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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的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表彰的决定

时间:2024-05-09 10:28: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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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的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表彰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的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表彰的决定

青政〔2005〕55号



2005年8月26日,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盐桥”牌氯化钾产品,被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为“中国名牌”产品。这是我省推进名牌战略的重大突破,是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广大干部职工多年来辛勤工作、开拓进取的结果。为了进一步调动我省企业争创“中国名牌”产品的积极性,提升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省政府决定对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表彰,奖励人民币50万元。奖励经费从省政府奖励基金中列支。
希望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以创新的精神,艰苦奋斗,努力工作,切实提高管理水平,狠抓产品质量,更新营销理念,强化售后服务,进一步做大做强青海盐湖钾肥这一我省优势产业。希望全省广大企业以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为榜样,学习他们坚持以质取胜,开拓创新,争创中国名牌产品的经验和做法,全面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为争创更多的中国名牌产品而努力奋斗。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10号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已经2006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一、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

  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修改为: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四)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五)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一)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二)冲击地压煤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二)采放比大于1:3的。

  (三)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四)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五)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六)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二、将《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修改为: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条款依照原《规程》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监狱劳教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监狱劳教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8月23日 财行〔2002〕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监狱劳教专款的管理,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监狱劳教业务工作服务,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监狱劳教专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监狱劳教专款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监狱劳教专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监狱劳教专款(以下简称中央专款)的管理,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监狱劳教业务工作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专款是为了帮助地方,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提高监狱和劳教部门基层执法单位的经费保障程度,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中央专款的使用范围
(一)狱(所)政设施维修项目。重点用于监狱和劳教所的围墙和警戒设施、犯人和劳教人员的宿舍及其他附属用房的维修。
(二)技术装备项目。重点用于监狱和劳教所的监控侦察警用设备、医疗卫生设备、警用车辆和通讯设施的购置与维修。
(三)其他执法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 中央专款的分配
(一)中央专款的分配原则是:公开、公正、效率,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体现监狱和劳教工作重点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中央专款按监狱和劳教系统分别下达。
(二)中央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对监狱和劳教支出影响较大的犯人和劳教人员人数、监狱和劳教所个数、财政状况、改造教育成本及其他客观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的权重,通过公式计算确定补助各地的中央专款数额。
(三)犯人和劳教人员人数、监狱和劳教所个数以上年末在押犯人和在所劳教人员数为准;财政状况以人均可用财力指标为主,适当参考其他财政指标;改造教育成本主要考虑“法轮功”人员数、吸毒人员数、特案犯人数等;其他因素主要考虑中央专款的管理情况和突发事件等。
计算专款的因素及其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中央专款的使用管理
(一)中央专款实行集中安排、一次下达的办法。各地要将中央专款及本地安排的相关资金结合使用。
(二)省级财政部门要在监狱和劳教部门的配合下,按照专款的使用范围,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解决问题的轻重缓急,统筹规划,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安排专款的使用。中央专款不得用于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和生产性支出。
(三)省级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中央专款的2个月内将资金安排到使用单位。
(四)对适合实行统一采购的技术装备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统一购置。
第六条 中央专款的监督管理
(一)地方财政部门要保证中央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监狱和劳教部门对本地区使用的中央专款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建立追踪问效的考核体系,并于每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将中央专款的分配和具体使用情况向财政部做出书面报告。中央财政将以此作为考核各地财政对中央专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中央专款的参考依据。
(三)中央财政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存在挤占挪用专款、专款到位不及时、专款使用浪费或使用效益不高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区,将减少或暂停以后年度的中央补助专款。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