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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1996年修正)

时间:2024-07-05 05:4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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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1996年修正)

湖北省人大


武汉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修正)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61122

实施时间:19890416

内容分类:农业管理

题注:(1988年12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16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6年9月26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蔬菜基地保护区的划定

第三章 蔬菜基地用地管理

第四章 蔬菜基地的开发和建设

第五章 奖 罚

第六章 附则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蔬菜基地,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列入保护范围的本市现状常年园商品蔬菜地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开发建设的常年园商品蔬菜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蔬菜基地,均按本办法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蔬菜基地的布局和建设应坚持“稳定近郊、扩大中郊、发展远郊、外埠调剂、保证供应”的方针,确保城市人口人均不低于4厘菜地,并有利于促进我市蔬菜产业化的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蔬菜基地全面规划,加强管理。蔬菜基地的征用、占用,实行先补后征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区(县)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蔬菜基地的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蔬菜基地保护区的划定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40万亩以上常年园商品蔬菜基地,蔬菜基地分长期保留区和严格控制区两个类区。 (一)长期保留区39万亩,其中现状常年园菜地17万亩(含中环线以内1.5万亩),规划发展常年园菜地22万亩。长期保留区蔬菜基地,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外,不得征用、占用。(二)严格控制区1.1万亩。严格控制区指规划期内不得征用、占用的蔬菜基地,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进行道路、桥梁、水利、给排水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选址确实无法避开时,在蔬菜基地规划未调整之前不得征用、占用。

第六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区(县)、乡(镇、场)蔬菜基地保护区规划,划定蔬菜基地控制红线,建立蔬菜基地档案,并在长期保留区蔬菜基地周边设置界碑等保护标志。蔬菜基地红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市、区(县)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对蔬菜基地内的蔬菜生产服务设施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章 蔬菜基地用地管理

第八条 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征用、占用长期保留区蔬菜基地的,用地单位须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蔬菜生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依法按审批权限严格审查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道路、桥梁、水利、给排水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使用严格控制区内的菜地,用地单位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蔬菜生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按审批权限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蔬菜基地的,用地单位除支付规定的征地费用和按规定承担必需的义务外,还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交同级财政专项储存,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改造,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市财政、审计部门对其征收、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实行监督。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内的菜地。禁止擅自占用和拆除蔬菜基地的生产服务基础设施。因征用蔬菜基地内菜地或从事其他建设而占用、拆除、损坏蔬菜基地生产服务设施的,应负责还建或补偿。

第十二条 蔬菜基地内的菜地必须种植蔬菜,不得荒废。未经市蔬菜生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蔬菜基地内的菜地改种其他作物或开挖鱼塘。

第十三条 蔬菜基地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工程; (二)倾倒和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污水; (三)施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四)其他污染菜地行为。 对危害蔬菜基地的污染源,应限期治理,消除污染。



第四章 蔬菜基地的开发和建设

第十四条 经营蔬菜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菜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第十五条 合理规划和积极开发建设新菜地。全市每年扩大的新菜地面积必须多于因征用、占用而减少的面积,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老菜地。对长期保留区和严格控制区的蔬菜基地,应逐步建成能排能灌、道路畅通、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蔬菜生产基地。市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应会同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制订蔬菜基地开发建设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市、区(县)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蔬菜基地开发建设规划的过程中,应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签订并履行开发建设蔬菜基地合同。 5第五章 奖 罚

第十七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建设蔬菜基地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基地内菜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菜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缴纳开发同等面积菜地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并按被占菜地或邻近相等菜地年产值的2至3倍处以罚款。(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内菜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当事人缴纳开发同等面积菜地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并按其非法收入的10%至20%处以罚款。(三)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征用、占用蔬菜基地内菜地的批准文件一律无效,所占用的蔬菜基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赔偿责任。(四)擅自占用或者拆除蔬菜生产服务设施的,限期退还、修复并责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六)已办理审批手续征用、占用蔬菜基地内的菜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按被占菜地或邻近相等菜地产值的1至2倍收取荒芜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注销土地使用证,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七)未经批准擅自将蔬菜基地内菜地改种其他作物或开挖鱼塘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亩3000元至5000元处以罚款。 (八)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将蔬菜基地内菜地荒废的,按每亩每季500元处以罚款。对有前款(一)、(二)、(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模范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先进、模范人物的作用,推动全市“两个文明”建设,根据《黑龙江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分为:市、县、区特等劳动模范;市、县、区劳动模范;市直属局(总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先进生产(工作)者。
第三条 市特等劳动模范称号,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县、区特等劳动模范称号,分别由县、区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县、区劳动模范称号,分别由县、区人民政府授予。
市直属局(总公司)和企事业单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市直属局(总公司)和企事业单位授予。
第四条 对各级先进模范人物,实行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授予荣誉称号外,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物质奖励原则上不重复发放。连续三届被评为市特等劳动模范,可晋升一级工资(从第十七届市劳模大会开始计算)。本人属于企
业的,占企业奖励工资指标;本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占年终奖励工资指标。
市级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每二年召开一届,对有突出贡献的,可随时命名表彰。县、区级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市直属局(总公司)和企事业单位表彰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条 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标准是,本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有显著贡献。被评选者必须是在四化建设中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和改革创新、对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先进人物;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模范;是具备高
尚的精神面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的模范;是勤奋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努力掌握现代化建设本领的模范;是坚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的模范。
第六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层层选拨推荐。不得由领导者自行圈定。推荐企业领导干部,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群众讨论。
第七条 凡被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称号的,在晋级、住房分配和享受集体福利待遇等方面,应优先照顾。
市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的待遇:(1)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日常医疗和到外地就诊及疗养所需费用按省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负责报销。对市特等劳动模范,发给优诊证。(2)市特等劳动模范住房按照本企业(单位)领导分房标准分配,本人一般不少于十五
平方米,同居家属每人五平方米。对市劳动模范的住房,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住房条件优先给予解决。(3)本人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的,单位应优先选送深造。对文化水平较低的,要创造条件给予补习,在报考各类院校时,可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分数段。(4)市特等劳动模范其配偶
和未成年子女在外地属城镇户口的,可优先调入本市。(5)对不实行休假制度的市特等劳动模范,可在当届内每年享受十五天的休假待遇,其工资照发。(6)凡连续当选三届市特等劳动模范的,退休后可增加特殊贡献工资百分之五,但增加工资后本人退休费不得超过退休前原工资标准
。(7)市特等劳动模范逝世后,其骨灰安放在当地革命公墓。
第八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劳动模范实行分级管理。市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负责;县、区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由县总工会和区工会办事处负责;市直属局(总公司)和企事业单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先进生产(工作)者,由市直属局(总公司)工
会和本单位工会负责。
第九条 要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骨干、桥梁和带头作用,支持他们的工作。对歧视、压制和打击劳动模范的,要认真查处。
第十条 凡是伪造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事迹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分及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撤销其荣誉称号。其程序按审批劳动模范的权限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6年12月23日

