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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2:3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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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1]44号




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申请

  申请单位须向我局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事项的可研报告;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等);

  3、工作场地证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本);

  4、环评专职人员个人环评(上岗)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5、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6、申请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级)初审意见;

  7、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工作范围调整的申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有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仅可在批准的行业中从事批准的环境影响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行业和要素的划分及涵盖内容按附件2执行)。确有必要调整证书行业类别或要素的,持证单位须向我局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事项的可研报告;

  2、环评专职人员个人环评(上岗)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相关专业高级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3、现环评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5、申请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级)初审意见;

  6、上年度至申请日期间所主持或参与的环评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明细表(含项目名称、所在地、编制进度、审批时间、主持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报告书审批文件复印件,其中项目名称中应注明环评深度,如:报告书、报告表或报告表加专题报告等字样。参与项目还应注明合作单位名称);

  7、与申请工作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清单;

  8、1999年1月1日以来申请单位环评证书资质、内容变化情况时间表。

  9、与申请工作范围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所学专业。

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有关的其他申请

  1、单位名称及环评机构名称变更

  (1)申请单位正式的书面申请文件;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机构调整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

  (3)现环评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1999年1月1日以来申请单位环评证书资质、内容变化情况时间表。

  2、证书晋级(指由乙级填表资质晋升为乙级或由乙级晋升为甲级)

  (1)申请单位正式的书面申请文件;

  (2)(同第二项中的1-6项);

  (3)自荐上年度至申请日期间主持的报告书2本(由乙级填表资质申请晋升乙级的单位应提供参与合作的报告书2本),并附相关编制说明情况;

  (4)1999年1月1日以来申请单位环评证书资质、内容变化情况时间表(乙级填表资质单位除外);

  (5)由乙级填表资质晋升乙级资质的单位还应提供与申请行业类别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所学专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相关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1、我局将依照上述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相关申请进行受理。

  2、经受理的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其审查工作将本着“严格、公正”的原则,以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为先决条件,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择优批准:

  (1)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

  (2)各地现有环评证书及其业务范围的分布情况;

  (3)各地环评工作的实际需要;

  (4)申请单位日常表现、技术力量、工作质量、业绩及考核成绩;

  (5)根据各时间段证书管理工作的重点和实际情况所制订的各项其他控制指标和控制细则。

  3、我局对各类申请的审查采取综合考评的形式。考评根据需要可包括材料审查、专家评议和现场考察三种方式。

  4、对各类申请的审批,我局将视具体情况安排统一时间进行,一般定于每年3月和9月,对申请的受理时间相应截至2月底和8月底。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初审和审查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请各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把关,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并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各持证单位。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工作范围划分

                   2001年4月25日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工作范围划分

一、基本原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工作范围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允许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范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不受证书工作范围的限制。

  2、评价工作范围包括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和行业类别两部分。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及对环境影响的不同,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划分为10种,行业类别划分为18个行业。

二、环境影响要素类别划分

  水(地表水、地下水、海水)、气、声、固体废物、生态、核及放射性、电磁、水土保持、社会经济、人体健康

三、行业类别划分

  1、轻工、纺织、化纤

  指各种化学纤维、棉、毛、丝、绢等制造以及服装、鞋帽、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项目;食品、饮料、酒类、烟草、纸及纸制品、印刷业、人造板、家具、记录媒介的制造及加工项目。

  2、化工、石化及医药

  指基本化学原料、化肥、农药、有机化学品、合成材料、感光材料、日用化学品及专用化学品的生产加工与制造项目;人造原油、原油、石油制品、焦碳(含煤气)的加工制造项目;各种化学药品原药、化学药品制剂、中药材及中成药、动物药品、生物制品的制造及加工项目以及金属制品表面处理等项目。

  3、机械、电子

  指普通机械、金属加工机械、通用设备、轴承和阀门、通用零部件、铸锻件、机电、石化、轻纺等专用设备、农林牧渔水利机械、医疗机械、交通运输设备、航空航天器、武器弹药、电气机械及器材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家用电器及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及修理项目;电子加工项目。

  4、建筑材料

  指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砖瓦、石棉等各种工业及民用建筑材料制造与加工项目。

  5、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指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的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

  6、火电

  指各种火电、输变电工程、蒸汽、热水生产等项目。

  7、农、林、牧、渔业

  指农、林、牧、渔业的资源开发、养殖及其服务项目。

  8、水利、水电

  指水库、灌溉、引水、堤坝、水电、潮汐发电等建设项目。

  9、采掘

  指煤炭、石油及天然气、金属和非金属矿、盐矿等采选工程项目。

  10、机场及相关工程

  指各种民用、军用机场及其相关工程的建设项目。

  11、交通运输

  指铁路、公路、地铁、城市交通、桥梁、隧道、港口、码头、航道、水下管线、水下通道、光纤光缆、管线、管道、仓储建设及相关工程项目。

  12、海洋及海岸工程

  指围海造地、海底管道、缆线铺设、防波堤坝、资源开采等涉海工程项目。

  13、建筑、市政公用工程

  指房地产、停车场、污水处理厂、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项目及综合整治项目。

  14、社会服务

  指各种卫生、体育、文化、教育、旅游、娱乐、商业、餐饮、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等建设项目。

