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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在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中发挥团组织作用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3:53: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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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在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中发挥团组织作用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中发挥团组织作用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六月七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确保各地城市安全,稳定局势是当前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为此,共青团中央向你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继续根据中央精神,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保护城市安全和稳定局势中发挥共青团组织的积极作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态的发展动向,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情况,努力做好工作。

  二、要充分依靠广大团干部、团员和青年积极分子,采取多种方式,尽最大努力做好一些学生和青年群众的思想工作,使他们的情绪逐渐稳定下来。

  三、要动员广大团干部和团员青年坚守生产和工作岗位,忠于职守,不做任何不利于安定团结的事情,不信谣,不传谣,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保障生产,保证供给,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在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你们有什么情况,请及时上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

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资质证明。运输管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许可的发给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
1991年4月2日,最高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经执字第20号“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来文看,本案被执行人本溪化工塑料总厂(下称“总厂”)的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在案件执行期间与案件审理期间相比,尽管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总厂与其分支机构的关系及各自的性质并未改变,总厂的经营活动仍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仍是总厂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总厂所有的财产,仍为总厂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在总厂经济体制改革后,不应视其为无偿付能力。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对总厂的债务,同意你院的意见,二审法院可以裁定由总厂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