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3:2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工作责任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工作责任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本制度所称单位是指市直有关工作部门、省属驻市国有大中型企业。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组织对单位所辖范围内重大地质灾害紧急险情巡查、监测与处置;参与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各项行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和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五)按照《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分工,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二、责任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特性及制定应急治理措施;会同市气象局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应急调查,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负责组织对市内重大地质灾害点治理工程立项、申报、竣工验收并指定单位对治理工程负责管理和维护;负责组织专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牵头查处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
  (二)市乡镇企业局:负责督促对乡镇非煤矿山、采石场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
  (三)市建设局:负责督促对危及建设行业、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在参加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总体规划、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四)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对危及全市公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督促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在组织进行公路交通规划及交通设计、建设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充分考虑和利用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并负责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工作中。
  (五)市水利局:负责督促对危及水利部门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山塘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项目业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处理方案,并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和后评价工作中。
  (六)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协同有关单位做好灾民的转移。
  (七)市煤炭局:负责督促各乡(镇)煤炭矿山企业对危及村寨、地面附属设施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负责督促各乡(镇)煤炭矿山企业对矿山建设和采煤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督促采煤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落实防灾责任,并对灾害进行治理或对受灾人进行搬迁。
  (八)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各大、中、小学校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学校对学校建设中人为引发地质灾害进行治理;配合职能部门督促对其他建设活动引发危害学校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九)市旅游局:负责督促市内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对危及旅游设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
  (十)市民政局:指导协助县、乡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协助各乡(镇)政府做好由于自然因素所引发地质灾害受灾农户的搬迁工作。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排拨付市级地质灾害治理配套资金。
  (十二)市气象局: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分析资料。
  (十三)成都铁路局六盘水工务段、车务段,水红公司:负责组织对危及铁路沿线、车站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督促铁路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
  (十四)六枝工矿(集团)公司、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负责督促所辖煤矿企业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和监测,负责督促所属煤矿对采煤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督促采煤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落实防灾责任,负责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或对受灾对象承担责任。

三、附则

  本责任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食品商贩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食品商贩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4年10月21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商贩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商贩,包括城乡国营、集体、个体等出摊、设点、设亭、出车流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商贩,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办法。
第四条 食品商贩必须先取得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发给的卫生许可证,然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或变更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经营。无卫生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第五条 食品商贩卫生许可证发放范围如下:
(一)制售粮食制品的;
(二)制售熏、烤、炸、酱、卤制的畜、禽肉类、蛋类及水产品类食品的;
(三)制售冷热饮料及食品的;
(四)制售糕点、酒类及糖类制品的;
(五)制售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允许经营的其他食品的;
第六条 外地来本市经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食品的商贩,必须持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向所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登记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食品商贩在经营时,必须出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健康合格证。
第八条 卫生许可证,每年审查验证一次,发证办法由市卫生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 食品商贩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售卖食品的摊、车、亭要专用,并应配备合格的防蝇、防尘设施;
(二)售卖食品的人员,要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
(三)容器、工具要每日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四)售卖直接入口食品要用工具持取,包装物料要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条 经营熟肉类制品的商贩,只准许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确认的加工单位或专业户进货。
市区食品商贩不得从事牲畜屠宰业务。
第十一条 禁止食品商贩经营下列食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食品;
(二)熟海蟹、熟白虾;
(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确认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商贩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培训,组织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食品商贩,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执行任务时要出示证件。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5年1月1日起试行。



1984年10月21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容环〔2006〕107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废管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沪府法备案(2006)第47号)意见,现决定将《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沪容环(2006)2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内容删除。该条款规范修改调整为:“负责餐厨垃圾收运的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穿着统一识别服;收运设施应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做到文明操作,规范收运。”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为了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管理,规范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根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自行收运,是指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自己负责将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到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厂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废弃物管理处实施;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自行收运的条件

  具备下列规定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负责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厨垃圾: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餐厨垃圾日产量达2吨以上,且每日就餐人数超过5000人(次);

  (三)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运车辆和设备;

  (四)已落实餐厨垃圾处置厂(场),且该处置厂(场)经市市容环卫部门审批设立。

  第五条自行收运的备案

  实行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应当在首次收运前持下列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进行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收运车辆和设备有关产权或者使用权等证明材料(车辆、设备为本单位所有的,提供产权证明;车辆、设备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和付费证明);

  (四)车辆行驶证;

  (五)与餐厨垃圾处置厂(场)签订的处置协议。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在首次收运前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区经营连锁企业备案的资料报送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备案后,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之日起十日内将备案单位的相关资料报市废弃物管理处,由其转送相关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并进行统一公告。

  第七条自行收运的产生申报

  餐厨垃圾自行收运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餐厨垃圾产生申报手续。

  第八条收运设施要求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配置收运车辆和设备:

  (一)收运车辆必须为机动车辆,且为自装卸式或全密闭的箱式卡车,车辆的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

  (二)收运车辆车厢外部应当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具体表述为“XXX单位厨余垃圾收运车”或者“XXX单位废弃食用油脂收运车”;

  (三)收运车辆应安装与处置厂计量系统相适应的IC卡识别设施。

  自行收运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自行设置中转站等转运场所或设施的,应符合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中转站(设施)的规定。

  第九条收集规范要求

  实行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的收集工作:

  (一)实行垃圾分类投放,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储存于不同收集容器中;厨余垃圾与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开收集,实行单独收集;

  (二)按照餐厨垃圾的日产生量设置收集容器,收集容积的规格按照60升、120升、240升系列配置;收集容器必须配盖,实行密闭收集;

  (三)定时清洗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洁、卫生,做到容器外表无污渍和油渍;加强收集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修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定时清扫收集容器存放地点,保持周围整洁卫生;

  (四)收集容器上必须标明规范的收集标识,按照垃圾的不同类别,分别标明“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字样。

  第十条运输规范要求

  实行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的运输工作:

  (一)应当根据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配置相应的收运车辆和设备;其中,厨余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废弃食用油脂可按照产生量确定运输时间和频率。

  (二)厨余垃圾与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类运输,不得混合收运;

  (三)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无明显污点、污痕、油迹、油渍;

  (四)收运车辆必须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理和通报机制,对突发泄漏的餐厨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规定

  负责餐厨垃圾收运的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穿着统一识别服;收运设施应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做到文明操作,规范收运。

  餐厨垃圾收运标识由市废弃物管理处统一发放。

  第十二条台帐要求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统计台帐,准确、详实地记录餐厨垃圾的收运情况,台帐格式应符合市容环卫管理的规定要求。

  台帐记录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所在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跨区域自行收运的,台帐记录报公司总部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处置管理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运至被许可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自行收运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处置去向。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支付餐厨垃圾末端处置费用。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市、区(县)两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餐厨垃圾自行收运单位的日常运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自行收运单位诚信监管档案,对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诚信监管档案的内容将作为对餐厨垃圾自行收运单位的管理依据。

  对跨区域范围内实施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单位,由市废弃物管理处协同相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二○○六年三月二十日起开始实施。