  15、区域开发

  指各种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的区域性开发项目。

  16、核反应堆及核技术应用

  指核反应堆(含核电站)建设、退役工程,大型粒子加速器工程及放射性同位素、核技术应用项目。

  17、铀矿冶及核燃料生产

  指铀(镭、钍)矿冶工程及退役工程;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核燃料后处理工程及退役工程;放射性物质运输项目;铀同位素浓缩、核燃料生产工程及退役工程项目。

  18、电磁辐射

  指移动通讯、无线电寻呼等电讯和电信、电力传输中的电磁辐射及邮电、广播、电影、电视项目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若干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若干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和深化卫生改革,增强卫生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一步推行院(所、站、校)长负责制。院(所、站、校)长经民主推选、组织考查,由各级政府授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每届任期三折,可以连任,也可以通过招标选聘。院(所、站、校)长负责全面领导责任,有权决定本单位的经营决策、机构设置、中层干部任免、
一般干部职工折聘用、奖惩以及经费使用、收益分配等。实行院(所、站、校)长负责制的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单位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第三条 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与主管部门签订承包合同,要明确任务、技术、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经济收支以及社会性医疗保健工作等承包指标,规定对承包人的奖惩条款。承包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承包后人、
财、物以及各项医卫生业务活动均由单位自行管理、自主经营。凡承包责任以内的事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干预,但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做好监督、检查和承包期终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实行卫生事业经费包干制。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实行经费包干,正常经费在逐步增加和合理核定基数的前提下,实行预算包干;专项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提出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属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
不同任务和业务性质,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主管理”。医疗卫生单位也可将经费按任务或项目包干给各科(室)。
第五条 逐步改革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现行收费偏低的医疗收费标准。对医疗卫生收费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负责制订全区挂号费、住院费标准,并负责对自治区医疗卫生单位收费价格的制订管理。各地、市、县、乡医疗卫生
单位的收费价格,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地、市、县物价、卫生部门共同制订和管理。自治区、地、市、县、乡级医院的门诊挂号费、住院费应拉开档次,不同技术水平的医生,不同条件的病房,可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利用新技术、新设备以及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现行收费标准中
未列入的项目),应按成本收费(不含工资)。低值易耗品按实际消耗计算收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可以开设专家门诊,也可以根据病人特殊需要开设“优先、优质”服务项目。专家门诊和“双优”服务的收费标准可高于普通收费标准,但其费用不准在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中报销。
第七条 各级预防、妇幼保健、药品检验、医学教育、医学科研等全额预算单位,可以开展偿服务、收取成本费和劳务费。有偿服务的收入不上缴财政,不缴纳所得税,不抵顶财政拨款,由单位自行分配。其中,60%用于发展卫生事业;40%用于改善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
第八条 凡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的业余服务和超额服务,其收入扣除实际消耗后,由单位统一分配。其中,40%用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30%用于改善集体福利;30%作为参加业余服务、超额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分配给个人的劳动报酬不计入奖金额,但每人每月平均不得超过6
0元。
提高各级医院夜间值班人员的夜班费标准,节日值班可以照企业,发给节日加班工资。
第九条 在财政不再增加额外拨款的前提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起征点,提高到人均三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
第十条 免征医疗卫生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设有固定装置的医用救护车和采血车的养路费。除法律、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之外,不承担任何部门的各种集资、摊派费用。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可以组织富余人员举办与医疗卫生工作有关的第三产业和小型工副业,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以工助医”、“以副养主”。对副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税收。减免税收入必须用于发展生产。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1988年9月5日

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5月10日,我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16号),决定建立百县农村市场监测系统,目前,该系统已上线运行。为做好信息填报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并注册符合商运字[2005]1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县。登录互联网,键入http://shscyxs.mofcom.gov.cn, 进入“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首页,在系统首页右上角的“用户登录区”输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用户编码和密码,进入系统内部后点击上方水平导航条最右侧的“系统管理”,再点击页面左侧导航区中的“增加内部用户”,在弹出的用户信息录入页面中填写用户编码(只能由数字或字母组成,建议用县名全拼)、用户名称和用户密码,并在用户类型选项中点选“百县监 测”,接着点击“所在省市”右侧的“选择”按钮,在弹出的地区列表中选中欲添加的县名,最后点击“提交”。如果页面上显示“操作成功”,则该县被成功注册了。请将注册的用户编码和用户密码通知该县商务主管部门和活畜基地场,并做好信息督报工作。

  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活畜基地场点击“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首页左侧垂直导航条中的“百县监测”,在弹出的登录窗口中输入经由省商务主管部门注册的用户编码和密码,然后点击“提交”,进入系统内部后点击上方水平导航条中的“数据上报”,再依次点击页面左侧导航区中的“上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报主要农产品价格”、“上报重要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报零售商业网点”,并根据上报日期要求报送对应的报表。

  特此函告。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