铁道部、商业部关于解决铁路职工及其家属生活物资供应问题的联合通知

铁道部 商业部


铁道部、商业部关于解决铁路职工及其家属生活物资供应问题的联合通知
铁道部、商业部



自一九六一年以来,商业部、铁道部等部门就解决铁路职工生活供应问题联合发过三个通知。多年来,在全国各级商业、粮食、供销和铁路部门的共同努力、密切协作下,铁路沿线车站、工区、工程工地职工家属的生活物资基本得到了保证,安定了职工生活,促进了铁路运输和施工生
产任务的完成。
为了贯彻治理整顿方针,继续做好铁路沿线边远地区和工程工地职工及家属生活物资供应工作,商业部、铁道部一致认为,以前发出的联合通知不但在不同历史时期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有其现实意义,其原则仍继续适用。为适应形势发展,重点照顾“边、山、老、少、穷”地区,搞
好对铁路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物资供应,再作以下通知:
一、铁路企业线长、点多,职工及其家属分布在沿线各地,流动性大,生活艰苦。针对一些偏僻站区和工程工地商业网点和供应能力不足的情况,由铁路局,工程局设置生活供应车作为流动商店或在沿线偏僻地区和工程工地设置一部分商业网点,辅助国营商业网点之不足。铁路生活供
应部门在采购物资的主要地点和偏僻地区保留的一定数量的生活物资采购供应站、生活供应站(车),是在铁路内设置的商业机构,是铁路运输和施工生产的保障部门,是整个国营商业的组成部分,各级商业部门应加强对他们的指导。


铁路商业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商业政策和价格政策以及各地商业部门的有关规定,主动向商业部门请示、汇报工作,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
二、铁路部门为了保证沿线供应物资的货源组织和储备设置的生活物资采购供应站,主要任务是组织货源,供应流动商店(车)和偏僻站区、工程工地铁路自设的零售商业网点,其主要生活物资和各省、市、自治区统一分配物资,由省、市商业批发公司按调拨价拨给,一般物资,可由
当地县级批发公司按批发价进货。有关商品流转计划的编报及计划供应商品的申领、供应等事宜,由各有关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铁路工厂与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粮食局、供销合作社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规定。
三、铁路职工及其家属所需的生活物资,如粮油、糖酒、菜肉蛋禽、副食、日用工业品等定量分配供应的物资(包括劳动保护专项生活物资),大、中城市由当地商业部门按规定标准供应;沿线车站、工区、偏僻地区和工程工地,流动性大的工程队,由铁路生活部门定期向就近大、中
城市商业或粮食部门编报生活物资申领计划。商业,粮食部门核准后,按照中等城市供应标准和粗细粮比例予以供应。
四、铁路沿线、工程工地职工及其家属的粮食、食油供应,由铁路生活供应部门与当地粮食部门协商,可以采取委托铁路生活供应车代销或由粮食部门定期派人到车上供应等办法解决。
施工部门的用粮问题,按商业部(1989)商粮字第2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市镇粮油供应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办理。
鉴于部分铁路职工及其家属居住偏僻地区,生活艰苦,粮油供应品种单调,各地饮食习惯差异较大,同意供应议价粮油。供应方式可以由铁路生活供应站、车向粮食部门采购供应;也可以经粮食部门批准后在市场上自行采购供应,用于调剂品种和改善职工生活。
五、铁路乘务员公寓是铁路机车、客车等乘务员执行任务中吃饭、休息的处所,是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一九六0年,中共中央在批转铁道部党组的报告中就提出,应对乘务员公寓食堂的蔬菜、食油等供应视情况予以补助。为此,各地商业、粮食部门对乘务员公寓所需的蔬菜
、副食、食油仍要按以上原则办理。
铁路地区职工食堂,是为地区若干铁路单位职工和外地开会、学习、办事职工服务的,经常有流动人员用粮票在食堂就餐。地方粮食部门应允许其按核定的基数、凭粮票、按当地供应标准和价格购买粮油。
为了确保铁路畅通,铁路申领防洪抢险、救灾用粮油及其他生活物资时,粮食、商业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灾情排除后,据实向地方粮食部门结算,实报实销。
希铁路各单位主动与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粮食局、供销合作社具体协商,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工作。



199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