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时间:2024-07-02 15:0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8日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

(2006年5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汉魏洛阳故城(以下简称汉魏故城)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汉魏故城现状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汉魏故城,是指东汉、曹魏、西晋、北魏等朝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都城遗址。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是汉魏故城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汉魏故城的日常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汉魏故城的保护工作。

偃师市、孟津县、洛龙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汉魏故城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村民代表组成的汉魏故城保护协调委员会,协助市文物行政部门及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做好保护工作。

第四条 汉魏故城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汉魏故城保护范围,东至偃师市首阳山镇白村至后张村间外郭城城墙外50米南北一线;西至洛龙区白马寺镇齐郭村与分金沟村间的长分沟西沿南北一线;北至孟津县平乐镇上屯村外郭城残垣北50米东西一线;南至偃师市佃庄镇王圪??村南东西一线界桩以内的区域。

汉魏故城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外延200米的带状区域。

第五条 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内已发现并确认的重要遗址为:

(一)内城城垣。位于翟泉、金村、保驾庄、韩旗屯、寺里碑、龙虎滩诸村之间,现存北、东、西三面,共长12000米,宽30米;

(二)宫城。位于金村南,面积1400米×660米;

(三)东周墓地。位于金村东,内城东北城垣内,面积1200米×1000米;

(四)北魏永宁寺。位于龙虎滩村西北,面积301米×212米;

(五)金墉城。位于翟泉村东北,面积1048米×255米;

(六)太学、辟雍、明堂、灵台。位于大郊寨、朱圪挡、太学村三村间,面积1250米×800米;

(七)北魏洛阳大市、白马寺遗址。北起内城西垣阊阖门外的东西退水渠,南至陇海铁路南侧,东起齐云塔院东墙,西至白马寺镇至平乐村的公路,面积:1700米×1700米;

(八)租场、牛马市遗址。南起寺里碑村,北至保驾庄,西临内城东垣,东至寺里碑村至保驾庄的车道,面积800米×900米;

(九)东汉刑徒墓地。位于西大郊村西南,面积250米×200米;

(十)东汉墓园。位于内城西垣雍门外 2500米,陈屯新村东,面积:190米×135米;

(十一)外郭城城垣墙基遗址。

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应当及时依法增补重要遗址。

第六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重要遗址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并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第七条 在汉魏故城保护区域内进行规划建设、考古发掘、旅游开发、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遗址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汉魏故城的义务,对破坏汉魏故城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第八条 汉魏故城保护工作,实行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汉魏故城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汉魏故城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汉魏故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 汉魏故城保护区域内的其他规划应当符合汉魏故城保护规划。

第十条 在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汉魏故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的,应当符合汉魏故城保护规划,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在汉魏故城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确保汉魏故城的安全,不得破坏汉魏故城的环境风貌,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风格、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汉魏故城保护规划的要求相一致。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汉魏故城保护区域内危害汉魏故城安全、破坏汉魏故城历史风貌、与汉魏故城保护展示不相谐调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拆除或者迁移。

第十一条 在汉魏故城保护区域内从事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学术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报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备案。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勘探、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及时移交市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汉魏故城重要遗址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

(二)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

(三)违规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

(四)修建墓地、立碑;

(五)擅自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等;

(六)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七)擅自采集文物;

(八)其他危害遗址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制作出版物、影视节目和音像制品等需要在汉魏故城进行拍摄活动的,拍摄方或者制作方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制订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接受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汉魏故城保护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汉魏故城保护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适当增加。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发展汉魏故城文物保护事业。

