参加交易会的具体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依据上述范围确定。供需双方在交易会上按照国家棉

花调出、调入计划数量,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自主选择交易对象。调出省(自治区)在完成全年棉花调出计划指标以外,只要需方订货,调出省(自治区)可以多供棉,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多购棉。多购的棉花禁止倒卖。交易会上购销双方要各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提高合同

的履约率。军需用棉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接组织供应。

为保证交易会有序、健康地进行,国家将采取措施,适时进行调控。对交易会上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要保证信贷资金供应;铁道、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棉花运输。省际间调出、调入的棉花严禁场外交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
市场管理,取缔场外交易,加强合同监督检查,督促棉花购销合同的履行。
交易会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纺织总会、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组织,并制定国家棉花交易会实施办法。交易会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承办


(二)改进棉花供应价格管理形式。为逐步使棉花供应价格适应市场供求变化,并与改进后的棉花供应办法相配套,棉花供应价格由现行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即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供应价格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具体成交价格由供需双方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1996年度棉
花供应价格的中准价为现行棉花供应价,允许上下浮动的幅度为4%。
(三)暂缓执行省际间调拨奖励金政策。1991年国务院决定实行的棉花省际间调拨奖励金政策,对调动产区政府抓棉花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棉花调拨起了积极作用。考虑到当前棉花购销形势的变化,为有利于解决棉花调销困难,促进纺织工业生产,1996年度暂停执行这项政策。
四、继续加强棉花质量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
棉产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棉花质量工作的领导,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支持棉花收购单位认真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各级供销社要继续把棉花质量管理作为工作重点来抓,严格执行棉花检验规程和质量标准,确保收购、加工、调拨和储备各环节的棉花质量。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
切实做好棉花收购、加工、调拨、储备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执法工作,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国家经贸委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要坚持近年来对棉花质量监督所采取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继续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基层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注意
保护棉农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储备棉的质量监督工作,以维护国家利益。
五、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稳定纺织工业生产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和支持纺织行业加大改革和结构调整力度,下决心解决低水平初加工生产能力过剩问题。“八五”期间,国家确定压缩1000万锭落后设备的任务要限期完成,不得转移落后设备。大中城市要通过兼并、转产、破产等方式,加快压缩纺织初加工生产能力的步伐
,促使纺织行业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要加强行业管理,严格控制新增生产能力。凡是新增棉纺能力,一律报经纺织总会征得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同意后审批。纺织企业要强化市场意识,按照市场需要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要切实落
实纺织品出口优先退税政策,增强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持纺织行业发展和调整、改造的具体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六、做好棉花总量平衡工作,完善储备调节体系
国家计委等综合部门要及时掌握棉花供求变化情况,发挥进出口和储备的吞吐调节作用,搞好宏观调控,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棉花总量平衡工作。
为增强国家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更好地保护生产,保障供应,平抑价格,要进一步完善中央和省级棉花储备体系。对国家储备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较为灵活的吞吐调节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七、稳定面积,主攻单产,为明年棉花增产打好基础
棉产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棉花生产的领导,努力完成国家下达的棉花种植计划。长江流域棉区要保持棉花播种面积的稳定;冀、鲁、豫三省要合理调整农作物布局,制止棉花播种面积继续大幅度下滑;新疆棉区要积极扩大植棉面积。北方棉区在播种冬小麦时,要引导农民留足植棉用地
。今后我国稳定棉花生产以及提高棉农收入主要靠提高棉花单位面积产量。为此,要加大科技兴棉力度。国家用于发展棉花生产的专项资金和优质棉基地建设的有关政策继续执行。农业科技部门要抓紧科技攻关,做好良种繁育工作。农业部门和供销社要积极鼓励农民扩大良种棉播种面积,

推广地膜覆盖和化学调控等先进栽培技术,大力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减少病虫害造成的损失。同时,做好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工作,争取明年棉花获得好收成。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棉花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棉花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做好1996年度的棉花工作。



199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