汉魏故城的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内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每年必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文物的保护、修缮,并接受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对于在汉魏故城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汉魏故城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汉魏故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遗址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汉魏故城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处 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二条第(二)、 (三)、 (四)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二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对遗址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工程建设施工对汉魏故城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或者构筑物,恢复遗址原状;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汉魏故城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遗址严重破坏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16日公布的《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11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设立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是省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三条 申请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和人数。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全省每年资助1800名学生。其中:一等奖学金400名,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奖学金1400名,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办法。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可连年申请)。各高等院校每年 10月初开始受理学生个人提出的申请,10月20日截止。凡符合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都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各高等院校要按照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考核评定。国家奖学金和云南省政府奖学金不可兼得,学校设立的其他奖项也应适当考虑平衡,尽可能扩大受助面。
  第六条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程序。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属普通高等院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以及贫困程度,于每年的9月1日前下达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推荐评选名额,学校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附件2),省财政厅根据逐级审核确定的名额,复核确认后将经费预算直接下达各普通高等院校。
  第七条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前,应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条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必须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九条 各高等院校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学校(院)奖学金。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政发〔2006〕2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有序推进项目投资总承包,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2号令)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4]14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以政府投资或者引进外来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桥涵、绿化、排水涵沟、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公交场站、防洪工程、公园等非收益性项目。
  本规程所称的投资预算测算,是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以投资者在正常施工经营的情况下,根据建设规模和施工条件,依法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实际金额、施工工程量清单、所缴纳的税金和政策性规费进行核定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和市场行情统一测算标准,从严控制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测算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工作,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成立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设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科),具体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测算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范围主要是依据工程施工图设计,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部分进行测算和审核。
  征地拆迁部分按实际发生额经市审计局认定后直接计入项目总投资。
  供水、供电、通讯、燃气等工程应当由专业部门投资建设的部分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不列入测算范围。
  第七条 建设工程取费标准应与所套用的工程定额相对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套用的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如下:
  (一)一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防洪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绿化工程以及道路工程的雨水和污水综合管沟、地下人行通道、人行道板、照明项目等执行相关专业定额,取费标准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578号)及相关规定确定,存在浮动幅度的,按最低费率计算。投资预算测算不计利润。
  (二)道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路基排水、路堤防护、交通管理设施(标志、标线、标牌)等项目套用公路定额和取费,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及《基价表》、《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交公路发[1996]610号)、《关于制定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湘交造字[1996]533号)和《湖南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湘交计统字[2005]7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取工地转移费、技术装备费和计划利润。
  第八条 工程材料价格参照衡阳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近期的发布价计算,缺项的参照省主管部门的发布价计算,未列入省、市发布价目录的工程材料按市场价确定。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型号工程材料的价格,按最低价格确定。
  第九条 其他费用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按规定标准75%计取;
  (二) 施工图审查费、工程定额编制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按规定标准50%计取;
  (三)不可预见费按5%计算;
  (四)综合费率按规定标准50%计取。
  投资预算测算不计建设期内贷款利息。
  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定额及取费标准如有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本规程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实际发生额经市审计局认定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分为建设单位申请、专家审核、部门会审和政府审批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提出投资测算申请,并附送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文件;
  (四)工程预算文件;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建设单位所附送的文件不齐全的,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将不予组织对该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进行测算。
  第十二条 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应当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预算审核,如因特殊原因难以完成的,可以延期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审核包括施工设计图审核和工程造价审核,由相关领域专家具体执行。
  投资预算审核专家应于测算审核实施前24小时内从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名单在测算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施工设计图审核由相关专家和建设单位协商进行。
  施工设计图审核不得改变线路走向、路面结构、桥梁构造、管线总体设计等原则问题,只对设计明显不合理处进行局部调整,对工程量计算、套用系数等不当或错误之处予以纠正,并相应调整具体投资项目。
  经审核确需调整具体投资项目的,由建设单位转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按规定程序上报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审核由专家组分组对工程标准、数量、价格、取费等造价事项逐项进行审核,各专家小组的审核结果汇总形成专家组审核意见。专家组设负责人,专家组负责人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专家组负责人与其他成员有同等权利。
  工程造价审核涉及重大调整和变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门研究确定。
  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工程造价审核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专家组的审核意见进行会审。遇到特殊情形的,必须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原专家组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部门会审后5日内将专家审核意见和部门会审意见综合上报市政府审定。
  建设单位以市政府审定结论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总承包的主要依据,在投资预算额内自负盈亏。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单项变更超过50万元以上或设计变更超过预算1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项目协调小组事前应向市审计局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市审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建工、交通、水利等部门和设计、监理单位就变更部分进行会审,提出调整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项目协调小组应向市审计局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由市审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建设、监察等部门对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动造成投资预算调整的部分进行测算,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建立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专家库,专家库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并按专业性质分成若干专家小组。
  第二十一条 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测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独立进行投资预算测算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接受参加测算工作的劳务报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
(二)客观、公正、公平地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三)遵守测算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与测算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透露与测算相关的情况,不得收受建设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工程测算所需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从自筹资金中支付给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管理并专款专用,所收费用进入财政专户,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工程测算费应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湘价服[2004]140号)相关规定确定,具体比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按3‰提取;1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2.5‰提取;1亿元以上,按2‰提取。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组织召开测算工作协调会议;
  (二)组织专家进行测算审核;
  (三)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测算会审;
  (四)综合专家审核和部门会审意见,并按时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在测算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